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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 審計市場行為及管制研究 作為經濟人的審計師在審計市場有自己的特有的行為特征。所有的審計行為都將圍繞審計契約的訂立和執行來展開,在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審計師的情況下,必然存在競爭,主要表現為價格競爭和質量競爭,在競爭中,可能產生審計師與管理當局的合謀,也可能產生審計師之間的合謀,此時,審計的市場失靈將不可避免,因此本章將重點研究審計定價、審計師更換、審計合謀、審計管制及改進問題。一、低價攬客、相機收費、意見購買與審計獨立性從審計的定價行為看,人們對低價攬客(low-baling)、相機收費(contingent fee)和意見購買(opinions shopping)等行為比較關注,并且主要圍繞它們是否影響審計獨立性展開實證的和規范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當然,隨著環境的變化,有關問題又沒有完結。(一)低價攬客與審計獨立性低價攬客是初次審計聘約簽訂的審計公費低于所發生的審計成本的經濟行為 低價攬客也是一種削價競爭行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削價競爭行為,低價攬客也可能是以價格競爭優勢擊敗競爭對手而獲得審計合約的競爭策略,強調的是以自己的初次審計公費低于初次審計成本以獲得價格優勢,其可行性依賴于審計師能較長期地獲得同一審計合約,審計師試圖以后期的審計合約收入彌補當次審計成本與首次審計合約簽訂時的削價損失外,獲得更多的審計利潤。而一般意義上的削價競爭是審計師以競爭對手的審計定價為參照物,將自己的審計定價定得低于競爭對手的審計公費,以價格優勢擊敗競爭對手的定價策略。同時,DeAngelo(1981)認為初次審計成本與更換審計師的交易成本是導致低價攬客的原因,Chan(2001)利用空間競爭模型模擬審計市場證明低價攬客導源于審計市場的激烈,Carles & Martin(1997)認為現任審計師的審計成本是其私人信息,競爭者常常存在審計成本信息劣勢,其審計報價低于審計成本是其競得審計合約的必要策略。在美國,對低價攬客是否影響審計獨立性,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下三類:一是低價攬客影響獨立性。SEC認為“如果審計師同意以低于正常成本的收費標準與客戶簽約,會降低其獨立性”。AICPA的科恩委員會(Cohen commission) (1978)認為“在初次審計時為獲取審計聘約而采取低于成本的虛報定價行為將同未清償的審計公費一樣有損于審計獨立性。”他們的邏輯是,審計師初次簽約時同意低價承接審計業務的目的在于獲取客戶的長期審計合約,并期望在未來的審計公費收入中使初次審計公費的削價部分得到補償,在審計師事實上由管理當局聘請(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受管理當局的影響)的情況下,審計師不屈服管理當局的壓力而為管理當局粉飾財務報告服務的可能性,令人置疑。二是以LDeAngelo(1981)為代表,認為低價攬客是審計師為獲取準租(quasi-rent)的理性的競爭性反應,是由交易成本引起的。現任審計師相對于后任審計師而言,具有審計技術很審計成本上的優勢,同時,客戶變更審計師存在交易成本,降價是競爭者試圖從現任審計師手中爭奪客戶的理性的競爭性行為,是審計師為獲取競爭優勢不得不付出的代價。如果客戶要變更現任審計師必然要為尋找新審計師而發生一定的搜尋成本,同時還要為引起管制機構關注而發生其他交易成本,“削價”可以部分地補償客戶的這些交易成本。初次審計成本通常比再次審計成本高,AAArens和JLoebecke(1997)認為,在初次審計委托中存在明顯的審計啟動成本,如新任審計師需要:(1)重新證實某些資產負債表項目的永久自然狀態;(2)重新確認資產負債表項目的期初余額;(3)重新熟悉客戶的經營活動情況等,所有這些,現任的審計師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實際上,這也可以視同為新任審計師的一項長期投資,削價競爭的審計師看中的是該客戶的經濟租金(或稱為“準租”),也就是,對特定的客戶而言,某個時期的收入大于其相關成本(包括機會成本)的部分比正常的利潤還要高。