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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市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 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XX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 理條例、XX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等法律、法規、 規章的規定,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有償經 營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規劃范圍戶外廣告和 招牌的設置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 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廣告、招牌的行為,包括:(一)利用戶外場地、市政設施及其他建 (構)筑物設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燈、

2、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動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實物模型、燈箱、櫥窗等設施發布廣告, 以及利用該戶外場地或設施直接繪制、張貼廣告;(二)利用車船、氣球或其他充氣裝置以及空中飛行器、 公共交通工具、車載電子顯示屏、車身等其他可移動設施設 置廣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監管工作;各區 城市管理局負責店招的審批、規范工作及戶外廣告的執法管 理工作;荊州市城市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實施戶 外廣告設置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第一章設置準則第五條中心城區規劃范圍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中

3、心城區規劃范圍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負責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安全、科學、 美觀的原則;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與周 邊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市容市貌、影響交通安全和消防通 道、妨礙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戶外廣告使用 的文字、漢語拼音用字書寫應當規范準確,計量單位必須符 合國家規定。廣告業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不斷提高設計、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術,設置低碳環保、具有時代 氣息和地方特色的戶外廣告。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一)影響市

4、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交通安全設施 和交通標志使用的;(二)妨礙生產、生活和影響風景名勝區景觀、市容市貌 的;(三) 屬國家機關和文物、紀念性建筑保護區域的;(四)利用違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設施的;(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標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屬于公益服務性質的招牌外、不得設置其他招牌和廣告;(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的其他區域。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以下簡稱設置申請人) 應按批準或告知的項目、規格、內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 在規定的期限內設置戶外廣告。戶外廣告應當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批準文號、設置 人、使用期限。第九條 戶外廣告

5、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電動翻版裝置一般不超過 2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 3年。 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于 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內,需要變更廣告形式、規定內 容或載體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 下列情況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后可利用條 幅、彩旗、布幅、充氣模型或拱門、氣球、花籃、看板、墻 面噴繪等形式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一)公益性宣傳;(二)大型節慶、文化、體育活動;(三)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等;(四)企事業單位、商鋪舉辦慶典活動。(五)已經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在項目建設期

6、和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用于自身宣傳的 圍欄廣告。重要會展、重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 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總時長一般不超過30天;到期后確需延期發布的,經審核可延期一次,時間不超過15天。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設置的圍墻廣告,設置期不得超過項目建設 期。第十一條 戶外公益廣告應當與商業廣告同步規劃、同 步實施。戶外廣告設施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累計不 少于30日或者廣告設置總量的十分之一。圍墻廣告公益內 容不少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時發布商業廣 告的,應當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招商內容可與公益廣告 同時發布,但需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戶

7、外 廣告面積的三分之一。戶外廣告設置期滿未申請延期或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 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滿之日起五日內自行拆除。第三章設置審批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委 員會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 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 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第十五條 招牌應當嚴格按照 戶外廣告設置證設置, 外形尺寸長不得超過門店范圍,高原則上不超過2米;招牌 文字以在市場監管部門核準或登記名稱為準,禁止一店多 招。第四章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第十六條 城區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包括所占用場地及 依附于該場地上的建

8、(構)筑物的使用權和城市公共空間資 源使用權兩部分。戶外廣告位占用公共場地、建 (構)筑物或行政機關、國 有企事業單位擁有的場地、建 (構)筑物的,其場地、建(構) 筑物戶外廣告專項使用權屬市人民政府所有。個人、私營企業和其他非公組織擁有的場地、建(構)筑物,按規劃可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其戶外廣告使用權可以 自用或出讓。城區城市空間資源使用權均屬市人民政府所有,經城市 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均須 取得城市空間資源使用權。第十八條 城區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門店 招牌除外。第十九條 中心城區規劃范圍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應 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或采取第

9、三方評估方式 確定使用費用,設置人按規定繳費后獲得設置權。第二十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不 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條 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負 責戶外廣告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完好、安全、美 觀。第二十二條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或者其他影 響公共安全的情形,設置人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 貌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間照明設 施的,設置人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保持畫面顯示完 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影響美觀的情形,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三

10、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監 管,發現違規設置或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責令設 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條新設立的戶外廣告設施應取得第三方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并到審批部門備案后方可投入 使用;續辦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時須向審批部門重新提交安全 檢測合格報告,否則不予受理。第六章違規處理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 政處罰。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罰 后方可補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第二十七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戶外 廣告,應書面通知設置人自行拆除;設置人拒不拆除的,城 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并納入征信 管理。設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為的,暫停受理再次申報設 置許可。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或因其它直接 原因造成他人人身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依法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審批、監督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 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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