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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行政處罰第一節行政處罰概述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第三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管轄第四節行政處罰的適用第五節行政處罰的程序按“Esc”鍵返回到章目錄
第一節行政處罰概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處罰,是指法定的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破壞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實施的懲戒行為。它有以下三大特征: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對人。3.行政處罰的性質是行政制裁。二、行政處罰的原則(一)處罰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它主要包含三層意思:①處罰設定權法定。②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③處罰的種類、內容和程序法定。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
(五)處罰不相替代原則三、行政處罰與相關概念(一)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都屬于行政制裁的范疇,兩者極易混淆,但還是存在著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2.種類不同。3.對象不同。4.性質和救濟途徑不同。(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刑事處罰,簡稱刑罰,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所實施的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是具有強制力的制裁方式,且都屬于公法制裁,但二者有顯著的區別:1.主體不同。2.對象不同。3.種類不同。4.程序不同。5.性質不同。返回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學理上的行政處罰種類1.申誡罰。2.財產罰。3.行為罰。4.人身罰。(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1.警告。2.罰款。罰款與罰金都屬于金錢處罰,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為:①性質不同。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而罰金是一種刑罰。②處罰依據不同。罰款適用行政法律規范,而罰金適用刑法規定。③實施主體不同。罰款由行政機關實施,而罰金由人民法院判處。④適用對象不同。罰款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懲罰,罰金則是對犯罪者的懲罰,其懲罰程度也比罰款重。3.沒收。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二、行政處罰的設定(一)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本,除憲法以外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法律可以設定任何種類和形式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法規、規章等都無權設定。(二)行政法規的設定權行政法規除了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以外,可以設定其他各種行政處罰。同時,如果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處罰規定,需要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三)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之外的各種行政處罰。另外,它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但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度。(四)規章的設定權規章包括部委規章和地方規章兩類。行政規章的種類繁多,數量龐大,效力層級也較低。為了防范規章對處罰設定過多過濫,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情況下,規章只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額的罰款,并且罰款限額分別由國務院、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返回第三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管轄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指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并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定組織。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1.具有法定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這一條文可以這樣理解:(1)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只能是行政機關。(2)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必須擁有行政處罰權。(3)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2.經特別決定而獲得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是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一個規定。這個經國務院特別決定而行使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通常稱為綜合執法機關。行政綜合執法指由一個集中若干行政機關權力的機關行使若干機關轉讓權力的執法行為,其實質在于對行政職能進行集中,將分散的管理職能集中在一個行政機關之中。(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外罰。”而根據本條規定,一些經授權的組織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有行政處罰權:1.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即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行使類似于行政組織的管理職能的機構。2.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這類組織本沒有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3.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三)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文規定。2.必須有正當理由進行委托,即行政機關由于人力、物力、財力所限或其他原因,確實需要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處罰權。3.必須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4.就委托的規則而言,委托成立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的組織還應遵守如下規則:①委托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行為應負責監督,可依法收回或撤銷委托,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②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處罰,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如果超越委托權限,該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行為,其行為后果由自己承擔;受委托組織要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處罰,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也是無效的,其行為后果由自己承擔;受委托組織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即只能一次委托,不得多次委托。由于行政處罰權屬于一種重要的公共權力,因而法律不允許再委托。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之間對行政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一)職能管轄所謂職能管轄,是指具有不同管理職能的行政主體之間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二)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之間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三)地域管轄所謂地域管轄,是指同級、同類、不同地區的行政主體之間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四)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對前三種管轄的補充,通常包括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幾個相關的行政機關為了節省人力、精簡機構、提高效率、減少職權糾紛,往往聯合設立一個綜合執法組織,由該組織綜合行使這幾個相關行政機關的部分職權,如有的城市設立的巡警隊,就綜合行使了治安、市容、交通等幾個機關的部分職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這種綜合執法組織要獲得行政處罰權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必須得到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特別決定,且不得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返回第四節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一)處罰與責令改正相結合的原則(二)一事不得再罰款原則1.適用這一原則的前提是“一事”,即“同一違法行為”。2.對于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再次給予處罰的形式只限于“罰款”。(三)罰刑合并原則這是處罰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責任原則在處罰適用階段的具體體現。二、行政處罰的情節
(一)不予處罰的情節不予處罰是指由于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由存在,行政主體對某些形式上雖然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
(二)從輕、減輕與從重處罰情節1.從輕與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但是不得低于最低的處罰限度,而且也不是絕對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要有行政主體在具體案件中,根據法定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適當、合理地予以裁量。減輕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適用處罰。減輕處罰是與加重處罰相對而言的。在我國行政處罰中不承認加重處罰,因為它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以任何超出法定幅度最高限度的處罰都是違法的。2.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是相對于從輕處罰而言的。它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使用接近于上限或者上限的處罰。三、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中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追罰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行政處罰的追罰時效原則上是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追究治安處罰責任的時效為6個月;《海關法》規定追究走私行為的處罰時效則為3年;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應按其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2年的期限是“未被發現的”2年,而不是經發現而未被處理的2年。返回第五節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必須堅持:①必須查明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處罰,違法事實不清者不能處罰。因此,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必須通過調查了解事實真相、搜集證據,防止主觀臆斷。②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③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加重處罰。在涉及多個當事人時,應給予當事人各方平等地陳述自己觀點和理由的機會。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整個行政處罰程序的關鍵環節,是保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一)簡易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的程序。它最大的特點是程序簡單,行政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后,可當場進行處罰,不需要經過復雜的調查程序。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2.簡易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
(1)表明身份。
(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5)備案。(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的處罰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驟:1.立案2.調查。3.決定程序。4.送達程序。(三)聽證程序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須公開舉行有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作出處罰決定。1.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適用于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對于較輕微的行政處罰一般不適用聽證程序。
(2)當事人的要求。聽證程序的適用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2.聽證程序的具體要求。主要包括:①聽證由行政機關主持,并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②聽證公開進行。聽證程序,不僅有行政機關和利害關系人參加,而且社會各界都可以旁聽。質證和辯論程序的公開,有利于控制權力濫用。3.聽證的具體程序。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
(2)聽證通知。
(3)聽證形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的主持人與參與人。
(5)當事人可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首先由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然后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7)聽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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