三是RDye(1991)認為低價攬客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交易成本而在于審計公費的不可觀察性,如果審計公費信息是公開的,那么準租和初次收費的折價就可以推算出來,相反地,如果審計公費信息是不公開的話,那么客戶就有提供準租以吸引可以提供有利審計報告的追逐,此時,低價攬客就會影響審計師的獨立性, RDye(1991)預測,在一個審計收費信息公開的國家,不應該存在低價攬客,也不影響審計師的獨立性,這一預測得到了ACraswell和JFrancis(1999)對澳大利亞的實證研究的證實。事實上,要獲得LDeAngelo所說的準租,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客戶會繼續聘用該審計師;其次,審計師在審計定價上有討價還價的能力,或者說,掌握了未來審計定價的主動權。在現實中,這兩個前提條件并不總是成立,也就是說,現實中的準租有時不過是審計師的一廂情愿。此時,如果審計師還繼續低價攬客的話,是否意味著此時的低價攬客會影響其獨立性呢?王善平(2004)認為不一定。從經濟人的角度看,只要該審計聘約為審計師創造了貢獻毛益(收入減去變動成本)的話,審計師就會接受該審計聘約而無論是否存在未來聘約與準租,這樣的貢獻毛益可以“消化”事務所業已存在的部分固定成本,為增加事務所的盈利提供了機會與勢力,從總體效果看,該審計聘約增強了審計師的獨立性。即使低價攬客為事務所創造了貢獻毛益,可能不影響審計獨立性。即使如此,王善平(2004)依然認為,我國應該反對低價攬客。主要理由是:(1)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形成對高質量的獨立審計信息有自覺需求的利益主體,審計師的聲譽機制不能較好地發揮作用,維持獨立審計質量的主要力量不是信息使用者本人、也不是審計師自己而是政府,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是多角色的,在這些角色中,政府常常顧此失彼,回顧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不難發現,政府管制嚴格時,獨立審計質量就高,反之,就低。依靠政府力量來提高獨立審計質量是很難持久的,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果不對低價攬客進行一定程度的管制,那就很容易引起無序競爭,甚至惡性競爭;(2)初次審計收費折價的度不好掌握,管制機構不容易判別,審計師的初次審計聘約收費是過高了還是過低了,管制機構并沒有令人信服的發言權,如果審計師在初次收費中給予了客戶過高的折價,同時審計師對準租又沒有把握的話,審計師就很容易在審計證據收集過程中“偷工減料”,可能釀成重大審計質量隱患,也可能屈從管理當局,以獲取未來審計聘約;(3)在競爭性市場中,對同一客戶可能存在多個競爭者,現任審計師保住本客戶的主要手段或者是改進服務態度與質量,或者是在審計意見上迎合管理當局的不當要求,或者降價,或者兼而用之,很多時候,審計收費高只是管理當局要解聘現任審計師的一個借口,真實情況卻是現任審計師與管理當局在審計意見上存在重要分歧,如果現任審計師屈服,就有失獨立性,否則,就讓位于新的審計師,新任審計師一方面要低價攬客,另一方面在變更當年或者以后年度又要屈服管理當局的壓力,失去審計聘約的審計師可能說新任審計師把審計報告當成了謀取私利的交易工具,新任審計師會以現任審計師專業勝任能力差為由進行還擊,這樣,相互攻擊必將演化為惡意中傷,將會嚴重敗壞獨立審計行業的公正形象;(4)對審計客戶的爭奪常常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年復一年地重演,在諸如此類的客戶爭奪博弈中,我國企業管理當局有操縱所有者決定審計師聘任的便利,低價攬客是管理當局左右審計師審計意見的又一利器,在經營無能但控制審計師有方的管理當局的強壓下,理論上有發生一輪又一輪的低價攬客的可能,一輪又一輪的低價攬客最終會導致審計師費盡周折爭來的審計業務連基本的貢獻毛益都會喪失,此時,獨立審計行業已經為經營無能但控制審計師有方的管理當局“捕俘”了。然而,我們又不便于對獨立審計實施嚴格的價格管制。事實上,對獨立審計低價攬客行為的管制,重點不在管價格而在管質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炒魷魚,接下家”行為實施“風險提示”與“負責人談話提醒”制度是一個管制低價攬客的好辦法。(二)相機收費與審計獨立性審計公費是審計師提供審計服務所獲取的正常回報,由審計成本與利潤組成,審計成本又由審計生產成本和將來可能存在的損失組成(Ananth、Ferdinand、Stephen,2002),審計生產成本包括外勤成本和內部整理復核成本,Simunic(1980)、Francis(1984)、Firth(1985)、劉斌等人(2003)的實證研究表明,審計成本與客戶的規模、業務的復雜程度及風險有關。