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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防范 和控制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 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托人 將其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義 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第三條委托人投資受托人設立的投資計劃,應當聘請托管人托管 投資計劃的財產。受益人

2、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劃管理運 營的情況。第四條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 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按照本辦法 規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第五條投資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 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 管理的其他財產。受托人因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 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第六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 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投資計劃財產不屬

3、于其清算財 產。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不同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執行投資計劃產生債務,不得對投資計劃財產強制執行。第七條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委托人應當審慎投資,防范風險。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八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 負責制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有關政策。中國保監會與有

4、關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各方當事人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計劃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計劃,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第十條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第十一條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

5、現金流回報;(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五) 已經投保相關保險;(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項目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投資計劃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自籌資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6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二)項目方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3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三)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投資計劃投

6、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后,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1) 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2) 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3) 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4) 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投資計劃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法律文件:(一)投資計劃說明書 ;(二)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計劃項目名稱、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權利義務、經營期限和金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費用和報酬、投資計劃財產損失后的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違

7、約賠償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三)委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托管財產范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及估值、費用計提、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四)受托人與項目方簽訂的投資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金額及期限、資金用途及劃撥方式、項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質量保證、運營管理、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五)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的監督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獨立監督人的監督范圍,超過限額的資金劃撥確認以及資金劃撥方式、項目管理運營、建設質量監督、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六)受益人大會章程;(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前款第 (二) 、 (三) 、 ( 四) 、 (

8、五) 、 (六)項規定的合同應當載明其他當事人參與的有關受托、托管、項目投資、監督等事項。第十五條投資計劃說明書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和管理風險;(二)投資計劃目的和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資金用途、金額、期限及還款方式、保證條款及違約責任、信息披露等;(三)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其關聯關系 ;(四)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市場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測算;(五)投資計劃業務流程,包括登記及托管事項、風險及控制措施、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賬戶管理;(六)投資計劃的設立和終止 ;(七)投資計劃的納稅情況,包括各種稅費支付來源、支付環節及支付優先順序 ;(八)投資計劃

9、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投資和管理風險應當在投資計劃說明書的顯著位置加以提示。第十六條投資計劃各方當事人應當在投資計劃中書面約定受托管理費、托管費、監督費和其他報酬的計提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證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有關當事人經協商同意,可以增減約定報酬的數額,修改有關報酬的約定。第十七條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分為金額相等的份額。受益人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是機構法人。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因轉讓發生變化。投資計劃受益權的份額劃分和轉讓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計劃終止:(

10、一)發生投資計劃約定的終止事由 ;(二)投資計劃的存續違反投資計劃目的 ;(三)投資計劃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四)投資計劃被撤銷或者解除;(五)投資計劃當事人協商同意;(六)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90 日內,完成投資計劃清算工作,并向有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出具經審計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投資計劃財產的其他權利歸屬人以及投資計劃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清算報告之日起30 日內提出意見。未提書面異議的,視為其認可清算報告,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當行為的除外。第二十條投資計劃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嚴

11、格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分配投資計劃收益和有關財產。第二十一條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章委托人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一個或者多個委托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劃,一個委托人可以投資多個投資計劃。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 試行 ) 規定,且執行規范;(二)建立了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三) 引入了投資計劃財產托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

12、專業投資人員;(五)最近 3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八)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委托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代理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 (六)項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投資申請書 ;(二)投資于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報告;(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于投資計劃的決議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五) 內部管理、風險控制、項目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

13、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 年公司財務報表;(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 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投資于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 2%;(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

14、20%;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 5%;(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賬戶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第二十六條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項目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劃,確認投資項目 ;(二)測試投資計劃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和預案(三)選擇受托人和托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職責(四)與受托人簽訂受托合同,確定投資計劃管理方式,約定受托人管理、運用及處分權限,監督受托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與托管人簽訂投資計劃財產托管合同,監督托管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

15、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了解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收支和處分情況及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劃的約定或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劃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調整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方法;(十)受托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劃約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給予賠償;( 十一 ) 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資

16、計劃投資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七條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劃 ;(三)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四章受托人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

17、構。受托人與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第二十九條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九)最近 2年

18、連續盈利 ;(十)最近 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托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 十一 )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條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 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 12 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托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四) 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三十一條產業投

19、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托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 (一) 、 (二) 、 (六)項規定條件。第三十二條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副本 )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 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 年公司財務報表;(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托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

20、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 ) 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 ) 執業 5 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十三)盡職調查報告;(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托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托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

21、并出具審核意見書。第三十四條受托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后方始生效。第三十五條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托人簽訂受托合同(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并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托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

22、的指令,必須征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托人;(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23、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 十七 ) 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 ) 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 ) 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六條受托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受托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第三十七條受托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

24、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受托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 ; 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受托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托人:(一)受托人違反受托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托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

25、劃財產 ;(四)受托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托人。第三十九條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 30日內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繼任前,原受托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承繼原受托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受托人出現第三

26、十八條第 (五)項情形時,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托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投資計劃終止時,受托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第四十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托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一條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于信用交易 ;(三) 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向項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貸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托其他人管理;(七)不公

27、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托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十)受托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 ) 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第五章受益人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資計劃中指定,享有受益權的人。投資計劃受益人可以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獨立監督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

28、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 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四十四條受益人為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保險公司投資比例的規定。第四十五條非保險機構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遵守投資計劃的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第四十六條投資計劃受益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受益人大會。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召開:(一)受益人大會由持有投資計劃 1/3 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益人提議召開。提議的受益人可以擔任召

29、集人。召集人至少應當提前 30 日將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二)每一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授權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1/2 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劃管理方式、更換受托人、托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發生

