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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框架目錄 1 概述 1.1 目的 1.2 指導思想 1.3 原則 1.4 適用范圍 1.5 釋義及修訂 1.6 定義 2 財務管理組織及崗位設置 2.1 財務管理及會計組織結構圖 集 團 總 經 理財 務 部 總 經 理財 務 分 析主 管財 務 管 理主 管預 算 控 制主 管資 金 管 理主 管融 資 主 管資 金 資 本主 管出 納 主 管稅 務 保 險主 管會 計 核 算主 管會 計 審 核主 管會 計 管 理主 管財 務 報 表主 管資 產 主 管 2.2 部門職能 財務會計機構職能 財務戰略規劃職能 負責與其他相關部門一起研究、策劃集團公司的財務戰略規劃,包括:中長期籌資策略、多元化投資戰略、稅務規劃等;負責和投資部門一起規劃集團公司資本運作方案;負責制定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與程序、財務管理制度與財務規范;負責制訂集團公司財務指標。 資金管理職 能 負責管理資金的來源、運用以及分配,重點強調現金頭寸的管理,控制公司資金的 流動性風險管理,同時也保證資金的盈利性與風險的權衡。 財務預算、計劃與分析職能 協調并組織集團公司各部門年度預算或相關預測的編制,并在其他部門的預算或相關預測的基礎上編制年度或預測。參與評議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大修理預算。參與公司融資、投資計劃的編制工作。定期、不定期撰寫財務分析報告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經營情況、預算指標完成情況及財務預警;對公司財務及經營提出建議;對公司融資、投資、利潤分配和股利分配提供財務意見。對預算完成情況 進行監督、分析、匯報。 會計核算、報告與財務信息披露職能 負責集團公司會計核算業務,包括保持會計記錄、準備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報表;負責收集財務信息,編制對外報送的財務信息披露。 財務監督與考核職能 按會計監督工作規范的要求進行會計監督管理。參與審核集團公司重大經濟合同的訂立,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對集團公司費用預算、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大修理及收支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公司財務部 下司 會計機構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資產管理職能 為保證公司實物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制訂或參 與協助相關部門共同制訂公司固定資產、備品配件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大修理預算制度、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工程審核制度、設備及工程驗收制度、設備內部調撥制度、固定資產報廢與處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備品配件預算制度、備品配件盤點制度、安全庫存量制度、備品配件驗收入庫制度、備品配件庫齡分析制度等。 其他綜合管理職能 負責提交并執行董事會利潤分配和股利分配方案; 負責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 負責保管有價證券;負責保管財務公章; 組織、協調公司各項外部檢查和審計工作,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期會計報表審閱、年度外匯年檢等; 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和社會購買力的報批手續; 負責建立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對委派財務主管人員提名和考核,提出聘任、調動和解聘建議; 負責公司的稅務相關工作,如稅務申報、與稅務局聯系等。 2.3 財務部崗位職權 2.3.1.財務部總經理 崗位使命 組織并負責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預算管理、會計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集團公司績效管理、投資管理、預算管理等重要經營問題的研究、分析、論證。 主要崗位職責 參加總經理辦公會,參與集團公司重大決策; 領導制訂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預算管理、內部審計監督及會 計核算制度,并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 組織集團公司的會計核算、內部審計、財務預算的編制和財務報表的匯總、審核;確保財務信息的準確、及時; 進行稅務規劃,審核制定公司內部的稅務安排使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減少公司稅收負擔; 組織對集團公司財務指標進行分析與評估,為公司的相關決策提供支持,并為規劃、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進行提供事實依據; 組織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的財務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組織制定集團公司資金運作與調配流程與規范,制定融、籌資方案并監督執行; 組織集團公司內部收費價格的調研、制定工作; 組織集團公司財務系 統的電算化發展規劃及管理工作; 對集團公司外匯申領,各類除社會保險外的其他保險進行審核; 與財政、稅務、銀行、審計等外部機構建立多樣的融資渠道,提高融資能力,確保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組織建立并保存集團公司財務檔案,并按公司及部門有關規定及時上繳檔案,以確保部門運行的有效和集團內知識、信息的共享; 制定和完善部門內部工作計劃、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財務預算等,確保部門工作有序、高效、協調、規范; 負責下屬主管的業績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和實際工作表現實施溝通、培訓、獎懲和工作調整,幫助其進行職業生涯設計 ,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中討論的事務具有建議權; 對集團本部財務人員和全資公司財務經理的人員招聘、辭退有主要建議權;考核、獎懲和晉升有決策權; 對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審計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有審核權; 對部門內的工作計劃和預算有審核權; 對財務管理事務,有權要求集團本部相關人員和外派管理人員予以配合; 對集團公司一定金額以下的現金支出有審批權;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支出有審核權; 對集團下屬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權融資、財務杠桿比例一定幅度以上變化有審批權。 2.3.2財務分析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財務分析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對集團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專門的分析測算,編寫財務狀況分析報告,上報季度、年度分析結果; 負責對集團公司的投資項目包括對外投資、對子公司(包括成員企業及參股公司)的投資及成員企業對外投資提供財務方面的分析意見,為制定集團公司投資規劃,新設、收購、合并、轉讓、撤銷子公司和投資項目以及子公司和投資項目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提供財務決策依據; 負責定期對成員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及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方案; 對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進行評標,對建設項目驗收提出建議。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報告有建議權; 各成員企業上報的財務分析報告有建議權; 在財務分析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3財務管理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預算等財務管理工作,以支持集團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修改、完善集團公司財務分析、財務預算等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文件; 負責組織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預算,監督審核集團公司和二級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協助規劃發展部對成員企業、直屬單位進行經營績效 管理;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成本核算,并提出成本管理建議; 負責組織進行集團公司財務分析,為集團公司重大財務決策提供依據; 負責建立健全對子公司的財務分析制度,指導子公司進行財務分析工作,對財務分析中暴露的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和檢查,并將有關結論和意見向集團領導進行報告; 負責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的價格、收費工作;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的財務可行性研究和財務收益分析。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建議權;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和財務預算有主要建議權; 對集團本部及各成員企業上報的財務分析有審核權; 對集 團本部及各成員企業上報的財務預算有審核權; 在財務分析、預算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4預算控制主管 崗位使命 承辦集團公司的財務預算工作;參與集團公司內部收費價格的調研、定價。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財務預算的規程及制度,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建議; 負責集團公司財務預算編制、匯總; 負責監督、指導成員企業的預算編制工作; 負責對集團公司的財務預算落實和指標完成狀況進行跟蹤,評價和分析,進行專題調研和檢查,向集團高層領導和成員企業提出預警信息和調整建議; 負責集團公司成本核 算; 負責對集團公司內部收費價格進行調研、并對收費價格提出建議。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本部各部門和成員企業上報的預算有建議權; 在預算、收費價格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配合。 2.3.5資金管理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的資金調配、計劃制訂及資金運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解釋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費用、現金、報銷規定; 負責編制集團公司內部資金報表; 負責為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統一開立賬戶,并實施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和結算; 負責根據相關法規,代表集團公司做好對成員企業貸款發放、貸款本金、 利息的催收和回收以及貸款項目跟蹤工作;根據國家政策,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辦理對成員企業的擔保以及項目跟蹤工作; 負責對各成員企業債務、擔保和抵押情況進行跟蹤、統計分析;對整個集團公司的債務、擔保和抵押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負責收集、研究國內外市場信息,對集團公司的資金調配、計劃制訂及資金運作提出建議; 負責具體實施集團公司資金運作方案; 負責通知收到各單位的賬款情況,答復各單位銀行賬務查詢 ; 負責執行國家及集團公司財會清算相關制度,管理集團公司資金清算日常工作和收付款業務的順利進行; 負責集團公司進行外匯申領 工作; 負責資金管理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資金管理的工作有建議權 在資金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6融資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債信維護工作,具體實施籌資方案。