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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題庫
一、判斷題
1.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2.我國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
3.“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國煤礦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4.“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與“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5.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在事故發生后進行事故調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是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項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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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不是過失。()
8.行政處罰中的“責令停止生產”是有時間限制的。()
9.開采煤碳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
()
10.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
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2.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
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
1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14.礦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
負責。()
15.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由礦長組織實施,有具體工作方案。()
16.危險源一定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17.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
施進行驗收,施工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
18.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執行當地地方標
準。()
19.煤礦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方可投入使用。()
20.煤礦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實施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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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煤礦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
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23.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無權撤銷原批準。()
24.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礦長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25.《礦山安全法》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
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
驗。()
2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
應當在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限100%的
罰款;屬于國家人員的并依法給與處分;構成違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
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
破壞事故現場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
60婷100%的罰款;屬于國家人員的并依法給與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
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產管理職責,導致較大事故發生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30.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31.煤礦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
32.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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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
察指令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4.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
察指令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罰款。()
35.國家對煤礦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煤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
生產活動。()
3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37.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
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38.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企業取得安
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39.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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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設置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
產條件之一。()
4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
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o
42.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企業取得
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43.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
條件之一。()
44.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
全生產條件之一。()
45.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
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46.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47.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48.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之一。()
49.煤礦企業應當以公司為單位,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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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
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51.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52.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3.煤礦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張后,不的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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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
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
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煤礦企業應當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56.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
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57.本礦發生涉險事故或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科室進行一次專
項辨識評估。()
58.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的培訓
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
59.職業危害申報以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
60.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
離開煤礦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煤礦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
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61.《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
故的責任主體。()
62.《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
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6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考核部門組織
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
64.《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對3個月內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發
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
65.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發現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或者
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6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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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井下電器、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
檢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68.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需要審
查基本條件。()
69.煤礦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
全生產管理人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70.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應當由
其所在煤礦的上一級煤礦企業組織實施,沒有上一級煤礦企業的,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71.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72.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知識。()
73.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在全國
范圍內有效。()
74.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不需要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
75.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首次采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崗
位從業人員可以直接上崗作業。()
76.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
人的考核合格證,但可以再經考核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合格證也可以繼續擔任其他
煤礦的礦長。()
77.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
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
78.《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79.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
能力的110%,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0.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
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1.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
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
生產隱患。()
82.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
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3.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
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4.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
假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5.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
作業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6.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
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7.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礦井監控
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不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8.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采取防治突
出措施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89.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礦井總風量不足的,屬于煤礦重
大安全生產隱患。()
90.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屬于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1.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沒有按規定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2.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
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3.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有嚴重水患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
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組織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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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礦井水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
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
全生產隱患。()
95.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6.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屬
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7.風險控制措施應考慮可行性、可靠性、先進性、安全性、經濟合理性、經營運行情況及
可靠的技術保證。()
98.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有明顯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
業人員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9.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
位進行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0.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
范圍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L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屬于煤礦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2.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配備專業
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3.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
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4.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
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組織生產的,不屬于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105.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有自燃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
安全防護措施并繼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6.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
用回風巷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7.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
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08.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
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人)
109.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
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用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0.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
礦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1.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
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的除外)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2.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
患。()
113.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單回路供電的,屬于煤礦重
大安全生產隱患。()
114.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
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5.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
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6.煤礦、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
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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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重大
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8.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19.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
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0.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
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1.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
包或者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
患。()
122.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
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屬于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3.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安全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4.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5.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
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6.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
責任人進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7.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和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8.根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規定,煤礦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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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
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負責。()
130.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安全管理人員對安
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131.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煤礦主要負
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
排查。()
132.煤礦企業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
行為。()
133.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134.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
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
135.煤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136.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現場檢查發現應當責令停產整頓
的礦井,要告知相關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合格證。()
137.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
達的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138.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停產整頓期間,煤礦要組織
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139.停產整頓的礦井驗收合格經批準的,由驗收組織部門通知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
礦方可恢復生產。()
140.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對煤礦無證或者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
