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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CSH09DB502022-06-01發布2022-0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前言 Ⅲ Ⅳ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44基礎管理 54.1機構與職責 54.2方針目標 54.3安全生產責任制 4.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4.5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74.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4.7相關方管理 84.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4.9安全生產投入 94.10安全文化建設 94.11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94.12風險管控 94.13隱患排查治理 114.14應急管理 124.15事故管理 154.16文檔管理 165場所環境 165.1基本要求 165.2設備設施布局 6生產設備設施 186.1基本要求 186.2生產工藝設備設施 206.3公輔設備設施 257特種設備 287.1基本要求 297.2起重機械 317.3壓力容器 337.4鍋爐 357.5壓力管道 367.6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378供配電 408.1變配電系統 388.2手持式、非固定式電氣設備 448.3發電機設備及機房 448.4雷電防護系統 458.5人員要求 459職業健康 469.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責 469.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辨識與申報 479.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 479.4職業病的防護 489.5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 489.6職業病的監護 499.7職業病的診療 49 49 4910.2建筑及消防設施管理 5010.3消防巡查、檢查與隱患整改 5410.4消防組織 5510.5滅火救援 5611危險化學品 5712勞動防護用品 6113作業安全 6213.1一般要求 6213.2鑄造 6313.3深井(立式)半連續鑄造 6513.4危險作業 6814安全生產檢查 7515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 75附錄A(資料性)相關引用條款 78附錄B(規范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附錄C(規范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 附錄D(規范性)可容許風險標準 附錄E(資料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清單 附錄F(規范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標準化等級評價細則 13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則起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是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第30部分。DB50/T867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一一第1部分:總則;一一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3部分:榨菜生產企業;一一第4部分:油氣開采企業:——第5部分:黑色金屬鑄造企業;一一第6部分:黑色金屬冶煉企業;——第7部分:黑色金屬壓延加工企業:一一第8部分:煙草企業;——第9部分:醫藥制造企業;一一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業;一一第11部分:殯葬服務機構;一一第12部分:家具制造企業;——第13部分: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企業;——第14部分:星級飯店;——第15部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第16部分:養老機構;——第17部分:飲料制造企業;——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業;——第19部分:建材制造企業;——第20部分: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第21部分:旅游景區(點——第22部分:旅行社。——第23部分:紡織企業;——第24部分:糧食加工企業;……本文件由重慶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西南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陳守輝、周密、戢宴、趙欽、仇銳來。安全生產是永恒的主題,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它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體現。所以,搞好安全生產是取得經濟效益的必要條件。充分運用標準化工具,制定合理的安全生產“標尺”,推行標準化作業,并用相應的“標尺”(即安全生產標準)檢查監督生產現場,達到規范現場作業行為目的,對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減少生產經營中因安全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具有重大意義。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系列地方標準旨在結合重慶市各行業的安全生產經營現狀,確定各典型行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擬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第1部分:總則。目的在于確立我市安全生產經營需要遵守的總體原則和總體要求。——第2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圍繞安全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梳理安全生產經營領域較通用的、常規的安全技術要求。——第n部分:各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要求。目的在于結合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特點,編制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要求。其中第1部分和第2部分提出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最基本和通用的要求、原則,在整個標準體系中起統領的作用,是整個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是其他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基礎,各行業技術規范應遵循《總則》和《通用要求》中規定的一般要求,并在其基礎上,結合各行業特點再進一步細化。有色金屬鑄造安全是有色金屬企業發展的基礎。該文件緊密結合有色金屬鑄造行業發展現狀,羅列一系列安全生產要求,為現有的安全生產標準梳理思路,將有色金屬鑄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要素的要求作了詳細化和具體化。對有色金屬鑄造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都有明確的制度約束,對有色金屬鑄造安全領域的安全生產保障具有積極意義。1DB50/T867.30—2022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30部分:有色金屬鑄造企業本文件規定了有色金屬鑄造企業基本管理、場所環境、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特種設備、供配電、職業健康、消防、危險化學品、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有色金屬鑄造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與檢查。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3805特低電壓(ELV)限值GB3836.1爆炸性環境設備第1部分:通用GB3883.1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3883.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專用要求GB4053.1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1部分:鋼直梯GB4053.2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2部分:鋼斜梯GB4053.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GB4053.