將來的可能損失主要是因出具審計報告而受到的可能的訴訟及損失,與審計師的審計行為有關,也可能與客戶的財務風險的隱秘性有關(Timothy、Wayne、Douglas,2001)。對一項特定的審計業務來說,審計成本基本是固定的,如果在討價還價過程中,審計師能設法將審計公費定得越高,其獲得的審計利潤越大,自利得本性,再加上信息不對稱環境將使審計師有尋求增大審計公費得動機,基本辦法不外乎:提供無可替代得審計服務,使審計師聲譽發揮作用,迎合客戶或客戶管理當局對審計意見的需要等,其中,使用迎合客戶或客戶管理當局對審計意見的需要的手段以提高審計公費是一種典型的相機收費。據陳漢文(1999,2002)教授考察,在獨立審計發展的早期,審計師一般都以相機收費的方式獲取報酬,在這段時期,既有人反對相機收費,如John ACooper就力主“任何會員都不能提供其報酬是根據訴訟經過的可能性或其他形式的調整而安排的會計服務”,他說“委托人在他十分關心訴訟結果的條件中,很可能會計師在不真實的證件上簽字”,并強調要將其制度化。也有人贊成相機收費,如Rober HMontgomery認為“如果會計師愿意在相機收費的基礎上簽字,你們他也同意在固定報酬的情況下簽字”。在一次世界大戰后,由于環境的變化,AICPA在1919年成功地通過了一項關于相機收費的規則:“任何會員不得提供其預期收費將根據他的發現及由此產生的經過而定的職業服務。這一規則可被解釋為只禁止因考慮個人的財務利益而可能影響到會計師的調查經過或專家意見的服務”。1923年AICPA頒布了一項徹底禁止相機收費的新規定:“各會員或廢正式會員,既不應該提供,也不應表示愿意提供其收費是以可能發展的情況為基礎的服務”,但這一規則又過于苛刻,受到強烈批評,在實踐中,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于是,1936年又進行了修正,補充道:“(三)意見購買與審計獨立性意見購買,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客戶不變更審計師,說服審計師依照客戶或管理當局的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客戶支付更高的審計公費,影響審計公費收入的不僅僅是成本,還有審計師的聲譽等,即使成本是主要影響因素,我們若要驗證某審計公費中是否包含了意見購買的價值也并不容易,因為審計成本是私人信息。公開披露上市公司審計收費信息,是社會約束審計意見購買的一種辦法。第二類是如果管理當局與審計師發生審計意見分歧,并在當年的審計報告中反映了這種分歧,出具了“不清潔”的審計意見,那么客戶可能會變更事務所以向其他審計師謀求“清潔”審計意見。DB史密斯(DBSmith)1986年對139個在上一年被出具了“保留意見”后隨即變更了主審事務所的公司進行了案例研究,結果表明,其中19個案例可能存在“購買審計意見”的情況。47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出具非標準的無保留意見是我國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基本原因48,上市公司業績不佳與事務所變更同時出現時,使我們更加懷疑后任事務所能否頂住上市公司購買審計意見的壓力,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狠抓“炒魷魚,接下家”行為,這本身從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存在影響惡劣的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審計意見購買雖然不一定表現為變更當年的審計上的相機收費,可能與“低價攬客”相伴而行,當意見購買一旦與“低價攬客”相伴而行時,嗣后的相機收費就很可能變得更為嚴重,因為審計師若要獲得“低價攬客”中的準租,就需要以他們還能夠獲得以后的審計合約,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審計定價的主動權為前提,這需要以審計師遷就客戶、特別是管理當局的要求為基礎,顯然,相機收費會影響審計師的獨立性,應加以禁止。在實際運作中,要界定相機收費有時并不容易,一般而言,在獨立審計行業中,具有如下特征的相機收費應予以禁止:(1)服務結果具有公證價值,如財務報表審計服務,資產評估服務,驗資服務等;(2)不當服務的結果或效果具有公害特點的,如具有欺騙性的代理記賬與財務預測信息編報等。但最終效果或結果并不由審計師決定而是由有能力的裁決機關或機構決定的服務(如納稅籌劃和納稅申報等)、因業務的復雜性而影響收費大小的情況等,不應視為相機收費。