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具體實施融資及債信維護工作,收集、分析國內外金融市場主要籌資工具及各金融市場的情況,對集團公司融資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議; 負責根據集團公司融資計劃,具體實施人民幣資金和外幣資金籌集,保證日常還本付息正常進行,維持公司的債信; 負責維持與境外投資者、評級機構和境外 監管部門的聯系,做好評級接待工作; 負責聯系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并就重大變化對集團公司的影響提出建議; 負責融資業務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籌資方案有建議權; 在融資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工作配合。 2.3.7資金資本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的資金及融資管理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集團公司有關融資、資金管理和現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相關文件; 負責監督集團公司各成員企業及單位之間的資金劃轉和結算; 負責擬定資金運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以提高集團公司 資金周轉率; 負責研究和擬定資金清算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監督其認真落實執行,加強內部風險控制; 負責根據有關法規,對成員企業進行授信管理及債務監控; 負責了解國內外金融市場主要籌資工具及各金融市場的情況,通過比較不同方式、不同市場籌資的特點,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擬定集團公司融資方案; 負責指導成員企業關于外幣融資的方式、國家政策、公司政策,以及國家外匯其他政策的有關問題; 負責組織資金資本檔案的整理及歸檔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資金資本的管理工作有主要建議權; 在 融資、資金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8出納主管 崗位使命 承辦集團本部日常報銷,存取款等業務。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審核及辦理對外收、付款業務,及時催收各種欠款; 負責填制日常業務、銀行進賬單及存款日報表; 負責登記日常業務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核對賬單,編制銀行調節表; 負責集團本部日常報銷業務; 負責數據備份和磁盤清理。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配合;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不符合規定的單據,有權拒絕辦理。 2.3.9稅務保險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 團公司稅務、保險賬務及報表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 負責實施集團公司本部各種稅金的計算、繳納、清理、稅收返還等業務; 協助國家財政、稅務及其他機構對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會計、稅收工作的檢查; 負責向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稅務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整理、歸檔; 負責對各類(除社會保險外)保險進行核查、辦理相關程序; 負責對成員企業人員進行稅務業務培訓、技能提高等指導性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公司稅務保險工作有建議權; 在稅務保險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 合。 2.3.10會計核算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的會計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完善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 負責設置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會計科目; 負責集團本部報銷單據的制單及賬務處理; 負責會計核算檔案的整理、移交,和歸檔管理工作; 負責集團本部工資的計算,對集團本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進行核對收繳; 負責對成員企業人員核算業務培訓、技能提高等指導性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會計核算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及成員企業工作有建議權; 在其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11會計審核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公司會計審核工作,加強會計風險控制及管理。 主要崗位職責 參與集團本部和全資子公司的會計制度制定、修改、并貫徹執行; 負責審核憑證、登記總賬的具體工作; 負責聯系中介機構對集團公司進行會計咨詢,決算審計; 負責對集團本部按月進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會計報表的稽核; 負責對集團本部財務核算進行審核,保證會計明細賬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負責對集團本部財務報表進行審核,確保公司業務往來賬、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信息明晰、準確、完整; 負責對全資子公司會計審核業務進行指導。 主要管理 權限 對集團公司會計核算、會計報表等工作具有建議權 在會計審核業務范圍內,有權要求集團相關人員予以配合 2.3.12會計管理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會計、稅務管理工作 :確保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執行。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組織擬定集團公司會計及稅務管理制度; 負責組織編制、審核集團公司會計報表,全面、準確地披露集團公司財務信息; 負責根據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固定資產賬務管理工作; 負責擬定集團公司稅務規劃,使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減少公司稅收負擔,實施合并繳納所得稅的申報、清算和征收管理工作; 負責檢查成員 企業納稅情況及不良資產核銷狀況,督促其合法性和規范納稅;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財務系統的電算化發展規劃及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會計檔案整理、移交,和歸檔管理工作; 負責根據集團人力資源部保險及員工福利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及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會計、稅務等工作具有主要建議權; 在會計、稅務業務范圍內,有權要求集團相關人員予以配合。 2.3.13財務報表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財務報表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訂集團公司財務系統管理的規章制度,并貫徹執行; 負責根據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匯 總、合并編制集團公司各種財務報表及編報說明; 負責編制財政部匯總會計報表、集團對外年報工作,并向有關部門、單位報送會計報表及相關文件資料; 負責對集團公司財務系統進行應用維護,幫助解決應用中遇到的問題,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負責與外部單位技術人員的溝通、協調,保證系統安全、正常進行;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會計人員進行電算化培訓,以規范集團電算化操作; 負責對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負責對全資子公司人員財務報表業務培訓、技能提高等指導性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財務系統維護及使用中,有權要求相關部 門人員給予配合;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報表工作有建議權; 在財務報表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配合。 2.3.14資產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訂集團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及資產折舊政策;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遞延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及報表編制; 負責根據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實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作好資產評估及評估備案和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處置集團公司內的各項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 產); 負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內部調配、折舊、報廢的賬務處理,對集團公司工程預、決算進行核查;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的清產核資及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見; 負責對集團公司固定資產卡片、檔案進行管理;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匯編; 負責對集團公司國有資產年檢、變動、注銷手續進行核查并辦理產權登記; 負責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會計培訓、資產會計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有建議權;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的固定資產 管理有建議權; 在資產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4 會計人員管理(任職資格等) 2.4.1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2.4.1.1 會計機構設置要求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 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2.4.1.2 會計人員任職條件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否則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按照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 訓。 2.4.1.3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條件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4.2 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 領導人負責。 2.4.2.1 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2.4.2.2 總會計師的地位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 。