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條件實用技巧工期索賠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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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fidic合同條件實用技巧工期索賠國際承包商應該建立這樣的概念,即不能籠統地說項目完工得越早就越好。因為若不計成本的話,只要無限制地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和機械設備等,項目肯定會在極短的時間內就得以完成,但結果必然是經濟上的嚴重虧損。應該是在投入資源不變的前提條件下,選擇并實現最佳經濟工期,以確保工程能夠最終盈利。工期安排的優劣對于施工方案、施工機械設備的配備、材料的采購安排、人員數量等均有影響,應該建立在切實可行的基礎上。因此,承包商必須認真研究合同工期及與之相關的索賠問題,力爭做到按計劃竣工。以下探討國際承包工程中常見的工期索賠問題。由于fidic合同標準的一般條款是用英文編寫的,合同第5.1

2、款(語言和法律)通常規定使用的工作語言也是英文,而漢英兩種語言上又存在著差距,文中有些地方注明英文原詞的出處,以便更好地說明有關問題。工程的延誤何謂“延誤”(delay),在fidic合同中并無明確定義,但承包商可以參閱合同第6.4款(圖紙誤期及其費用)、第40.1款(暫時停工)、第42.2款(未能給予占用權)和第47.1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等條款的內容做出相關解釋。合同第14.1款(應呈交的進度計劃)中規定,承包商在獲得業主的中標通知書后,應該提交一份書面的進度計劃和施工組織說明,編制時要注意切實可行和留有余地,并應力爭獲取咨詢工程師的批準。這份進度計劃與第46款(施工進度)合用,就提供了一

3、個時間參照系,承包商可以據此作為進行有關工期索賠的依據,并就對原計劃的修訂及分項工程的拖延向業主進行索賠,增強自我保護地位。當咨詢工程師認為承包商的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有所落后,不能保證按照合同第43.1款(竣工時間)規定的工期完工時,有權根據合同第46.1款(施工進度)的規定,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進度”(expedite progress),即常說的“趕工”,并且承包商沒有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該款同時規定,如果這種進度落后沒有適當理由,這時就可以認為屬于“延誤”,承包商就要加速施工并“無權要求為采取這些步驟支付額外費用”。如果出現延誤,承包商應該采取各種措施挽回已形成的被動局面并防止再出現新

4、的延誤,以避免合同第47.1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罰款。如果咨詢工程師對承包商的工程進度緩慢一再按合同第46.1款(施工進度)發出書面警告通知,就形成了業主引用合同第63.1款(承包商違約)之(d)條的先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在1977年第三版fidic合同第63.1之(d)條中咨詢工程師的書面警告英文用的是復數warnings,沒有次數的限定,可以是兩次也可以是無數次,對承包商相對寬松,完全取決于業主的最終判斷和決定,看情況是不是積重難返、再也無法挽救。而1988年的第四版中改得較為嚴格,warning用的是單數,這意味著承包商在接到這種警告后,只能有一次補救的機會,沒有空子可鉆。如果承包商

5、的拖延是由于業主的原因造成的,或能夠證明其施工進度不理想是由于超出其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則如果在拒絕延長工期的前提下,為了確保合同第43.1款(竣工時間)規定的原工期,承包商只得加速施工,并有權為此向業主索賠趕工費,同時咨詢工程師要對其不能及時批復延期的錯誤決定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業主拒絕承包商的合法延期要求,并且使用高壓手段逼迫承包商仍按原進度計劃的工期完工,在客觀上勢必造成承包商的被迫趕工,因此將導致承包商增加勞動力、加班、添置設備等資源,加大其項目成本支出。判定合同中哪一方對“延誤”負責,在決定是否應按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給予承包商工程延期時(包括隨之而來的經濟索賠)是相當

6、關鍵的。這種判定往往取決于三個因素:(1)是否超出控制,而且這是首要的關鍵;(2)原因可否預見;(3)合同中有關的具體規定。fidic合同中有關延長工期的典型條款是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該款在合同中的唯一作用也只是延長工期。其中賦予咨詢工程師決定權,決定是否應該延長工期、以及可以延長多長時間。承包商據以延長工期的理由包括:(1)額外的工作量;(2)特殊的不利條件,如惡劣氣候;(3)其它非承包商過失的任何特殊情況,等等。工程的拖延在fidic合同的條款中從未出現過“拖延”(prolongation)這個詞,而實際上是承包商在向咨詢工程師和業主交涉工期時,經常喜歡使用的一種說法。前面提到