二、審計師更換(一)審計師更換的類型(二)解聘(三)辭聘(四)強制輪換三、審計合謀(一)審計合謀:理論模型與意義(二)管理合謀、審計意見購買與審計合謀(三)審計合謀治理四、價格競爭(一)價格競爭的手段與現實(二)價格競爭的理性(三)寡頭壟斷五、審計管制及制度改進(一)管制與審計管制(二)審計師入市時的初始質量與準入管制(三)審計師入市后的獨立性與行為管制(四)對獨立審計管制者的管制(五)強制輪換審計師及改進(六)事務所聘任管制的改進與信譽導向(四)價格管制與質量提高有人認為我國的審計市場出現了過度競爭,需要對審計公費進行低價管制;也有人認為法定審計,特別是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過高的審計公費提高了企業的籌資成本,尤其不利于企業招商引資,需要進行高價管制;還有的人認為,審計質量低的直接原因在于過度的審計競爭,過度審計競爭誘發了審計公費過低,只要管好審計公費,就可以為解決好審計質量問題鋪平道路。事實上,前兩個問題涉及到是否需要對審計市場實施價格管制的問題,最后一個問題是關于價格管制與質量提高的關系問題。我們先來研究審計市場是否需要價格管制。在和平時期,價格管制一般出現在事關國計民生且具有壟斷經營特點的行業,如鐵路、民航、電訊、電力、自來水等行業就需要實施價格管制,我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之所以對這5類商品或服務實施價格管制,主要的原因是它們具有非同一般的社會意義、經濟意義,不具有競爭性。但我國的獨立審計行業,無論是一般意義上的獨立審計,還是證券、期貨市場的特許審計,都不事關國家的經濟命脈,也不具有壟斷經營的特點,所以在我國審計市場并不具備價格管制所需要的社會經濟環境,嚴格地講,并不需要進行價格管制,我國的審計市場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49,在這一市場中,審計師與其客戶可以進行充分的討價還價,審計公費的多少完全可以是獨立審計信息供求雙方公平交易的結果,只要審計公費中不包括相機收費,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公費談判)符合審計準則與相關法規的要求,審計公費的多少,都是可以接受。這是我國審計市場不需要嚴格的價格管制的理由之一。理由之二,價格管制部門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而難以制定出合理的價格標準,容易使價格管制失靈。管制部門若要進行價格管制就必須以相關成本為基礎,審計成本是審計師的私人信息,且不同的事務所、不同的審計業務與不同時期的審計的成本是各不相同的,當管制機構向事務所詢問起審計成本及影響因素與影響程度時,事務所一般會在審計成本匯報中巧妙地增加“水分”,以便獲得更高的審計收費標準,增加自己與客戶討價還價的力量,這樣管制部門制訂的審計收費標準一般會過高。如果價格管制部門在定價時,想當然,其制定的收費標準有時也可能過低。如果制訂的審計收費標準過高,就會增加客戶的審計費用,不利于增加社會福利;如果制訂的審計收費標準過低,甚至低于大多數事務所審計項目的變動成本的話,事務所就會省略一些必要的審計程序,使獨立審計質量低劣,甚至使獨立審計徒有虛名,或者成為欺騙社會公眾的管理當局的“同謀犯”,最終將獨立審計事業送進“墳墓”。理由之三,對審計收費實施價格管制并不能實現管制機構進行管制的初衷。眾所周知,管制機構制訂最高審計收費限價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企業審計費用。制訂最低收費標準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事務所為了爭奪客戶、競相壓價而導致審計質量低劣。假定管制機構有能力制訂出合適的審計收費標準,且這一標準也能在管制機構的維護下得以貫徹執行的話,那么審計師就一定會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嗎?我國的獨立審計從恢復至今,一直由各地方政府制訂指導價進行管制,從我們獲得的資料看,絕大部分的審計收費的實際數遠遠地低于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這在向我們表明,各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也許過高了,也許是過度競爭逼迫審計師做出的無奈選擇。無論怎樣解釋,有一點是再明白不過的了,那就是,政府部門很難制訂出合適的審計收費標準。