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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太湖縣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方案一、工作目標推動企業依法、適時、有效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對小型企業 比較集中或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積極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 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力爭在“十 二五”期間我縣各類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基本實行集體合同和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二、工作要點(1) 要堅持依法協商的原則。根據勞動法、工會法、 勞動合同法以及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 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履行要約、協商、簽約、審批等程序。 要堅持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既要維護職工具體利益,又要考慮 企業的持續發展;既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市場環境、行業 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職工工
2、資的增長水平,又要引導職工 為企業多做貢獻,推動企業持續快速發展;要堅持平等協商、維 護穩定的原則,尊重對方、互相合作、求同存異,形成共識。(2) 要突出工資集體協商重點。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和 經營狀況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協商重點。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 好的企業,重點是協商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生產經營較困 難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一項或幾項內容進行協商,重 點是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3) 要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各項制度。一是健全協商要約制 度。工會組織要積極主動代表職工行使要約權,依法啟動協商的 民主程序。二是健全職代會審議制度。集體協商后的職工工資集 體協議
3、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相關人保部門審查。協議履行后,要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 告履行情況。三是健全履約監督制度。職工代表大會要把簽約與 監督履約作為重要職責和法定程序,有計劃地組織協商雙方代表 檢查督促工資集體協議書的全面履行。四是健全資料臺賬制度。 從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工作開始,到收集資料準備工作,依法產生 協商代表、臺下溝通協調、臺上對等談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 議、工資協議文本形成、直至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公布,以 及期間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資協議書執行情況等各個環節都必 須有文字、圖片的記載和反映,切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規 范化建設,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
4、作的水平和質量。三、工作步驟(1) 提出要約。企業和工會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工 資協商有關資料和數據,并廣泛收集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向另一 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2) 協商審議。企業和工會全體協商代表組成協商會議, 起草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 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3) 審查生效。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后由企業方報送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審查,自通過審查之日起生效。企業以適當方式向職 工公布工資集體合同。(4) 檢查驗收。集團工會將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檢查 督導,對各單位開展工作情況每月通報一次。四、具體要求(1) 加強組織領導。各基層工會要切實加強對開展工
5、資集 體協商工作的領導,積極主動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和具體措 施,履行職責,與勞動關系三方形成工作合力。(2) 加強輿論宣傳。要充分利用新企業網站、簡報、宣傳 板報等各種宣傳渠道,廣泛宣傳關于工資集體協商方面的法律法 規和政策規定,使企業和職工群眾深入了解工資集體協商對實現 勞資雙贏和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方面的積極作用,營造出良好 的社會輿論氛圍;及時總結和大力宣傳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先進經 驗和做法,引導企業更加自覺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3) 加強學習培訓。工會要積極組織協商代表開展法律知 識、協商技巧、合同常識的培訓,充分認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 必要性、緊迫性,掌握協商談判的原則、方法、
6、程序和技巧,增 強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效。(4) 時間安排。2014 年 4 月為準備階段;2014 年 5-6 月中 旬為啟動要約和協商階段;2014 年 6 月下旬為總結階段。要求各 基層工會在 2014 年 6 月底前向集團工會報送書面總結報告和企業 工資集體合同。附件:湖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標準第一章概述1.1目的為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實現企業發展和職工增收雙贏,促進勞 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引導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商 專項集體合同(以下簡稱工資集體合同),建立和完善企業職 工工資分配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機制。1.2適用
7、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 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新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1.3實施原則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公正、共享共贏、和諧穩定的原則。1.4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平等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確定 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 報酬及福利待遇事項,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工資集體合同,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 基礎上簽訂的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項的書面協 議。已簽訂集體合同的,工資集體合同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1.5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區域工會聯合會、行業工會代表職工 ,與企業代表或企 業代表組織,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行業 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在小型企業或同行業企業比 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 新技術產業園區)開展,具備條件的可以在縣(區)一級開展。1.6二次工資集體協商企業下屬各單位工會或區域、行業內各企業工會,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開展二次工資集體 協商,與行政方簽訂補充協議,但確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標準不得低于本企業、本區域、本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 準。1.7工資集體協商費用工資集體協