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并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2.4.2.3 總會計師的職責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 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2.4.2.4 總會計師的權限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 不同意總會計師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 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 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 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2.4.2.5 任免與獎懲 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4.3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原則 2.4.3.1 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 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2.4.3.2 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4.3.3 有利于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2.4.4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集團公司、直屬單位、成員企業等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2.4.5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 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敬業愛崗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規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依法辦事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客觀公正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搞好服務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 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保守秘密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2.4.6 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4.6.1 交接前的準備工作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 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2.4.6.2 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 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 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專人監督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 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2.4.6.3 會計工 作臨時交接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責任。 2.4.6.3 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4.7 會計 人員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個組成部 分,是會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在職會計人員 。 2.4.7.1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級 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 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初級會計人員 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的會計人員。 2.4.7.2 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理論與實務; 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其他相關知識; 其他相關法規制度。 2.4.7.3 繼續教育的形式 培訓形式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自學形式 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2.4.7.4 繼續教育的時間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68 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20 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48 小時。 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72 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24 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48 小時。 2.4.7.5 財政部門對 繼續教育管理的規定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建立高級、中級、初 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制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予以記錄并加蓋繼續教育印章,同時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中記載。 會計人員接受培訓情況由培訓單位出具證明,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日期、累計培訓小時數等,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 會計人員自學情況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所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提供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有的自學形式需按有關規定折算自學小時后確 認。 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 連續 2 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 2 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證年檢,不得參加上一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其單位不得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連續 3 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 3 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 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決定。 被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會計人員和單位, 2 年內 (含 2 年 )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考試或評審、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如在 2 年后想重新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須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重新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考試 (評審 )或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2.4.7.6 組織與實 施 每年由人事部門組織安排; 財務部門具體實施; 各主管應保證會計人員參加后續教育的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 3 任免及授權 3.1 直屬單位、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任免 3.2 會計人員委派管理 會計委派制是財產所有者向所屬企事業單位統一委派會計人員,并對他們的任免、調遣、考核、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進行統一管理的一種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3.2.1 財務總監委派制 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選派,通過一定程序進入公司董事會,承擔監督國有資產營運、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審查會計報表等職責,對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行與總經理聯簽制度。 3.2.1.1 財務總監的資格 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熟悉經濟財務法規,嚴格遵守財務規章制度,敢于堅持原則,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較好的職業道德;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有財會、審計工作經驗; 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3.2.1.2 財務總監的職責 對派駐單位的財務事項實行預算時審核,執行中檢查,終結后跟蹤監督; 只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負稽核監督責任,不參與派駐單位的日常財務核算工作。 3.2.1.3 財務總監的職權 列席派駐單位有關財務工作會議; 監督派駐單位貫徹執行 國家、省、市有關財稅法律制度;監督檢查派駐單位日常財務運作、資金收支情況,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糾正或提出處理意見,重大問題向集團公司報告; 參與派駐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或修正,并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參與制訂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方案;監督派駐單位所辦經濟實體的資金運營及收益分配; 參與派駐單位的擬訂年度預算、決算,并提出審核意見; 監督派駐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的實施; 在派駐單位追加預算和申請每筆專項資金的報告時提出審核意見; 審核派駐單位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國有 資產占有產權登記、清產核資報告; 檢查派駐單位“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執行情況; 審核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收支實施的全過程; 參與派駐單位資產轉移、變賣、報廢的管理; 有權制止或糾正派駐單位對外支付亂攤派、亂贊助、亂投資 (集資 )、隨意劃撥資金的行為; 有權召集派駐單位的財務人員或領導對有關財務工作方面匯報、聽取意見及研究財務有關問題。 財務總監在派駐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單獨或與當事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派駐單位的財務報表、報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實性 ; 因玩忽職守,沒有及時向集團公司反映單位的情 況,造成了經濟損失的; 派駐單位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知情而不糾正、不上報的; 縱容或串通派駐單位而搞弄虛作假的; 因監管不力,造成派駐單位違反資金專款專用原則的; 違反組織紀律,違反保密規定的。 3.2.1.4 財務總監的管理 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與所在單位分離,以保證其實行會計監督的獨立性;集團公司對被委派的財務總監定期考核和輪崗。 3.2.1.5 派駐單位的責任 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3.2.1.6 派駐單位的義務 及時向 財務總監提供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為財務總監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派駐單位的負責人,主動與財務總監密切配合,促使本單位的財務部門支持財務總監履行職責,與財務總監共同履行預算時審核、執行中檢查和終結后追蹤監督的行為。 派駐單位的財務預決算及追加計劃、財務報告、專項支出等重大經濟活動要有財務總監的審核意見,有關財務會議要邀請財務總監參加。 