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一經濟法學復習資料_第1頁
經一經濟法學復習資料_第2頁
經一經濟法學復習資料_第3頁
經一經濟法學復習資料_第4頁
經一經濟法學復習資料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08經一經濟法復習資料第一章 經濟法概述名詞解釋經濟法 :是調整政府在管理、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調整對象:指經濟法所調整、所規范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所確定的,在國民經濟管理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在特定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的說,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之間,以及他們與個體工商戶之間,在國民經濟管理和市場規制過程中依法產生的經濟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國家在管理、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指經濟法律的

2、主體享受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受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法律事實:是由經濟法所確認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 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問世是法在20世紀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其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法對經濟關系調整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組織協調經濟的職能被強化,代表國家的政府直接參與和強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二)、經濟法是法律觀念變革進步的產物第一,傳統民法所倡導的個體權

3、利本位顯得不合時宜,受到了限制和修正 。第二,許多國家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新興法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由此可見,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組織協調經濟的職能被強化,代表國家的政府直接參與和強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也是法律觀念變革的產物。第二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一 、經濟法的概念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有:宏觀調控關系 市場規制關系 (一)、宏觀調控關系這是政府在對國民經濟實施宏觀調控過程中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所謂宏觀調控,又稱為宏觀經濟管理,是指政府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和整體出發,

4、按預定目標,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計劃、收入分配、對外貿易等多種政策和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進行的調節、控制、組織和協調活動。政府在運用上述政策和手段對宏觀經濟進行管理所形成的財政稅收管理、金融管理、產業政策管理、計劃、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就構成了宏觀調控關系的主要內容。(二)、市場規制關系規制的一般含義: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在經濟社會中,規制的含義是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規則,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參與或限制的行為。在廣義上,規制又可視為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它包括消極的干預(限制權利)與積極的干預(參與、保護),以及強制性干預和非

5、強制性干預。政府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對特定市場主體的組織及其行為實施規范而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就是市場規制關系。第三節 經濟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則一、 經濟法的作用n 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n 促進我過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于完善n 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生產力發展n 促進對外經濟關系的發展,加快我國融入世界經濟的步伐二、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特征:1)普遍性。所謂的普遍性指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于經濟法的全部實踐活動,適用于一切經濟法實踐活動。2)抽象性。所謂抽象性是指經濟法大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精神實質的概括和抽象。3)行為準則性及可操作性。所

6、謂行為準則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像其他規范那樣具有準則性。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n 從實際出發,反映經濟規律的原則n 社會本位原則社會本位即強調社會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須服從社會公共利益。n 公平效率兼顧的原則。第四節 經濟法律關系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點(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特點1) 經濟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家于市場主體之間2) 經濟法律關系產生于特定活動中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特定經濟活動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3)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對一定經濟關系調整的結果(老師的PPT)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組織,即主要為

7、一定組織體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內部組織。(二)、經濟法律關系是組織管理要素和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系。 (三)、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意志與企業等社會組織意志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系。)二、經濟法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1、國家機關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范疇中,國家機關,主要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管理機關,具體的來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按不同的經濟部門來劃分的部門性經濟管理機關,如鐵道部、礦產資源部、農業部、信息產業部等;二類是職能性經濟

8、管理機關,如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稅務總局、物價局、海關總署等,它們體現國家計劃、組織、指揮、管理和調節的職能。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作為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兩大類。法人又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則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合伙組織、企業分支機構等3企業內部組織企業內部組織是指企業內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生產車間等 。(需注意:企業內部組織不能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因為它們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企業內部的分支機構需要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也只能通過其所屬的企業法人授權)4公民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1財。一般是指貨幣資金,包

9、括貨幣和其他有價證券。2 物,是指現實存在的、能為人們所控制的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3 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達到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勞務。4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由人們的智力創造而形成的非物質財富。(三)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受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三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經濟法律事實,是由經濟法所確認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法律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依照他們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可以把它們分為行為與事件兩大類。(一) 行為行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的活