9、商所需費用由企業行政負擔,或由區域、行業所屬企業按職工人數比例分擔。第二章工資集體協商代表2.1協商代表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有權代表本方 利益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人員。協商代表一般應在本企業連續 工作滿一年以上。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按照對等原則確定,一般每方 3 至 7 人,具體人數根據企業情況和實際需要,由雙方自行商定。2.2協商代表的產生(一)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 大會通過后產生;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須經半 數以上職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職工自薦或民主推薦、競選演說、 群眾投票的程序,產生職工協商代表。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 在加快組建工作
10、的同時,可在上一級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 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代表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 行業工會提名,經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建立 職工(代表)大會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選派并經 公示后產生。(二)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人員擔任,并可邀請上級或同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 商聯、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代 表組織)的人員參加。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方代表由企業代表組織的成 員企業民主推舉并經公示后產生,或者由區域、行業的企業代 表組織選派并經公示后產生。(三)雙方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向全體職
11、工公告。雙 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方 協商代表。在選舉、確定協商代表的同時,可以多選 1 至 2 人作為候補協商代表。(4) 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 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人數的 三分之一。(5) 已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 表可以由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擔任,也可以按本標準規定重新 確定。2.3首席協商代表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負責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工 作,輪流擔任協商會議主席,并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 處理意見或建議。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書面委托的企 業方其他協商代表擔任。職
12、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由其書 面委托的職工方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 表可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首席代表 從職工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上一級工會組織的代表可受 委托成為職工方協商代表或首席協商代表。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首席代表由職工方協商代 表民主推舉產生,或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主席擔任, 也可由上級工會選派。企業方首席協商代表由企業方協商代表 民主推舉產生,也可由上級企業代表組織選派。2.4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是由工會組織領導、聘用和管理,負 責指導、幫助和參與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或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
13、體合同的人員。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從熟悉經濟、法律、勞動工資、工會、 財務等工作的專家、學者、律師和從事企業管理工作、人力資 源工作、工會工作、社會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履行為基層工會開展協商提供咨詢 服務、重點指導和幫助基層工會進行集體協商、受上級工會的 委派或基層工會的委托擔任企業工資協商代表或協商顧問、對 職工方協商代表進行培訓等職責。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組建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指導 團),有條件的行業工會根據需要建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 立市、州、縣工資集體協商指導機構,在鄉鎮、街道、行業建 立指導站,實行分級管理;配備或聘用專(兼)職工作人員, 設立專項經費,納入本級工
14、會的經費預算,用于工資集體協商 指導員的各項活動、獎勵和勞動報酬,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 理。2.5協商代表的權利(1) 作為勞動關系一方的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全 過程;(2) 協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 (三)協商代表收集相關資料、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及參加相關會議、進行培訓等活動,應當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保證其工資及 相關福利待遇;(4)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產生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合同履行 期滿之日止。協商代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 自動延長至協商代表的任期滿之時,除達到退休年齡、本人不 愿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嚴重違反企業規
15、章制度、因嚴重失職或 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 不得與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5) 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企業不得因職工 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給予其不公正待遇,無正當理由不得調 整不利于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確因工 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企 業工會、上級工會和職工本人同意。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時, 職工方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2.6協商代表的義務(1) 了解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工資分配情況, 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全程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真實反映和代 表本方的意愿;(2) 接受本方人員對工資集體協商有
16、關問題的質詢,及 時向本方人員告知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3) 向對方提供本方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 資料;(4) 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參與工資集體 爭議的處理;(五)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守在協商過程中 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將本方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不得采 取威脅、收買、欺騙等手段干擾工資集體協商,影響協商結果。2.7協商代表的更換協商代表因辭職、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空缺 的,由候補協商代表參加,或者雙方按協商代表產生程序更換, 確定后及時公告并通知對方。2.8組織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和協商代表 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工資集體協商政策等