派駐單位的財務人員,依法進行經濟核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信息,與財務總監緊密合作,發現單位在財務方面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財經制度的,應及時向財務總監報告,單位或個人不得 阻撓或干涉。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3.2.2 會計負責人委派制 會計負責人委派制的委派對象主要是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管理體制是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分職任免”的辦法,。 由集團公司財務部提出人選,報請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統一委派各公司財務負責人;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與派駐公司相分離,對委派人員的工資、獎勵、福利等由集團統一發放;組織關系、人事檔案、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專業職稱、后續教育、業績考評等由集團實行統一管理。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 ,對集團公司及高層管理當局負責,貫徹和實施集團內部規章制度與各項財務政策,對有損集團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全面承擔派駐公司的財務工作。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的財務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3.2.3 人事待遇關系 人事、檔案、供給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 誰委派、誰管理 ” 。 財務總監、 財務 負責人由 集團公司總經理 聘任、續聘或解聘,決定其應享有的工資薪金、福利待遇、獎金、榮譽等; 3.2.3 報告制度 為確保委派人員職責到位,充分發揮應有職能,派出的財務 人員 均應向其委派機構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地 向委派機構報告其職責履行情況。 財務總監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即時報告兩種。 定期報告應全面地報告任職單位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情況、財務 人員 職責的履行情況、派出單位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等; 重大事項即時報告則是指財務 人員 應及時地向委派機構報告任職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長期發展等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業務事項,如重要資產的處置、合并、收購、經營方向的重大調整等,以便將財務 人員 派駐單位在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處于嚴密、及時監控之下 , 及時預警、防患于未然。 3.2.4 任期與輪換 委派 財 務總監 、委派財務負責人 的任期一般為三年 , 任期屆滿后根據考核情況輪換。 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輪換制,在同一崗位上,會計核算員每四年輪換一次;主管財務人員以上職務的每三年輪換一次;出納員、材料管理員每輛年輪換一次。 3.2.5 任免與獎懲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主要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程序: 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理、副經理由集團總裁任免; 二級、三級主要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由本單位負責人提名,集團財務部考核并提出建議任免意見; 非法人單位,由集團財務部提出名單報 總裁同意后,集團人事部任免。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 3.3 重大經營決策審批制度 根據 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 ,關于“建立重大決策的責任制度。”等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3.4.1 重大經營決策的界定 本制度所稱重大經營決策指超過規定限額的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購置、籌資和融資 、各種損失、大額費用支出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和成員企業自身無法決定,必須由集團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3.4.2 重大經營決策的內容 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混合性投資(不論長期還是短期); 固定資產購置包括購買、新建、擴建、改建等; 籌資和融資指以增加負債、租賃等形式籌集資金; 各種損失包括投資損失、資產盤虧和報廢損失、壞賬損失; 費用支出指部包括工資、水電消耗等經常性、程序性支出的費用項目,如修理 費、業務費。 3.4.3 經營決策權限 3.4.3.1 全資單位的權限 全資單位指集團公司作為全額出資人設立的公司或企業,各單位具有下列規定限額內的權利,超過限額的項目,需報集團公司審批。 公安分局 單項費用開支在 20 萬元以下的項目; 酒店管理公司(不含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綜合保障部、運行保障部 單項支出在 30 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 單項低于 5 萬元的損失項目(不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單項費用開支在 50 萬元以下的項目; 單項融資租賃資產原值低于 30 萬元的項目; 年度累計低于 100 萬元的籌資(從集團內部)。 3.4.3.2 全資單位不具有權利 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報廢、從集團外部籌資、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和自身無法上決定,必須由集團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3.4.3.4 控股單位的權限 控股單位指集團公司作為主要出資人投資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 被控股企業擁有財產使用權,依法自主經營,并承擔集團公司投入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依法對其享有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管理者選擇權。 3.4.3.5 控股單位必須報批項目 超過規定限額的重大經營決策(標準及項目見附表); 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和自身無法上決定,必須由母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控股成員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審批項目表 類 別 審 批 內 容 審批機構 控股公司類型 需審批項目 對外投資 凈資產 2,000 萬元 100 萬元 股東會 2,000 萬元 凈資產 5,000 萬元 200 萬元 5,000 萬元 2 億元 500 萬元 固定資產購置 資產 1 億元 100 萬元 董事會 1 億元 5 億元 500 萬元 籌資和融資 籌融資后資產負債率 50%的項目 董事會 各種損失 資產 1 億元 50 萬元 董事會 1 億元 5 億元 300 萬元 費用支出 利潤預算 1,000 萬元 100 萬元 董事會 1,000 萬元 利潤預算 5,000 萬元 200 萬元 5,000 萬元 1 億元 500 萬元 3.4 財務收支審批權限 財務收支審批是指確定財務收支審批范圍、審批人員、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及其責任的制度。主要內容有: 3.4.1財務收支范圍 收入 指主業、附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小型租賃收入、無價包裝處理收入,資產變賣收入中,需要作價,處理的審批范圍。 支出 指現金、實物和需在財務會計中攤提、列支的各項費用審批范圍。 3.4.2財務收支審批人員 集團公司(包括下屬單位)具有財務審批職權的人是: 單位領導人 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任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 該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人員; 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 未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 會計機構負責人 指主管財務工作的經理、科長、主管或由財務負責人委托的副職。 3.4.3財務收支審批程序 包括經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等應當履行的手續及承擔的責任。 3.4.3.1 日常費用付款審批 預算內費用審批 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按審批后分解至各部門的預算額控制使用(包括年初下達的固定資產更新計劃、科學技術基金計劃)。 審批程序:經辦人填制報銷單 部門經理意見 會計審核 財務經理意見 總經理審批 出納處報銷(或領款) 預算外費用審批 特殊情況需開支的預算外費用 (包括呈批件 ),一次金額在 3,000 元,累計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下的。 報銷程序:經手人填制報銷單 部門經理意見 總經理審批 規劃部審核 財務部簽字 出納處報銷(或領款) 預算外支出每筆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不含 10 萬元)需報總裁審批,待拿到批文后,再按上述程序審批執行。 3.4.3.2 合同審批 集團公司機關 公司機關內部的各項合同的簽訂,不論金額大小,要經過規劃發展部、財務部審核,然后報總裁批準。 二級公司 二級公司的合同簽訂,由二級公 司自行審批,但單項合同金額 50 萬元以上的,報集團公司審批 .對特殊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權限可放至 100 萬元。 3.4.3.3 結算審批 材料、商品貨款結算憑材料、商品采購合同結算; 材料、商品先到后付款的,憑發貨方的發票和驗收人的驗收單,經主管人員(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可后,報財務經理、主管副總經理級人員聯簽并轉總經理審批后付款; 先付款后發貨的,由經辦人根據合同填制領款單,經部門經理同意,財務部經理、總經理聯簽批準后,財務部方可付款; 單項金額超過 50 萬元的,報總裁審批; 已銷商品的貨款結算,由采購員根據微機 統計數據填制結算單,經財務人員審核,由財務經理、業務經理聯簽并報總經理批準后,財務部憑據結算; 對付款金額較大的,由財務部派專人與業務人員同往結款。 3.4.3.4 工程費用審批 工程費用的審批實行項目責任制 ,由項目責任人全權負責,集團公司對大型開支進行監控。 工程項目正式批準后,日常工程費用開支程序: 經辦人填寫支款單 工程管理人員簽字 工程財務人員審核 項目負責人審批 單項金額超過 50 萬元的,報集團財務部審核,總裁批準。 3.4.3.5 重大損失審批 集團下屬二級公司的對外投資損失、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 的每次超過 20 萬元以上的損失,報集團規劃部、財務部審核,總裁批準方能列支。 3.4.3.6 對外投資審批 集團公司對外投資 按照集團公司規定的程序,經投資委員會認定,集團公司領導集體研究同意后,財務部憑批文籌集資金。正式對外付款時,要經集團公司規劃部、財務部聯簽,并報總裁批準后付款。 集團下屬二級公司的對外投資 先由二級公司提出可行性報告報集團公司,經過集團公司行政程序審核同意后,交由二級公司董事會完成法律手續。待手續完畢財務才能據以籌措資金,具體付款是由該公司董事長的簽字生效。 