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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寶豐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 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南省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河南省食品 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 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 及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 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 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
2、社會 發展規劃,建立公共財政和社會資金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投入 保障機制。縣人民政府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城市數字 化管理系統,實行網格化管理。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或者特許經營等方式,推 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及經營管理的市場化運營。第五條 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城市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 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經營 店和小攤點管理,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 作。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計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 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3、。郵政、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和物 業服務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 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鐵路辦事處按照其職責分工,負責 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 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市政設施、戶外廣告、公共停車場、 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特殊行業等專項規劃,按規定報縣人 民政府審批。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市 容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按規定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公 布。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文化廣 電新聞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 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營造
4、人人參與城市管理、人人愛 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氛圍,增強市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 和環境衛生及文明秩序等方面的社會公德意識。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生的權利,有維護城市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 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 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公約,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積極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治理工作,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志愿行為、公益行 動,共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 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5、生責任區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城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 好責任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對于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特許經營等市場化運營方式提 供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區域,責任人應當及時與服務 單位溝通,監督、配合其做好工作。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 )主次干道、河流、湖泊、橋梁、背街小巷、公廁、 公交站點、垃圾轉運站 (點 )等公共區域的責任區,由管理單 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由物業管理
6、單位 負責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由社區居(村)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四)酒店、飯店、賓館、商場、超市、門店、集貿市場、 展覽展銷場所 (館 )、加油站等場所的責任區,由經營者或者 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公路、 鐵路、車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由 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 )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 信、公共交通、 環衛、 治安、 標志標牌等公用設施的責任區, 由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在建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所有權人負 責;拆遷工地由屬地政府負責。(八)臨街單位、商鋪墻根至
7、人行道側石范圍內的衛生 和經營秩序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臨街單位和 商鋪應當予以協助。所有權人和經營者之間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有 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一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區范圍的建 ( 構) 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第十一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店外經營、占道經營、私搭亂建、亂扯亂掛、亂貼亂畫、亂堆亂放、違規散發宣傳品、違 規設置戶外廣告和門頭牌匾等情形;(二)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渣土、 油漬、污水污跡、雜草、妨礙交通的積雪(冰)、積水和引 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8、水域無明顯漂浮物和污染 物;(三)按照規定設置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 完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內容。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 行為人清理,并可以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舉報。城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條 建(構 )筑物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城市市容標 準、環境衛生標準。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 或者安裝空調外機、防盜網、遮陽棚等設施設備,建筑物的 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當統一規范設置 ,符合城市市容標準并依 照規
9、定辦理相關手續。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 (構)筑物的外立面、屋頂、 陽臺外、窗外、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懸掛、晾曬有礙城市市容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范圍,由縣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 衛生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 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 (構 )筑物臨街一側 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柵欄、綠籬、花 壇(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及臨街工地,臨街道一側應當 設置符合標準的實體圍擋,其外觀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 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
10、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 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 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第十五條 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 需要挖掘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 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 24 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 手續。第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設置井 (溝 )蓋的,應當加裝防墜 網,并
11、在井 (溝) 蓋相應部位設置標志,逐一編號登記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巡查,如發現井(溝)蓋、人行道板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警示 標志和符合安全標準的圍擋,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 位。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動城市道路上 設置的井 (溝)蓋、人行道板。 如發現井 (溝)蓋、人行道板破損、 移位或者丟失的, 可以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縣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維護管理單位。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堆放 物料、搭建建 (構 )筑物;(二)擅自在道路路沿設置接坡 ;(三)擅自超出
12、經營場地的門、 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 作業或者展示商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地樁、地鎖等障 礙物或者禁停、禁行標識標牌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舉辦文化、公益及從事各類作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 施,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保持周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 整潔。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區域內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 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露、遺撒。第二十二條 門面招牌、樓宇墻體、項目圍擋、大型立 柱、電子顯示屏等戶外廣告設施,按規定設置,應當內容健 康,外形美觀,用字規范,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及城市市容貌 標準。在
13、城市區域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 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 等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 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 存在安全隱 患的,應當及時拆除。第二十四條 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以及城市道路兩側 和公共場地內的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候車亭、崗亭、 報刊亭、信息欄、郵箱、箱式配(變)電間、線桿、電子屏 等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其完好、整 潔。廢棄的桿、管、箱、線纜等設施,其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市容環
14、境 衛生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 劃設置公共信息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并負責日常管 理和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樹木、地面、立桿、建(構)筑 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 涂寫、 張貼。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 公共場所、 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 懸掛、 張貼、 刻畫、噴涂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留有聯系方式的,電- 7 -信運營企業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因重大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張貼、 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品的,設置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環境 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并保持宣傳品整潔美觀,期滿后及 時拆除,恢復原狀