17、知識的專項業務培 訓,努力提高其履職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第三章工資集體協商程序3.1協商要約(一)提出要約。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均可就簽訂合同以及 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明確協 商的時間、地點和主要事項等(要約書參考文本見附件 2)。企業行政方未發出要約的,工會應主動承擔要約責任,啟 動協商程序。企業工會提出協商要約有困難的,其上一級工會 可代替向企業提出協商要約。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可以向企業代表組織提出協 商要約,也可以對所屬企業直接發出協商要約。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工會可以主動提出增加工資的協 商要約:政府發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城鎮 居民消費價
18、格指數增長、企業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當經濟形勢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企業行政方 也可主動發出要約。(2) 要約答復。一方發出書面協商要約后,另一方應在 收到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要約書復函參考文 本見附件 3),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對方提供本方與工資集體協 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3) 暫緩協商處理。企業認為開展工資協商條件不成熟 請求暫緩的,應當書面向發起要約的工會說明情況,發起要約 的工會將情況說明書存檔,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門、上級工會報告。(4) 不予回應的處理。企業行政方在收到要約書之日起 15 日內不予書面回應,企業工會不
19、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的,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同級工 會和企業代表組織等三方面人員共同協調處理。(5) 要約行動活動月。每年的 9 月份作為湖北省“工資 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活動月”,在全省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 動,為次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做好準備。3.2協商準備(一)準備協商資料。雙方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布 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 位、企業人工成本和其他相關指標;本地區、同行業或具有可 比性企業的工資水平;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
20、指數;本企業 生產經營狀況、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 均收入水平等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2) 收集各方意見。協商雙方應廣泛收集職工和企業各 部門、各單位的意見或建議。通過召開工會小組會、職工座談 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職工群眾的意愿和要求。(3) 擬定議題議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重點,提出集體協商議題和議程。(4) 協商代表分工。對協商代表進行工作分工,明確每 個協商代表主要闡述的問題,做到準備充足、有的放矢。(5) 互通有關信息。協商雙方在協商開始前 7 日內,向 對方提供與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雙方可就協商中將要 涉及的重點內容進行先期交流。(
21、6) 有關人員確定。協商雙方可以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 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參加集體協商。協商雙方共同確 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 公正,并為協商雙方保密。3.3上級工會指導企業工會在正式協商前 7 日內向上一級工會報告,上一級 工會可以指派人員對職工方協商代表進行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或參與進行協商。不具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條件的企業工 會,應向上一級工會報告,由上一級工會指派人員參與協商或 代替協商。3.4召開協商會議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采用協商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雙方首 席協商代表輪流主持。首次會議由要約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 按照確定的議題議程協商討論。協商雙方應
22、本著互相尊重、互 相理解、積極合作的態度,各自發表意見,開展充分討論,平 等協商,求同存異。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歸納協商意見,達成一致后,由雙方 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合同參考文 本見附件 11),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提前 7 日提交職工 (代表)大會。協商會議由雙方確定的專人記錄,經雙方協商 代表確認和簽字后存檔備查。工資集體合同文本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外文書寫,內容 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3.5協商的中止工資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情況 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 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協商中止期限累計不得超過
23、 30 日。雙方從第一次協商到 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在雙方協商不成時,當地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應及時介入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3.6審議通過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 大會討論,由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就工資集體合同草案的產生 過程及主要內容進行說明,廣泛征求職工(代表)意見,并根 據職工(代表)的意見進行協商、修改。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 以上職工(代表)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 意方獲通過。通過后作出書面決議,并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 章。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草案須經區域、行業職工(代表) 大會討論通過。未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
24、的,應當 提交區域、行業內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全體職工 (代表)過半數同意后方獲通過。如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沒有獲得通過, 由雙方協商代表重新進行協商修改,并在 30 日內再次提交職 工(代表)大會審議。第四章工資集體協商內容4.1協商內容工資集體協商的各項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具體,以便規范 雙方行為及監督檢查。協商雙方要在嚴格執行國家和湖北省企 業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內容進行協商:(一)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及工時工價標準; (二)保險福利待遇;(3) 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4) 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五)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6)
