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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模擬法庭教學目的 1、增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 2、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發揮學生的能動性。 3、探索“法律基礎課”的新的教學方法。 4、幫助學生加深對庭審的全過程尤其是對庭審程序的了解。 5、培養學生法律意識,幫助學生養成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的習慣 。教學重點 模擬法庭方案的策劃及實施效果的評估。教學難點 1、本課對學生綜合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有較高的要求。 2、教師需對整個過程進行全面把握和有效控制。一、前期準備和策劃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確立優秀的策劃方案是上好本課的關鍵,教師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對本課的前期準備和策劃高度重視,全程掌控。(一)、前期準備1、2008年4月初,在課堂,用3-5分鐘簡單介紹本課基本構想,動員全體學生積極參與,并為上好本課獻言獻策。 2、4月中旬,建立以班長擔任組長,包括團支書、學習委員、課代表和部分骨干成員參加的籌備小組,各班開始醞釀活動課策劃方案。 3、4月下旬,在啟德樓A215召開籌備小組組長會議,教師對各班已送交的策劃案提出修改意見。4、5月初,確定策劃方案,組織同學研究案情,收集資料。5、5月中旬,進行預演,教師有選擇的參加部分班級的預演,籌備小組組長及時向教師通報預演情況,教師提出整改意見。(二)、關于策劃方案1、案例的選擇。可選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經濟糾紛案件,鼓勵學生選擇有關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尤其是有利于學生增強法律意識,養成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的習慣的案例 。2、學生應對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庭審制度、庭審程序作深入了解,教師應指導同學對所講過的上述法律知識進行系統復習,鼓勵同學查閱相關資料。3、在策劃方案中必須確立主要角色的扮演者,并有較詳細地庭審過程的相關資料。二、活動課的實施 教師在組織教學中應注意把握兩點,一是要堅持以學生為活動主體,切忌越助代鮑,而影響學生能動性的發揮;二是要堅持對活動課的掌控,對在庭審辯論中學生可能出現的情緒失控要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對背離四項基本原則,有損法律尊嚴及學院聲譽的言論必須及時制止。 教師的另一項重要的工作是對學生的表現進行打分,在充分肯定學生的基礎上重點指出活動課上學生對法律知識理解和掌握上暴露的問題,如果時間允許,最好作現場點評。 每堂課設立最佳表現獎,優秀獎3-5名,計入學生的平時成績。三、活動課實施效果的評估。根據事先確立的評估標準對各班活動課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綜合各班表現,對整個活動課作出總結,總結既要寫出有成功的經驗又要找出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各出改進措施。措施中既要有有關活動課組織方面的更應該突出在對教學上的改進上。附錄:資料1 庭審過程開庭準備書記員:請旁聽人員保持肅靜。下面宣布法庭紀律:1、 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審判區;3、 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4、 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發言,提問;5、 請關閉一切通訊工具;6、 對于違反法庭紀律規則的人,審判人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款、拘留;7、 對哄鬧、沖擊法庭、妨礙審判人員審判等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紀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書記員:傳雙方當事人到庭,請雙方當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紀律:(內容同上)書記員: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的規定,查明雙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合議庭人員入庭,就坐)審判長:(審判員坐下后)全體請坐書記員:(不坐)報告審判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可以開庭。(審判長點頭示意書記員就坐)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原():我叫,族,年月日生,現在家住市 路號。審判長: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原(代理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被():我叫,族,年月日生,現在家住市 路號。審判長: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宣讀授權委托書)被(代理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審判長:原告對被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原: 沒有異議審判長:被告對原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被: 沒有異議審判長:原告、被告及雙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的內容與向本院提交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及委托書相一致,雙方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資格合法有效,準許參加訴訟。開庭審理審判長:現在宣布開庭(敲法槌)。青島市開發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糾紛一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由審判長,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提出證據的權利;對爭議的事實享有法庭辯論的權利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進行反駁的權利;雙方均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承擔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聽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如實陳述事實。