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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講座 (第一講),暴晉榕 2011年2月9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在各產業系統中高居第二位,僅次于采礦業。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安監總局2011年1月10日1月16日安全生產簡要情況 (一)特別重大事故情況 上周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況 上周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6人,同比增加2起、26人。 (三)較大事故情況 上周發生較大事故38起,死亡和下落不明162人,同比增加11起、43人。其中: 1.煤礦發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人,同比減少1起、9人。 2.建筑施工發生2起,死亡7人,同比減少1起、12人。 3.煙花爆竹發生4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20人。 4.工商貿其他發生3起,死亡9人,同比增加2起、6人。 5.火災發生1起,死亡8人,同比增加1起、8人。 6.道路交通發生25起,死亡105人,同比增加10起、42人。 7.漁業船舶發生1起、5人下落不明,同比持平。,安監總局2011年1月24日1月30日安全生產簡要情況 (一)特別重大事故情況 上周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況 上周發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同比增加1起、11人。 (三)較大事故情況 上周發生較大事故21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增加2起、8人。其中: 1.非煤礦山發生2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數持平,人數增加1人; 2.建筑施工發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6人,同比增加1起,3人; 3.工商貿其他發生2起,死亡6人,同比增加1起、2人; 4.道路交通發生15起,死亡67人,同比增加4起、23人。,(一)重特大事故情況。 上周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8人,同比減少1起、18人。 (二)較大事故情況。 上周發生較大事故19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減少11起、35人。其中: 1.煤礦發生2起,死亡14人,同比事故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3人; 2.建筑施工發生2起,死亡和被困10人,同比減少1起、9人; 3.工商貿其它發生1起,死亡3人,同比減少1起、3人; 4.道路交通發生14起,死亡59人,同比事故減少1起、死亡人數增加7人。,安監總局2011年3月14日3月20日安全生產簡要情況,什么是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工程建設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也稱“業主”。是建設項目過程的總負責方。 勘察單位:是從事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和巖土工程等工作的單位。 設計單位:是從事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設工程設計、工程咨詢等工作的單位。 施工單位:是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和建設單位要求,在建設單位委托的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建設單位有關 安全生產法律職責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單位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施工單位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七章 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 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框架,立法宗旨 立法的宗旨也可以叫立法的目的(在第一條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該法的主要核心內容: 確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及責任,企業負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國家監察政府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即安全審計/安全審查; 行業管理由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資產經營 管理機構或公司,實施直管/專項監管; 社會監督工會、群眾、媒體輿論; 中介服務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技術中介服務制度。,立法的社會背景 執政者的用意就是在當今高速經濟發展的時候,安全生產實行嚴刑厲法、重典治亂,從而避免帶血的gdp,保障人權。 1、各類傷亡事故嚴重,重特大事故不斷發生; 2、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不規范,紀律松弛,管理不嚴; 3、職工隊伍素質下降或不高,培訓不到位,缺乏安全技能,一些從業人員對權利和義務不明確,“三違”現象嚴重; 4、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仍然不夠,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陳舊; 5、經濟發展總是超越法制的建設,行政執法依據落后,現行法律、法規難以適應當前需要。,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地位,關鍵就是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構建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基本原則:“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 構建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基本要求:“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人人有責,監督考核”;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事故責任追究、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依據。,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要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發生時,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不夠明確,對這些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 二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擠扣安全生產費用,致使在工程的投入中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過少,不能保證正常安全生產措施的需要。 三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僅僅停留在突擊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體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單位沒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時救助和處理。 以上這些問題使得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一直高居不下。,近年來,在分析工程建設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時發現,許多事故是由建設單位市場行為不規范造成的。當前,國家對建設單位不規范的市場行為給予制約的法律、法規不盡完善,特別是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使得建設單位為了自身利益,不擇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建設單位利用在工程建設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優勢,在招投標中壓價,甚至將工程發包價格壓到低于成本價格;有的為降低成本,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甚至強令改變勘察設計文件內容;有的對施工現場所需安全措施費用不予認可,拒絕支付安全生產合理費用,導致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入嚴重不足;有的強令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工程建設客觀規律壓縮工期;有的將拆除工程交給不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甚至個人承擔等,導致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所以,規范建設單位的市場行為,加強對建 設單位的管理,對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是十分必要的。近年來實踐經驗表明,規范建設單位行為僅僅依靠行政手段和社會輿論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采取用法律手段來予以制約。該條例將建設單位列入安全責任主體之中,對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為今后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證。,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事故案例,1、浙江溫州大學新校區茶山河2號橋工程,在施工中發生施工便橋倒塌,造成3名施工人員溺水死亡重大事故。釀成該事故的原因,除施工單位違規操作外,還在于建設單位違反建設程序,在未辦理用理許可證之前即進行施工招標,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即允許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2、南京“11.26”高架橋垮塌事故案例 中鐵24局江蘇工程公司在安裝鋼箱梁過程中,由于工期較緊,因為配重用的鐵砂混凝土未到,為趕在元旦前通車,項目部副經理梁某和總工程師邵某等人決定改變項目設計的施工程序,先做防撞墻,結果沒有發生什么問題,覺得設計工序無關緊要。而監理楊某根據圖紙發現施工方違反程序,但不僅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也認為沒有配重可以進行防撞墻施工。最終釀成垮塌事故,造成七死三傷。該項目部副經理梁某、總工程師邵某和監理楊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修改特點是:擴大了犯罪主體,原來規定的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是本罪主體,現在直接規定為所有單位職工;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刪除了“不服管理”這一主觀要件,即,無論服從與不服從,只要違章并發生規定事故的即構成犯罪;在處罰力度上,強令他人作業,情節惡劣的刑期不設上限,一律處五年以上,比原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修改特點是:降低了犯罪構成要件,擴大了犯罪主體。本條刪除了“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這一關鍵要件,無需別人提出,只要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規定事故的就可以構成本罪。另外,該條款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也是以前刑法里沒有的。,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刑法新增的條款,值得注意。,五、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503192000,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甲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5人; 3、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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