附:集團公司機關財務收支審批 權限劃分表 集團公司機關財務收支審批權限劃分表 類 別 項 目 審批權限 審批者 備 注 零星采購 辦公用品 10,000 元以下 財務經理 按預算執行 10,000 50,000 元 財務總監 50,000 元以上 總經理 勞保用品 5,000 元以下 財務經理 5,000 元以上 財務總監 禮品 2,000 元以下 財務經理 2,000 10,000 元 財務總監 10,000 元以上 總經理 資本性支出 長期投資 500 萬元以下 總經理 按預算執行 500 萬元以上 董事長 固定資產購置、 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 50 萬元以下 財務總監 按預算執行 50 500 萬元 總經理 500 萬元以上 董事長 費用類支出 水電費、勞保費、物業管理費、辦公電話費、報刊雜志費、資料費、審計費、咨詢費、訴訟費、廣告費用等 2,000 元以下 結算中心主任 2,000 5,000 元 財務經理 5,000 50,000 元 財務總監 50,000 元以上 總經理 借款利息 50 萬元以下 財務經理 50 100 萬元 財務總監 10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銀行手續費 時即發生金額 結算中心主任 員工電話費、交通費、誤餐補助費 標準內執行 結算中心主任 業務招待費 2,000 元以下 財務經理 2,000 10,000 元 財務總監 10,000 元以上 總經理 職工教育 培訓費 10,000 元以下 財務總監 10,000 元以上 總經理 國內差旅費 5,000 元以下 財務經理 5,000 元以上 財務總監 國際差旅費 無論金額 大小 財務總監 各項財產保險 10 萬元以下 財務總監 1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各種統籌保險、 住房公積金 無論金額大小 結算中心主任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開支 5,000 元以下 財務總監 5,000 元以上 財務總監 集團公司機關財務收支審批權限劃分表 類 別 項 目 審批權限 審批者 備 注 借款及應付款項償還 借款本金 100 萬元以下 財務經理 100 500 萬元 財務總監 50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應付賬款 10 萬 元以下 財務經理 10 50 萬元 財務總監 5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稅金 10 萬元以下 財務經理 10 50 萬元 財務總監 5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員工醫療費 核定額度內 結算中心主任 核定額度以上 財務經理 其他 10,000 元以下 財務經理 10,000 50,000 元 財務總監 50,000 元以上 總經理 內部貸款 內部貸款 50 萬元以下 財務經理 50 500 萬元 財務總監 50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預付款項 預付款項 10 萬元以下 財務經理 提供相關 合同 10 50 萬元 財務總監 50 萬元以上 總經理 4 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4.1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4.1.1 會計核算工作規范 4.1.1.1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4.1.1.2 填制會計憑證 各單位辦理的會計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凡填有大 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賬憑證。 4.1.1.3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 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機。 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 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 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 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 00 或者符號“ ”;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 0,不得用符號“ ”代替。 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 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 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 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 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 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 0”、元位也是“ 0”但角位不是“ 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于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 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 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 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4.1.1.4 登記會計賬簿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 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會計賬簿的啟用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啟用訂本式 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登記會計賬簿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賬 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 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表示。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 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 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賬簿的更正方 法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定期對賬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 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日記賬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等。 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 款日記賬賬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定期結賬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賬: 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的期末余額。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明“本月合計”字樣,并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明“本年累計”字樣,并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 12 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 計發生額下面應當通欄劃雙紅線。年度終了結賬時,所有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 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4.2 財務會計報告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各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制定本制度。 集團公司、直屬單位、成員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遵守本制度。 財 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4.2.1 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4.2.1.1 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的內容: 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附注; 財務情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 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關附表。 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了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4.2.1.2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說明;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 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或者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說明; 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 企業合并、分立; 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4.2.1.3 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4.2.2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企業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年度財務會 計報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編報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定。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企業不得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示、強令企業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企業應當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 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 或者任意取舍。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連接。 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時按照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資產、核對債務、進行結賬,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清算期間,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清算期間的財務會 計報告。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集團公司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母公司除編制其個別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會計報表。 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是指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報表。 4.2.3 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 、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有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定期向民航總局監視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 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4.3 會計監督 4.3.1 會計監督的依據 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公司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及業務計劃等。 4.3.2 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責任 4.3.2.1 對信息質量的監督 確保原始憑證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受理的同時,予以扣留,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 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更正補充; 確保會計賬簿可靠。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上級領導報告; 確保財務會計報告公允。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應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上級領導報告。 