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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xxxx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生效日期:2013年7月22日 擬定:楊慧君 修訂:無 審核:安娜 批準:于新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xxxx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的內部監(jiān)督,提高審計質量,促進各部門合規(guī)、穩(wěn)健、高效經營,根據審計法、商業(yè)銀行法、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以及本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內部審計,是指本行內部不直接參與經營活動的部門,運用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的方法,對經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風險狀況進行的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評價和咨詢活動。第三條 內部審計的目標:通過審計發(fā)現內控缺項及薄弱環(huán)節(jié),改進提升防控風險能力。使本行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嚴格依法合規(guī)經營;嚴明紀律,確保
2、正確行使權力;廉潔從業(yè),提高拒腐防變能力。第四條 本行建立內部審計監(jiān)督體系。各部門依照本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第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及其人員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能,不受本行其他部門或個人干涉,確保客觀公正。第六條 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yè)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勤勉正直、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條 本行內部審計工作接受金融監(jiān)管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和本行管理層的指導。第二章 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實行持證上崗,并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一)專業(yè)水平。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審計專業(yè)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內部控制制度;(二)從業(yè)經驗。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
3、兩年以上金融從業(yè)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銀行工作經驗;(三)道德準則。審計人員應具有客觀公正、正直廉潔的職業(yè)操守,從事銀行工作以來無不良記錄。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九條 承擔專項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審計工作,提供防控風險基礎信息。開展廉政宣傳教育,檢查監(jiān)督紀律執(zhí)行情況,受理、查處違規(guī)違紀案件。第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一)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guī)性及職能部門工作情況;(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評估、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統(tǒng)規(guī)劃設計、開發(fā)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五)會計
4、記錄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六)與風險相關的資產評估系統(tǒng)情況;(七)營業(yè)機構運營業(yè)績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配合金融監(jiān)管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對本行的監(jiān)管、審計工作。第十二條 建立審計人員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審計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背審計職業(yè)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的人員,要按本行規(guī)定處理。第十三條 經檢查監(jiān)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及時報告了查出問題的,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應免除審計人員的責任。第四章 審計權限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按照本規(guī)定,在授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審計監(jiān)督
5、,并根據審計查證的需要實施延伸審計,擴大審計范圍。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參加或列席與其履行監(jiān)督職責有關的會議。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業(yè)務資料、會計報表和有關經營管理性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暫時封存相關的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對口頭詢問的重要事項應做筆錄,并由審計人員和被詢問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對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yè)務處理進行檢查,可以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并按規(guī)定程序從有關數據中心下載與審計內容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有權勸阻或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
6、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同時報告主管領導,必要時,可建議暫時停止有關人員的工作,被審計單位必須無條件接受。第二十條 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單位和人員,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向主管領導反映,并要求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處理,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要求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行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停止執(zhí)行,并同時上報主管領導。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職權范圍內按規(guī)定行使審計處罰處理權。第五章 審計方式與程序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對象的業(yè)務管理特點選擇適當的審計
7、方式。一般采用的方式有: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全面審計與專項審計、事前審計與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等。上述方式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逐步建立以計算機輔助審計為主體的非現場審計體系,并對其人員管理、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進行嚴格的制度規(guī)范,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第二十五條 審計立項。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監(jiān)管部門工作部署、本行行長(或行長授權的分管副行長)的有關工作安排確定審計項目。第二十六條 審計前準備。實施審計前應進行計劃準備,具體包括以下步驟:(一)組建審計組。按照審計項目需要選配合適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
8、確定審計組組長。(二)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通過發(fā)放問卷、利用非現場的計算機手段或被審計單位直接報送及其它有效方式收集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進行初步的針對性分析,并結合審計目標制定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報經審計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三)下發(fā)審計通知書。在實施現場審計前,根據審計項目計劃向被審計單位發(fā)送書面的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組進駐時送達。第二十七條 現場審計。審計前的準備工作按規(guī)定程序完成以后,開始實施現場審計。具體包括以下步驟:(一)進駐被審計單位,召開進點會議,聽取匯報,提出審計要求;(二)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狀況進行初步評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和修改原定
9、的審計程序;(三)根據審計范圍和內容,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和數據進行審查、整理、分析和匯總,收集審計證據;(四)每個審計人員應按照時間順序建立審計底稿,并在審計底稿中逐日記載當天審計工作的全部過程;(五)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底稿的基礎上,編寫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客觀描述審計發(fā)現的問題、風險和缺陷,并附必要的審計證據;(六)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經審計組長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簽章確認。如審計事實清楚,但被審計單位拒絕簽章認定的,不影響確認書的引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上注明原因;(七)審計組長全面評估、檢查現場審計工作完成情況,審核、整理各項審計發(fā)現和取證資料,并在與審計人