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標線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674磨削機械安全規程GB/T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T5611-2017鑄造術語GB/T5972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6鋼絲繩夾GB/T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2DB50/T867.30—2022GB/T6067.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GB/T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T8196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的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GB8959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11291.1工業環境用機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機器人GB11291.2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工業機器人的安全要求第2部分:機器人系統與集成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3955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4784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GB/T1549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557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T17888.2機械安全接近機械的固定設施第2部分:工作平臺與通道GB/T17888.3機械安全接近機械的固定設施第3部分:樓梯、階梯和護欄GB/T17888.4機械安全接近機械的固定設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腐蝕性商品存儲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存儲養護技術條件GB/T18831機械安全與防護裝置相關的聯鎖裝置設計和選擇原則GB/T19876機械安全與人體部位接近速度相關的安全防護裝置的定位GB20905鑄造機械安全要求GB20906壓鑄單元安全技術要求GB/T23583.1鋼液澆包第1部分:型式與基本參數GB24390拋(噴)丸設備安全要求GB24391低壓鑄造機安全要求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491造型機安全要求GB25492落砂機安全要求GB25683鋼液澆包安全要求GB28759粘土砂混砂機安全要求GB/T29086鋼絲繩安全使用和維護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30078變形鋁及鋁合金鑄錠安全生產規范DB50/T867.30—2022X3GB/T33942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34529起重機和葫蘆鋼絲繩、卷筒和滑輪的選擇GB/T34990-2017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平臺技術要求和測試評價方法GB/T36697鑄造起重機報廢條件GB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39800.3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3部分:冶金、有色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9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50033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41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3-201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4-2011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60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211工業爐砌筑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303-2015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44-2008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AQ3047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4272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粉塵防爆安全技術規范AQ427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T9004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900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JB/T7688.5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鑄造起重機4DB50/TXXXX—XXXXJGJ46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TSG03-2015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TSG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N000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Z0002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管理規則TSG08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2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YD/T2455.7電信網視頻監控系統第7部分:安全要求DB50/T867.1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1部分:總則DB50/T867.2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部分:通用要求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鑄造casting;foundry熔煉金屬,制造鑄型(芯),并將熔融金屬澆入鑄型,凝固后獲得具有一定形狀、尺寸和性能金屬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GB/T5611-2017,定義2.1]3.2砂型鑄造sandcastingprocess使用砂型生產鑄件的鑄造方法。[GB/T5611-2017,定義2.2]3.3特種鑄造specialcastingprocess與砂型鑄造不同的其他鑄造方法。如熔模鑄造、殼型鑄造、陶瓷型鑄造、金屬型鑄造、壓力鑄造、低壓鑄造、離心鑄造、連續鑄造等。[GB/T5611-2017,定義2.3]3.4熔煉melting通過加熱使金屬由固態轉變為液態,然后進行成分調節和精煉,使其純凈度、溫度和成分達到要求的過程和操作。[GB/T5611-2017,3.5.1]3.5深井(立式)半連續鑄造deepwellcasting在一定的工藝條件下,將熔融鋁及鋁合金或其他有色金屬(合金)熔體注入帶底座(引錠頭)半封閉的水冷模(結晶器)中冷卻凝固成型形成鑄錠后,鑄錠在牽引裝置的牽引下,5DB50/T867.30—2022以一定速度通過底座(引錠頭)沿垂直方向上不斷向下拉出鑄錠,達到一定長度后停止鑄造,將鑄錠吊出鑄井,再進行第二次鑄造的鑄造方法。3.6澆鑄(注)爐castingfurnace與深井(立式)半連續鑄造設備通過供流系統直接相連的澆鑄(注)爐組,包括保溫爐(靜置爐)、熔保一體爐,不包含單獨具備熔煉功能的熔煉爐爐組。3.7電壓區段voltagesection在正常運行條件下,電熱設備供電電壓按照第一電壓區段、第二電壓區段和第三電壓區段進行的分類。注:第一電壓區段是指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平滑直流120V;第二電壓區段是指額定電壓高于交流50V但不超過1000V或高于平滑直流120V但不超過1500V;第三電壓區段是指額定電壓高于交流1000V或平滑直流1500V。4基礎管理4.1機構與職責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a)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少于3人;同時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b)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要以正式文件確認;d)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f)有色金屬冶煉企業應當配備相應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4.2方針目標4.2.1企業應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方針和中長期的安全生產規劃。