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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11、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活動,即國家的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貪污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分子的活動。廣義(法院審判、公訴機關的起訴和偵查機關的偵查等活動的總稱)2、 刑事訴訟歷史類型:是以某種標準為依據(jù),對歷史上存在過的和現(xiàn)代的刑事訴訟所作的劃分或分類。3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4、訴訟參與人:是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5、當事人:是在訴訟中處于追訴(原告)或被追訴的地位,執(zhí)行控訴(起訴)或辯護(答辯)職能,并同案件事實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6、自訴人:是指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通常也就是該案件被害人。7、 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8、犯罪嫌疑人:是偵查起訴階段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9被告人:即被有起訴權的公民個人或機關指控犯有某種罪行,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10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其因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方。11、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對犯罪行為贊成的物質(zhì)損失依法負有賠償責任并被司法機關傳喚應訴的一方當事人。12、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13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的人。(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有責任機關團體代表。)14、訴訟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參加訴訟的人。15、證人:是直接利害沖突雙方以外的向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16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聘請或指定后憑借自己的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的某個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17翻譯人員:是受司法機關聘請或指定在訴訟中從事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的訴訟參與人。18 辯護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參加訴訟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律師、親友、監(jiān)護人等)19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進行刑事訴訟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或基本行為規(guī)范。20、偵查權:是搜集證據(jù),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分子和采用強制性措施的權力。21審判權:是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權力。22 檢察權:對法律的執(zhí)行與遵守進行專門監(jiān)督的權力。23審判公開: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24兩審終審制:是一個案件最多經(jīng)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25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jīng)法院依法做出的確定判決或生效判決宣告有罪前,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26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申辯和辯解,說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認為應當減輕、從輕、免除處罰,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27、管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nèi)部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權限范圍的劃分。28、立案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9、審判管轄: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nèi)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30級別管轄: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31、地區(qū)管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32 專門管轄:是專門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間及專門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33回避:規(guī)定同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等人員不得參與處理西安的一項訴訟制度。34 自行回避: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等人員,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認為自己不應當參與本案的處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35、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承辦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等人員,有依法應當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36 指令回避:是具有法定應當回避情形的人員本人并未自動提出回避要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請要求回避,有權決定回避的個人和組織發(fā)覺后,也應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應否回避的決定。37、辯護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他們的犯罪事實,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進行辯護,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制度。38 證據(jù):是指偵查、檢察、審判等人員依法收集和查對核實的,同刑事案件有關并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39 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物資痕跡。(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40、書證:是指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nèi)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載體。41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直接或間接感受到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某些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42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43 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承認犯有某種罪行所作的交待。44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提出的否認犯罪或反駁控訴的申辯和解釋。45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受司法機關的指定或聘請,就案件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鑒定后制作的書面意見。46、視聽資料:是指儲存在磁帶等物質(zhì)載體中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音響、圖像資料。47、直接證據(jù):是指凡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jù)48、間接證據(jù):是指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jù)聯(lián)系起來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jù)。49 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的一種審訊方式。50、證明責任:是指對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節(jié)輕重,應由誰提出證據(jù)并加以證實的責任。51證明對象:是指必須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的范圍。52 威脅:是指以使被訊人或被詢問人的個人利益受到某種損害相恫嚇,迫使其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進行陳述。53 引誘:是指以滿足被 訊人或被詢問人的某種個人利益為誘餌,使其按照辦案人員的愿望進行陳述。54欺騙:是指用編造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的方法,對被訊人或被詢問人進行誘惑或者施加壓力,以使其按照辦案人員的愿望進行陳述。55審查判斷證據(jù):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對收集的證據(jù)進行分析研究,鑒別證據(jù)的真?zhèn)危_定證據(jù)的證明力并依據(jù)查證屬實的證據(jù)對整個案件的事實作出結論的活動。56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強行剝奪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57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方法。58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59監(jiān)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未經(jīng)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jiān)視的一種方法。60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最嚴厲的方法。61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輸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62 羈押:是指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拘留、逮捕后關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規(guī)定的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63附帶民事訴訟:就是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問題的活動。64 期間:是指法律對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時間期限上的要求。是司法機關或訴訟參與人完成某些訴訟行為應當遵守的法定期限。65 羈押期限:是指將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監(jiān)管,靈活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期限。66送達:是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和手續(xù),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67 直接送達:是指將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送達交給收件人本人。68間接送達:是指將訴訟文件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69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jīng)送達。70 委托送達: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7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作為一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72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主動向司法機關告發(fā)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73舉報: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個人或單位,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義務或者責任心,而主動向司法機關反映犯罪情況的行為。74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軍隊保衛(wèi)部門等依法進行的專門調(diào)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75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或人身等親臨查看,了解與檢驗,以發(fā)現(xiàn)和固定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訴訟活動,是獲取第一手證據(jù)材料的一個重要途徑。76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對有關的人身、處所、物品等進行的搜索和檢查。77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人員在勘驗搜查中,對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種偵查措施。78鑒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科學鑒別的一種方法。79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緝拿歸案的一種偵查措施。80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經(jīng)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獲得了充分、確實的證據(jù),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查獲,認為案件事實已經(jīng)查清,可以對案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的結論時,即可終結偵查工作。81公訴:是指有公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向審判機關提起刑事訴訟,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項訴訟活動。82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83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84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 ,經(jīng)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以及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種決定。85出庭支持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法院開庭審判公訴案件時,派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動。86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是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合稱。87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采取開庭的形式在控辯雙方的參加下,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進行全面的調(diào)查核對,并聽取訴訟雙方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意見。88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以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為準繩,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某些程序問題作出處理決定。89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庭組織形式。(獨任庭和合議庭)90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制度。其審判組織形式稱為獨任庭。91 合議制:是指由審判人員數(shù)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制度。92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等。93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94法庭審判:95法庭調(diào)查:是指法庭在開庭階段結束后,通過公訴人舉證,辯護人質(zhì)證,以及辯護人提出證據(jù),公訴人進行質(zhì)詢等方式,方法,當庭全面審查證據(jù)和查明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活動。96 法庭辯論:是在審判長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就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當庭發(fā)表意見,并可以互相進行辯論和反駁的活動。97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出現(xiàn)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情形,而決定中止審理。98評議: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對法庭審理情況進行討論,根據(jù)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解決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等實體問題,并對案件作出判決的訴訟活動。99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解決案件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也就是對被告人是否定罪處刑的決定。100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解決訴訟程序和部分褓問題所作的一種決定。101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02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某些案件進行審判時所采用的,比第一審普通程序簡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總稱。103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的抗訴,對于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的方式方法和應遵循的順序等。104上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105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nèi)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106書面審理:是指不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等到庭,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只根據(jù)第一審法院上報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議庭便進行評議并作出裁定的審理方式。107調(diào)查訊問式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書面材料的基礎上,提審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必要的調(diào)查核對,在查明事實核實證據(jù)后,經(jīng)合議庭評議,進行裁決,不再開庭審判的一種審理方式。108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所應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109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予以提出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方式方法和應遵循的順序等。110 提審: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某案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不適宜,依法提歸自己審判。111執(zhí)行: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將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刑罰等內(nèi)容付諸實施,以及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特定問題而進行的活動。112監(jiān)外執(zhí)行:是指對本應在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機關內(nèi)執(zhí)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種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將其暫時放在監(jiān)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執(zhí)行制度。113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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