10、員交換意見后做出初步審計意見。初步審計意見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第六章 審計報告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對審計對象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一)起草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內部審計部門向我行管理層提交的工作報告。根據現場審計階段的審計記錄和內查外調的證據,依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guī)、制度確定性質,如實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內容:1.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審計內容、范圍、審計期、現場工作時間、審計方案的執(zhí)行和調整情況等;2.被審計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管理狀況、經營方針、經營狀況、內控狀況、前一次審計的情況等;3.審計查出的問題事實和內部審計部門作出的結論;4
11、.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確認責任,提出擬做出的罰款處理、紀律處分、其他處理建議和工作整改意見;5.被審計機構意見、內部審計部門成員簽字、審計部門負責人意見、分管行領導審閱簽字;6.報告以事實為依據,全面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并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包括被審計機構對審計評價的認知態(tài)度。(二)征求意見。對報告中所列問題,向被審計機構發(fā)送征求意見書,被審計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并據此分析后修定審計報告,逾期不反饋意見視為同意。每次審計終了,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出具一式兩份的審計報告,由被審計機構和有關主管人員共同簽章后,一份交被審計機構,一份審計部門留存。審計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內部
12、審計部門必須寫出專題書面報告,逐級上報。(三)審計報告定稿。審計報告一般應由主審人負責起草,也可由主審人在內部審計部門成員中指定專人起草,由主審人和組長定稿并共同簽署。(四)審計報告時間要求。審計報告一般要求應當在現場審計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五)審計報告審定。內部審計部門將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意見書、審計監(jiān)督決定等附件一同上報分管行領導;分管行領導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意見書和審計監(jiān)督決定進行審核并報行長簽署意見,最終報執(zhí)行董事審批。第二十九條 審計報告處理。(一)審計報告處理。審計報告形成后,由內部審計部門起草審計整改意見書和審計監(jiān)督決定初稿,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13、然后填制審計報告書。(二)審計報告下發(fā)。審計報告及附件經分管行領導審核、行長簽署意見、執(zhí)行董事批準后,向被審計機構和有關業(yè)務部門正式行文下發(fā)。被審計機構應對審計報告、整改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積極進行整改,并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書面報告整改措施和情況。如因工作需要,審計報告也可不向被審計機構發(fā)送。(三)審計整改意見的做出和執(zhí)行。審計整改意見書是對被審計單位通報審計事實、做出審計評價、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見的專門性文件。審計整改意見書應于審計報告審核下發(fā)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1.審計整改意見書由行長簽發(fā),也可授權審計監(jiān)督部門分管行領導簽發(fā)。審計整改意見書加蓋公章,要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2.審計整
14、改意見書的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事實、對問題事實的評價和判斷、針對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執(zhí)行整改意見的時間要求等。3.審計整改意見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時間為被審計單位簽收的時間。4.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整改意見書10個工作日內,將執(zhí)行審計整改意見書的具體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門。5.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違規(guī)問題,應當予以經濟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在出具審計整改意見書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決定。第三十條 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是實施審計機構對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性措施的專門文件。1.審計決定經審計部門認真審議后報由行長簽發(fā),也可經行長授權由審
15、計部門分管行領導簽發(fā)。2.審計決定的主要內容:違法違規(guī)事實、對違法違規(guī)事實的判斷和評價、處罰依據,責令被審計單位立即或限期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整改情況,內部審計部門將實施必要的后續(xù)審計。對于決定不予以處理的其他問題,不應列入審計決定中。3.審計決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4.審計決定的辦理時間和送達方式及程序,與審計意見書相同。5.審計部門認為被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對掌握的有關資料報管理層進行認定,認定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申請復審、復查。被審計機構在收到審計處罰決定后,如有異議,可以15個工作日內向審計單位申請復審。7.受理復審。復審單位
16、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復審結束后作出復審決定,通知被審計機構和原審計部門執(zhí)行。第三十一條 建立后續(xù)審計制度。內部審計部門應對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jiān)督。后續(xù)審計可以專項進行,也可以作為審計內容與其他審計項目一并進行。第三十二條 建立審計檔案。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完整的審計檔案,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全部資料及其存儲介質全部列入檔案保存,嚴格管理,保證檔案安全。第七章 被審計對象的義務和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行各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內部審計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審計,并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支持、配合審計工作,接受審
17、計人員的詢問,協(xié)助審計人員進行查證,及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不得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書面及電子的文件、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不得轉移、隱匿資產。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執(zhí)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執(zhí)行情況,不得拒絕或拖延執(zhí)行。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充分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落實問題整改,改善內部管理,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享有下列權利:(一)申請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回避;(二)對審計事項進行說明或解釋;(三)向
18、內部審計部門或行領導反映審計人員的不正當行為;(四)申請審計復議。第八章 審計處罰和處理第三十八條 審計處罰處理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行其他有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并結合審計工作的特點,在上述規(guī)定的框架內進一步制定審計處罰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機構和人員進行審計處罰處理。第四十條 審計處罰處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一)限期糾正;(二)收繳違規(guī)所得;(三)罰款;(四)通報批評;(五)建議停辦部分業(yè)務或上收審批權限;(六)建議調離工作崗位;(七)建議給予紀律處分。以上處罰處理可以并處,但應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代替。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下列行為按規(guī)定從重進行處罰處理:(一)整改不徹底的;(二)拒不執(zhí)行審計處罰處理決定的。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拒絕、拖延執(zhí)行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從重處罰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九章 審計質量控制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有效的審計質量控制機制,防范審計風險。第四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提供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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