4.2.2企業應按照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分解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4.2.3安全生產目標、指標應具體、合理、可測量、可實現。4.2.4企業應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并及時調整。4.3安全生產責任制4.3.1企業應建立涵蓋各層級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6DB50/T867.30—20224.3.2企業應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嚴格落實和考核。4.3.3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安全生產責任的內容應與各崗位性質相適應。4.3.4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4.3.5安全生產職責應定期修訂,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予以更新。4.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4.1企業應收集與本單位經營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更新和完善,并結合自身生產特點,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4.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b)安全生產責任制;c)安全生產承諾;d)安全生產投入;e)安全生產信息化;f)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管理;g)文件、記錄和檔案管理;h)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i)職業病危害防治;j)安全教育培訓;k)班組安全管理;l)特種作業人員管理;m)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n)安全設備設施管理;o)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p)消防安全管理;q)危險物品管理;r)危險作業安全管理;s)安全警示標志管理;t)安全預測預警;u)安全生產獎懲管理;v)相關方管理;w)變更管理;7DB50/T867.30—2022x)勞動防護用品管理;y)應急管理;z)事故管理;aa)安全生產審批制度;ab)績效評定管理。4.4.3企業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適宜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4.4.4企業應根據評估結果、安全檢查情況、自評結果、評審情況、事故情況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5安全技術操作規程4.5.1企業應結合本單位設施設備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作業安全風險與職業病防護要求,編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4.5.2企業應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投入使用前,組織制訂相應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確保其適宜性和有效性。4.5.3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下列內容:a)適用范圍;b)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控制要求;c)設備使用方法或作業程序;d)個體防護要求;e)嚴禁事項;f)現場應急處置措施。4.5.4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應及時發放至相關崗位,確保現行有效。4.5.5企業應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培訓,并督促執行。。4.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6.1企業應明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部門,根據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消防、職業健康培訓計劃。4.6.2企業應按照培訓計劃實施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本單位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本行業危險有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應對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4.6.3企業應根據培訓計劃,教育和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4.6.4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要求應符合:a)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8DB50/T867.30-2022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應少于12學時;涉及高溫熔融金屬作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48學時,并應持證上崗,每年再培訓時間不應少于16學時;b)涉及高溫熔融金屬作業的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應少于20學時。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c)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初次培訓時間不應少于16學時,并應持證上崗,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職業健康初次培訓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應少于4學時;d)每級安全培訓教育應有授課人員和培訓人員的簽字,單位(廠)級培訓應組織考試,保存試卷和成績,并列入員工培訓檔案;e)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及其它應經外部培訓取證的人員,應持證上崗;f)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生產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情況。培訓檔案應包括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提綱或課件、培訓簽到表、考試試卷、培訓效果評估等有關書面材料和圖片資料,培訓材料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g)企業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并納入培訓檔案保存;h)外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i)外來人員安全和教育培訓內容包括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險因素、所從事作業的安全要求、作業安全風險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j)對從事業務分包的相關方作業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離崗6個月以上的轉崗和復工人員應進行車間、班組培訓。4.7相關方管理4.7.1企業應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職責、義務和安全管理要求。4.7.2相關方應具備與被委托事宜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職業病防護等條件。4.7.3企業應對相關方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企業應及時督促相關方進行整改。4.7.4相關方應遵守發包單位相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或佩戴防護用品。4.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4.8.1企業應確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9DB50/T867.30—20224.8.2企業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按規定編制相應的安全預評價報告。4.8.3企業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4.8.4涉及高溫熔融金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按規定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4.8.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業應當對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4.8.