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ML煤礦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
止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予以關閉。()
142.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
止生產,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43.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關閉的煤礦,要拆除礦井生
產設備和通信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144.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管理部門,要明確安全風險辨識的范圍、方法,以及安全風
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
145.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煤礦企業要妥善遣散從業人員,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發還職工工
資,發放遣散費用。()
146.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進行拍賣的,應當按照新
建礦井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147.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即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
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148.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149.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150.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
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151.煤礦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
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152.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
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
獎懲等內容。()
153.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154.煤礦帶班下井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
到安全地點。()
155.陜西煤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模式是“全員參與、分級治理、閉環管理”。
()
156.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口向接班的領導詳
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
157.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按照煤礦的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
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158.煤礦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159.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
160.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15
萬元的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處1萬元的罰款。
()
161.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煤礦安全生產許
可證,并依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罰款。()
162.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
合格證,并依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罰款。()
163.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
關閉。()
164.陜西煤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規定》要求:外委隊伍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
必須由礦統一配備,統一管理。()
165.《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
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6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無權再向本單位提
出賠償要求。()
167.礦工在發生重大個人生活事件之后容易出現事故。()
168.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中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并違反規章制度(包括領
導人員違章指揮和職工違章作業)而發生的事故。()
169.勞動保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和一般勞動保護用品。()
170.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則是明知故犯。()
171.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是指煤礦企業對采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
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
172.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證生產安全和煤礦職工的人身安全。()
173.安全文化建設的主要目的,是運用科學的、理智的觀點,將“安全第一”的理念變為人
們生活中的習慣。()
174.安全評價可對系統進行定性、定量評價,但不能確認系統的危險性。()
175.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礦產資源,使本企業的財產、生產設備免遭損失。()
176.企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體系的核心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178.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79.安全系統工程的研究對象是“人一機一環境”系統.()
180.安全行為科學應用于指導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對策,有助于實現高水平的安全生
產。()
181.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原因中,人的失誤占主導地位。()
182.不良的情緒狀態(如過度的情緒低落或高漲)是導致行為失誤、引起事故發生的極其重要
的因素。()
183.煤礦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注重對人的生命與健康損失進行評價,以對事故的嚴
重性和影響進行更合理評估。()
184.班組安全管理要以生產效益必須落實到班組和崗位為目標。()
185.安全評價綜合運用系統工程方法對系統的安全進行預測和度量,是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
()
18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187.直接責任是指與事故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對事故的發生起直接作用的責任。
()
188.發生3人以下煤礦事故,由煤礦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189.發現造成事故的緊急危險情況時,安全檢查員有權命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190.企業各級行政正職一直到班長都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191.安全檢查員發現不安全問題和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限期解決整改。
()
192.按照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安全是指生產系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
19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完全是根據生產經營單
位的規模大小自行確定的。()
194.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
195.無論工傷事故責任是否在于勞動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
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196.安全評價是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
估,為了達到評價的目的,評價單元的劃分要求必須一致。()
197.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與評價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或及時地發現體系運行過程
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
198.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的是企業將原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按照體系管理的方
法予以補充、完善以及實施的過程。()
199.企業中對人身有害或污染勞動環境的設備無法改造時,交罰款后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
200.為了防止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到職業傷害和職業危害,按工作特點配套的勞動防護用品、
用具可適當的向職工收取一定的費用。()
201.國家頒布的《安全色》標準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顏色為黃色。()
202.事故的發生是完全沒有規律的偶然事件。()
203.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只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要求。()
204.在安全管理的強制原理中,所謂“強制”就是讓被管理者絕對服從,不必經過被管理者
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動。()
205.重大危險源控制的目的是預防重大事故發生,而且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
制到最低程度。()
206.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207.在生產過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
件。()
208.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兩證”和“一標志”,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
標志。()
209.從安全生產角度解釋,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相關病癥、財產損失、作業
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210.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夠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中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
21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人員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1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人員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1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
故的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14.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領導者負領導責任。
()
215.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216.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僅強調對安全行為的激勵,更要重視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控制;
這樣,才能使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為理想,使預防事故的境界更為提高。()
217.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I,或使用未經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造成事故的
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218.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
導責任。()
21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
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220.建立一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總要求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并由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
22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
事故隱患。()
22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2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2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22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22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范圍。()
227.安全指標是對某一種職業活動、某一系統運行風險的最低容許限度。()
228.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和建設的正常進行。
()
229.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根本對策。()
230.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231.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
232.危險源是控制事故隱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233.安全系統工程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致因理論、系統安全分析、系統安全評價和安全
措施。()
23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
人員了解情況。()
235.企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要求企業實現安全生產自我約束、自負責任。()
236.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之前進行的。()
237.安全現狀評價是針對系統、工程的安全現狀進行的安全評價。()
238.危險點指塵、毒、噪聲等物理化學有害因素嚴重、容易產生職業病和惡性中毒的場所。
()
239.危害點指可能發生事故,并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設備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生產現場。
()
240.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
風自救系統、排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
241.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
242.距掘進工作面30—50m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m范圍內,應分
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243.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
護人員等。()
244.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245.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
場處置方案。()
246.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
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247.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
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
248.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
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249.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
250.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
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251.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
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25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
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
演練。()
253.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
254.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
織實施.()
255.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
物或者修復堤壩,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256.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制
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
人審批。()
257.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258.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
何煤礦的礦長()
25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
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6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
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6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
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可以根據生產情況進行處理。()
262.從業人員依法獲得勞動安全生產保障,是勞動者應享有基本的權利。()
263.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不一定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264.小型煤礦,可不裝備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265.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
266.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267.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
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268.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69.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
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
口。()
270.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
物或者修復堤壩,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271.陜西煤業[2018]281號《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規定》中的煤礦,“安全互檢、雙向考
核”是指:礦業公司對所屬煤礦每季度組織一輪安全互檢,每次互檢應由一對主查礦井、一
對復查礦井對一對被查礦井的同一檢查單元同時進行檢查。()
272.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并通報相鄰礦井。()
273.采取了防護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74.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275.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
人,確保人員安全。()
276.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如果無法
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
277.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水淹區域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278.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
脅進行管理。()
279.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干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
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280.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
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281.礦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采用鉆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
水鉆機進行施工。()
282.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應當實測垮落帶、導水裂
隙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283.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
284.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必須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
285.煤系頂、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害威
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286.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
287.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ni3時,應當進行壁后注漿處理。()
288.礦井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個出口通到井
底車場。()
289.礦井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水倉容量最小能夠容納8h正常涌水量。()
290.每年雨季時,必須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
291.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可向采區方向掘進。()
292.當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后可
不需要進行探水。()
293.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在探放水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同時保證人員撤離
通道暢通。()
294.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
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拔出鉆桿。()
295.鉆孔放水時,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296.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
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涌出。()
297.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298.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299.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300.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
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301.《煤礦防治水規定》中規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幾以上或者造
成死亡3人以上等突水事故。()
302.礦井主要泵房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
閉門()
303.礦井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304.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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