4.3.2.2 對財務安全的監督 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及時入賬; 財產物資是否實行“永續盤存制”; 財產清查是否定期進行,發生財產物資盤盈盤虧時是否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處理; 財務會計檔案是否妥善 保管、編造清冊并定期清查。 4.3.2.3 對財務收支的監督 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公司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本部門(單位)領導及公司直屬上級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部門(單位)領導及公司直屬上級領導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 對違反國定統一的財政、財 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本部門(單位)領導或公司直屬上級領導匯報的,應承擔責任; 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4.3.2.4 對執行內部財務會計制度的監督 公司各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本部門(單位)領導及公司直屬上級領導報告,請求處理。部門(單位)領導及公司直屬上級領導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 對違反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制 度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本部門(單位)領導或公司直屬上級領導匯報的,應承擔責任。 4.3.3 財務會計監督的具體內容 4.3.3.1 預算、計劃的稽核 預算、計劃的內容是否全面; 預算、計劃的編制方法是否科學; 預算、計劃的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預算、計劃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預算、計劃是否根據環境變化進行及時調整。 4.3.3.2 購置付款業務稽核 購置合同的稽核 審查合同條款的有效性; 審查合同條款的完整性; 審查合同內容的經濟性; 審查合同內容的正確性; 審查合同的執行情況。 發票的稽核 取得的 發票的合法性。主要審核其票面是否規范;特別是對從境外取得的發票或憑證合法性的審查,對有疑義的 ,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證部門、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方可作為核算的證明; 發票填寫的真實性; 發票品名、數量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相符。 結算憑證的稽核 審核結算憑證的真實性; 審核結算憑證的合法性; 審核結算憑證內容的正確性; 審核結算憑證內容的完整性。 驗收單的稽核 審核驗收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購置合同、購置合同所列的購置物品是否確實到貨、購置物品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入庫手續、是否填制驗收單或入庫單、是否有無 購置合同的物品到貨等; 審核驗收單內容的正確性與完整性。驗收單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填制內容是否齊全,有關人員是否簽字。 付款憑證的稽核 付款憑證是否附有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其記錄的內容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會計分錄的編制是否正確; 付款憑證的各項內容是否填制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付款憑證所良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有關部門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購置付款業務遵守制度情況的稽核 是否按預算、計劃進行購置,預算外購置是否事先得到批準; 以合同法為依據,簽定的資產購置合同是否具有適用性、合法性,并予以執行 ; 是否嚴格進行驗收,備品配件辦理入庫手續,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并貼標簽; 資產購置額是否按驗收實際數額入賬; 付款記錄與記賬及時; 是否按支票申領制度要求申領及簽發支票; 是否按報銷制度,報銷人報銷時是否有正常的批準手續、適當的付款依據,有關部門購貨支出是否具有驗收手續;財務部門是否對報銷單據加以審核,現金出納是否見到加蓋核準戳記的支出憑證單后方予以付款; 審核付款記錄是否及時入賬,一切原始憑證是否按順序或內容編作會計記錄的附件。 付款的稽核 審核購置付款的依據如購置計劃、購置合同、發票、結算憑證、驗收單(入 庫單)等是否合法、真實與完整; 審核付款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以應付賬款或應付票據形式列支購置貨款,審核應付賬款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是否按月結賬并相互核對;是否按月得供貨方取得對賬單,與應付賬款明細分類賬和未付憑單明細表相互調節,并查明發生差異的原因等。 4.3.3.3 貨幣資金的稽核 現金的稽核 現金支出是否符合現金支出范圍和審批權限的規定; 現金收入是否作支; 現金限額的遵守情況; 現金收付記錄是否完整; 賬實相符情況; 內部牽制制度執行情況。 銀行存款的稽核 銀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審批權限的規定 ; 是否存在與本單位經營無關的款項收支; 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銀行存款收付記錄是否完整; 銀行存款的賬實相符情況; 內部牽制制度。 其他貨幣資金的稽核 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余額是否及時清算; 賬實是否相符。 外幣的稽核 外幣現金和外幣存款的記賬,是否實行復式記賬法; 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審批權限的規定; 是否存在與本單位經營無關的外幣收付; 是否出租、出借外幣銀行賬戶; 外幣和外幣銀行存款的賬實是否相符; 內部牽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匯兌損益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 收入的稽核 航空性收入 是否及時計錄并確認; 非航空性收入是否按合同按期確認; 空白機場建設費發票發放的稽核。 應收賬款的稽核 不相容職務分離的稽核; 賬賬相符的稽核; 定期對賬和催款的稽核; 對應收賬款形成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稽核; 對應收賬款收回及時性進行稽核; 對壞賬準備及壞賬損失進行稽核,包括稽核壞賬準備提取和收回合規性、正確性,以及稽核壞賬損失的合規性、正確性。 備品配件的稽核 大額的備品配件采購是否簽訂購貨合同,有無審批制度; 備品配件的入庫是否嚴格履行驗收手續,對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和價格等是否逐項核對,并及 時入賬; 備品配件的發出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是否及時登記并與會計記錄核對; 備品配件的采購、驗收、保管、運輸、付款等職責是否嚴格分離; 備品配件的分檢、堆放、倉儲條件等是否良好; 是否建立定期盤點制度,發生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是否及時按規定審批處理; 備品配件消耗定額是否有效制定; 備品配件消耗定額是否貫徹執行; 消耗定額是否按規定定期及不定期進行調整; 備品配件儲備量是否合理; 備品配件在生產技術上的耗用是否節約。 固定資產的稽核 審核各單位財產清查制度的有效性; 審查財產清查工作的實施程序的合理性、 有效性有真實性; 審核財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 審核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意見的正確性、合理性; 審核財產清查結果的會計處理的正確性、合理性; 固定資產的報廢是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的報批程序執行; 固定資產清理收入是否全額上交; 審核固定資產報廢后的清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審核固定資產報廢的資產價值及殘值的會計處理的合法性、完備性與正確性。 工資的稽核 工資中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及補貼、扣款等的計算是否準備,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代扣款項有無不扣、少扣或用職工福利費支付的情況; 審核有無虛增人員、冒領工資等 情況; 按用途分配的工資,是否按規定的列支渠道列支。 應付福利費的稽核 計入福利費的開支數額是否合理; 有無將應由公益金負擔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開支或使用管理不當、損失浪費、造成福利費超支等問題。 期間費用的稽核 銷售費用的稽核 審核銷售費用的開支范圍; 銷售費用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審核; 銷售費用會計處理正確性的審核。 管理費用的稽核 管理費用計劃的審核; 管理費用開支范圍的審核; 管理費用合理性、真實性的審核; 管理費用會計處理正確性的審核。 財務費用的稽核 審核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其計提列支數 是否正確; 審核計入財務費用的長期借款利息,是否確屬在固定資產購建完成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利息支出,有無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的長期借款利息計入了財務費用,審核時應結合對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審核一并進行; 審核發生的利息收入、匯兌損益是否沖減了財務費用,有無不按規定沖減或不入賬核算的情況。 融資與投資的稽核 銀行信貸的稽核 是否如實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是否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清償貸款本息; 涉及貸款的財務處理是否準確。 短期投資的稽核 短期投資取得時入賬價格的確定; 短期投資現金股利和利息的處理; 短期 投資的期末計價。 長期投資的稽核 長期投資取得時入賬價格的確定; 長期投資的股利、利息處理; 長期投資的期末計價。 會計報表的稽核 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財務通則的要求,認真執行會計法及其他各項財務制度,對會計報表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進行稽核; 稽核是否完成財務計劃,檢查未完成或超額完成的主要原因; 審查各種會計報表是否符合編報要求,是否反映真實、完整; 各項指標間是否平衡。 基本建設項目稽核 工程項目概算的稽核 工程招標的稽核 施工合同的稽核 施工預算的稽核 設備、材料價格的稽核 預付備料款的稽核 施工 結算的稽核 竣工結算的稽核 資產移交的稽核、 4.3.4 國家、社會監督 公司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4.4 會計電算化管理 為了提高和規范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成員企業單位會計電算化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制度。 會計電算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單位內部各個方面,各單位負責人或總會計師應當親自組織領導會計電算化工作,協調單位內各部門共同搞好會計電算化工作。集團所屬各單位各級領導應當創造條件,規劃發展部和財務部統籌,實行網絡會計電算化。 各單位的財務會計部門,是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在各部門的配合下,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和承擔會計電算化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提出實現本單位會計電算化的具體方案。 各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 工作,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按照循序漸進、逐步提高的原則進行。例如:可先實現賬務處理、報表編制、應收應付賬款核算、工資核算等工作電算化,然后實現固定資產核算、存貨核算、成本核算、銷售核算等工作電算化,再進一步實現財務分析和財務管理工作電算化;在技術上,可先采用微機單機運行,然后逐步實現網絡化。也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先實現工作量大、重復勞動多、見效快項目的電算化,然后逐步向其它項目發展。