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4.8.7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由企業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4.8.8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企業應按相關規定,編制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4.8.9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4.9安全生產投入4.9.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預算,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資金提取和使用專門臺賬。4.9.2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責任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4.10安全文化建設4.10.1企業宜通過宣傳欄、知識競賽、拓展訓練等各種活動,培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理念及行為準則,形成具有企業特色的安全文化氛圍。4.10.2企業安全文化宜按照AQ/T9004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4.11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企業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4.12風險管控4.12.1風險辨識4.12.1.1企業應對本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其中重大危險源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識重大危險源,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4.12.1.2企業應對安全風險辨識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歸檔。DB50/T867.30-20224.12.1.3企業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危險源識別,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良的工作環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圍應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并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4.12.1.4企業應組織不同層面的從業人員參與辨識各類危險源,建立本單位危險源清單。4.12.1.5企業應定期對危險源辨識和確定的控制措施進行評審和更新,保存記錄,并建立危險源檔案。4.12.2風險評估企業應根據規定的頻次,對生產過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適用的評價方法進行分析和評估,根據其是否可允許、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發生可能性、后果嚴重程度等特征評定其風險等級。4.12.3風險控制4.12.3.1企業應根據其評估出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等級,對不同級別的風險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4.12.3.2在確定風險控制措施時,應按如下順序考慮降低風險:a)消除;b)替代;c)工程控制措施;d)標志、標識警告管理控制措施;e)個體防護。4.12.3.3對措施計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應進行必要評審。4.12.3.4應根據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有效的培訓、宣傳和實施。4.12.3.5對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測,如未達到預期效果,應進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實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4.12.4變更管理4.12.4.1企業變更前應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訓相關從業人員。4.12.4.2對變更內容應進行安全評估,評估的內容是變更涉及的安全風險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包括人、物、環境和管理的各種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動的各類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得出明確的變更安全評估意見并保存記錄。4.12.4.3變更后增加或改動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應經過驗收,驗收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直至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有效方可投入使用;驗收應有安全管理部門和變更現場部門或安全設施使用部門專業人員參加,并保存驗收記錄。DB50/T867.30—20224.13隱患排查治理4.13.1隱患排查4.13.1.1企業應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實行隱患閉環管理。4.13.1.2企業應組織制定各部門、崗位、場所、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清單,確定隱患等級,包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服務范圍。4.13.1.3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危險源情況,根據隱患排查清單編制要求,制定單位(廠)、部門(車間)、班組(崗位)隱患排查清單,確保隱患排查覆蓋其所有的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應采用綜合排查、專業排查、定期排查(含季節性排查、節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清單開展隱患排查。對于排查出的隱患應建立隱患排查臺賬,并與責任制掛鉤。4.13.1.4企業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開展“日、周、月”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隱患排查的形式和內容應滿足下列要求:a)綜合排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負責組織,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隱患排查。單位(廠)綜合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部門(車間)級綜合排查每周不少于1b)專業排查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是對設備設施、重點場所、危險化學品、電氣裝置、職業病防護設施、特種設備等進行專業排查。專業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c)定期排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相關人員進行,可根據各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隱患排查;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節假日隱患排查;d)日常排查分崗位操作人員排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排查。設備操作者、班組長、車間安全員及其它人員每天應對本崗位設備設施、作業行為、作業環境等進行日常排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排查。4.13.2隱患治理4.13.2.1企業開展隱患治理的具體要求:a)企業應建立隱患分級治理臺賬;b)企業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實施過程進行跟蹤、核查,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按計劃和規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內完成;c)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到的其它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DB50/T867.30-2022d)企業應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e)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按計劃和規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內完成;f)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企業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4.13.2.2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企業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采取防控措施,限期治理。