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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融資租賃相關法律,法律概覽當人大開始給融資租賃立法時突然面臨一個問題:融資租賃到底是什么?似乎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融資租賃的確切含義是什么,好象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既混亂,又不健全。果真如此嗎?20多年業內人的心血白花了嗎?政府都是吃干飯的什么都不懂嗎? 其實不是這樣。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說白了就是在利益驅動下,“屁股決定嘴巴”的思維方式。為了自己或者部門的利益,有意或無意地曲解了我國租賃的法律體系。人大為什么要給融資租賃立法?就是因為民眾對一些政府的行政能力反映太強烈,在無奈的情況下希望通過立法來解決問題。 在經濟運行陷入新的發展瓶頸下,已經有很多人認識到租賃的作用。但個別主管部門行政無為或者無力已經明顯地制約了行業的發展。我以為這次立法就是要解決行政能力的問題。該管的就管,不該管的就不要管。有能力管就管,無能力管就交給有能力管的機構管理,如果都沒有能力管就由市場調節,由行業組織自行管理。 如果這次給融資租賃立法,還停留在協調各部門利益之爭的基礎上,最后損害的是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損害的是租賃行業的根本利益。我國已經加入WTO,小政府,大社會是增加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趨勢。在新一屆親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執政為民原則的指導下,縮減政府職能部門權利,用宏觀手段調控市場。我們的思維方式和立法手段需要與時俱進,立法不能損害經濟發展的根本利益。 我國有關租賃的法律、法規應該說比較全面。主要問題一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二是行政能力不足。但這不能用“混亂”兩字簡單帶替。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說法,其根本原因就是沒有系統地掌握當前已有的法律、法規,斷章取義地找一些符合自己心理的段落,加上合理想象“各自表述”。 坦率地說,筆者也是屁股決定嘴巴的人,好在本站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門,不代表任何行業組織,也不代表自己所在的企業,只是幻想融資租賃發展了,關注本站的人就多了,本站作為租賃行業獨立的門戶網站前景就光明了。這個利益和租賃行業求發展的利益相吻合,和人大立法的精神相吻合,和國家的體制改革相吻合,和WTO的規則相吻合。本人也參加過一些有關融資租賃法律、法規的起草討論,因此敢斗膽在這里談論中國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體系,純粹個人偏見,不一定能反映真實情況。 經過近7年的努力和20年的積累,本站有幸收集了從我國引進融資租賃后第一個法規海關總署關稅處關于租賃進口設備申請免稅問題的復函(1982年7月9日發)到當前最近的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9月14日)。將近400個法律、法規文件。盡管還不完全,但足以反映中國關于融資租賃的法律體系的基本概貌。任何有責任心的人都知道,也可以和其他同類行業比較,甚至有些地方可以和國際比較,融資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是領先還是落后,是不完善問題,還是有些地方被曲解。 如果人們把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體系完整地看一遍,就知道目前許多爭論都是不必要的,許多說法和解釋都是不完善的,過于偏頗。為了幫助人們提高法律意識,了解中國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體系。本站也斷章取義地把一些我以為別人應該知道,但發現還“真”不知道的法律法規的關鍵句段摘出來由讀者判斷。 融資租賃是否“多頭”監管? 表面上看似乎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監管(有人稱之為多頭監管)。其實其內在含義被曲解了。雖然都在監管,可監管的內容不同。商務部是租賃監管,銀監會是金融監管。把金融監管和租賃監管混為一談,縱向關系解釋成并列關系,自然就糊涂了。 商務部出臺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充分表明: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和非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進行審批和監管。其中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該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要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這已經說明,融資租賃不是金融業務,要做金融業務時還需要金融監管當局進行審批和監管。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雖然發布的比較晚(2001年8月14日),但這個制度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1981年),在金融嚴格管制相當嚴格的計劃經濟時代,非金融主管部門就可以對融資租賃進行審批。除了當時的外貿部外還有電子工業部也批準了“中國計算機租賃公司”,允許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那時只要有部委批準,都可以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外經貿部也批準了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不一定非要確定在某個部門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才可以經營融資租賃。后來中國金融體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改為政府智能部門,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一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獲得“金融牌照”成為金融機構,但最多也就批準過16家。 雖然銀監會也在管融資租賃,但不能說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受銀監會監管,所以所有的租賃公司都在做“金融業務”,都應該進行金融監管。銀監會監管重點監管的應該是租賃公司的金融機構業務,而不是單是租賃業務。