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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 應用要點解讀 2010.1 概 況 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法 、 藥品管理法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 衛生部令第 53號 處方管理辦法 公布時間: 2007年 2月 14日 生效時間: 2007年 5月 1日 總 8章 63條 目的: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一條 處方管理辦法 的法律地位 處方管理辦法 ( 2007年 5月) 1、部門規章,法律地位提升,總體上屬于法律范疇。 2、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將根據 辦法 對醫療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3、突出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有利于執行的落實。 處方管理辦法 技術要求的變化 西藥和中成藥可以開具一張處方 處方有效期可延長至 3天 合并了麻醉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 需長期使用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可帶走使用 部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劑量增加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消耗登記內容簡化 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增至 3年 處方的含義 處方 :是指由 注冊 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開具原則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 安全、有效、經濟 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處方書寫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 限于一名患者 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 ,應當在 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 處方書寫規則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 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 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 準確規范 ,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 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處方書寫規則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 實足年齡 ,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 中藥飲片 應當 單獨開具處方。 處方書寫規則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處方書寫規則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 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 處方書寫規則 (十二)處方醫師的 簽名式樣 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動 ,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處方權的獲得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 執業地點 取得相應的處方權。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處方權的獲得 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院 執業醫師和藥師 進行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 知識和規范化 管理 的 培訓 。執業醫師經 考核合格 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處方權 ,藥師經 考核合格 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調劑資格 。 處方權的獲得 醫師 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院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 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院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處方的開具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 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 2種, 處方組成類同的 復方制劑 1 2種 。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處方的開具 處方開具 當日有效 。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 最長不得超過 3天 。 處方用量: 處方 一般不得超過 7日用量 ; 急診處方 一般不得超過 3日用量 ;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 適當延長 ,但醫師應當 注明理由 。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 親自診查 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 ,要求其簽署 知情同意書 。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 除需 長期使用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 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為 門(急)診 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 一次常用量 ;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7日常用量 ;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3日常用量 。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 一次常用量 ;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7日常用量 ;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15日常用量 。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 第二類精神藥品 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7日常用量 ;對于慢性病或某些 特殊情況 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 適當延長 ,醫師應當 注明理由 。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 為 門(急)診 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3日常用量 ;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15日常用量 ;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7日常用量 。 為 住院患者 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 逐日開具 ,每張處方為 1日常用量。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 對于需要 特別加強管制 的麻醉藥品,鹽酸 二氫埃托啡 處方為 一次常用量 ,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 哌替啶 處方為 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 長期使用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個月 復診或者 隨診一次 。 處方的調劑 取得 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具有 藥師 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 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 ; 藥士 從事處方 調配 工作。 處方的調劑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藥師應當按照 操作規程調劑 處方藥品: 認真審核 處方, 準確調配 藥品, 正確書寫 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 用藥交待與指導 ,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處方的調劑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 適宜性 進行 審核 ,審核內容包括:(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處方的調劑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 “四查十對” :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藥師對于 不規范處方 或者 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 ,不得調劑。 處方開具時值得改進的事項 1、處方前記 書寫不完整 包括床位號,費別及科別未填寫 ,無臨床診斷 ,患者住址。 2、處方正文 主要存在未使用藥品通用名 ,如將復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書寫為北京降壓靈。 處方開具時值得改進的事項 藥品劑型、劑量不正確 、用法用量不正確 、重復用藥 ,主要表現在中成藥未寫劑型、規格、數量、劑量或劑型錯誤,如寧泌泰膠囊,心血康膠囊、地榆升白片、暈痛定膠囊等藥。少數醫師處方開具的藥品無劑量單位,或開具片劑、膠囊劑時直接以盒為單位。 處方開具時值得改進的問題 單張處方超過 5鐘藥品 、 藥品超量使用未注明原由和簽署名字 、 處方修改處未簽字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抗菌藥物選用不合理 、個別醫師超權限使用抗菌藥物時未經上級醫師簽字。 臨床診斷與處方開具的藥品適應癥不相符。 處方開具時值得改進的事項 3、麻醉藥品處方還存在:未填寫患者身份證明編號 、未寫明用量或用法用量表示不清楚、不正確。個別住院處方未做到“逐日開具”。 對門(急)診癌癥疼痛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首診醫師未核查患者以下資料原件、并要求復印和建立“專用病歷”、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患者戶籍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證件 麻醉藥品處方示例 逐日編號 麻、精一 20100208-2 NO.xxxxxx 資陽市第一人民醫院 處 方 箋 門診 /住院病歷號 科室 /病區 床位號 / 姓名 性別 年齡 患者身份證件名稱及編號 身份證代辦人姓名 開具時期 年 月 日 代辦人身份證件名稱及編號 駕駛證 0783 臨床診斷: 地址: 麻醉藥品處方示例 1、哌替啶注射液 100mg 1 支 Sig: 50mg i.m. st. (門急診或住院患者、均只能開一次常用量 、余液銷毀有記錄) 2、 可待因片 30mg 6片 Sig: 30mg bid (適合門診患者) 麻醉藥品處方示例 3、 嗎啡緩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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