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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事項標準化工作規程事項編碼11410600mb150476103000125045000主項名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子項名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首次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事項類型行政許可()行政給付 ( )行政檢查 ( )行政征收( ) 行政確認( )行政獎勵( )行政裁決( )其他職權 ( )公共服務 ( )設立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

2、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

3、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

4、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申報條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

5、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

6、訓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

7、、雙本賬等管理制度。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

8、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辦理流程1.受理:綜合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當場一次性告知補正的文件、資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及時轉交后臺。2.審查:審批工作人員按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5號令) 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3.決定:審查作出

9、決定,準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制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制作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4.送達:根據申請人意愿,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或快遞送達許可證或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8申報材料及形式審核要點材料名稱審核要點(當場受理或一次性告知)1.申請材料清單及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加蓋公章)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2.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

10、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制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7.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2.重大危險源備案證

11、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3.安全評價報告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1.申請材料清單及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加蓋公章)原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2.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3.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4.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復印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5.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6.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

12、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1.申請材料清單及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加蓋公章)原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2.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原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4.企業主要負

13、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7.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各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

14、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2.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3.安全評價報告。復印件1份,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公章,申請人自備。申報材料適用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15、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16、);(三)安全評價報告。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

17、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9材料實質審查要點(時限)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等法律法規進行審查,材料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同形式審查。10審圖要點(時限)11現場踏勘要點 (時限)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一條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12需請專家評審或社會聽證要點 (時限)13審批決定方式 (時 限)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15個工作日14結果推送(時限)后臺審批人員將審批結果推送至應急窗口,應急窗口郵寄或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許可證件。15備 注無編制說明:梳理編制標準化工作規程,旨在運用標準化原理,優化規范審批工作人員的工作流程, 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 壓縮辦理時限, 提高審批效率。在編制工作規程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辦理流程。要按照 “三集中、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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