7、的“延誤”(delay)這個詞,僅指承包商不能按約保證施工進展而超過原合同完工的日期。實際上工程進度的很多時間延長是符合合同規定的,因此可以說,凡是屬于符合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的時間是拖延,承包商在向咨詢工程師和業主交涉時,通常是使用prolongation這個英文詞,而違約的時間延長則為延誤,咨詢工程師和業主則常用英文delay這個詞。“延誤”與“拖延”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出現工程的“延誤”(delay)是承包商的責任,而發生“拖延”(prolongation)與承包商無關。如果承包商不能按期完工,則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要不斷提出自己的合適理由,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交涉延長工期。關

8、于項目的延長工期,fidic合同的1988年第四版比1977年第三版在語言上表述得更清楚,語言更加精練,子條款的劃分也更符合邏輯。工程的延期與索賠問題貫穿于合同始終,其中最主要的常用條款是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和第53款(索賠程序)。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中規定:“如果由于除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由他負責的以外,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咨詢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后,決定竣工工期延長的時間”因此,“拖延”可廣指承包商不能正常施工而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進度,不管是否直接影響到工程的總進度,承包商均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因此,

9、即便承包商能夠按期完工或甚至提前完工,都有權要求延長工期。但是,延長工期與索賠并不是充分必要條件。除對于合同條款規定有提前完工獎的項目更有明顯的實際意義外(因為到延工期日為合同工期),承包商應視交涉延期是否能夠帶來經濟效益而決定是否下力量去干。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與合同第47.l款(誤期損害賠償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后者不僅賦予業主對承包商的工程延期進行罰款,而且對聯帶因素和損失要求賠償。業主實施合同第47.1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延期罰款只能從最新批復的延期終止日才能開始,要在原工期加上延期后的。由于承包工程的風險性很大,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排算工期時通常考慮多種可

10、變因素的影響,并適當留有余地,以避免出現罰款的被動局面。當出現不可預見的延期情況后,必須及時通知咨詢工程師和業主,并做好書面記錄,這對于承包商落實延期和相關的經濟索賠都有好處。每當按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給予承包商一定的延長工期后,應該明確規定新的竣工日期以取代合同第43.1款(竣工時間)中原規定的竣工日期,這一點從法律上講相當重要。工程進展中斷/暫時停工“工程進展中斷”(disruption)的說法,只是在fidic合同第6.3款(工程進展中斷)里出現,是指工程在計劃和施工被“如果咨詢工程師未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就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在后面的合

11、同第6.4款(圖紙誤期及其費用)中規定,如果咨詢工程師不能在一合理的時間內發出承包商在第6.3款(工程進展中斷)的任何圖紙或指示,從而導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則這時咨詢工程師應公正地做出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的延期并給承包商追加補償相應金額。導致額外費用的條款還有合同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第40.2款(暫時停工后咨詢工程師的決定)和第42.2款等(未能給出占有權)。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是關于延長工期的關鍵條款,其中賦予咨詢工程師權力,當發生延期時批付延期。是否給予承包商延期,由咨詢工程師根據對合同的理解、對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有關情況的評估、以及

12、在其通知中闡明的索賠依據為基礎。咨詢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獨立公正地做出自己的客觀決定。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在該款下均有義務,在實際使用上也相當復雜,通常在特殊條款中也只是泛泛而談,并無準確的量化界定,有時也很難落實。工程進展中斷(disruption)可能出現在合同的任何階段,會改變承包商原計劃的工作效率,造成履約時間超出合同第43.1款(竣工時間)規定的原完工時間(包括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規定的法定延期),這種延誤造成未及預測的時間損失及相應自費用增加,導致生產力比原準備的降低,未料及的停工和再開工動員、人員和設備的閑置、遣散費用和由于中途停工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對于有些