15、。第二十六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市容 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亮化效果應當體現區域功能、建(構)筑物造型特點和文化內涵,并與整體景觀相協調。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持設施完好,按照 規定的時間啟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妨礙或者擅自 移動、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 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 施。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 用地,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限期歸還。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
16、 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澆灌植物等園林綠化養護作 業產生的枝葉、泥土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 清除。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二)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 害物質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 樹死亡的;(四)在樹木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 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第三十條 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侵
17、占、損 壞、拆遷、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應當按照國家 規定,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與主體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一)隨地吐痰、便溺;(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渣、包裝袋、飲料 罐(瓶、盒)等廢棄物;(三) 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四)向建(構)筑物外或者車窗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五)焚燒樹葉、木柴、垃圾等;-11 -(六 )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內傾倒廢棄物 和垃圾等污染物 ;(七)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
18、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 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 定投放。第三十三條 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第三十四條 城市垃圾的清運和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 定:(一)垃圾運輸時應當采取密閉、包扎或者覆蓋的方式 運送到指定場地,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不得沿途撒 漏、丟棄和傾倒;(二)生活垃圾日產日清,不得積存,保持裝運現場干 凈;(三)單位及其生活區的垃圾,由本單位負責清運;不 能自行運送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許可的社 會性服務企業代運;(四)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
19、集、運輸和處 置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 堆放物料。- #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 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 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建筑垃圾處置消 納場所。建筑垃圾應當在規定的消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市容環境衛 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核準后方可處置。并按照規定的 路線、時間、地點運輸和傾倒。第三十七條 城市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 態式廁所。現有旱廁
20、應當取消。公共廁所應當免費開放,設有明顯指示牌和標識標志, 并由專人負責管理,按時沖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內外 整潔。使用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 廁所的設施。鼓勵機關、企事業和商業服務窗口單位的公用廁所在工 作(營業 )時間免費對外開放。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縣人 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 羊、豬等家畜家禽 ;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 應當實行圈養,并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對寵物的糞 便應當即時自行清理。第四十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及廢品收購、
21、廢棄物接- 12 -納作業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場所。其經營管 理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 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不得在街道兩側隨地沖洗車 輛,不得店外經營。下列區域禁止設置機動車清洗、維修場:(一)居住區住宅樓內、機關事業單位內 ;(二)公共場地、城市綠地、水源保護區。第五章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第四一條 在城市(鎮)建成區內,縣人民政府按照 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小攤點經營場所、區 域或者指定經營地點,確定經營時段,供小攤點從事經營活 動,并向社會公布。縣市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依據市場 布局專項規劃做好農(集)貿
22、市場、專業市場、夜市等的管 理工作。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實際需要和客觀 條件適當設置臨時經營場所,并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場所的整 潔、有序。經縣人民政府設置臨時經營場所的區域,經營者應當遵 循以下規定:(一)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時間經營 ;(二) 按照規定配備經營設施和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擺放有序;(三) 按照規定處理廢棄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潔;(四)不得在縣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五)其他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鼓勵小攤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門店等固定場所經營。第四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 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有
23、效健康 證明;食品小攤點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備案卡、從 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接受監督。第四十四條 在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 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 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六條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縣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規定,責令 恢復綠地原狀,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款;第四十七條 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由縣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規定,責令
24、 停止侵害,可以并處10 0元以上2 0 0 0元以下罰款,造-# -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實施辦法的規定,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 施,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警告、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 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 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處以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 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 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罰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設
25、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 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每處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四)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 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 1 噸的,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超過 1 噸的,處以每噸 200 元罰款, 但是, 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 1 萬元;(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 雪義務的,處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 泄露、遺撒的, 每車處以 30 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 10 元罰 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 1 萬元;(七)臨街工
26、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 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 款;(八)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以 50 元以 上、 300 元以下的罰款;(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 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 款;(十)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 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每處處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十一)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 不及時清除的,處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十二)攤點的經
27、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以 20 元以 上、 50 元以下罰款;(十三)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 每噸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十四)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 流、遺棄垃圾的,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城市市容 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實 施辦法 的規定, 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 拒不處理的, 可處以禽類每只 5 元以上、 10 元以下罰款;處以畜類每頭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 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
28、門依據實施辦法的規定,責令其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 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處以每處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 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 響市容的,處以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 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 3 倍以下的罰款。但 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 1 萬元。第五十一條 凡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 建筑物或者設施,由縣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 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實施辦法規定, 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 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 5000 元 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 實施辦法 的規定, 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 款;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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