25、 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7) 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4.2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協商的主要內容:(1) 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資標準;(2) 勞動定額及工時工價標準;(3) 工資總額、職工年均工資及調整幅度;(4) 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5) 病事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和女職工孕期、 產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種帶薪假期間、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的工資待遇,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6) 工資支付時間、支付辦法;(7) 其他有關事項。4.3保險福利待遇保險福利待遇協商的主要內容:(一)失業、工傷、醫療(含補充醫療保險)、生育、養 老保險(含企業年金)和住房公
26、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等 費用;(2) 降溫費、取暖補貼,高寒高溫等艱苦崗位及有毒有 害作業場所崗位的補貼;(3) 獨生子女費,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 取的喪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或生活費;(4) 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離崗職工等特殊群 體職工的保護待遇;(5)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4.4參考因素協商確定職工年均工資及調整幅度應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國家、地區頒布的有關社會經濟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規;(2) 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3) 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4) 地區、行業、企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人工成本、 職工平均工
27、資;(5) 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7) 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8) 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情況。4.5協商重點企業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突出協 商重點,切實解決工資分配中的突出問題,推動企業建立健全 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維護和保障職工勞動報酬權益。要把普通職工尤其是一線職工作為重點對象,通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著力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積極推動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 使廣大職工能夠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只要企業工資總額有增 加、工資水平有提高的,凡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都應當得 到增長。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好的企業,重點
28、就工資水平、獎金 分配、補貼和福利等開展協商;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重 點就工資支付辦法、離崗職工生活費等開展協商。實行計件工 資制的企業,重點是協商確定和調整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標 準;實行崗位工資制的企業,重點是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 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重點是合理確定經營者與職工的工 資分配關系;實行股份制的企業,重點是確定工資分配、股息 紅利與勞動分紅之間的比例關系,防止利潤侵蝕工資。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重點是區域、行業內企業最低 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勞動定額和工時工 價標準等。4.6勞動定額加強勞動定額集體協商,按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 勞動條件下、
29、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的原則,通過平等協商 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標準,做到科學合理。隨著先進 技術的應用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雙方應通過集體協商及時調 整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標準。第五章工資集體合同審查程序5.1報送材料在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后 7 日內,企業行政方將工資集體合 同及相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查,材料包 括:(一)雙方簽名蓋章的工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 (二)企業蓋章的工資集體合同送審表(送審表參考文本見附件 4)一式二份;(三)工資集體合同的說明及附件:(1) 職工方協商代表產生、工資集體協商過程、職工(代 表)大會等會議記錄復印件、簽到表和會議決議的復印件(應
30、到和實到人數、表決票數情況等);(2) 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工會法人資 格證書復印件、職工人數及工資水平狀況、上年度工資集體合 同履行情況;(3) 雙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協商代表的名單(注明姓名、 性別、職務、本企業工作年限、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身 份證復印件,如首席代表不是企業、工會的法定代表人,需提 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材料復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的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4) 其他有關情況。5.2審查部門中央在鄂和省屬企業、外省企業在鄂分支機構、以及在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將工資集體合同及相關材 料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查;各市、州、縣所屬企業,送
31、 當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5.3審查程序(1) 審查部門收到工資集體合同及相關材料后,在工 資集體合同登記表(登記表參考文本見附件 5)上進行登記, 并向企業出具工資集體合同審查受理回執(受理回執參考 文本見附件 6)。(2) 審查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 格、協商內容及合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協 商原始記錄予以審查。如遇到較大分歧或其他重大問題,由相 關負責人主持召開會議進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3) 作出審查意見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制作工資集 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參考文本見附件 7),送達報 送的企業。5.4審查未通過情況處理企業工資集體
32、合同未通過審查的,協商雙方應就工資集 體合同審查意見書提出異議的事項,在 30 日內重新集體協 商后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并報送審查。如工資集體協商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工資集體合同審查 意見書提出的異議,可以書面要求重新審查。5.5審查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審查工作責任制度,規 范審查工作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資集體合同管理臺帳,掌 握應簽和已簽工資集體合同的底數,實行動態管理。工資集體合同審查免費。5.6生效和公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 15 日 內完成審查。工資集體合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生效。如在 15 日內未提出異議,該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未履行審查程序 的工資