銀監會行政許可也僅限于租賃項下的金融業務: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至于其他的業務: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托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經營性租賃業務;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和擔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有效的規定,有關部委(不一定限定在商務部和銀監會)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都可以合法經營。 是否需要23年才批了16家,8年內沒批1家,現在只剩下10家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的銀監會審批,還得拿出符合經濟發展的硬道理。至少先要解決金融租賃公司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新出現的包袱問題后在談租賃監管問題。銀監會首先要管好金融業務。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出的問題也是金融業務而非租賃業務。 現在國務院的職責已經劃分非常清楚,租賃由商務部管,金融由銀監會管。目前,因金融租公司賃涉及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又有金融的屬性,所以銀監會在批金融業務的同時也批融資租賃業務。如果非要“統一”,成立“金融租賃公司”時也可以先由商務部批準融資租賃業務,再有銀監會批準金融業務,然后到工商注冊登記。成立其他類型的融資租賃公司只要不涉及租賃項下的金融業務就沒必要通過銀監會了。 融資租賃到底是一種貿易方式還是一個行業? 有人以為搞清楚這個關系就可以結束“監管權”的爭論。如果是一種交易方式,就不需要監管,如果是行業到底屬于什么行業?金融行業需要金融監管,不是金融行業就不需要金融監管。 如果還是不管就沒有地位,不管就沒有權利之爭。結果是經過20多年的磨難,到現在是越管越死,越管越亂。形成這樣一個業態:大部分有資質的企業不做融資租賃,做融資租賃的企業大部分沒有資質,其結果是想管,管不了,想放,放不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說: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說:租賃,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不管是法律還是會計,都把租賃看成一種很普通的交易。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說,只要法律有規定,應該是任何企業和個人都可以使用的一種交易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有附加一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融資租賃審批部門,說沒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合同無效。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出臺之前出臺了一個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強調: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這是在租賃界強烈的呼吁下先于法律出臺的司法解釋盡管已經過時,但是沒有宣布失效,而且擬訂到現在難以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仍然有“出租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融資租賃經營范圍,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或其相關條款無效”的條款,在實際判案中也是按照這個政策執行的。這種做法實際上縮小了合同法的法律權限,使合同法在融資租賃領域中成為一個部門規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這就是說,盡管有合同法,但企業經營一項小額融資租賃業務時,或者沒有動用資金的融資租賃業務(資產管理)時,因為注冊資本金小,不能獲取融資租賃資質,因此在司法上得不到保障,在稅收上受到不平等待遇。否則人們也不會強烈呼吁出臺融資租賃法去限定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權。 任何一種交易方式,如果由多家企業規模化經營就形成一種行業,是否能被國家確認為一個行業?屬于哪個門類國家早已有標準。有關融資租賃早在1994年的國家標準:GB/T 4754-94把租賃分在三個行業內:融資租賃為金融保險業I門6872類“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附帶說明;房屋租賃為房地產業J門7200類“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有說明:“包括各類房地產經營、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租賃等活動。”;其他租賃為社會服務業K門7900類,有說明:“包括提供機械電子設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家庭生活用品、文化體育用品等租賃活動。”此時政府部門還把融資租賃看成是一種金融業務,這個觀念一直影響到今天。 進入21世紀世界經濟格局發生根本的變化,服務貿易額遠超過傳統貿易,關貿總協定因為加上服務貿易的內容改為世界貿易組織。過去服務行業屬于“伺候人”的行業,如今服務已經成為一種知識商品可以交易。我國入世后為了適應這種格局和國際接軌,2002年又對產業進行第三次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取消了“社會服務業”,將服務劃分為多個行業。其中最明顯的變化是:“社會”服務向“商務”服務轉變(注意:不是“商業”服務。在計劃經濟年代,“商業”指民用消費品流通領域專用名詞,“物資”指生產用品流通領域專用名詞,那時分商業部和物資部)。 所有類別的租賃已經作為一個行業獨立出來屬于第三產業L門73類租賃業,在其他門類中在也找不到租賃的影子了。把租賃和“商務服務”并列在一個門下,說明國家已經把服務貿易的規則引入產業分類。這是一種知識層面上的服務,不是伺候人的“社會”服務,也不是一般概念的“商業”服務,屬于知識經濟范疇。否則國際社會也不會把關貿總協定改成世界貿易組織,國家也不會取消“社會服務”這個行業。 既然租賃和商務服務同屬一類,管理部門自然就是歸商務部。如果硬要說“融資租賃”不是租賃,沒有列入“租賃業”。那么在“金融業”也找不到它,我們還要談論什么租賃呢?沒有把融資租賃當作租賃業務做的企業,難怪不出現貸款才能遇到的問題。這種理念和思潮沒有幾年的租賃業消沉是改變不過來的。 客觀地說,金融業J門里盡管沒有融資(金融)租賃,但是71類其他金融活動應該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活動還應當統計在這個門類里。