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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能否認定工傷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一定的因素和具體實踐作判斷。由于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為工傷。 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調整發展,國家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國機動車輛保有量無關系迅速,尤其是城市交通已經非常擁堵,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是居高不下,上下班高峰期內更容易因為人流和車流的雙高峰而發生交通事故,而發生意外事故后的責任區分也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那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傷嗎?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認定工傷的條件及法律依據1、首先是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要搞清什么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第八章 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所以要特別注意:當員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相撞受傷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解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3、不符合不得認定工傷條件: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從上面規定可以看出:(1)因犯罪而傷亡的。如自駕車有犯罪行為致本人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必須有法院的有罪判決。(2)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必須有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違反交通法規方面的處罰規定為: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所以,只要不是偷開他人機動車或無證駕駛的,就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一般應認定為工傷。即使員工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也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對于單位以員工“闖紅燈、走反道、走機動車道、騎車帶人、超速、過交叉路口沒有下車推行”等違反交安法不予認定為工傷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二、員工受傷以后應先向加害人索賠1、發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應報警。事故發生以后,如果是沒有人員傷亡的,雙方可以當場協商解決。如果有人員受傷則應先報警,然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理。2、受傷人員經治療后康復,應盡快處理有關費用糾紛。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是雙方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訴訟推翻責任認定書的結論。這里的訴訟只能是民事訴訟,即雙方在規定的時間不能和解,也不能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解成功,然后訴至法院的,可以在法庭質證中提出證據否定。而不是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起訴交警部門的行政訴訟。3、賠償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三、申請工傷認定1、員工從加害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后,可以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具體辦法及法律規定如下: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服,當事人應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必經前置程序)如果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2、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由員工自己申請的,則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由單位承擔。(包括員工請假辦理工傷認定被單位扣發的工資、需要的必要交通費用等)3、如果員工受傷造成殘廢的,還需要申請傷殘等級認定。4、被認定為工傷的,員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四、員工能否既得到加害人的賠償,又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呢這個問題以前一直存有爭論,但現在大多認為是可以的。侵權賠償是適用侵權法處理,即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而工傷保險是一種為了保護勞動者由國家強制規定的一種待遇。所以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處理。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有明確的解釋: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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