33、集體合同無效;發生糾紛的,由雙方有關當事人承擔責 任。依法訂立的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 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企 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發生變更, 不影響工資集體合同的繼續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適用于所有與本企業(區 域、行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企業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有關工資報酬等的標準,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的相關標 準。企業在 7 日內將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采取張榜公布、通 告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由全體職工監督履行。區域、行業 工資集體合同由區域、行業企業代表組織向成員企業的全體職 工公布。職工可隨時查
34、閱工資集體合同文本。5.7文本備案和季度統計建立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備案制度,由企業工會將已審查生 效的工資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地方工會備案。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情況季度報告制度,由各級地方工會將 工資集體協商情況季度統計表(見附件 7)同時報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上一級地方工會。第六章工資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爭議處理6.1工資集體合同的有效期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工資集體協商每年 至少進行一次。職工和企業雙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滿前 60 日內, 向對方發出書面協商意向,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6.2企業合并、分立、重組情況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后,應當就工資集體合同繼 續履行事宜,與職工方
35、進行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原合同繼 續履行;協商不一致的,重新進行集體協商。6.3工資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合同: (一)協商代表雙方協商一致;(2) 企業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工資集體合 同無法履行的;(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資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四)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6.4工資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程序一方就變更工資集體合同有關內容提出協商時,應當以書 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如無 異議,應在 7 日內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合
36、同進行變更和修訂后,在 7 日內 報送審查備案,并填寫工資集體合同變更登記表(工資集 體合同變更登記表參考文本見附件 9)。簽約雙方協商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企業在合同解除后 7 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地方工會報送解除集體合同 書面說明。6.5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因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 致意見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 織等三方面人員,共同協調處理協商爭議。爭議雙方各選派代 表 3 至 7 人,并
37、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參加協商處理。協調處理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 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協調處理結束后,應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協調處理 協議書參考文本見附件 10),由爭議雙方首席代表和協調處理 人員簽字后生效,雙方均應遵守。6.6履行合同爭議處理因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 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監督檢查7.1考核獎懲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情況成效評價和獎 懲制度,制定工資集體協商情況成效評價和獎懲辦法,對工資 集體
38、協商工作的開展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問責,對推進工資集 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情況通報機制,加強 與媒體的溝通合作,通過召開會議、編發簡報等多種形式,定 期通報和宣傳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展、重點企業開展協商情況 以及好的經驗和典型做法等。將企業是否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為評先選模的必備條件, 實行“一票否決”。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黨政工組織 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參加縣級以上各種表彰獎勵活動的評 選。7.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督促要約回應、工資集體合同 審查、協商爭議處理、違約責任追究、勞動保障年檢、日常巡 視監察
39、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監督檢 查,督促雙方全面履行合同。同時,及時受理和查處職工關于 工資集體協商的舉報投訴案件,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在辦理勞動保障年檢時,將審查生效的工資集體合 同、審查意見書和職工工資總額實際發放情況等資料報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門。參加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還應 將企業工會和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同時開具的證明一 并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 業不予通過勞動保障年度檢驗。對正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 業,由本企業工會及上級工會共同開具證明,可核為“籌建”, 予以通過勞動保障年檢。7.3上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監督檢
40、查上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負責幫助和指導職工方、企業方 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并對簽約雙方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合同的有效 履行。7.4企業內部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共同建立聯合監督檢查小組,制定監督檢 查制度,將工資集體合同條款進行分解,納入崗位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對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 共同研究,及時解決。簽約雙方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全面履行工資集體合同規 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繼續 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企業不執行約定的工資及福 利待遇
41、標準,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工 會要積極配合、協助企業履行合同,并對企業工資實際發放和 行政方履約情況進行調查、跟蹤、驗證。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要向企業、區域或行業 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未建立職 工(代表)大會的,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全體職工、成員企業 和職工報告。7.5違規責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會向企業發出法律監督整改 意見書(參考文本見附件 12),如企業不按要求整改又不說明 有關情況,工會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法律監 督處理建議書(參考文本見附件 13),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如工