這種門類的劃分和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沒有什么沖突的地方,也不要拿“融資租賃”在“金融業”里做文章。 融資租賃到底是不是金融業務?是否需要金融監管?(參考文獻融資租賃需要多頭監管,不需要多頭審批的理由) 有人想說融資租賃不是租賃而是一種金融活動,只不過掛一個租賃的名稱,其目的就要金融監管,否則會擾亂中國的金融秩序。其實這些人對融資租賃一點都不了解,甚至說融資租賃起源于金融改革的需求。 融資租賃既是貿易的創新又是金融的創新。它最早起源于1952年,戰后因為經濟過剩,銷售困難,企業不得不采取信用銷售的方式。但信用銷售引發信用問題,因此有人引入了租賃的理念,把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降低了對信用的要求,購買方用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也是為銷售方的銷售提供了一種金融服務。并不是因為放款難而引入貿易方式,而是銷售難引入金融方式,解決不了信用問題后才引入租賃的理念。 至于說融資租賃管理不好可以擾亂中國金融秩序,事實已經可以看出:到底是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曾經擾亂了中國的金融秩序,還是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擾亂的金融秩序。筆者以為,融資租賃業總資產規模還不及一家大型信托投資公司這樣一個小行業,怎樣也不會對中國的金融秩序造成威脅。 融資租賃的貿易與金融結合的邊緣產業,因此你說“是”就是,不是也是,你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說是的理由:承租人占壓了出租人的資金,屬于信用銷售,本身就是為銷售提供了金融服務。說不是的理由:承租企業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企業并沒有得到資金,還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是一種融物行為。 至于要不要“金融監管”還要看“金融”的性質。如果有金融機構才可經營的金融業務,一定要“金融監管”。否則就沒必要“金融監管”。融資租賃邊緣屬性的特點,有些地段金融監管當局是管不了的。歷史上銀行短暫的融資租賃發展史已經充分證明,讓管錢的人隨意做貿易的危險性。至今監管部門還不允許銀行做融資租賃至少說明按照目前的監管水平,這種“金融業務”還沒有找到監管的辦法。 如果還停留在計劃經濟金融管制時代,凡是涉及“金融”都需要監管。如今我們已經加入WTO,還要力爭做一個真正的“市場經濟國家”,典當、擔保、分期付款等準金融業務都已經放棄金融監管,融資租賃也沒有完全在金融監管范圍,為什么租賃行業非要強調金融監管?難道現在有“金融監管”這個名詞就能得到出資人的信任?如果是這樣的話,怎樣解釋銀行現在不愿意給“金融租賃”公司貸款?怎樣解釋監管當局不批給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以外的“金融業務”。 事實上我國從改革開放初期就對外開放了融資租賃,只不過后來金融體制改革,才把一部分國內融資租賃公司變成非銀行金融機構,大批做融資租賃的企業即游離在金融監管之外也游離在租賃監管之外。商務部延續歷史,出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強化租賃監管。盡管還帶有計劃經濟思維,但從適度監管來說并沒有越位。 市場給我們一個很好的驗證:金融監管的租賃公司問題最多,因為他們有“金融牌照”,違規行為最多,對社會影響相對較大。租賃監管的企業問題也不少,因為沒有金融牌照,沒機會違規經營,對社會影響相對較小。有人總愛拿歷史上國家賠償2億美元的例子說沒有“金融監管”的害處,但要注意的是國家賠償的是政府擔保責任,而不是承擔監管不利的責任。而金融監管當局也曾承擔國家賠償,賠償的既有政府擔保的責任,又有監管不利責任。游離在監管范圍外的企業因為承受不起法律的不公,小心翼翼做項目,對社會沒有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反而發揚光大了:融資租賃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對有利的手段之一。遺憾的是因為暗箱操作,沒有擺到明面上,因此有許多人“沒有看見”。 在強調融資租賃是“金融業務”時卻忽略了它的兄弟分期付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買賣合同中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種約定產權轉移的交易方式本本質上和融資租賃沒有什么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和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都是按照交易方式上判定是否融資租賃行為。由此,“暗箱操作”融資租賃的企業完全可以用分期付款,約定產權轉移的手段避開租賃監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納稅。不管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審批制度,還是貸款通則中的“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貨融資業務”都約束不到這里。 把融資租賃說成是純金融業務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強調:融資租賃等于貸款。這種錯誤理念一直影響著融資租賃業直到現在。不僅租賃公司是這樣認為和操作,承租企業也是用借貸的概念拖欠租金的。貸款通則中規定: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而融資租賃出租人給承租人提供的是租賃物件,一般承租人從出租人那里是得不到資金(回租除外)這是一個本質的區別。租賃公司經營不善就是因為沒有注重物權的回收和處分,承租人也是把租賃物件當作自己的資產隨意處置。監管部門監管不利也是因為錯把借款人當“放款人”監管。 如果非說“融資”給社會帶來風險,那么就看誰在融資,用什么方式融資。融資租賃通常是出租人融資,承租人只是用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一般得不到資金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融物”也能給社會帶來金融風險,說這種話的不是無知就是別有用心。租賃公司如果用“金融手段”融資,一定要受到金融監管。如果用常規的借款方式從金融機構融資,那就是一般企業的借款行為。如今出現借用“金融租賃”牌照給股東融資的行為,不知監管當局怎樣才能監管。 說融資租賃是金融業務的人大概有這樣的體會,金融機構舉辦的各類活動,幾乎都見不到融資租賃公司的身影,見不到融資租賃的話題,哪怕你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從金融機構借款還需要像一般企業那樣要在貸款卡上登記,盡管自以為是“金融機構”,但從信用待遇上完全被看成一般企業,這在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里是決無僅有的。