4.13.2.3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a)采取的方法和措施;b)經費和物資的落實;c)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d)治理的時限和要求;e)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4.13.3驗收與評估4.13.3.1治理完成后,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4.13.3.2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4.13.4信息記錄、通報和報送4.13.4.1企業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至少每月進行統計分析。4.13.4.2企業應定期或實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應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方事故隱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等信息。4.13.4.3企業宜運用信息系統對隱患排查、報告、治理、銷賬等過程進行電子化管理和統計分析,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定期或實時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4.14應急管理4.14.1應急組織4.14.1.1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專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與臨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4.14.1.2參與應急救援和應急管理的人員應具備事故應急處置能力。DB50/T867.30—20224.14.2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4.14.2.1企業應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根據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按照GB/T29639要求編制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有效實施。4.14.2.2企業應充分結合實際情況,編制適用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4.14.2.3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b)安全生產實際情況;c)危險性分析情況;d)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e)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f)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g)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h)相關應急預案內容應相互銜接。4.14.2.4企業應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編制現場處置方案;重點崗位應設置崗位應急處置卡,并張貼在附近顯著部位。4.14.2.5應急處置卡應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4.14.2.6企業應急預案應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4.14.2.7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4.14.2.8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論證,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備案。4.14.2.9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4.14.2.10企業應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定期進行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4.14.2.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并歸檔:a)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b)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c)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d)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e)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f)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DB50/T867.30-20224.14.2.12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內容應按規定進行備案。4.14.2.13應急預案應至少每三年評估1次,應急預案中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信息應與實際相符,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4.14.3應急資源4.14.3.1企業應配備應急設施和裝備,儲備應急物資。4.14.3.2企業的應急資源應包括上級單位、當地政府、周邊企業可提供的資源和可協調使用的醫療、消防、專業救援機構及其它社會應急資源力量。4.14.3.3企業應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檢查、維護、保養,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確保其完好、可靠、適用。4.14.3.4應急培訓企業應對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的儲備建立臺賬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4.14.4應急培訓與演練4.14.4.1企業應對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逃生技能等應急常識進行必要的宣傳和培訓,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4.14.4.2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如實記入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4.14.4.3企業應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從業人員參與應急演練全覆蓋。4.14.4.4企業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涉及高溫熔融金屬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4.14.4.5消防應急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4.14.4.6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企業按照AQ/T9007和AQ/T9009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4.14.5應急響應與現場處置4.14.5.1有關人員發現事故征兆或事故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4.14.5.2企業應根據應急預案要求,確定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開展先期處置。4.14.5.3應急處置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a)發出警報,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應采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事發源的現場人員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臨時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DB50/T867.30—2022現場;b)應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單位與人員;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通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采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c)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準備事故救援技術資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移交救援工作指揮權的各項準備。