綜上所述,理論上,審計市場不需要、也很難搞好嚴格意義上的價格管制,但是,在我國現有審計市場上還不存在真正地自覺地需要高質量審計信息的利益主體、審計師聲譽機制作用微弱、管制機構對審計質量管理還不很得力的情況下,不能完全取消對事務所的價格管制,否則,我國審計市場將出現較嚴重的“漫天降價”、審計質量更低的情況,作為一種過渡辦法,審計市場還需要一段時間的、一定程度的價格管制,只是這種價格管制是低價管制而不是高價管制而已。現階段,我國獨立審計管制的重點在質量而不在價格,低價管制可以為提高審計質量提供一定的經濟基礎,防止過度競爭帶來的諸多經濟后果。雖然高價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企業節約審計費用,但是它卻為過度競爭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為發揮審計師聲譽機制的作用設置了制度障礙。盡管如此,但低價管制依然不符合審計市場的基本特征,在條件成熟時,必定要取消。我們主張確保獨立審計質量前提下的價格競爭。我們的上述觀點得到了問卷調查統計結果的佐證。在表6-3中,我們發現,超過56%的人反對“只要按審計準則行事,價格競爭應該不受限制”,從反面肯定了“過渡時期需要一定程度的價格管制”。雖然有超過75%的人認為“我國現階段審計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是價格競爭”,但是,依然有超過86%的人認為“事務所價格競爭的前提是符合審計程序、確保審計質量”,有超過64%的人認為“審計管制機構管制的重點是審計的質量而不是要價”,有92%以上的人堅信“未來審計市場的競爭是質量的競爭、人才的競爭”、有超過82%的人預期“競爭最終將有利于形成名牌事務所、大規模事務所”,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高價管制是不合適的”。本章主要參考文獻LDeAngelo, Auditor independence,“low-balling”, and disclosure regulation,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Aug.),1981:183199.Chan(2001)Charles & Martin(1997)36Securities Act Release No.335896.37AICPA, The commission on auditors responsibilities: report,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1978. 39AAArens & JLoebecke, Auditing: an integrated approach, Sixth edition, Prentice Hall,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1997:100.40RDye, Information motivated auditor replacement,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4), 1991:347374.41ACraswell & JFrancis, Pricing initial audit engagements, a test of competing theories, Accounting Review (April),1999:201216.王善平,獨立審計權責結構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打印稿,2004:19119244SAnanth, AGFerdinand, GLStephen, Litigation risk and audit fees: evidence from UK firms cross-listed on US market,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36),2002: 91115.45DASimunic,The price of audit services: theory and evidence,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Spring), 1980:161190.JAFrancis, The effec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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