更有甚的是沒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規定。純正的金融機構都不允許做的“金融業務”外界非要說融資租賃是金融業務,主要盯的是“金融牌照”,其目的不管是申報單位還是審批部門都知道,否則也不會拖了近8年從不批一家新公司。 排骨就是排骨,糖就是糖,不能把糖放在排骨里就說糖醋排骨也是糖,只能說是更好吃的排骨。融資租賃是一種帶有融資性質銷售手段,不能說有了金融服務的“作料”就是金融業務,只能說是更先進的銷售手段。現代人,現代經濟要用現代思維,談論現代租賃。不要在把過時,落后的觀念拿到今天來用。 在這里想引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前中國人民銀行非銀司(曾主管金融租賃公司和各類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司長夏斌博士的發言結束對這個問題的爭論:“我認為,事實上只要租賃公司不涉及公眾存款與同業拆借等其他金融行為,融資租賃只是一種以資產買賣為背景的商業信用行為,單個廠商經營行為的失敗不會嚴重威脅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也不存在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問題,因此不應該歸入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中。” 事實勝于雄辯,2004年10月,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文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有關業務的通知,決定在內資租賃公司試點審批融資租賃業務。隨即就批準了9家試點單位(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699號文件正式確認首批融資租賃試點企業)。那種“融資租賃是金融業務,必須由銀監會嚴格監管”的說法;那種“融資租賃不是租賃業”的說法不攻自破。 融資租賃就是金融租賃? 這本來是很清楚的事情,但是到現在反被說的“糊涂起來”。在國外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沒有區別,因為不管是什么類型的租賃大多數國家都不需要“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做融資租賃業務想擺脫“金融監管”也不能。 在中國,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不許做融資租賃,其他金融機構做融資租賃需要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同樣不需要金融監管。這點和國外沒有區別,但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對于非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由此才分出“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 需要明確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因為有銀行性質的金融業務,因此慣以“金融”,并不是因為有融資租賃業務才慣以金融的頭銜。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經明確表明: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注意,這里明確表明:如果說“公司”強調是“金融租賃公司”,如果說“業務”強調的是“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從來都沒有把“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混為一談,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沒有文字游戲的成分,如果把后綴去掉去理解,很多人會搞不清楚。 按理說這種爭論沒什么意義,但是要把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律條款都用在融資租賃公司身長就是極大的錯位。有些人喜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證明融資租賃需要金融監管的理由。首先要注意兩個文件中都提到的是“金融租賃”,但是不要忘記前者后綴“公司”兩字。“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果國家不對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那是失職。后者盡管也使用“金融租賃”,但“金融租賃”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指定的獨有名詞(雖然發布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之后,但非銀行金融機構租賃公司1986年起就一直存在)在這里使用也沒有錯誤。如果非說融資租賃就是金融租賃,產生這種誤解多是沒參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起草過程,或者沒有經歷過從融資租賃公司變成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過程。要真是那樣,外經貿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早在金融最危機的1998年被取締了,何必放到現在還在繼續審批?這里充分說明我國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區別,說明融資租賃監管不等于金融監管。 我國加入WTO談判時是把外商投資“金融租賃”作為開放的承諾,但是“融資租賃”早在1981年就對外開放了,這是不需要再承諾的。后來商務部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也解決了融資租賃公司獨資的政策問題。入世后,我國政府入世承諾一攬表和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公告都說明,入世后首先兌現的就是:12月11日起(入世當天),外國投資者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獨資或合資金融租賃公司,提供金融租賃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管理辦法,受理外資金融機構的各項申請。外資金融機構已向人民銀行遞交的設立機構等申請仍然有效,但申請者須按修訂后法規的規定補充申請材料。 “金融租賃”有融資租賃以外的金融業務,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企業看中的不是“融資租賃”,而是具有金融牌照且全面開放的“金融”(本幣)業務。