13、可能造成延誤的因素應采取預防措施,加以控制和防止。“暫時停工”出現在施工的過程中,有時業主可能暫時要求停工,或發生實際情況迫使項目暫時停工的情形,造成正常施工的非正常停頓。這種情況就是fidic合同中第40款(暫時停工)中所述的暫時停工(suspension)。出現這種情況后,咨詢工程師要書面指示承包商“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咨詢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承包商一方面有義務據此保護停工期間工程不受損害,另一方面又有權得到相應的延長工期和經濟補償。如果停工的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并且這種中途停頓持續相當一段時間,即滿足超過84+28天的條件,則合同第40.3款(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指明簽約

14、雙方可參照合同第51.1款之(b)條,把這種部分停工視作工程刪除(omission of work),刪掉停工部分日后的工作量。如果造成整個工程停工,并也滿足84十28天的條件,則可以把這種全部工程的暫時停工視為業主已經自行放棄了合同,即使用合同第69款(業主違約)的情形,承包商完全有權拒絕繼續履約,而相應的補救措施是按照合同第65.8款(合同終止后的付款)對承包商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工程的加速施工所謂“加速施工”,從字面上理解是指加快施工進度。這種現象也是國際工程中常見的實際情況。漢語中都用“加速施工”四個字來表述,但英文的表述方法是有明顯區別的,常用的有兩個詞,一個是合同第46.1款(

15、施工進度)中所用的expedite progress,另一個是在fidic合同正文中并沒有出現過的construction acceleration,后者是承包商經常喜歡使用的字眼。在國際承包工程的市場上,兩個詞匯各有其內涵,通常不能混淆使用。咨詢工程師通常引用合同第46.1款(施工進度)并使用expedite progress的說法指示承包商加速施工,業主并據此拒絕接受對項目的加速施工給予承包商額外經濟賠償。因此,承包商在未獲書面確認前,聰明的辦法就是拒絕執行超出合同義務而又與己無關的加速施工。如果項目的施工進度比原計劃明顯落后,咨詢工程師就可能根據合同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進度,以趕上原計劃和

16、原合同工期。這時造成拖延的原因就至關重要:如果拖延是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則這時屬于expedite,并無權要求任何經濟補償;如果延誤屬于業主或意外超控原因造成,而業主卻要求承包商仍按原工期完工,這時就形成了acceleration的局面。由此可見,acceleration與expedite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指拖延,責任是由業主或超出控制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沒有任何失誤;后者是承包商的責任,有合同義務自費采取補救措施,趕回工期。fidic合同只是在第46.1款(施工進度)中有“加速施工”(expedite progress)的說法,同時該款明確規定,咨詢工程師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時,承包商

17、無權就此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可以說,加速施工包括了加快施工,但加快施工是承包商的失誤所致。對于承包商的“加速施工”(construction acceleration),業主應該支付趕工費。常見造成“加速施工”的原因是對于承包商按照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提出的正常延期要求,咨詢工程師一直不能確認應有的工期補償,而仍要求承包商按原合同第43.1款(竣工時間)的工期完工。這樣,承包商如果超過該款規定的日期,就要蒙受合同第47.1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過期罰款,不得不加速施工以避免罰款。因此,承包商就付出了代價,必須增加人力和物力等,甚至加班加點,由此增加承包商的費用支出,形成趕工費。這

18、是由于咨詢工程師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的,所以,承包商可以索賠趕工費,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咨詢工程師無視承包商的各種理由,拒絕批復延長工期,堅持承包商按合同第43款(竣工時間)的原工期完工,則因受制于合同第13款(應遵照合同工作)的限制,承包商仍應按咨詢工程師批復的工期完工。但是,在按第67款(爭端的解決)付諸國際仲裁后,如果仲裁員推翻了咨詢工程師關于工期的原決定,確認這段施工屬于加速施工(acceleration),則咨詢工程師應該對其失誤負責,這時承包商有權追回應得的經濟補償。變更令對工期的影響合同第51款/第52款(變更、增添和刪除)應該是一個整體,承包商在實際運用時fidic合同時,要注意將兩