42、會未提出整改或 處理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處理。(1) 拒絕對方簽約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協商和簽訂工資 集體合同的;(2) 不按規定報送審查和備案、不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的;(3) 企業無正當理由調整不利于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 單方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打擊報復 的;(4) 阻撓上級工會對下級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指 導、參與協商或代替協商的;(5) 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 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6) 不承擔工資集體協商所需合理費用、不向協商代表 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7) 有阻礙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其它情形的
43、。企業有(一)、(二)、(三)項情形之一,并且不按要求進 行整改和不說明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門對企業處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記入企業誠 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企業有第(三)項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對協商代表調整 不利于其的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崗位、職務、職級、 工作、補齊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如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 付賠償金;企業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和福利待遇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企業補齊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和 福利待遇
44、。工會有(一)、(二)項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程 序予以罷免。附件 2: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參考文本)(企業/企業工會):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結合湖北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及本企業實際,我方擬同你方進行年度第次工資集體協商。為使協商工作順利進行,特提出如下建議:一、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建議于年月日在 (會議室)進行首次協商,并根據協商進展,確定下次協商時間,但最后一次協商時間不宜超過年月日。二、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在項
45、目前打“”)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總額、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定額及工時工價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病事假、婚喪假、探親假和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及各 種帶薪假期間、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待遇高寒高溫等艱苦崗位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崗位的補貼 工資發放時間、支付辦法保險福利待遇需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三、雙方集體協商代表:建議雙方各派名協商代表參加。我方協商首席代表是 ,職務是 。 其他代表是請你方提供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單,以便工作溝通,并作 好協商準備工作。四、請你方提供上一年度的有關資料(在項目前打“”):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職工
46、人數、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統計表 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報告需你方提供的其他資料以上資料請在第一次協商會議開始 7 日前,提供給我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本方代表將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五、請在收到本要約書之日起 15 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企業/企業工會)蓋章年月日附件 3: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復函(參考文本)(企業/企業工會):你方于年月日發出的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已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回復如下:1. 我方同意開展年度第次工資集體協商。2. 同意提出的協商時間和地點。3. 同意提出的協商內容,建議增加以下內容:。4. 我方首席協商代表是 ,職務是 。 其他代表是:。5. 我方正在準備相關資料,將于規
47、定時間內向你方提供。(或者:我方不同意開展本次工資集體協商,理由是_)以上回復如有異議,請及時溝通。 此復(企業/企業工會)蓋章年月日附件 4工資集體協商專項集體合同送審表(參考文本) 送審單位(蓋章):工資集體合同名稱:合同類別:企業 區域 行業 首次簽訂 續訂 變更甲方(企業方) 企業性質: 地址:法定代表人: 首席協商代表:現任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聯系人: 聯系電話:乙方(職工方) 職工人數: 會員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首席協商代表:現任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聯系人: 聯系電話:送件人簽名: 工作部門: 職務: 聯系電話:收件人簽名: 工作部門: 收文編號: 聯系電話:送達日期:
48、年月日收件日期:年月日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備注:本表一式二份,在工資集體合同送審時提交。附件 5工資集體協商專項集體合同登記表(參考文本)合同編號報送單位單位類型職工人數報送時間生效時間合同期限變更情況備注注:單位類型填寫區域、行業或國有、國有控股、股份制、外資、港澳臺、 私營、其他等附件 6工資集體協商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受理回執(參考文本)收件單位(蓋章)編號:申請單位聯系人單位地址收件人收件時間聯系電話郵編聯系電話1、2、已收材料清單(在項目前打“”或注明) 工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工資集體合同送審表一式二份;3、 職工方協商代表產生過程會議、工資集體協商會議、職工(代表)大會等
49、會議記錄復印件、簽到表和會議決議的復印件(應到和實到 人數、表決票數情況等);4、 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職工人數及工資水平狀況、上年度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5、雙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協商代表的名單(注明姓名、性別、職務、本企業工作年限、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復 印件);6、其他有關情況(請注明)。辦理期限簽收人從受理之日起 15 日內簽收時間附件 7工資集體協商專項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參考文本)編號:人社集審字( )第號企業名稱:地址:合同類別:企業 區域 行業 首次簽訂 續訂 變更企業方首席代表 協商戶數聯系人職工方首席代表電話審查意見 同意合同編號:工資集體合同期限:年月日年月日經審核,你單位報來的工資集體合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自年月日起生效。 不同意(請在以下注明主要原因)協商主體資格:協商程序:合同內容: 其他原因:經辦人(簽名):年月日分管領導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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