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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學 國家級精品教程 1 掌握金融監管理論的主要內容 掌握國內外金融監管體制 掌握商業銀行 證券業 保險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掌握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第14章金融監管 本章學習要求 2 本章共4節 第一節介紹了金融監管理論 包括 金融監管的含義及理論體系 金融監管的要素 金融監管的依據 金融監管的成本 收益與邊界 監管金融監管者 金融監管理論研究的脈絡 第二節介紹了金融監管體制 包括 金融監管體制的概念和類型 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演進和組成 第三節介紹了金融監管的內容 包括 商業銀行的監管 證券監管以及保險監管 第四節介紹了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包括 商業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證券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我國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與合作 第14章金融監管 本章簡介 3 第一節金融監管理論第二節金融監管體制第三節金融監管內容第四節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第14章金融監管 4 第一節金融監管理論 一 金融監管含義與理論體系 一 金融監管的含義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 一般是指國家授權的監管當局 基于維護金融秩序 保護儲戶及投保者 投資者利益等原因 對金融機構 金融市場 金融業務進行監督 約束 管制 使之依法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行為 通常來說 一國的金融監管涉及金融的各個領域 如銀行業 證券業 保險業 信托業等 5 二 金融監管的理論體系 金融監管理論包括以下內容 1 金融監管的要素2 金融監管依據3 金融監管的成本 收益與邊界4 監管金融監管者5 金融監管理論的演變 6 二 金融監管的要素 一 金融監管主體金融監管的主體主要是政府 以及由政府授予權力的公共機構 有時還包括得到行業內普遍認可的非官方民間機構 如各種行業自律組織 二 金融監管對象金融監管的對象一般分為銀行機構 主要是商業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市場三類 7 三 金融監管目標 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不同的層次 通常有以下三個 首先 防范系統性風險 維護金融體系安全 其次 克服市場失靈 確保公平的市場環境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三 規范與促進金融創新 提高金融運行效率 8 四 金融監管手段 金融監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 經濟手段 技術手段 自律手段等 在很多復雜的金融領域 如反洗錢 已經采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加強監管的有效性 9 三 金融監管的依據 市場失靈是指 市場機制在很多場合導致資源的不適當配置 出現無效率的一種狀況 也即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的一種狀況 一 金融市場的壟斷與過度競爭 二 金融體系的高風險與強外部性 三 金融領域的信息不對稱與投資者保護 10 四 金融監管的成本 收益與邊界 一 金融監管的成本金融監管的成本是指金融監管帶來的直接物質損耗和間接效率損失 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由監管當局和被監管當局分別承擔 金融監管間接成本較為隱蔽 是由于金融監管限制了充分競爭而造成金融體系效率損失及全社會福利水平的下降方面 11 二 金融監管的收益 金融監管的收益是指由于金融監管實施使金融體系穩定性增加 投資者與儲蓄者利益得到保護所帶來的利益 12 三 金融監管的邊界 金融監管的邊界是指金融監管的收益與成本的均衡點 金融監管邊界可以從理論與現實的角度認識 從理論角度看 金融監管的收益與成本是由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所產生的 因此 金融監管的理論邊界就是其二者的對立統一 從現實的角度看 各國金融監管一直遵循著 加強監管 放松監管 再加強監管 的軌跡發展 金融監管 松 緊 的動態變化就是各國對監管現實邊界搜尋的一種結果 13 五 監管金融監管者 一 政府失靈使監管監管者變得非常必要基于以上兩種理論 經濟學家在探索市場失靈 這是政府干預的借口 和政府失靈 這意味著政府監管并不必然能夠解決市場失靈問題 同時存在的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研究 研究表明 政府失靈使監管金融監管者變得非常必要 公共利益論 監管俘獲理論 VS 14 二 監管金融監管者需要建立科學的機制 第一 引進外部監管機制 第二 實行監管人員資格限制制度 15 六 金融監管理論研究的脈絡 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先后經歷了三個階段 1 早期的金融監管理論 20世紀30年以前 20世紀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監管理論更多著眼于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信奉 看不見的手 能夠發揮作用 金融機構的微觀行為不是討論的重點 16 2 大危機后的金融監管理論 20世紀30年代 70年代 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理論強調中央銀行應該對金融機構的具體經營行為進行干預 以彌補市場缺陷 代表性作品有1936年凱恩斯出版的 就業 利息與貨幣通論 代表性理論有 金融體系負的外部性影響 金融體系的公共產品特征 不確定性 信息不完全與信息不對稱等 17 3 金融自由化時期的放松金融監管理論 20世紀70年代 90年代 以 金融壓抑 與 金融深化 理論為核心的金融自由化理論 對20世紀30年代以后廣泛而嚴格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排戰 主張放松對金融機構過度嚴格的管制 恢復金融業的自由競爭 放松監管的理論基礎是 政府失敗論 該理論認為政府干預缺乏效率 18 4 新時期的金融監管理論 20世紀90年代以來 