19、個條款聯系起來,綜合進行閱讀和理解。如果咨詢工程師按合同第51.2款(變更的指示)發出變更令,就可能打亂承包商原有的正常工序和進度,引起工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工程仍在不停地進行中,只是進度被迫減慢。因此,咨詢工程師在發出變更令時也應指明變更調整相應的工期時間。合同第51.2款(變更的指示)規定,工程變更必須是咨詢工程師的書面指示,除非承包商根據合同第2.5款(書面指示)在接到咨詢工程師口頭命令的7天內書面確認其口頭指示,并且咨詢工程師在此后的7天內并無書面異議,則承包商的確認可以解釋為是咨詢工程師的書面命令,即變更指示。合同在第52.2款(咨詢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中規定,“除非在上述指示發

20、出之后14天內,以及在變更工作開始之前(省略的工作除外),應發出如下通知之一,(a)由承包商將其索取額外付款或者變更費率或價格的意圖通知咨詢工程師”,合同第51.2款(變更的指示)的工程變更不能得到估價并不能得到補償。這就是說,即使咨詢工程師發出變更令,并不能自動使得承包商享有得到補償的權利,而必須書面提出要求,為此追加費用。有時業主在合同第2款(咨詢工程師的權力和義務)的特殊條款中限定咨詢工程師延期增費的權力,一般該款中加入如下限定:“對于給承包商增加額外費用、核定索賠金額、確認延長工期等將導致工程追加開支的決定,咨詢工程師必須事先報經業主批準”。因此,承包商對此應該特別注意,在努力做好咨詢

21、工程師疏導工作的同時,切不可忽視業主在延長工期及相關經濟賠償時的重要作用。工期索賠的量化承包商在其工期索賠的資料中,通常包括時間的延長和經濟損失的補償兩方面的內容。業主在實際執行fidic合同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長)時,通常只給承包商延長工期,并不為此支付任何經濟賠償。承包商卻都要求在延長工期的同時,按合同第53款(索賠程序)及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等給予經濟賠償,因為工期的延誤使其喪失了根據合同進行創收的機會。fidic合同認為,承包商的這種要求是正常的,因為合同第1.1款(定義)之(g)(i)條中對“費用”的定義包括了現場以外的公司總部管理費。承包商在要求這種工期經濟索

22、賠時,不能籠統地要求業主賠償其虧損,必須證明確有意外費用發生,并能經受咨詢工程師的有關核實都檢查。工期延長一天,承包商就要多負擔一天的支出,造成經濟損失。所以,工期的順延就是經濟損失。業主應對因業主和咨詢工程師的過失造成的延期給予經濟補償,這時承包商通常可以就工期延誤索賠延期管理費。業主補償的原則是支付承包商的實際經濟損失。在獲得延長工期的時間索賠后,如何再將其轉化為具體的經濟索賠,常見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1)quantum meriut法quantum meriut是拉丁文,其含義是“驗量付款”。這種方法就是在補償承包商實際所受損失為準則的條件下,采用據實報銷的方式賠償承包商發生的實際經

23、濟損失,以其停工期間開支的實際數字為支付依據。在最終確定支付索賠時,承包商必須出示開銷的發票、收據、帳目等財務憑證,并要落在實處。因此,承包商平時應特別注意搜集有關證據,做好按此法進行索賠的準備工作,以防錢花出去了,但到索賠時卻又拿不出證據來的情形。(2)hudson/emden公式由于管理費在投標時是作為一個百分比打入報價中,通常情況下其回收又是一個時間函數,fidic合同認為,停工期間承包商的人員和設備等并不能再投入生產,也就沒有驗工計價作為經濟收入,但被項目占用著,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如果沒有停工影響,承包商可以在這段時間通過施工掙回報價時打入標價中的管理費。基于這種可能,以及只支付承包商實際蒙受的經濟損失的原則,業主對工期索賠僅支付承包商的停工管理費。習慣上采用的hudson/emden公式。國際承包工程延期管理費的補償計算通常是以上述公式為基礎,在此計算結果上再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調整。我曾與一些國際咨詢工程師探討過該公式中用于支付延期管理費的百分比問題,一般認為如果咨詢工程師推薦12%左右的延期管理費率,比較容易被業主所接受,當然這個百分比可隨項目的規模上下合理變動。工期索賠的特定條款如前所述,承包商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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