千萬不要把對金融機構的開放和融資租賃的開放混為一談。不是我們門檻太高就是外資看不上“金融租賃”。事實上外資“金融租賃”公司到現在為止,沒有批準一家,而“融資租賃”公司,包括獨資外商租賃公司越批越多。除了獨資問題外,融資租賃和我國入世沒有什么關系,盡管入世談判主要障礙是國外企業在中國銷售時提供金融服務。 融資租賃到底是什么? 融資租賃在我國開展了20多年,至今還問這個問題感到很遺憾。我們還是看法律、法規是怎樣界定的,各政府主管部門之間有矛盾的地方嗎?下面我們看各部門怎樣說: 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則地說: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籠統地說: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上述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科學地說: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商務部把融資租賃看成是一種服務貿易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就融資租賃給定義,只對設立公司限定了一些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按照租賃的實質說: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按照當時的理解融資租賃是按照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標準征稅) 國家外匯管理局只管外匯方面的租賃,和外匯無關的他不關心。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中說: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海關總署只管跨境租賃,如果設備不復出口,一般不認為是跨境租賃。非跨境租賃只關心免稅設備的監管,其他不關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只提到租賃進口,沒有詳細說明。 各部門因為職責不同,因此對融資租賃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并沒有矛盾,在管理上基本沒有越位。如果說現在還沒有搞清中國的租賃,在此簡單說一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說法,租賃,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我覺得準確地描述了租賃的廣義定義。至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廣義租賃狹義地分為“租賃”和“融資租賃”,我認為準確地劃分了租賃基本的不同類型。并不是誰說融資租賃不是租賃就不是租賃。至少在會計上已經明確租賃都包含什么。 這兩類租賃到底有什么不同,盡管說法很多,也沒有什么文件明確比較兩者不同的地方,但是根本的區別在于租金計算的方式,所有的文件都沒有脫離這個意念:狹義的“租賃”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租賃物件的時間計算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始終不轉移給承租人。“融資租賃”的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壓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計算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可轉移也可不轉移給承租人。不信就看。 有人問租金怎樣計算只是算法的問題,何必分兩種說法?關鍵在于:前者不涉及資金的計算,后者涉及資金的計算方式(注意:不是涉及資金),因此產生了不同的會計處理和法律關系。同時也引起人們對融資租賃是否是金融業務的爭論。因為融資租賃通常在租金計算上完全可以采用和貸款相同的計算公式(實際操作中也有不按貸款公式計算租金)。下面從對經營性租賃的分析就可以進一步認識這個問題。 被搞亂的經營性租賃。 中國文字的含義非常復雜,經常把外國人搞亂。經營租賃,經營性租賃本身就有兩種說法,到底屬于什么類別的租賃也把自己人搞亂。這不怪別人,新生事物總是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我們現在必須搞清楚。因為他涉及到監管和會計處理,涉及到是否需要金融監管以及今后的融資租賃立法。 經營性租賃(operation leasing)是國外上世紀80年代前就開始流行的一種高級的融資租賃方式。它不是簡單地向傳統租賃模式回歸,而是融資租賃螺旋上升發展的高級階段。它的會計處理和傳統租賃的會計處理手法是一樣的,租金的計算完全按融資租賃方式計算。在這里使用“經營性”強調的是融資租賃帶有一定經營的性質(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資產管理和再處置)。不是一提到經營就和資金沒有關系,只有勞務服務。 在我國引入這個名詞時,由于當時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和西方的不一樣,業內專家很容易把它理解為合同法所說的“租賃”(rent)。這個模糊認識不僅影響了政府部門制定政策,也影響了人們對租賃的認識。現在已經約定成俗地把狹義的租賃統稱為經營性租賃。一直延續到2002年甘肅的一次金融租賃研討會,世界租賃大師阿曼伯先生才糾正了這個錯誤。 如果監管部門只監管融資租賃,不監管經營性租賃,那么誰都可以用經營性租賃代替狹義租賃。只要租金的計算方式不變,把說法改變一下就可以了。如果稅務部門把狹義的租賃按照經營性租賃征稅(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經營性租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在融資租賃的基礎上可能不轉移殘值),又會漏掉許多稅款。 租金計算看起來很隨意,但是它的方式決定了法律關系和會計處理。也改變了企業稅收結構。這就是國外經營性租賃非常發達的一個重要原因。能區別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最明確的文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它的區別方式是: 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項標準不適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項標準不適用。 本準則所稱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當包括在內。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百分比。