10、動。它是以法律關系的主觀意識為轉移而發生的法律事實(二)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客觀情況。事件又可分為兩種: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自然事件是由自然現象引起的,如地震;社會事件 ,如戰爭。四、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在我國有設立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具體機構及辦法。在我國,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機構主要有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等,他們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進行管理和監督,并運用經濟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手段,依法追究違反經濟法律關系者的責任。(一) 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機構1人民法院2 仲裁機構3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如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等

11、(二) 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1行政責任 。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2 經濟責任3刑事責任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名詞解釋:公司法,是調整公司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并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設立的,由法定數額的股東出資組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設立的,由一定數額以上股東組成,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組織。公司作為一種營利性的企業法人,其基本內涵有:(1) 公司依法設立。(2) 公司承擔有限責任。(3)

12、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2)公司的成立必須履行嚴格的登記程序 (3)公司具有嚴密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2)股東數有一定的限制(3)股東負有限責任(4)股東出資的轉讓有嚴格的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實際上是特殊情況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格否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 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

13、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組織(2)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的股份(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數有最低限制(5)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 73 條的規定 ,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 資本最低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 程 , 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 (5) 有公司名稱 ,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固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限責任公司和

14、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點及不同點相同點不同點有限責任公司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3 都是由一定數額股東組成的企業法人組織1 屬于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2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3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公開發行股票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5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自己的出資由嚴格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1 屬于資合公司。(完全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于股東間的信任關系)2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

15、承擔責任3可以公開發行股票4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5 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主要權利:股東會的職權:1、投資經營決定權2、人事決定權3、重大事項審批權4、重大事項決定權5、公司章程的修改權6、其他職權董事會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資本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

16、理人員并決定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除了上述事項以外,董事會還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1)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2)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有: 第一、在公司設立完成的情況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1)資本充實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17、2)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在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下,發起人可能會承擔下列責任:(1)連帶賠償責任。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于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股權轉讓的形式按照股份轉讓的對象,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按照股份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按照股份轉讓的不同事由,股權轉讓分為協議轉讓和非協議轉

18、讓。協議轉讓:有限公司的協議轉讓是指股東通過協議的方式轉讓其股權。非協議轉讓:股權因某些法定的事由諸如股份的強制執行、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股權繼承等而發生的轉讓公司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城市信用、勤勉盡職,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公司法第149跳的規定,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下列違反隊公司忠誠義務的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

19、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隊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訴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勤勉義務: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

20、、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判決解散等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名詞解釋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入伙,是指合伙企業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21、。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喪失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業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關系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對有關的無權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應對價的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性質的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特征(PPT):1、合伙企業是人合企業。2、合伙企業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離。3、以合伙協議為合伙企業成立的法律基礎4、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取決于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身份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書):(1)合伙企業是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設立。(2)合伙企業依據合伙協議而設立。(3)合

22、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而設立。(4)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取決于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身份。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合伙企業在我國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種特殊的獨立法律主體。1、合伙企業有自己的相對獨立的人格(法律主體資格)2、合伙企業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成立合伙企業的基本文件,是確立合伙企業的基礎。(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

23、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合伙企業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和經營場所,以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5)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合伙企業的種類合伙企業包括兩種組織形式: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發展而來的一種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區別: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2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v 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范圍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即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財產承擔賠償責任。v 承擔不同責任形式的合伙人可以依法轉變承擔責任的形式。條件是: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

25、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財產1、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源于三個方面:v 一是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既包括合伙人在設立合伙企業時所實際繳付的出資,也包括在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合伙人增加的出資;v 二是合伙企業的收益。合伙企業的收益是合伙企業的營業收入等經營收益;v 三是合伙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包括: (1) 合伙企業購置的財產;(2) 合伙企業受贈的財產;(3)合伙企業獲得的賠償;(4)以合伙企業名義獲得的其他收益。2.性質:合伙企業的財產供全體合伙合伙人所有。3. 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1)、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2)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

