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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者在風景點、城市景觀中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xx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第四條xx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監察等有關部門,協同園林綠

2、化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于損害、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六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集為輔,并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樹齡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別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定為一級;其余的定為二級。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分級和價值評估,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八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

3、標志,并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和監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第九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第十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做到樹體、生長環境、景觀同步保護。第十一條一級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專業隊伍負責管護。二級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一)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

4、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五)單戶住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管護責任單位發現古樹名木受損害、衰萎,應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作出處理;其保護范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第十三條對損害

5、嚴重或者瀕危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護的計劃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對現有圍困古樹名木或者破壞古樹名木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第十四條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五米以內的空間范圍為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樹冠偏斜的,還應按根系生長的實際,設置相應的保護范圍。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一)在保護范圍內設架空線、堆物、傾倒污水廢渣、排放廢氣、動用明火;(二)在保護范圍內封砌、封固和開

6、挖地面,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度;(三)折枝摘葉、剝損樹皮、損傷枝干樹根和刻畫樹干;(四)借樹木搭蓋、作業、拴繩掛物;(五)栽植纏繞樹體的藤本植物;(六)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七)其他損害行為。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施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監督檢查和管理。第十七條嚴禁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確需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夠保活)的,報市人民政府

7、決定。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確需修剪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過程中為避免損害需要修剪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置。經批準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時限實施,其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的管護費及其他與移植、修剪有關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一)管護責任單位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二)樹木受損害或衰萎、死亡,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

8、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的罰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樹名木原保護范圍內綠化用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屬二級古樹名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以五千至七千元罰款,屬一級古樹名木的,處以八千至一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9、一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規劃審批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負責賠償;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保護方案和時限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屬二級古樹名木的,處以五萬至七萬元罰款,屬一級古樹名木的,處以八萬至十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損害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按其價值賠償損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處以等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時檢查指導,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害嚴重或者死亡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除對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及直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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