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履約成本是指,在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成本;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本準則所稱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注意:因為會計處理的需要,這里使用“經營租賃”,不僅包括經營性融資租賃,也包括狹義租賃) 會計準則的分類和合同法比較相近。這里的融資租賃就是合同法的融資租賃,在法律和會計上沒有區別。經營租賃在會計處理上和合同法的租賃一樣。但在法律上與合同法的兩類租賃都有關系,主要還是看租金怎樣計算的。 因為有了上述不同的條件和操作模式,導致租金的計算方式出現變化,如:經營性租賃不是全額融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指南中說: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這里的“幾乎相當于”是指90(含90)以上。這條標準分別承租人和出租人,從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或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占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比例來判斷租賃的類型。 在融資租賃的租金計算中,只要余值超過10%就可以按照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方式處理租金。這充分表明盡管算法一樣,只是條件差異(帶有余值),決定了會計處理、稅收、司法等一系列問題。千萬不要小看租金計算的作用。 談到經營租賃更多的是強調“表外融資”的作用。所謂表外融資是指:因經營性租賃的租金可以納入當期費用,且資產和負債不列入承租人的財務報表內,因此實現“表外融資”。 要說明的是承租人租賃的是物件,不是資金。它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首先“融資”就不成立。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指南中說:承租人應當對重大的經營租賃作如下披露:(1)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租賃付款額;(2)以后年度將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換句話說就是在表格里面不體現的在表格以外還要體現。 企業在很多時候都要向有關部門提交財務報表。如果只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表外的內容就容易被忽視。此時的目的如果是為了融資,那么有可能實現“表外融資”。但是出資人如果稍微認真一些,要求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三年的審計報告,恐怕“表外”的內容就變成“報告”內,融資就不那么容易了。況且金融租賃公司還要把企業融資租賃的負債登錄到企業的貸款卡上,“表外融資”通常就成為“理財業務”的一個噱頭,實際上不一定有效。美國的“安然”“世通”等巨型企業都是因為把負債內容通過“高級人才”隱含在報告內,才得以用經營性租賃實現表外融資。某一天在表外被披露,在一天內企業就突然崩潰了。 只要出資人警覺性高,防范風險手段齊全,表外融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部門定規是否經過法律許可?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生效,許多不合理的行政許可相繼被取消。融資租賃行業的主要兩個行政許可文件,他們的行政許可是否有法律依據還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立規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是規定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有效。并沒有授權銀監會設立融資租賃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只是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也沒有授權銀監會設立融資租賃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這里同樣沒有授權設立行政許可的字樣。只是有行政許可后的法律適應條款。 我們在看金融租賃管理辦法沒涉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仍然只有“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順便說一下,金融監管法律都是對“金融機構”而不是“金融業務”監管,更不是對融資租賃監管。遺憾的是這些法律文件都沒有授權某個部門監管融資租賃。 我們在看和融資租賃同時引入中國,同時成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并且發展迅速壯大的信托投資業的行政許可是怎樣構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業務是任何人、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的。但是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這就是給銀監會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行政許可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而融資租賃公司遠沒有這種明確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 我們再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立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本)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本)中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沒有授權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許可。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不管是合營還是合作,都有法律授權部門行政許可,但也沒有授權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許可。 把這些法律文件擺出來并不是要否定行目前已經實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而是說明立融資租賃法的必要性。如果該法也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那樣授權“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那么在說由那些部門制定那些辦法就有法律依據了。 