30、嚴重影響投資計劃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都可以提議召開并負責召集臨時受益人大會。第四十七條投資計劃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或者投資計劃約定行使表決權;(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和到期投資計劃財產 ;(六)受托人、托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七)選擇、更換獨立

31、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八)監督受托人及項目方,及時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項目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信息 ;(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四十八條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保存投資計劃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二)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辦理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手續,告知投資計劃其他受益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劃受益權全部轉讓后,其受益人權利

32、義務自行終止。第五十條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授意受托人違法違規投資;(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第六章托管人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委托人聘請,負責投資計劃財產托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托管人。托管人不得與受托人、項目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第五十二條托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并已取得相關托管業務資格。第五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與委托人簽訂托管合同,忠實履行托管職責;(二)根據不同投資計劃,

33、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投資計劃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三)根據委托人指令,及時托管投資計劃財產,辦理委托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劃的資金劃撥,將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劃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五)及時將受托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后執行;(六)確保項目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劃專門賬戶 ;(7) 負責委托人投資的會計核算,復核、審查受托人計算的投資計劃財產價值;(8) 了解并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要求受托人、項目方作出說明;(九)監督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及回收、項目進展、投資計劃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托

34、人違規操作的,應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十)定期編制托管報告;( 十一)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托管財產;( 十二) 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獨立監督人的查詢 ;( 十三 ) 保存投資計劃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四 ) 主動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五 ) 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十四條托管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義務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

35、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的約定解任托管人:(一)托管人違反托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托管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托管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托人職責;(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

36、以建議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托管人。第五十六條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 30日內委任新托管人。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繼任前,原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承繼原托管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投資計劃終止時,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第五十七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托管投資計劃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劃當事人,并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第五十八條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三)

37、將其托管的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四)將其托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轉交他人托管;(五)與受托人、項目方、獨立監督人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六)未經獨立監督人認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劃撥超過受托合同約定的授權額度的資金;(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第七章獨立監督人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托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托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第六

38、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一)投資計劃受益人;(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三) 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 四) 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并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并有相關經驗;(六)近 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一)

39、 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三) 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

40、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準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三)監督受托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

41、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托人超過受托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并及時報告受益人;(7) 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8) 列席受益人大會 ;(9) 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獨立監督人因監督

42、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托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

43、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 30 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并報告中國保監會。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受托人、托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二)投

44、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七十條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完整保存投資計劃相關資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有關當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準確、及時、規范報送有關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監督情況的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十一條受托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一)公司治理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 年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 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三)投資計劃設立情況,包括項目方和項目基本情況

45、、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圍和數量、資金總額等;(四)盡職調查報告;(五)投資計劃財產評估程序和方法(六)投資計劃管理最新情況,包括項目風險,收益變化因素,后續管理情況等;(七)投資計劃潛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項目方出現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項目出現重大事故導致損失發生,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責任產生重大爭議等,以及擬采取的策略、實施方案及選擇理由 ;(八)管理投資計劃財產和其他不同類型財產的風險隔離措施;(九)投資項目擔保方財務狀況及其提供擔保的理由 ;(十)投資計劃終止以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情況 ;( 十一) 投資計劃季度、半年、年度管理報告,其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

46、師事務所審計 ;( 十二) 涉及投資計劃和各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 十三 ) 投資計劃重大事項的專項報告;( 十四 ) 各方當事人的關聯關系 ;( 十五 ) 突發緊急事件情況和擬采取的措施和預案;( 十六 ) 重大股權變更情況 ;( 十七) 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重要變動情況;( 十八) 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信息。受托人應當向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披露前款第 (三)項、第 (五)項 至第 ( 十一 ) 項信息。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款第 (十)項至第(十八 )項的有關情況。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

47、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復核意見書。第七十二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受益人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后 10 日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易對手等信息。第七十三條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 ( 十六 ) 項至第 ( 十八)項規定的有關信息,還應當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信息和事項:

48、(一)受托人履行職責情況;(二)受托人執行受托合同狀況;(三)投資計劃收益及財產現狀;(四)托管報告及監督報告;(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第七十四條受托人、獨立監督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項目方詳盡充分披露有關信息。第七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信息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第七十六條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托人、受益人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露職責。第九章風險管理第七十七條委托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 ( 試 行) ,建立投資計劃風險

49、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二)項目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三)投資決策制度;(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五)風險監測制度;(六)投資計劃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第七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資計劃投資過程中的決策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一)規范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范投資決策風險 ;(2) 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資計

50、劃投資的主要風險點,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資操作風險;(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投資監督制度,對重要崗位、主要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防范道德風險 ;(五)審定合同要素條款,建立合規審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簽訂有關合同,應當經執業律師獨立審查,防范法律風險。第七十九條委托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做出決策,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投資運作規則和風險控制方法。第八十條委托人、受托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從經濟、社會、技術、財務等角度,論證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可行性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項目綜合評估,主要對項目的社會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先進性、

51、財務可行性和市場前瞻性等進行評估;(二)項目預算評估,主要對項目投資預算、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式的合規性、可靠性等進行評估;(三)項目運營評估,主要對項目建設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環境、管理方式、運營狀況、配套設施,以及運營風險進行評估;(四)項目效益評估,主要對項目財務收入、現金流量、資產負債、投資成本、投資收益、項目方償付能力等進行評估;(六)各方當事人評估,主要對相關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治理結構、資產負債能力、資信狀況等進行評估;(七)投資信用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擔保人資格、擔保能力、抵( 質 ) 押物價值、信用增級措施等進行評估;(八)投資風險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評估。第八十一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及時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通報相關信息,跟蹤監測投資計劃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委托人、受益人跟蹤監測,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各方當事人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情況;(三)投資計劃運作和項目運營情況;(四)項目有關擔保情況。第八十二條委托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劃約定予以更換。第八十三條各方當事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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