4.14.5.4當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安置,對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給予補充。4.15事故管理4.15.1事故報告4.15.1.1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4.15.1.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有關部門報告;工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應當于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可能引發次生事故災害的,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4.15.1.3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a)事故發生單位概況;b)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c)事故的簡要經過;d)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e)已經采取的措施;f)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15.1.4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4.15.1.5事故發生后應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4.15.2事故調查和處理4.15.2.1事故發生后應根據事故的等級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開展安全事故調查。DB50/T867.30-20224.15.2.2在事故調查期間,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接受詢問等,企業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應嚴格執行相關制度。4.15.2.3事故發生單位應對照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漏洞和隱患,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4.15.2.4企業應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單位事故管理。4.15.2.5企業應按GB/T6441、GB/T15499的有關規定和行業確定的事故統計指標開展事故統計分析。4.16文檔管理4.16.1企業應建立文檔管理制度并執行,明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制、評審、發布、使用、修訂、作廢以及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4.16.2文檔內容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文檔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4.16.3安全記錄文檔應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下列內容: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它要求;b)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批復文及會議資料等;c)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會議記錄材料、安全學習資料、領導指示材料等;d)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e)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管理臺賬、事故報告、安全通報等;f)安全設施檢測、校驗報告、記錄等;g)安全、職業健康評價報告。5場所環境5.1基本要求5.1.1企業的選址應符合當地政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5.1.2企業的選址與居民生活、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區域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各行業的相關標準。同時,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其中,車間、倉庫不應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5.1.3廠房及其附屬建筑物應符合GB50187的規定,建筑物的屋面應采取防止積塵和易于清掃的措施。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及其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防火間距,防雷裝置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5.1.4生產現場應定置管理,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有序。DB50/T867.30—20225.1.5液壓站、潤滑油站(庫)、電纜夾層、電氣地下室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混結構,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5.1.6生產裝置地基應滿足相應的承載、震動等要求。5.1.7廠區道路、廠內企業鐵路布置應符合GB4387的規定,消防通道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5.1.8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設置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符合GBZ1-2010中第6章的規定。5.1.9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企業的工作場所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b)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應住人;c)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d)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e)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f)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從業人員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g)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健康標準的其它規定。5.1.10警示標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分別符合GB2893、GB2894的要求,工業管道安全標識應符合GB7231規定,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GB13495.1的規定。5.2設備設施布局5.2.1鑄造生產中產生煙塵、粉塵、有害氣體、蒸汽或異味的生產廠房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良好的地段,并遠離廠前區、潔凈廠房以及人流密集處。5.2.2熔煉區、澆注區等可能被熔融金屬或熔渣噴濺造成危害的建筑構件,應有隔熱、絕熱、防火等保護措施。5.2.3熔煉區、澆注區廠房屋面防水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有防止雨水飄落、滲漏的防護措施。5.2.4有熔融金屬運輸廠區內應設置專用通道,通道應平坦無障礙,通道基礎應能承受最大運載量,受熱輻射的樓板和廠房應采取隔熱保護措施。5.2.5車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不應設置在鑄造熔煉(化)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鑄)作業主要影響范圍內,周邊不應設置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倉庫、儲物間;b)熔煉(化)區、熔融金屬吊運區、澆注區的水管、氧氣管道、燃氣管道、燃油管道和電線電纜等,不得直接埋地敷設;澆注區應布置在車間通風良好的位置,且外側不宜設置安全疏散通道;c)砂處理和清理作業區域宜用輕質材料或實體墻等與其他作業區域隔開或布置在單獨的廠房d)地坑內、地下室內不宜敷設有害氣體和易燃氣體的管道,需要敷設時應采取防護措施;e)造型、開箱、落砂、清砂、除芯、切割、打磨、焊補等工序宜固定作業工位或場所。5.2.6鑄造作業坑的設計除應符合GB50108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a)坑內不應有滲漏現象發生,必要時應設置積水坑和排水裝置DB50/T867.30-2022b)坑壁應至少高出周邊地面200mm;c)坑周圍設置的護欄應符合GB4053.3的規定。5.2.7除深井(立式)半連續鑄造外,作業區域或設備設施的地面荷重應滿足機械設備、砂箱、物料、運輸車輛的要求。5.2.8作業區域的地面應平坦,平臺、走臺、坑池邊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險處,應設護欄或蓋板。5.2.9車間內通道應暢通,并應在地面作出明顯標識。