自覺履行發生效力的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審判長:上述權利和義務原告是否聽清?原: 聽清楚了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被: 聽清楚了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原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回避申請?原: 不申請審判長:被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申請回避?被: 不申請法庭調查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應當圍繞訴訟請求、爭議事實等與本案有直接聯系的內容進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讀起訴書。(宣讀起訴書)原(代理律師):審判長:現在由被告進行答辯。被(代理律師): 審判長:開庭前,依照法律規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機構已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已進行庭前交換,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是否收到?原: 收到。審判長:被告提交的證據原告是否收到?被: 收到。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質證,在質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所載明的序號說明證據名稱,來源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候,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原: 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審判長:被告方對這些證據有無異議,如有異議,請直接說明質證意見。 被: 有異議。對于證據一;對于證據二的質證意見,被告認為;對于證據三的質證意見,被告認為;對于證據四、五、六、七的質證意見。完畢審判長:下面由被告按照證據清單載明的序號出示證據,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由原告進行質證。被: 沒有物證,但我方向法庭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審判長:下面通知本案證人到庭作證。(交通知,法警傳喚證人)證 人:我叫男 ,年齡 ,民族 ,職業及工作單位.與本案當事人關系:沒有。 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愿負法律責任。審判長:你作為知道本案事實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義務出庭作證,并就你所知道的情況,向法庭如實陳述。你作為證人有權閱讀證言筆錄,并可以對本案無關的詢問,拒絕回答,同時,你有義務如實作證,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對此,你是否聽清?證人: 聽清了。審判長:現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證言。證人: 審判長:原告對證人的證詞有無異議?有無提問?原: 證人:審判長:被告對證人的證詞有無異議?有無提問?被: 有異議。請問?證人:審判長:下面由審判員對你提幾個問題,你必須如實回答。審判員:?證人:審判長:證人,你的作證結束,請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閉庭后閱讀證詞簽字。合議庭簡短合議 (停頓幾分鐘)審判長:鑒于庭審前,已進行證據交換、聽證,雙方當事人已表示在舉證期限內證據提交終結,現根據庭審調查對下列證據予以認證:證據1:,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8:證人關于案件事實經過的證言。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的證據2,本庭經調查后認為此證據是辦案派出所對被告進行詢問調查的原始反映,辦案民警與當事人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此份證據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映證,并形成證據鏈。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法庭辯論審判長:法庭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應緊密圍繞本案爭議事實進行,不得進行與本案無關的發言,不準使用侮辱、誹謗、人身攻擊的語言,在辯論時不得重復發表意見,包括不再重復事實、不再重復證據以及質證意見。現在合議庭根據庭審質證和庭審調查已查明的事實,確定法庭辯論時雙方當事人應圍繞下列爭議焦點進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三、被告應否承擔原告的損失,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原告方有無異議?原: 沒有異議審判長:被告方有無異議?被: 沒有異議審判長:下面讓我們圍繞爭論焦點進行辯論,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原: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審判長:現在由被告發表辯論意見被:審判長:下面雙方互相辯論,本庭提醒你們,辯論不得超過五分鐘,請注意時間。原: 審判長:被告方發表你們的辯論意見。被:當事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圍繞爭議事實,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無新的辯論,辯論結束。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在最后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確的表明對于本案的處理意見和各自是否堅持訴訟主張的意愿。首先,由原告發表你方的最后陳述意見。原:審判長:下面由被告發表最后陳述意見。 被 告:請法庭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還我一個公道。完畢。調解審判長:下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判決前能夠進行調解的,應當進行調解,在法庭調解過程中,雙方應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協商解決。原告是否要求調解?原:要求調解。審判長:你方有何具體調解意見?原:審判長: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調解要求及方案?