提醒這點主要是因為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務院直屬部門也應該依法行政,監管不當或者不利造成損失還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也希望各部門在爭奪審批權的時候也不要忘記爭奪賠償責任。 除了法律的問題人們關心的就是稅收政策。有人說租賃可以加速折舊,有人說稅制不公平,有人說租賃可以節稅,甚至有人說租賃可以“合理避稅”。到底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可以加速折舊嗎? 首先,租賃是租賃,折舊是折舊,不能因為租金還完就以為是加速折舊了,因為并不是全部租金都可以攤入成本,只是折舊費和利息才能攤入成本。其次,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愿意或者有能力加速折舊。特別是當前企業利潤率越來越低的情況下,股東對經營者要求回報的情況下,不是每個企業都愿意加速折舊。因為加速折舊只不過是一種延遲納稅的方式,并沒有起到避稅的作用。 早在1985年國家曾出臺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企業租賃費用財務處理的規定對于“國營企業”租賃設備的租賃期限應參照國營企業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確定。折舊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 (含 10), 其租期應不低于該類設備折舊年限的 5060 %, 折舊年限在 10 年以下的, 其租期應不低于該類設備折舊年限的 6070 %。租入的設備, 應按國務院國發 1985 63 號文件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有關規定, 計提折舊。 租賃設備所需租賃費 (包括租賃手續費、利息以及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設備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 下同), 應首先用該項設備提取折舊基金和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 生產發展基金等企業自有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屬于租入成套生產線設備的項目,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用該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支付屬于租入不便單獨計算新增利潤的單臺生產設備和為管理服務設備, 在不減少企業原有上交利稅的前提下, 可分期攤入成本 (費用)。租賃費用項目新增利潤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 (費用) 的, 企業編報年終決算時應單獨予以說明,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后報設備的租賃費全部用該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的租賃期限可不受本規定限制, 由承租單位與租賃公司商定。 因為當時大部分企業都是“國營”的,融資租賃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國家給的政策非常寬厚。同期的集體企業并不享受這樣的待遇。以后“國營”企業改“國有”,這個政策自然消失。但是租賃物件折舊的規定沒有改變。 2003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可加速折舊的設備類別以及折舊計算方式。但是還沒有擺脫審批模式。 1996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機械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三年。這個政策只限于“國營”和“集體”工業企業。很快有的省市地稅部門就把這個政策擴大到民營企業鼓勵集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因此有人說融資租賃可以加速折舊大概就是從這里找到依據。 融資租賃稅收制度合理嗎? 盡管稅務部門有許多文件,但是最終有效的還應該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如果僅是就“融資租賃”的征稅問題,應該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如果涉及到經營資質,涉及到企業所有制就有差別了。 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如果沒有經營資質的限制,應該是不錯的政策。但是現在文件中提到的審批機關合并的合并,分開的分開,該文件是否可以延續有效就不得而知。 1993年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把融資租賃劃在“金融保險業”在當時是對的。因為融資租賃還沒有成為一個產業,其經營性質帶有金融屬性,因此稅收標準的劃分應該沒有問題。不管你是否是金融機構,都要按照這個標準納稅。稅收標準不等于行業標準,國家已經取消把融資租賃劃出金融保險業(有人不認為劃入租賃業)現在這個稅收標準是否依然有效也不得而知。 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又補充說: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 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 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把外經貿部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漏掉,大概以為外資企業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政策執行。對于其他企業不管是誰都要按照高稅基(租金全額)繳稅。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這里面存在著嚴重的歧視政策。盡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已經糾正了一些有資質的企業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問題,但是“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這里把融資租賃完全當作分期付款處理。好在增值稅是流轉稅,有低扣項。特別是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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