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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0 總 則1.1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法律),正確適用事故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為規范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能夠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歸檔各類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2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各單位發生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環境污染事故,應由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協同負責交通安全管

2、理、消防安全管理、生產設備管理的部門按本制度執行調查處理。1.3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歸檔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事故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證據和調查資料。1.4本制度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本制度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總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長(總裁)、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人員。本制度所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是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5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

3、及所屬各分、子公司和辦事處所有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2事故分類與分級2.1 事故分類: 所謂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或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質可分為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2.1.1 員工傷亡事故:系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即員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所需的設備(施)不完善、管理不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以及領導指派到外地從事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2.1.2 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4、或車輛肇事損壞的事故。2.1.3 火災事故:系指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火災,并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燒毀)或受災的事故。2.1.4 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系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爆炸損毀等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財產損失、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事故,以及生產事故致使區域大面積停電、停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道路毀壞、危及民房、遺留重大危險源等事故。2.2 事故等級劃分: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按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2.2.1 特別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

5、上,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億元以上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2.2.2 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30人,或者50-100人重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和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2.2.3 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10人,或者10-50人重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2.2.4一般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5-10人重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1000萬元的事故。2.3 在上面一般事故的范圍內細分為企業事故級別2.

6、3.1 甲級一般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3人;或者5-10人重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1000萬元的事故。2.3.2 乙級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1-4人重傷;或者6人以上輕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的事故。2.3.3 丙級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1-5人輕傷(中毒);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10000元的事故。2.3.4 丁級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輕傷以下人員(中毒)若干;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事故。3. 事故報告發生員工傷亡、交通安全、火災、爆炸、生產安全等事故單位向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安全生產管理

7、人員組織登記、核實、逐級報告。3.1 發生丁級一般事故立即上報分公司安檢部;3.2發生丙級、乙級一般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分公司安檢部立即向總公司安檢部報告。3.3 發生甲級一般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總公司安檢部應向總經理報告,總經理決定是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3.4 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總經理應根據事故級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3.5在外地發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都應按上述規定報告。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續報。3.6當發生重大火災(延續一小時以上),易爆物品或放射源丟失,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上報公司安檢部和總經理,總經理應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3.7

8、發生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除責成補報外,應追究主管領導、安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按公司處罰制度處理。4. 事故搶險與救援4.1 發生事故時,公司或所屬單位領導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視情況立即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4.1.1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事故,或已經發生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公司總經理應趕赴事故現場。4.1.2 當發生甲級一般事故,或已經發生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公司分管安全領導或業務分管領導應趕赴事故現場。4.1.3發生乙級一般事故,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決定是否派人趕赴現場。4.1.4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事故時

9、,公司主要領導不在單位的,應在第一時間返回單位,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4.2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還在持續,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搶修搶險時,應成立信息綜合組,處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并建立信息渠道。4.3 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妥善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作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照相攝像,并作出書面記錄。5. 事故調查5.1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級別按分管權限組成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對事故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調查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

10、查組成員應具備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思想素質,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機密,同時執行調查回避制度。5.2 丙級一般事故及以下級別事故由分公司、子公司安檢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由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監察(工會代表)部等有關人員參加。5.3 甲級、乙級一般事故由總公司安檢部介入調查處理,事故單位領導、安檢人員、事故當事人配合調查,生產、技術、監察(工會代表)部門等有關人員參加調查處理。5.4 較大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由總公司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機動設備、監察(工會代表)等有關人員參加。5.5 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

11、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諉或拒絕、阻撓。5.6 事故調查組職責5.6.1 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規章制度的有關缺陷;5.6.2 確定事故責任者(包括肇事者責任和領導責任),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5.6.3 確定事故危險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規章制度;5.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5.7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5.7.1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5.7.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5.7.3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5.7.4事故發生的原因;5.7.5事故的性質;5.

12、7.6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確認和處理建議;5.7.7事故教訓和應采取的措施;5.7.8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簽字);5.7.9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6. 事故處理6.1 事故應及時處理,一般事故結案時間不超過10天,較大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處理可適當延長時間,待做出傷亡結論或經濟損失核定后及時處理。6.2 事故發生,無論大小,均應按“四不放過” 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6.3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6.3.1 違反公司發布的指令、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法規或有關安全生產條例的;6.3.2無視上級安全管理部門警告,未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的;6.3.3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落實、人

13、員不落實,或工作無人負責的;6.3.4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因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而發生事故的;6.3.5 設備設施有缺陷,不按規定檢修,帶病運行的;6.3.6 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的;6.3.7 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嚴格,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的;6.3.8 設計不符合標準規范或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削減安全設施的;6.3.9未經竣工驗收,或未達到驗收條件擅自投產、使用的;6.3.10 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6.3.11不據實列支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或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資金不到位,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6.3.1

14、2強令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縱容酒后開車,忽視管理造成機動車帶病運行的。6.4 實行領導干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的重、特大責任事故,除國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對確實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重要領導人進行處罰。6.4.1 發生丁級一般事故的,追究班長、機長、項目經理項目安檢員的責任;6.4.2 發生丙級一般事故的,追究至分、子公司生產經理和安檢部長的責任;6.4.3 發生乙級一般事故的,追究分、子公司總經理和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公司安檢部長的責任;6.4.4 發生甲級一般事故的,追究總公司主管安全副總、分管安全領導的責任;6.4.5 發生較大事

15、故及以上級別的事故,追究總經理、董事長的責任。6.5.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6.5.1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6.5.2 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6.5.3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6.5.4 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6.5.5 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職業道德,違章肇事、酒后駕車,無證駕車。6.6 事故處理權限6.6.1發生丙級、丁級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子公司領導指派本公司安檢部門處理,報總公司安檢部備案。6.6.2 發生甲級、乙級一般事故由總公司安檢部處理,處理意見應報總公司安全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16、安檢部備案。6.6.3 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級別事故由總公司安檢部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6.7 事故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6.7.1 事故的原因;6.7.2 事故的性質;6.7.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或意見;6.7.4 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7. 事故匯報7.1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2小時內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向所在項目部負責人、分子公司領導及安全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各分子公司安質部第一時間介入事故處理調查,搶拍現場事故照片及受傷部位照片(事故分析安全教育用)并第一時間在oa網上發布事故通告;7.1.1發生非傷亡事故;如生產及設備較大事故等當天

17、(24)小時內現場負責人必須向分子公司主管領導安質部匯報。 7.2公司在匯報事故時,應準備事故調查書面材料、事故現場錄像帶、事故現場照片等有關資料。7.3 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把事故處理決定在公司oa網上公布,公司報紙、安全簡報轉載刊登下發至各機臺。8. 事故統計與存檔8.1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及其它生產安全事故均應登記和統計上報總公司安檢部。8.2 發生事故應按月度統計上報。各分、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統一將本公司各種事故匯總上報總公司安檢部。8.3 較大事故處理結案后,均須有完整檔案。事故檔案包括以下資料:8.3.1 事故登記表;8.3.2 事故調查報告;8.3.3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證據材料;8.3.4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8.3.5人證、物證等相關材料;8.3.6 直接、間接經濟損失計算資料;8.3.7 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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