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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頒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通知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自1990年5月9日頒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執行,對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壓力容器事故發生率,特別是減少惡性事故的發生和控制類似事故重復發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鍋爐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監察工作,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新近對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切實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本規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原勞動部1990年5月9日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08號)即行廢止。聯系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吳燕聯系電話:62022288轉3917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2條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1、本規程適用于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液體。(注3)2、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1)與移動壓縮機一本的非獨立的容積小于等于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2)容積小于0.25m3的高壓容器;(3)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備中的冷箱;(4)螺旋板換熱器;(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汗沫)壓力罐;(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7)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8)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橡膠模具。3、本規程適用于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4、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第3條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1、超高壓容器。2、各類氣瓶。3、非金屬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4、核壓力容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于等于0。1Mpa的壓力容器)。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第4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行本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第5條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本規程為準。第6條本規程第2條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見附件一):1、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1)高壓容器;(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10Mpa.m3);(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5)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m3);(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注4)(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搞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水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10)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m3);(11)低溫液體儲存容順(容積大于5m3)。2、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規定的除外):(1)中壓容器;(2)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5)低壓搪玻璃壓力(6)壓力容器。3、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除外)。第7條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方可進行試制、試用。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8條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待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并應符合本規程第7條的規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第9條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進口壓力容順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并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進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7條辦理。注1: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作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注2:P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V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賀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類雖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時,也屬于規程的適用范圍.。注4:包括用途屬于壓力容器并主要按壓力容器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第二章材料第10條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待業標準的規定。壓力容器材料的生產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批準。材料生產單位應按相應標準的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顯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其他標志或其他標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格、爐(批)號、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標志、材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標志或其他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生產單位質量檢驗章。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獲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第11條壓力容器選材除應考慮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外,還應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壓力容器專用鋼材的磷含量(熔煉分析,下同)不應大于0.030%,硫含量不應大于0.020%。如選用碳素鋼沸騰鋼板和碳素鋼鎮靜鋼板制造壓力容器(搪玻璃壓力容器除外),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碳素鋼沸騰鋼板和Q235A鋼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量。第12條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其含碳量不應大于0.25%。在特殊條件下,如選用含碳量超過0.25%的鋼材,應限定碳當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單位征得用戶同意,并經制造單位壓力容器技術總負責人批準,提供材料搞裂性試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按照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13條鋼制壓力容器用材料(鋼板、鍛件、鋼管、螺柱等)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和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第14條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1、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2、盛半夜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硫化氫含量大于100mg/l.的壓力容器。3、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0Mpa的壓力容器。4、GB150第2章和附錄C、GB151管殼式換熱器、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及其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鋼板。5、移動式壓力容器。鋼板的超聲檢測應按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用于本條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等級應不低于級;用于本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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