鑄造車間通道尺寸見表1。表1鑄造車間通道尺寸運輸方式通道寬度人工運輸(非機動車)叉車、電瓶車單向行駛≥20汽車行駛≥35手工造型人行道≥8機器造型人行道5.2.10鑄造生產線、帶式輸送機等設備設施,在人員經常橫跨作業處應設置帶防護欄的人行過橋或通道,且梯子角度不應大于45度。5.2.11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疏散門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應急疏散圖。5.2.12有起重機的廠房,在起重機的運行范圍內,維修人員可以到達的最高點(或平臺)距起重機橫梁下面邊緣的距離應大于等于23cm;維修人員不可到達的最高點距起重機橫梁下面邊緣的距離應大于等于10cm,現有廠房距離不足時,應有相應的防護措施。5.2.13需登高作業或檢查、維修設備處及熔煉區、澆注區宜設鋼直梯、鋼斜梯、平臺和護欄,鋼直梯、鋼斜梯、平臺和護欄應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規定,并應耐高溫銹蝕。5.2.14車間內生產作業點、工作臺面和安全通道照度應符合GB50034的規定,照明燈具應完好;采光系數和天然光臨界照度應符合GB50033的規定;安全通道應配備應急照明系統及應急逃生標識。5.2.15廠房通風應符合下列要求:a)熔煉、澆注、造型、清理、打磨等作業區域應通風良好;b)經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地下室應通風良好,必要時應設置局部通風設施;c)有煙塵、粉塵和其他有害氣體的部位,應設置有效的集塵罩和通風除塵凈化裝置,變無組織逸散為有組織排放,并應符合GB8959的規定。6生產設備設施6.1基本要求DB50/T867.30—20226.1.1設備設施建設6.1.1.1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按照本文4.8的要求實行“三同時”管理。6.1.1.2所采購設施設備應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等出廠文件。6.1.1.3采購的設施設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6.1.1.4不應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已經報廢的和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施設備。6.1.1.5企業應執行設備設施采購、到貨驗收制度,購置、使用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的設備設施。設備設施安裝后企業應進行驗收,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6.1.1.6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a)鍋爐房在布置、耐火等級、燃料系統(燃氣、燃油、燃煤)、管道、通風、電氣、給水和水處理等方面應GB50041的相關要求;b)壓縮空氣站在設備布置、壓縮空氣管道、控制系統和保護裝置等方面應符合GB50029的相關要求;c)供配電系統應符合GB50052的相關要求;d)信息系統應符合GB/T34990-2017中第6章的安全要求;e)電信網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YD/T2455.7的安全要求;f)其它的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根據生產需要進行配置,并應符合本系列標準行業部分中的相關要求。6.1.2設備設施運行6.1.2.1在使用過程中,生產設備不應排放超過有關標準規定的有害物質。6.1.2.2應按照設備設施的操作說明和功能正確使用設施設備。6.1.2.3生產設備設施應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設施當前的使用狀態;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備設施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6.1.2.4安全生產設備設施不應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更完畢后應立即復原。6.1.2.5企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設備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進行屏蔽或隔離。6.1.3設備設施維護保養6.1.3.1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6.1.3.2專業的設備設施應由專業人員用專業工具、試劑等進行維修保養。6.1.4設備設施檢修維修DB50/T867.30-20226.1.4.1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明確檢維修方案、檢維修人員、安全措施、檢維修質量、檢維修進度,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設備設施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6.1.4.2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安全風險分析、控制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6.1.4.3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控制措施,隔離能量和危險物質,并進行監督檢查,檢維修后應進行安全確認。6.1.4.4作業過程中涉及特殊作業的,應辦理作業票證,作業票證應放置在作業現場,作業現場還應配置必要的應急措施和監護人員。6.1.4.5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對作業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6.1.4.6檢維修后應由有關人員簽字。6.1.5設備設施報廢6.1.5.1企業應建立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制度。6.1.5.2設備設施未批準報廢前,不能隨意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6.1.5.3設備設施的報廢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拆除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進行危險識別、有害因素辨識,制定詳盡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報廢標志。6.2生產工藝設備設施6.2.1一般要求6.2.1.1鑄造機械的通用安全防護要求應符合GB20905的規定。6.2.1.2鑄造生產使用的設備設施電氣部分應符合GB/T5226.1的規定。6.2.1.3鑄造機械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和定位應符合GB/T19876的規定,聯鎖裝置應符合GB/T18831的規定,急停裝置應符合GB/T16754的規定,固定在設備設施上的接近設施應符合GB/T17888.2、GB/T17888.3、GB/T17888.4的要求。6.2.1.4氣動系統和液壓系統應設置壓力過載保護的安全裝置,并應在法蘭、閥門及連接部位設置防護裝置,設備及其管道應密封良好,不應產生泄漏。6.2.1.5表面溫度超過50℃的設備和管道宜采取防護措施,并設置警示標識。6.2.1.6鑄造熔煉爐、壓鑄機和澆鑄(注)爐冷卻水系統應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冷卻水異常而進入設備內與熔融金屬接觸。6.2.1.7產生粉塵或毒物的設備及部位應設置除塵凈化設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凈化除塵設施應符合AQ4273的規定。6.2.1.8熔煉設備、金屬液輸送設備、澆注設備的液壓系統應采用難燃液壓油。DB50/T867.30—20226.2.1.9鑄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機器人應符合GB11291.1和GB11291.2的相關規定,機器人作業區應通過圍欄與操作人員作業區有效隔離,安全門處應設置聯鎖裝置,圍欄開口處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如光幕。6.2.2熔煉設備6.2.2.1熔煉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爐體金屬結構件應完整、牢固,不應有腐蝕或破損;b)砌體應保持完整、無破損,各部位砌體的允許誤差和磚縫厚度應符合GB50211的規定;c)可傾動、旋轉或移動的電熱熔煉爐應設置各運動極限的限位裝置,并確保其靈敏、可靠;d)電熱熔煉爐應設置應急電源或應急備用發電機設施;e)電熱熔煉爐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設置地點應無漏雨、無積水和積油;油浸式變壓器應設有儲油池;——變壓器的瓷瓶和套管表面應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裂紋、無破損;——接地部位應與接地系統可靠連接;——配電柜各電氣單元應絕緣良好、接頭無外露,并排列整齊、安裝牢固;刀閘、開關、接觸器應動作靈活、接觸可靠、合閘到位,觸頭無燒損,且應有操作提示標志。6.2.2.2感應爐應符合下列要求:a)加熱裝置人員容易觸及的裸露帶電部位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第二電壓區段和第三電壓區段帶電部位的防護設施,只有使用鑰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動、打開、拆下遮欄或外護物。