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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校園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 _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_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_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2、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

3、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的; (六)

4、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 _、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

5、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 _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

6、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

7、要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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