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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病歷所有權歸屬 論病歷所有權歸屬 【摘要】本文從病歷的概念、特征,國外對病歷所有權的相關規定,病歷所有權的理論歸屬等方面來闡述筆者對病歷所有權的觀點,即病歷應當歸醫療機構所有。【關鍵詞】病歷;病歷所有權;所有權歸屬【中圖分類號】 d913【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1007 9297(2006)03-0199-03 病歷作為患者的就醫文字 “ 檔案 ” ,是集醫療、教學、科研三位于一體的寶貴資源,是醫院提供和完成醫療保健服務的記錄以及實現患者權利的具體反映。由于其在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和處理中的重要作用,病歷的所有權歸屬 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對于病歷所有權的歸屬,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人們始終沒有達成共識本文將闡述筆者對病歷所有權觀點,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一、病歷的概念及特征 (一 )病歷的概念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 (急 )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門 (急 )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 )、病歷記錄、化驗單 (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歷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 (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 (治療 )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或死亡記錄 )、病程記錄 (含搶救記錄 )、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病案,是指當病例被醫療單位歸檔以后成為病案。在病歷使用上,可以以記載內容“ 是否需經醫務人員憑借專業知識判斷制作 ” 為標準,將病歷分為客觀病歷資料和主觀病歷資料。 1客觀病歷資料例如體溫單、 x 線片、血液生化檢驗數據等,系由醫療人員以儀器制作而成,其個人主觀成分的因素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權 即閱覽權及獲得復印件的權利。 2主觀病 歷資料,例如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對象為患者之病情,但該項信息的完成為醫師憑借專業知識、經驗,依據主觀認識判斷的結果,是制作者精神層面智能的結晶且不同的醫師可能得出不同的診斷這部分資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 )病歷的特征 1病歷是一種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謂特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獨立的特性或者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病歷是特定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的特定記錄因此病歷是典型的特定物,且對醫院、醫務人員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價值。病歷的特定性,決定 了其具有獨一無二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滅失,沒有替代品。 2病歷還是一種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以住院病歷為例可由一系列主觀和客觀的記錄組成雖然一份完整的病歷包含多個部分但從醫學意義上看,無論離開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將失去存在的意義都將無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療過程。從訴訟法的角度看,病歷是訴訟法上的證據,是書證、物證的一種,病歷的完整與否直接影響到其證明力的大小所以在醫療管理活動中十分強調病歷的完整性。二、國外對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 )美國的概況據文獻報道,美國在 1974 年制定了聯邦隱私【作者簡介】古津 賢 (1963 一 ),男,天津人,法學碩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醫事法學、誤診學。 te1: +86-22 23542694; e-mail:gjxtijmu edu cn 200 法,醫療機構據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規定。 1985 年又頒布了包括病案請求權內容的統一醫療信息法,至此從法律上保證了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案出示的請求權。現在美國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證了患者請求病案出示的權利。患者相應的請求權,可被看做是患者的 “ 病案所有權 ” ,該項權利通常可分為 3 種,即接觸或得到有關信息復制件的權利、要求某種 信息被改正的權利以及保密權利等,法律中規定了對患者信息權利侵犯的懲罰措施。而在仍延續著傳統的 “ 病案應為保管病案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所有 ” 的一些州,醫療服務提供者沒有泄露、出售、銷毀、改變或讓其他任何人接觸病歷的權利,其只是病案的擁有者,不能對病案行使完全的支配權,因此事實上僅僅授予了醫療服務提供者有限的權利,而強化的是他們保管病案的責任。在美國 ,病案的所有權正逐漸過渡到醫患雙方共同所有,醫療機構擁有病案的保管責任。病案作為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早有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其使用必須得到患者同意,除非 有提供病案的法律義務,如傳喚或法庭命令。 ( 7-)日本的概況 1998 年 3 月,日本就情報公開法案提請國會審議,于 1998 年 6 月公布實行。這項法律的實施,使日本醫療信息 f 病案 )的出示進入了法制化軌道,它規定了醫療信息包括診療記錄、護理記錄、處方、醫囑、轉診介紹信等,其提供的對象是患者及其家屬等。在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f 家屬、律師等 )提出請求時,醫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 (包括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它的責任是負責保護患者的隱私和秘密。在實際接受提供醫療信息的請求時,應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以書面形式向醫院院長提出申請后,由醫院負責提供相應的病案 f 醫療信息 ),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閱覽也可復印。該項法律規定,病歷的書寫應該按標準格式進行,要有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保存。 (三 )歐盟的概況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出發,歐盟在1995 年 lo 月的歐洲議會上批準了個人數據保護規定,就有關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作了相關規定,其重要的一點是個人信息 (包括所有醫療信息 )屬個人所有,該項法規明文規定患者在支付了合理的費用后,就能夠要求有關機構復印其掌握的該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本人同意并授權的情況下,其他組織 和個人才有權進行收集和處理。除統一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定外,歐盟一些國家還對病案的所有權做了明確的規定 丹麥 1998年法律與醫學雜志 2006年第 l3卷 (第 3期 )的患者權利法案中規定:病案所包含的資料是患者隱私的一部分,沒有患者允許不得使用。