金融監管理論以金融危機與金融脆弱化理論 產業組織理論 博奕論等為基礎得到新的發展 道格拉斯和蒂伯維格提出了 銀行擠兌模型 該模型對金融危機和金融脆弱性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研究工具 對實現有效的金融監管具有重要價值 羅伯特 默頓提出的功能性金融監管影響深遠 監管當局不是按照金融機構性質劃分被監管者的監管隸屬關系 而是按金融產品差異決定由誰來監管 19 第二節金融監管體制 一 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一 金融監管體制的概念金融監管體制是指一國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一整套機構及組織結構的總和 從廣義上講 金融監管體制包括監管目標 監管范圍 監管理念 監管方式 監管主體的確立 監管權限的劃分等 從狹義上講 則主要指監管主體的確立及其權限劃分 20 二 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 21 1 一元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 也稱單元多頭式 一元多頭式或集權多頭式 指全國的金融監管權集中于中央 地方沒有獨立的權力 在中央一級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監管機構共同負責的一種監管體制 一元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以德國 法國 日本 1998年以前 為代表 尤以德國最為典型 22 2 二元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 也稱雙元多頭式 雙線多頭式或分權多頭式 指中央和地方都對金融機構或金融業務擁有監管權 且不同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業務由不同的監管機關實施監管 二元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以美國 加拿大等聯邦制國家為代表 23 3 集中單一式金融監管體制 也稱集權式或一元集中式 指由中央的一家監管機構集中行使金融監管權 代表性國家有英國 1997年后 日本 1998年后 24 二 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1 早期的金融監管體制最早的金融監管制度產生于美國 以1864年國民銀行制度確立為標志 美國開始了聯邦和州的二元監管歷史 1913年威爾遜總統簽署 聯邦儲備銀行法 成為世界近代金融監管工作的開端 1929 1933年的經濟危機 催生了美國 1933年銀行法 使得美國的金融業進入了分業經營時期 相應地 金融監管也采取了多頭分業監管的體制 25 2 現代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 20世紀70年代末 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 一度放松了金融管制 1991年底 美國國會通過 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 據此強化了金融監管 1999年美國通過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該法確立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 26 二 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1 自律及多頭監管時期英國傳統上是自律監管的國家 1979年之前并無正式的金融監管體制 1979年與1987年英國兩次頒布銀行法 賦予并完善了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權力 1997年英國金融監管局成立之前 監管 是一種集中的分業監管框架 27 2 金融監管局與金融監管權的高度集中 1997年英國政府將英格蘭銀行等不同監管與自律機構的監管職能合并 成立了一個新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 金融監管局 2000年6月英國通過 金融服務和市場法 從法律上確認了上述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英國金融監管局的設立 意味著金融監管職能與中央銀行的分離 金融監管遠離中央銀行但更直接地服從于政府 28 三 日本的金融監管體制 1 傳統的 護衛艦 式監管傳統的日本金融監管方式往往被形象地稱為 護衛艦式 護衛艦式 金融監管實際上是政府按照 航速最慢的艦船 效率最差的銀行 為標準 決定各種監管措施 1978年日本開始金融自由化改革 但直到1998年4月以前 日本的金融改革一直以漸進式為主 由政府主導 并主要集中在利率市場化以及放松金融管制方面 29 2 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 1998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 日本銀行法 是金融改革重心轉向監管體制的重要標志 1998年6月22日 日本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日本金融監督廳 原由大藏省行使的民間金融機構監督與檢查職能 證券交易監督職能移交給金融監督廳 2000年7月 在金融監督廳的基礎上成立金融廳 2001年1月 進一步將金融廳升格為內閣府的外設局 全面負責金融監管工作 30 四 德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德國金融監管框架源于1961年通過的 銀行法案 該法授權成立聯邦銀行監督局 并規定由該局在德意志聯邦銀行配合下對銀行業進行統一監管 除此以外 德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還有 負責對證券機構和證券業務監管的聯邦證券委員會 負責對保險機構與保險業務監管的聯邦保險監督局 31 三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進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專司中央銀行職能 自此我國有了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 大體上講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以下階段 1 統一監管階段 1984 1992年 這一階段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能的金融監管機構 對金融業采取統一監管的模式 32 2 一行兩會 階段 1992 2003 1992年10月 