b)接地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保護電路由接地端子、電氣裝置外露的導電體及接地保護線組成,保護電路應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所造成的最高熱應力和機械應力;——當加熱裝置(電氣設備)通過電阻、阻抗或放電器接地,應設置監測接地連接線電流的裝置,當運行中超過最大允許值,應發出報警信號并自動切斷電源;——所有鎧裝電纜、金屬電線管,在通過第二電壓區段的高壓配電柜時,應通過該柜的接地端子接地;c)液壓傾爐的泵、工作液貯存箱和管道應布置合理,避免由于熔融金屬意外流出而造成的損害;傾爐的液壓系統應配置兩臺相同的主泵(一用一備操縱桿應自動返回零位,液壓傾爐系統應配置應急手動傾爐系統;d)緊急傾爐或漏爐情況下盛裝全部熔融金屬的貯存坑或鋼包坑應設置在熔煉爐底部,周邊應設置護欄或加蓋防護。6.2.2.3使用燃氣為燃料的熔煉爐、加熱爐應符合下列要求:a)管道及閥門應完好,無松動、無泄漏;b)應設置爐膛溫度自動監控裝置,超出設定值時應報警,超出最高溫度設定值時應自動關閉DB50/T867.30-2022切斷閥,停止燃氣供給;c)燃燒器作業區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d)燃燒系統應配置自動點火、火焰檢測和監控裝置,應設置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e)燃氣總管上應設置緊急自動切斷閥,燃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屋脊(或平屋頂)10cm以上,并應采取措施防止雨雪進入管道以及放散物進入房間;f)煙道和封閉式爐膛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處。6.2.2.4鋁、鋅、銅合金熔煉設備(不含深井鑄造)應符合下列要求:a)坩堝式保溫爐底部應設置能在緊急傾爐或漏爐情況下盛裝全部熔融金屬的貯存坑或鋼包坑,或設置專門將熔融金屬安全移出爐體外的設施;b)集中保溫爐的扒渣口、鋁水精煉裝置和保溫爐的出料口附近應設置金屬料斗,以貯存熔煉中產生的高溫爐渣和廢料;c)坩堝爐和耐火料澆注或耐火磚砌筑爐液面與沿口的距離應大于等于100mm;d)保溫爐宜設置料位報警裝置,當爐料超限時,應發出報警信號;e)反射爐的燃燒設備宜與風機聯鎖,聯鎖裝置應靈敏、可靠;應配備爐體溫度監測和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與爐體超溫的應急冷卻設施聯鎖;f)氣動定量保溫爐爐體應密封;應設置定量監控系統,當爐料超過定量值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并自動切斷電源。6.2.2.5鎂合金熔煉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預熱機應設置爐膛預熱溫度控制裝置和超溫報警裝置;b)熔煉爐應設置故障、超溫、液面超位、坩堝漏液等自動檢測和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能及時發出報警信號并自動切斷電源;c)熔煉爐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使爐內處于惰性氣體保護狀態;d)熔煉爐保護氣體控制系統應設置氣壓、流量等檢測報警裝置,且具備保護氣體的自動切換裝置,當坩堝內鎂液溫度超過450℃時,無論加熱電源工作與否,爐內氣體保護控制系統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e)熔煉保溫爐的坩堝應采用專用材料制作,當腐蝕厚度超過三分之一坩堝壁厚或出現臌脹等危險情況,應立即更換;f)熔煉爐周邊應設置貯存爐渣、廢料的專用鋼包,且專用鋼包應設置密封蓋。6.2.3澆注和轉運設備6.2.3.1天然氣爐壓力表完好有效并確保在校驗期內。工作壓力應不小于設計值,防止負壓回火。烘包器應符合下列要求:a)采用燃氣燃料時,應設置完善的介質參數檢測裝置與熄火檢測儀,燃燒器作業區域內宜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和報警裝置;DB50/T867.30—2022b)燃燒器應具備點火程序控制、熄火保護、燃氣低壓報警及聯鎖裝置,且靈敏、可靠。6.2.3.2澆包和轉運包應符合GB25683的規定;吊鉤、吊桿等不應使用鑄件。6.2.3.3定量澆注機應符合下列要求:a)傾爐裝置應運行平穩、可靠,并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b)可能發生熔融金屬液噴、飛濺而造成的危險部位,周圍地面嚴禁積水、潮濕;c)澆注機與操作室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屏;d)操作室及現場操作工位宜安裝降溫設施。6.2.3.4自動澆注機應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區域應設置護欄,并設置安全標志;b)防護欄的開口處應設置與澆注機的聯鎖裝置;c)定量澆注系統應有溫度自動檢測和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能及時發出報警信號并自動切斷電源;d)鎂合金熔融金屬定量輸送系統應具有超限保護裝置,防止設備故障或失效引起溢流。6.2.3.5自動化轉運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設備運行范圍應設置封閉式圍欄,圍欄應符合GB/T8196的規定;圍欄的安全門與轉運系統聯鎖;b)動力系統、傳動系統、電氣控制系統、電氣元器件、電纜線、稱重系統等應有隔熱、防燙、防撞、防砸等防護措施,并能方便的對元器件進行檢查、拆裝、更換;c)驅動電機應有失電制動功能,傾轉裝置應設置有防逆轉安全裝置,升降裝置以及空中轉運設備應有防墜落安全裝置;d)轉運設備與造型系統、澆注系統、熔煉系統、球化孕育系統、除塵系統等相關設備應設置聯鎖裝置;e)轉運設備中的回轉裝置、傾轉裝置、升降裝置、橫移裝置、輥道輸送裝置的極限位置應設置電氣檢測保護和機械限制保護等雙重保護措施;f)澆包運行終端應設置抗澆包沖擊的機械限位裝置;g)轉運設備在行駛過程中應設置聲光報警;h)電氣系統、電纜與設備鋼結構之間應有可靠的絕緣,電氣系統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6.2.4造型、制芯設備6.2.4.1油造型機應符合GB25491的規定。6.2.4.2制芯機的射砂機構周邊應設置防止跑砂的擋板。6.2.4.3殼型機夾緊或合模裝置應設置聯鎖裝置;采用燃氣加熱的殼型機應設置燃氣自動控制裝置。6.2.4.4造型生產線應符合下列要求:DB50/T867.30-2022a)每臺單機應設置手動開關;現場每個控制柜(操作臺、從站)應設置急停裝置;開機、急停或發生故障時應配備聲光報警裝置;并宜設有檢修維護用的人工自鎖機構;b)造型機回轉工作臺、換位小車應有緩沖定位器,機械手回轉機構應設置回轉限位器,回轉區周圍1500mm范圍應設置圍欄,安全門應與動力系統聯鎖;c)轉運小車、移箱機、下芯機、合箱機等應設置限位器;d)夾緊裝置應設置被夾工裝完全鎖定后才能執行下一操作程序的聯鎖裝置或控制裝置。當作業中突然停電及氣(液)壓系統出現故障時,夾緊裝置應能可靠地保持夾持狀態。6.2.5砂處理設備6.2.5.1混砂機應符合GB28759的規定。6.2.5.2落砂滾筒的主軸應采用整體結構,滾筒罩宜設置觀察窗。6.2.5.3料斗、筒倉和料倉應符合下列要求:a)開放式料斗、筒倉和料倉頂部的固定開口處應設置防護裝置或護欄;當采用水平格柵或剛性金屬網作為防護裝置時,格柵或剛性金屬網網孔的尺寸應不超過10mm×20mm,且不允許人員進入;當需要人員經常進入的區域,應有足夠的承載力;b)料斗、筒倉和料倉采用自動加料時,應設置自動檢測、控制裝置,當料斗、筒倉和料倉達到預定高度時,應自動停止加料;c)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氣體、灰塵或易爆混合物產生爆炸危險;當使用煤粉時,防護措施應符合GB15577的規定。6.2.5.4氣力輸送系統的筒倉及輸送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防止過高的壓力或真空。6.2.5.5帶式輸送機應符合GB14784的規定。6.2.5.6提升機應設置防止逆轉的安全裝置;罩殼應設置清掃門,清掃門應與動力系統聯鎖。6.2.5.7整體封閉的振動輸送機,檢查門或活門應設置聯鎖裝置;支撐或懸掛部件應與設備隔振。6.2.6特種鑄造設備6.2.6.1壓鑄機和壓鑄單元應符合GB20906的規定。6.2.6.2低壓鑄造機應符合GB24391的規定。6.2.6.3壓鑄機壓鑄單元的液壓系統宜使用耐燃液壓油,液壓管路應能承受機械和熱負載。當使用帶壓力的易燃型脫模劑時,應設置防止管路破裂時流體飛濺的防護擋板。6.2.6.4冷室壓鑄機的壓射室和壓射沖頭之間宜設置移動式保護裝置。當模具和保護裝置均處于封閉位置時,才能進行正常壓射動作。6.2.6.5熔模鑄造的化蠟鍋、脫蠟釜應設置指示和報警裝置,蒸汽管道無泄漏并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水玻璃型殼硬化區域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以免氨氣、氯氣及氯化物氣體聚積。6.2.6.6離心鑄造機活動旋轉部分的連接螺栓應防松,旋轉鑄型部位應設置牢固的外罩。DB50/T867.30—20226.2.7落砂和清理設備6.2.7.1落砂機應符合GB25492的規定。6.2.7.2拋(噴)丸機應符合GB24390的規定。6.2.7.3打磨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配置除塵設施接口,除塵設施與主體設備同時使用和維護;b)落地砂輪機及其他砂輪機的砂輪防護罩、擋屑板、砂輪安裝、托架等應符合GB4674的規c)手動砂輪打磨機應符合下列要求:——懸掛式砂輪機、切割砂輪機和直向手提式砂輪機用砂輪防護罩最大開口不應超過——氣動砂輪打磨機的氣管及連接處應牢固、無泄漏;——手持電動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應符合GB/T3883.3的規定。6.2.7.4鋁鎂合金鑄件清理(含打磨、拋丸、拋光等)過程中的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除塵系統等應符合AQ4272、AQ4273的規定。6.3公輔設備設施6.3.1供配電纜6.3.1.1設在同一條電纜隧(廊)道的重要負荷的變(配)電所、二回及以上的主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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