當然醫療機構 “ 有法律的提供資料責任 ” ,“ 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患者利益 ” 或 “ 當不知道患者身份,只將病案用統計、科研或教學 ” 時,使用病案可不必征得患者同意。在英國,當需要透露病案資料時,必須辦理嚴格的手續,如必須注明索取病案的單位,使用的目的,被透露資料的范圍、性質、患 者名字、被授權人的 簽名及日期等,否則視為侵犯患者隱私權。三、我國有關病歷所有權歸屬的觀點 (一 )病歷所有權歸患者所有支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醫院的病歷管理工作主要是為醫院本身的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服務的,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例如,醫生為了總結經驗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很方便地、無任何代價地使用患者的所有病歷資料,但患者卻一無所知。而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無法獲得病歷原始資料,不能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由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資料,另一方如何相信原始資料不被偽造或篡改呢 ?據此,他們認為病歷 所有權應歸患者所有。且患者在掛號時,醫院實際上已經收取病歷制作的工本費,患者通過買賣合同而 “ 購買 ” 了病歷的所有權。 (二 )病歷所有權歸醫患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紙張、油墨等物質部分和患者的病情等資訊部分組成了病歷的法律結構。病歷的物質部分應屬于醫院所有,而病歷的資訊部分,則屬于患者及其家屬所有。由于病歷的物質與資訊部分不可分割,醫院固然擁有病歷物質部分的所有權,但在物質部分中有患者資訊存在,資訊屬于患者隱私范圍,故醫院不得非法泄露病歷內容。他們認為應將病歷使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科研和統計資料之用,因其學術 性較強,可不必向患者及家屬提供:另一部分為患者檢查、治療、診斷等資料,可留在醫院內,當患者需要時,可提供給患者復印,以利于今后的醫療。 (三 )病歷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持此觀點的學者主張: 1991 年衛生部發布實施的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第l6 條規定, “ 住院及門診病歷和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登記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圖紙、 x 線片等 ” 屬于醫藥衛生檔案,應歸檔并 “ 單獨存放保管 ” 。據此,部分人認為,病歷作為醫藥衛生檔案,是 “ 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寶貴的資源 ” 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所有權人區別于其他物權人法律與 醫學雜志 2006 年第 l3 卷 (第3 期 )的一個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對物的最終處分權。醫院承擔收集、保管病歷的義務,享有合理利用病歷的權利,它在整個與病歷有關的物權法律關系中,只是占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但并非所有權人。而作為患者,享有的只是對病歷的用益物權,如將病歷作為再次入院時診療的參考、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等。因此,醫療機構和患者都不是病歷所有權人,由于病歷屬于國家檔案,其最終處分權在國家,也就是說,國家才是病歷的所有權人。四、病歷所有權歸醫院所有筆者認為病歷歸患者或者國家所有都不可科學,病歷應歸醫療單位, 也就是醫院所有。 (一 )對病歷制作過程的分析在整個醫療過程中患者不僅要向醫院支付必要的費用,還要提供必要的個人信息資料,并積極配合相應的檢查與治療 (除非患者明確表示不同意 ),這些行為是患者來醫院實現其目的的代價,也是醫院完成患者需求而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表面上患者協助醫生完成了這些醫療文件,但其價值直接轉化運用在醫療服務的終極目標上 治愈疾病或減輕疾病所帶來的痛苦。病歷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個人信息作為描述和判斷對象,具有原創性特征,應視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病歷獨特之處就在于其所表現的思想和患者的個 人信息不可分割。但醫務人員不是簡單地重復患者的敘述,而是對包括圖像在內的一切有關信息都融入了他們的思想創作中這是著作權產生的根源。檢查、治療行為及記錄病歷是醫療服務的具體行為表現,不是患者來醫院的目的,記錄各種醫療信息,更不是患者和醫生的約定與要求。因此病歷這個特殊的信息載體及其產生的著作權應屬于醫院。病歷的制作者也是一個有機聯系的群體而不是單一的個人。首先是臨床一線醫務人員對病歷的制作此過程由醫生、護士參加,其職稱和職別多種多樣,有時甚至是數個醫療機構的人員參加 (如外院會診人員、實習或進修醫務人員 等 )。其次,在病歷的整理和歸類過程中,病歷管理人員也付出了相當的勞動。醫務人員的勞動是在醫療單位的組織和協調下參加的參加該勞動的人員是不特定的,而且該行為都是以醫療單位名義做出的,因此,創造病歷的醫療單位就是病歷的合法所有人 20l ( 二 )對病歷占有狀態的分析在大多數醫院,門診病歷都是交給患者本人帶走,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病歷所有權的轉移,只是病歷占有狀態的一種改變。 1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是勞動的主體,患者和疾病只是醫務人員勞動的對象,只是病歷資料和素材的提供者,正如畫家所畫的畫,畫家對畫享有絕 對的所有權,除非畫家與畫中人事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畫家對該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混淆病歷的所有權和患者的知情權。這兩種權利是不同性質的權利,適用不同的法律,前者是物權,后者為人身權。我國過去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關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 “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 ” , “ 患者所在單位、患者、家屬、事故當事人及其家屬不予調閱 ” ,這對病歷的復制、復印等作了嚴格的規定,使患者無法看到自己的病歷。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從而使患者產生了誤解。 鑒于病歷的所有權歸醫院擁有更具有實踐性和可操作性,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需要改進和完善,最終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會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保障。鑒于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為了使得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除了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明確界定醫患雙方的病歷所有權和使用權外,還必須制定嚴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以便相關人員在處理這方面的具體問題時,有法可依,不至于茫然無措。參考文獻【 1李國偉,林禹鴻關于病歷所有權和使用權初探法律與醫學雜志 2003, l0(2): 1001012劉宏渭,柳硯濤病歷檔案管理 與保護患者隱私權檔案學通訊, 2004, 4:69 7l3黃靜蘭病歷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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