26、間,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v 轉讓的條件:首先、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次、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企業事物的執行1、合伙企業的內部權力(1) 合伙企業內部的決策權(2) 合伙企業內部的執行權和監督權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忠實義務(1) 競業禁止的義務(2) 交易禁止義務(3) 損害禁止義務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v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關系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對有關的無權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應對價的人。v 合

27、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v 合伙企業或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事務,或是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事務,或是各合伙人分別執行事務,其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有時間、范圍或者內容上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是合伙企業內部關系。v 當不知情的第三人與違反合伙企業規定而突破限制的合伙人進行交易時,此第三人處于善意狀態,合伙企業不得以該合伙人越權或者無權的理由對抗第三人,拒絕履行交易,承擔責任。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與合伙人的責任由于合伙企業具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因此,合伙企業的債務應當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又由于合伙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如果合

28、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伙人要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清償的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的債權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權債務嚴格區分開來,第41條和第42條分別作了如下規定:v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v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

29、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入伙、退伙的有關規定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業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第43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喪失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規定了以下退伙的形式:(1)自愿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5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v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事先協

30、議退伙)v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v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v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46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8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v A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v B個人喪失償債能力;v C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v D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v E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

31、制執行。 (3) 除名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v A未履行出資義務;v 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v 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v D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v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時財產的處理對于合伙人退伙時財產的處理,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

32、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在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至于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伙人退伙時,對合伙企業仍要承擔與其有關的財產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經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合伙協議約定或依法按比例分擔虧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性質的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之處:承擔責任

33、的原則不同: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名詞解釋合同,是一種約定,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

34、同的訂立,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就合同條款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要約,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要約人)向另一方(受約人)提出合同條款,希望與對方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撤回,是要約發出后但在發生法律效力前,要約人對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撤銷,是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在對方簽署合同時亦不允許其修改的合同條款。合同訂立的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而應承諾的賠償責任,亦即締約過

35、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確定,有待有關權利人以行為使之確定的行為。(老師: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不確定,而需經有權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后果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已簽訂的合同,使合同從起始歸于無效。合同履行

36、,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擔的義務的行為 。當事人履行了全部義務叫全部履行;當事人履行了部分義務叫部分履行。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時,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債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的債權保障方法。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

37、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其債務人的權利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合同的變更,指對合同內容即合同條款的補充、刪除、更改。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變更的內容。合同的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合同未到期時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合同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歸于消滅。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歸責,是指確定某種行為所致事實后果的歸屬的判斷活動過程。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者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繼續履行,是指一方不履行合

38、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違約金,是指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一方違約后向對方支付的金額。違約金具有賠償性和懲罰性。補救措施,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采取的合理措施。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法律特征 :(書本)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3)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達成的協議。(老師ppt)n 1、合同是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n 2、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n 3、合同以確立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一

39、、要約1、 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 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2) 表明驚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 要約包括:1) 要約人向受約人表示訂立合同的愿望;2) 提出訂立合同的條款;3) 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4) 要求另方答復期限。 要約一般向特定人發出。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在一定期限內,要約人應當遵守要約,反之,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即發生法律效力。3、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均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40、。要約邀請是引誘要約,其與要約的根本區別,是沒有訂約的意思表示,只是通過提供有關信息,希望(引誘)他人向自己訂約。4、 要約撤回是要約發出后但在發生法律效力前,要約人對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有效。5、 要約撤銷是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 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 要約失效

41、: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邀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二、承諾1、 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 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作出:2) 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3)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或者不行為不視為承諾。承諾的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有效的承諾滿足以下條件:1) 必須由承諾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2) 必須是無條件接受要約內容;3) 必須在要約規定

42、期限內做出。 承諾是一種法律行為。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2、 法律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于此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內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到達。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是遲到的承諾,出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不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但因其他原因如信函誤投、電報故障,使承諾