國務院決定將證券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 成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 這是我國分業監管的起點 1998年11月18日 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保險監管權交由該會行使 我國分業金融監管體制進一步完善 33 3 一行三會 階段 2003 2003年3月 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準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授權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 至此 由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監會 中國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組成的 一行三會 分業監管格局正式形成 34 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組成 1 中國人民銀行在現行的 一行三會 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 中國人民銀行居于比較超脫的地位 在金融監管方面 目前的中國人民銀行能夠發揮不同于過去的重要作用 并被國務院賦予金融穩定 反洗錢 征信管理等和監管有關的重要職能首先是金融穩定職能 其次是反洗錢職能 第三是征信管理職能 35 2 中國銀監會 2003年4月28日 中國銀監會正式掛牌 中國銀監會在31個省 自治區 直轄市和深圳 廈門 大連 寧波 青島5個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銀行監管局 中國銀監會承擔著我國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職責 36 3 中國證監會 1992年10月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簡稱國務院證券委 和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 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37 4 中國保監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中國保監會 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 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依照法律 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維護保險業的合法 穩健運行 中國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的保險業 38 第三節金融監管內容 一 商業銀行監管 一 市場準入監管審批制是現代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的通行制度 二 資本充足率監管加強資本充足率監管是全球金融監管當局達成的共識 巴塞爾委員會將總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定為8 并且核心資本的比例不得低于4 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39 三 流動性監管 商業銀行流動性是指銀行能夠及時滿足各種資金需要和收回資金的能力 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 四 信貸風險監管信貸風險往往是造成商業銀行經營困難的最重要原因 40 五 監管評級體系 該評級體系從六個方面評估銀行的經營狀況 資本狀況 Capitaladequacy 資產質量 Assetquality 管理水平 Management 收益狀況 Earnings 流動性 Liquidity 對市場風險的敏感性 SensitivitytoMarketRisk 根據評估的綜合得分情況劃分等級 共分五級 41 六 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銀行類金融機構面臨支付危機或瀕臨破產時 專門存款保險機構對受保護存款帳戶的本息給予全部或部分保障的制度 42 七 危機銀行救助與關閉 銀行監管機構一旦發現某家銀行問題突出即將陷入危機狀態 為防止其風險外溢并產生嚴重的負外部性 必經當即采取措施救助或關閉 通常監管局能夠采取的危機救助方法有 由中央銀行提供低利率或無息貸款維持其流動性 督請存款保險機構提供緊急資金 安排一個或更多的大銀行提供支援 43 二 證券監管 證券監管應堅持 公開 公平 公正 的 三公 原則 松緊適度原則 以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 證券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證券發行與上市監管 證券交易監管 證券商監管等 44 一 證券發行與上市監管 1 注冊制 又稱申報制 其特點是證券監管部門不對發行人能否發行股票進行價值判斷 其權力僅限于要求發行人提供的申請資料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陳述 投資者自行對發行人及所發證券作出判斷 2 核準制 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 是指證券發行者不僅必須滿足信息公開的條件 而且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 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審查并得到核準后方能發行證券 45 二 證券交易監管 證券交易環節容易出現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 虛假陳述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這些行為是證券監管的重點 1 禁止內幕交易 2 禁止操縱市場 3 禁止虛假陳述 46 三 證券經營機構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 包括證券公司 投資銀行等專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和信托投資公司等兼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是證券發行 交易市場的重要主體 各國對證券商的設立與運作都有相應的監管舉措 1 證券商的設立監管 2 證券商的運作監管 3 