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和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分期分批進行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逐步使多數會計人員掌握會計軟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具備條件的單位,使一部分會計人員能夠負責會計軟件的維護,并培養部分會計人員逐步掌握會計電算化系統分析和系統設計工作。對于積極鉆研電算化業務,技術水平高的會計人員,應該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集團內各單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在各單位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逐步做到報表匯總或合并報表編制工作的電算化,并逐步向集團網絡化方向發展。研究并逐步開展其它管理工作電算化或與其它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工作,逐步建立以會計電算化為核心的單位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做到單位內部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會計電算化在單位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4.4.1 計算機和會計軟件的配備 電子計算機和會計軟件是實現會計電算化的重要物質基礎,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今后的發展目標,投入一定的財力,以保證會計電算化工作的正常進行。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財力狀況,選擇與本單位會計電算化工作規劃相適應的計算機機種、機型和系統軟件及有關配套設備。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成員企業,在選擇計算機機種、機型和系統軟件及有關配套設備時,應盡量做到統一,為實現網絡化打好基礎。 具備一定硬件基礎和技術力量的單位,可充分利用現有的計算機設備建立計算機網絡,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和會計數據實時處理。客戶機服務器體系具有可擴充性強、性能價格比高、應用軟件開發周期短等特點,集團公司逐步建立客戶機服務器網絡結構;采用終端主機結構的單位,也可根據自身情況,結合運用客戶機服務器結構。 財務部策劃安排集團及所屬各單位計算機硬件和會計軟件配備,其具體操作參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和無形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財務會計部門處理的數據量大、數據結構復雜、處理方法要求嚴格和安全性要求高,各單位用于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管理,硬件設備比較多的單位,財 務會計部門可單獨設立計算機室。 配備會計軟件主要有選擇通用會計軟件、定點開發、通用與定點開發會計軟件相結合三種方式,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的技術力量選擇配備會計軟件的方式。 各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初期應盡量選擇通用會計軟件,選擇通用會計軟件的投資少,見效快,在軟件開發或服務單位的協助下易于應用成功。 選擇通用會計軟件應注意軟件的合法性、安全性、正確性、可擴充性和滿足審計要求等方面的問題,以及軟件服務的便利,軟件的功能應該滿足本單位當前的實際需要,并考慮到今后工作發展的要求。 各單位應選擇通過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通過財政部批準具有商品化會計軟件評審權的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 )評審的商品化會計軟件,在本行業內也可選擇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推廣應用的會計軟件。 會計電算化初期選擇通用會計軟件,會計電算化工作深入后,通用會計軟件不能完全滿足其特殊需要的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配合通用會計軟件定點開發配套的會計軟件,選擇通用會計軟件與定點開發會計軟件相結合的方式。 配備會計軟件要與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相適應,可逐步從微機單用戶會計軟件,向網絡會計軟件、客戶機服務器 會計軟件發展。 配備的會計軟件應達到財政部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的要求,滿足本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 4.4.2 替代手工記賬 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是指應用會計軟件輸入會計數據,由電子計算機對會計數據進行處理,并打印輸出會計賬簿和報表。替代手工記賬是會計電算化的目標之一。 替代手工記賬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配備了適用的會計軟件和相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 配備了相應的會計電算化工作人員; 建立了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 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盡快采用計 算機替代手工記賬。計算機與手工并行三個月以上 (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且計算機與手工核算的數據相一致,并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計算機與手工并行工作期間,可采用計算機打印輸出的記賬憑證替代手工填制的記賬憑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裝訂成冊,作為會計檔案保存,并據以登記手工賬簿。如果計算機與手工核算結果不一致,要由專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單位領導書面報告。 記賬憑證的類別,可以采用一種記賬憑證或收、付、轉三種憑證的形式;也可以在收、付、轉三種憑證的基礎上,按照經濟業務和會計軟件功能模塊的劃分進一步細化, 以方便記賬憑證的輸入和保存。 計算機內會計數據的打印輸出和保存是替代手工記賬單位的重要工作,根據會計電算化的特點,各單位應注意以下問題: 采用電子計算機打印輸出書面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的 , 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 , 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對照,字跡清晰,作為會計檔案保存,保存期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在當期所有記賬憑證數據和明細分類賬數據都存儲在計算機內的情況下,總分類賬可以從這些數據中產生,因此可以用“總分類賬戶本期發生額及余額對照表”替代當期總分類賬。 現 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機條件的限制,可采用計算機打印輸出的活頁賬頁裝訂成冊,要求每天登記并打印,每天業務較少、不能滿頁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輸出。一般賬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發生業務少的賬簿,可滿頁打印。 在保證憑證、賬簿清晰的條件下,計算機打印輸出的憑證、賬簿中表格線可適當減少。 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會計賬簿、報表,作為會計檔案保存的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會計數據,不再定期打 印輸出會計賬簿,應征得同級財政部門的同意。 保存期限同打印輸出的書面形式的會計賬簿、報表。 記賬憑證、總分類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日記賬仍需要打印輸出,還要按照有關稅務、審計等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打印輸出有關賬簿、報表。 各企業應采用磁帶、光盤、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會計數據,盡量少采用軟盤存儲會計檔案。 替代手工記賬后,各單位應做到當天發生業務,當天登記入賬,期末及時結賬并打印輸出會計報表;要靈活運用計算機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單位領導報告主要財務指標和分析結 果。 4.4.3 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要明確每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范圍,切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 會計電算化后的工作崗位可分為基本會計崗位和電算化會計崗位。基本會計崗位可包括:會計主管、出納、會計核算各崗、稽核、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崗位。電算化會計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維護計算機及會計軟件系統的工作崗位。 4.4.3.1 電算化會計崗位和工作職責: 電算主管:負責協調計算機及會計軟件系統的運行工作,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以及 相關的會計電算化組織管理的經驗。電算化主管可由會計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會計軟件的單位,應設立此崗位。 軟件操作:負責輸入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進行部分會計數據處理工作,要求具備會計軟件操作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的水平;各單位應鼓勵基本會計崗位的會計人員兼任軟件操作崗位的工作。 審核記賬: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數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核,操作會計軟件登記機內賬簿,對打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此崗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 機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的水平,可由主管會計兼任。 電算維護:負責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的正常運行,管理機內會計數據;此崗要求具備計算機和會計知識,經過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采用大型、小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會計軟件的單位,應設立此崗位,此崗在大中型企業中應由專職人員擔任。 電算審查:負責監督計算機及會計軟件系統的運行,防止利用計算機進行舞弊;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的水平,此崗可由會計稽核人員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計算機和大型會計軟件的單位,可設立此崗位。 數據分析:負責對計算機內的會計數據進行分析,要求具備計算機和會計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會計軟件的單位,可設立此崗位,由主管會計兼任。 4.4.3.2 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集團及所屬的單位會計人員工作權限由集團財務部經理各單位財務主管設定;集團內部管理人員會計信息查閱權限,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由集團財務部限定。 會計軟件各級使用權限密碼應時加保密措施,并定期更換。 上機操作人員要根據授權對會計軟件內容進行操作,操作密碼要嚴格管理,并由數據管理員定期更換密碼,杜絕未經授權人員擅自操作會計軟件。 操作人員離開計算機,應執行相應命令退出會計軟件。 防治計算機病毒,禁止使用未經殺毒的軟盤、光盤等。 建立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管理制度,注意安全性、保密性。 預防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登記機內賬簿; 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由專人保存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記錄操作人、操作時間、操作內容、故障情況等內容。 