43、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3、 承諾撤回: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有效。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三、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應用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明確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經濟責任的根據。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者報

44、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四、格式條款的規則:1) 提醒和說明的義務;2) 無效的格式條款;3) 格式條款的解釋。五、合同訂立的責任1、合同訂立的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而應承諾的賠償責任,亦即締約過失責任。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1、有效的合同應當符合一下條件:1)主體合法。是指簽訂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資格。(有主體資格和相應行為能力)2)標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為標的

45、)3)內容合法。是指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德的要求。(雙方權利義務公平、不違法)4)形式與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5)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2、無效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的禁止性規定,所害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具備合同效力的合同。(書本) 合同無效的種類: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3、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是指成立的合同非當事人正是意思的表示,當時人可以請求變更或

46、者撤銷。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合同內容顯失公平)3)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確定,有待有關權利人以行為使之確定的行為。(老師: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不確定,而需經有權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因無權代理或者無權達表而訂立的合同。(表見代理和職務代理)3)因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

47、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指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2)全面履行原則:指當事人除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還要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承擔的義務;3)協作履行原則 :指當事人雙方不僅各自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應當盡量協助對方履行其義務,在整個履行過程中貫徹互助協作精神。 2、抗辯權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合同關系中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請求起履行義務時主張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中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時,中止自己先行履行債務的權利。但是,在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時,不安抗辯權消失。(書本)4

48、、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書本)行使代位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 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老師)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的條件:1) 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此項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僅限于非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利,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實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大致有以下幾類:1)、基

49、于身份管理而發生的財產權,例如扶養請求權;2)、因人身權被侵犯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3)、禁止讓與的權利;4)、禁止扣押的權利,如維持生存所需的勞動收入請求權;5)、權力的某項權能。例如債務人未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出租。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指對于應行使的債權,能行使而不行使。3)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即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 債權己屆履行期戶債務人已造成遲延。5)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請求人民法院以債權人的名義行使。3、 請求撤銷權撤銷權因其必須通過司法救濟而實現,因而在羅馬法上又稱為廢罷訴權。行使撤銷權須具備的條件:1)須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

50、行為。債務人有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2)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3)須債務人的行為在債權成立后為之。4)只要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即可實施撤銷權。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按照訴訟的形式通過人民法院行使。6)撤銷權的行使應在一定的期間內,超過該期間,則撤銷權消滅。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變更:指對合同內容即合同條款的補充、刪除、更改。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變更的內容。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內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51、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條款履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是指因特定原因發生而使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書本)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被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書本)

52、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協議解除又分為: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第七節 合同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第八節 違約責任1、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2、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是以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2)違約責任主要表現為財產責任;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和特定性;4)違約責任具有強制性和任意性雙重屬性;5)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3、違約行為的形態 1)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默示預期違約包括拒絕履行、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受領遲延、瑕疵履行、加害

53、履行以及其他不適當履行。 2)實際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4、免責條件1)合同法規定的免責條件是不可抗力事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違約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另方,否則使對方損失擴大的部分,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2)雙方約定的免責條件出現時可免責。 5、違約責任形式1)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除了違約方有違約行為外,還要求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及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2)繼續履行。3)違約金。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后,不影響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54、權利。若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有約定定金,未違約的一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4)補救措施。第十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名詞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市場中,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一系列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不正當競爭,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免受人身、財產損害或侵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1、不正當競爭的概念2、不正當競爭的特征(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

55、法行為。(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二)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競爭的基本作用就是給競爭者以壓力與動力。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多數經營者通過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來占領市場;有的則是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來謀求優勢。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凡是搞市場經濟的國家,均把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作為規范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經濟法律之一,以國家強制力來排除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 1、保護競爭機制,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有序運轉。 2、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3、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反不正當競爭關系。1、 在確立反不正當競爭管理監督體系中產生的監督檢查部門和經營者之間的經濟關系2、 在確立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產生的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以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關系3、 在制裁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產生的經濟關系(五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