證券商的變更與終止監管 47 三 保險監管 一 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 是對保險組織 保險人 的監管 包括對保險人設立 整頓 接管 終止等方面的監管 二 保險經營的監管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規定保險人的經營種類和范圍 實際上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禁止兼業問題和禁止兼營問題 48 三 保險償付能力的監管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是指保險公司以其實際資產償付其負債的能力 各國都把償付能力監管作為現代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 四 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是指對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的監管 49 第四節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一 商業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一 巴塞爾委員會 BCBS 二 巴塞爾協議 1988 巴賽爾協議 是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的 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的簡稱 該協議的基本內容由四個方面組成 資本的組成 加權風險資產 最低資本充足率 過渡期和實施安排 50 三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7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 被認為是國際金融界20世紀最大成果的1988年 巴塞爾協議 一度失去了光環 1997年9月 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以下簡稱 核心原則 51 四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004 與1988年的 巴塞爾協議 相比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內容更為復雜 亦更加全面 其最突出的變化是將1988年協議 單一最低資本金要求 的 一大鐵律 發展到 三大支柱 最低資本要求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場約束 52 1 最低資本要求 新協議給出三種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 1 基本指數法 即以某種單一指數 如銀行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 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 2 標準法 即把銀行業務按公司資產 項目融資 零售等類別加以區分 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 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 53 3 內部測試法 這一方法的技術要求最高 在計量每種業務的風險時 銀行都必須根據內部數據計算操作風險指數 引致損失事件發生的概率以及事件發生后的損失程度 再以所得數據與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相應比例得出資本需求量 54 2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新協議第二支柱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反映了監管當局在保證充足的資本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3 市場約束新協議第三支柱 市場約束 的本質是銀行信息的公開披露問題 55 二 證券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一 國際證監會組織與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 二 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 1998 證券監管三項目標分別為 保護投資者利益 保證市場公平 有效和透明 減少系統風險 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 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執行30條原則 這些原則分為八大類 監管者有關的原則 自律有關的原則 執行證券監管的原則 監管合作原則 發行人原則 集合投資項目原則 市場中介原則 二級市場原則 56 三 多邊備忘錄 2002 在2002年5月召開的第27屆年會上 IOSCO通過了 主席委員會關于IOSCO多邊諒解備忘錄的決議 并正式發布了 關于磋商 合作和信息交流多邊諒解備忘錄 以下簡稱 多邊備忘錄 57 三 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一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 二 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監管原則 2004 1 基本標準 保險公司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公司治理原則 董事會應發揮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作用 經理層應履行其職責 董事 經理 精算師等關鍵職位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保險公司股東應符合一定要求 保險公司股權變更應置于監管之下 業務轉移應受到一定監管 保險公司應進行適當的信息披露 58 2 附加標準 董事會可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薪酬制度應具有良好的行為導向作用 董事會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公司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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