4.4.3.3 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管理制度: 保證機房設備安全和計算機 正常運行是進行會計電算化的前提條件,要經常對有關設備進行保養,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整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確保會計數據和會計軟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對數據和軟件的非法修改和刪除,對磁性介質存放的數據要保存雙備份; 對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進行修改、對通用會計軟件進行升版和計算機硬件設備進行更換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審批手續;在軟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換過程中,要保證實際會計數據的連續和安全,并由有關人員進行監督; 健全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出現故障時進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證會計數據的完整性; 健全必要的防治計算機病毒的措施。 4.4.3.4 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電算化會計檔案,包括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以其它磁性介質或光盤存儲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出來的書面等形式的會計數據;會計數據是指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包括報表格式和計算公式)等數據; 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是重要的會計基礎工作,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會計檔案進行管理,由專人負責; 對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會計檔案應準備雙份,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 采用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通用會計軟件、定點開發會計軟件、通用與定點開發相結合會計軟件的全套文檔資料以及會計軟件程序,視同會計檔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該軟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4.5 會計檔案管理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集團公司、直屬單位、成員企業,應當依照本制度管理會計檔案。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4.5.1 會計檔案的構成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及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財務報告類:月 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4.5.2 會計檔案日常管理 4.5.2.1 賬冊管理 當日工作結束后,須及時將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并打印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 月末結賬后,須及時打印科目文件,并裝訂成冊; 月末結賬后,須及時打印月度會計報表,并連同報表附注及文字說明等歸檔; 月末結賬后,須將銀行存 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及其他應歸檔的會計資料及時歸檔; 年終決算后,須將年度財務報告及時歸檔。 4.5.2.2 磁介質管理 軟盤數據備份:每月結賬后須將明細賬、參數文件(包括科目文件、部門文件、客戶文件)用軟盤作永久性備份,并將記賬憑證作臨時性備份; 硬盤數據備份:每年應定期將硬盤數據作一次性全部備份并刻錄光盤雙重備份存放于不同地點。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歸檔要求,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和各二級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4.5.3 會計檔案的整理立 卷 會計年度終了后,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會計檔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統一”的辦法,及分類標準統一、檔案形成統一、管理要求統一,并分門別類按各卷順序編號。 分類標準統一 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是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檔案形成統一 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統一; 管理要求統一 建立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簿、會計資料檔案目錄;會計資料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資料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匯編裝訂成冊。 4.5.4 會計檔案的裝訂 會計檔案的裝訂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 表和其他文字資料的裝訂。 4.5.4.1 會計憑證的裝訂 一般每月裝訂一次 ,裝訂好的憑證按年份月妥善保管歸檔。 會計憑證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 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按憑證匯總日期歸集(如按上、中、下旬匯總歸集)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如訂書釘、大頭針、回形針),對大的賬頁或附件要折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閱保持數字完整; 整理和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要檢查附件是否漏缺,領料單、入庫單、工資、獎金發放單是否隨附齊全; 記 賬憑證上有關人員(如財務主管、復核、記賬、制單等)的印章是否齊全; 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用“三針引線法”裝訂,裝訂憑證應使用棉線,在左上角部位打三個針眼,實行三眼一線打結,節扣應是活的,并放在憑證封皮里面,裝訂時盡可能縮小所占部位,使記賬憑證及附件保持盡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閱; 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尚好的牛皮紙印制,封面規格 略大于所附記賬憑證; 裝訂憑證厚度一般 1.5 厘米,方可保證裝訂牢固,美觀大方。 會計憑證裝訂后的注意事項: 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 裝訂人員簽章; 在封面上編號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柜,并要在顯露出表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調閱。 4.5.4.2 會計賬簿的裝訂 各種會計賬簿年度結賬后 ,除跨年度使用的賬簿外,其他賬簿應按時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賬簿裝訂前 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戶是否相符,賬頁數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然后按會計賬簿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戶目錄、該賬簿按頁數順序排列的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的順序裝訂; 活頁賬簿裝訂要求 保留已用過的賬頁,將賬頁數填寫齊全,去除空白頁和撤掉賬夾,用質量好的牛皮紙做封面、封底,裝訂成 冊; 多欄式活頁賬、三欄式活頁賬、數量金額式活頁賬等不得混裝,應按同類業務、同類賬頁裝訂在一起; 在賬本的封面上填寫好賬目的種類,編好卷號,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經辦人)簽章。 賬簿裝訂后的其他要求 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錯頁、調頁、加空白紙的現象; 會計賬簿封口要嚴密,封口處要加蓋有關印章; 封面應齊全、平整,并注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編號,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分戶明細賬; 會計賬簿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如現金日記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總賬 、各類明細賬、輔助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4.5.4.2 會計報表的裝訂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及時報送后,留存的報表按月裝訂成冊謹防丟失,小企業可按季裝訂成冊; 會計報表裝訂前要按編報目錄核對是否齊全,整理報表頁數,上邊和左邊對齊壓平,防止折角,如有損壞部位修補后,完整無缺的裝訂; 會計報表裝訂順序為:會計報表封面、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各種會計報表按會計報表的編號順序排列、會計報表的封底; 按保管期限編制卷號。 4.5.5 會計檔案的移交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 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財務會計部門在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開列清冊,填寫交接清單; 在帳簿使用日期欄填寫移交日期; 交接人員按移交清冊和交接清單項目核查無誤后簽章。 4.5.6 會計檔案的保管 4.5.6.1 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會計 檔案室應選擇在干燥防水的地方 ,并遠離易燃品堆放地 ,周圍應備有適應得防火器材; 采用透明塑料膜作防塵罩、防塵布,遮蓋所有檔案架和堵塞鼠洞; 會計檔案室內應經常用消毒藥劑噴灑,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以防蟲蛀; 會計檔案室內保持通風透光,并有適當的空間、通道和查閱地方,以利查閱,并防止潮濕; 設置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登記簿,嚴防毀壞損失、散失和泄密; 會計電算化檔案保管要注意防盜、防磁等安全措施。 4.5.6.2 會計檔案的借閱 集團內部各單位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放原處;需要查閱入庫檔案室必須持本單位領導批準證明,經集團財務部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集團外部人員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持單位正式介紹信,經集團領導同意,并經財務部經理會簽后,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詳細登記借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查閱理由、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數量、內容、歸還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和財務部門經理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限期歸還;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 、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和會計檔案查閱登記簿,詳細記載有關內容。 4.5.6.2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 3 年、 5 年、 10 年、 15年、 25 年 5 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4.5.7 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鑒定、嚴 格審查,并編制銷毀清冊,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門經理理會簽后,報集團公司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上述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 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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