被: 不同意審判長:由于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協議,合議庭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對本案休庭10分鐘進行評議,請雙方當事人查閱庭審筆錄,并且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如果認為庭審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征得書記員許可后,可以申請另頁補正。 下面宣布休庭。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宣判:資料2 精選案例:1、自己代理與欺詐行為案件羅某于1995年購買了一臺攝像機,價值12000元。1997年3月,羅某打算去美國發展,臨行前,把家中一切東西托好友王某照管。10月,羅某寫信給王某詢問是否有人想買那臺舊攝像機,如果有人想買,請王某代辦一切事宜,價格不得低于9000元人民幣。王某不久回信,說劉某想買,但發現攝像機機身有裂紋,須把價格降低一些。羅某回信指出:出國前清點家具時,記得攝象機并無裂紋。如確有裂紋,可在5000元以上出售。王某回信說,已按5000元成交,錢已按羅某的名義存入銀行,待他回國后交給他。1998年3月羅某回國,一次去王某家玩,無意中發現自己的攝像機在王某家中,而且機身未有裂紋。經過再三追問,王某交代了據為己有的事實經過。羅某十分生氣,要求王某補交5000元。王某拒絕,雙方訴至法庭。本案分析:(1)本案王某的行為經羅某授權,其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且是以羅某的名義處理其財產。(代理、代理人、代理行為與被代理人)(2)王某并未與第三人交易,而是自己與被代理人交易,在民法上稱為“自己代理”。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利益直接對立,代理人往往濫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代理行為是無效。(3)王某故意欺騙羅某,稱攝像機機身有裂紋,從而迫使羅某大幅削價,王某趁機低價購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欺詐行為。王某因欺詐取得羅某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無效。 結論: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羅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攝像機,或者補齊差價。2、債券訴訟時效案件10年前,曾某向劉某借了2000元錢用于購置摩托車,雙方立有借款字據,但未約定還款日期。礙于情面,曾某感到不好意思提還款之事,劉某一直未歸還借款。今年秋天,曾某向劉某提出還錢一事。劉某卻說:“你那筆錢早過了兩年的時效了”,并拒絕歸還,更不用說付利息了。 法例分析: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隨時可以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事實上,債的關系成立并不當然引起侵害事實的發生,只有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才既能從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是否被侵害,又能從客觀上證實債務人是否愿意履行義務,是否有侵害事實發生。結論:曾某與劉某的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曾某提出還錢時起計算,時效為2年。在兩年內曾某的債權仍受法律保護。他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2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3、財產繼承案件趙英杰和父親帶著12歲的兒子趙偉進山打獵,不幸遭到雪崩,三人全部遇難。聞此訊,趙英杰的妻子李香當即悲痛而死。趙英杰的母親和岳父料理完四人的喪事后,為爭奪趙英杰等人遺產發生了糾紛。趙英杰的母親以所有的財產均為她家的為由,要求繼承全部的遺產。而趙英杰的岳父,李香的父親認為其有權繼承自己女兒的遺產。雙方爭執不下,趙英杰的岳父帶了兒子等人將電視機、冰箱和一些家具強行搶走。 趙英杰的母親以其搶劫公民財物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經調查查證,趙英杰的父親有遺產價值1.2萬元,趙英杰及妻子李香和兒子共有遺產價值2萬元,其中兒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贈與2000元。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的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的,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結論:1趙英杰父親:12000萬元:趙英杰的母親:6000元;趙英杰:6000元2趙英杰:(2萬元-2000元)/2+6000元/2=12000元趙英杰的母親4000兒子趙偉4000 妻子李香4000;3兒子趙偉:2000元+4000元=6000元妻子李香60004妻子李香:(2萬元-2000元)/2+4000+6000+6000元/2=22000元5趙英杰的岳父2.2萬元 4、民事賠償案件林某是三樓住戶,因為害怕花盆被風吹落砸傷行人,便將花盆擺在陽臺磚砌欄桿內側的非常牢固的花架上。一天,林某七歲的兒子林與鄰居王某六歲的兒子王在林家陽臺上玩,王為登高放紙飛機,不聽林的勸阻,將花架上的一盆花搬到磚砌欄桿上,然后踩著花架上空出的地方向上爬。不料,一只手卻將欄桿上的花盆碰掉,正好砸在樓下路過的行人文某身上,造成顱骨凹陷性骨折,共花去醫療費2500元。文某先后找王某和林某賠償損失,卻遭拒絕。案例分析: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責任實行推定過錯原則,即從無民事行為能力致人損害的事實中,推定其監護人有未盡監護職責的過錯,監護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即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監護義務,就應當對被監護人的致害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致害原因是王的登高行為,而王只有六歲,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人,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及其影響,不能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因此,王在陽臺上登高碰落花盆,致人損害,其監護人王某難脫監護不周之責。林某因怕花盆墜落傷人,而采取了安全措施,林某完全可以證明無過錯,對于文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文某所受損失,應由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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