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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合同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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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

1、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則——是保護勞動者還是保

護雙方當事人?

■第一稿:“為了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維護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法。”

■征求意見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

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

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

本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

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

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2、《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

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

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

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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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

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

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

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的界定

■勞動關系的基本特點

a)勞動關系兼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征

b)勞動關系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性質

認定勞動關系主要考慮兩個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

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二是用人單位提供了基本的勞動條件,勞動條件包

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和勞動工具。

?此外,還能夠考慮的標準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

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

報酬。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區別

■案例:趙某是一個從事鄉鎮間運輸的個體經營者,

自2月開始雇傭張某為售票員兼沿途拉客服務,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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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趙某沒有營業執照。同年7月,張某

在下車拉客過程中不慎被另一車撞死,張某家屬即向當

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鑒定,勞動部門認為不是工傷,張

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趙某雖從事個

體運輸,但未辦理營業執照,不是勞動法所認可的用人

單位,且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他們之間是雇傭關系

不是勞動關系,故駁回張某的起訴。

特殊勞動用工關系的認定

-1.非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建立的關系認定

-2.退休人員的用工關系認定

-3.實習生的用工關系的性質認定

-4、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管與公司是否為勞動關系

3、勞動規章制度

?如何看待規章制度的效力。

?案例1:某實業公司的《員工手冊》有一條規定,女

性員工在年滿25歲之前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如

果是不超過3年的,女性員工在該期限內結婚或者生育

均應當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未經同意的,不得享受休

假,否則因此而造成的缺勤將被視作礦工,屬嚴重違紀。

■案例2:某公司規定女性員工上班期間只能穿職業

套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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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發布)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

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能夠作為人民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

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

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

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

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

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

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

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

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

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何看待企業實行末尾淘汰制?

4、勞動關系的建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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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

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

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

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

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

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

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如果勞動者刻意隱瞞,是否構成欺詐?如何認定勞

動合同的效力?會導致合同無效還是合同解除?

案例

-一家大酒店招聘酒店迎賓員,在招聘廣告上注明招

聘條件為:“女性,本市城鎮戶口,18歲?25歲,身高

170厘米以上,,中專以上學歷,有三星級以上酒店從業

經驗者優先。”于某參加應聘,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上登記

有經過測試和驗證的基本情況:“女,21歲,本市戶口,

中專學歷,在讀大專,身高170厘米,(實際上,她平常

帶隱性眼鏡,),曾在某三星級酒店工作6個月。”隨后,

酒店錄用于某,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5年,

其中試用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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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和于某等人簽訂軍訓與培訓合同,約定對新錄

用員工進行為期1個半月的軍訓和上崗前業務培訓,培

訓期間發基本工資,培訓費用由酒店全部承擔;受訓員

工保證培訓結束后至少為酒店服務3年,否則要全額退

還酒店培訓費用,并另外再支付違約金6千元?3萬元。

于某簽訂培訓合同后參加酒店統一組織的軍訓,被安排

在高低床上鋪。

.在軍訓中由于晚上緊急集合,于某因未帶眼鏡從上

鋪摔下,住院前后酒店支付醫療費用8萬余元。于某出

院后要求酒店為其依法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并享受工傷保

險待遇。酒店認為,于某負傷的根本原因是自己是近視

眼,根本不符合酒店規定和公布的錄用條件,酒店完全

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酒店出于人

道,另外再支付1萬元補償,雙方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不同意申報工傷。第二天,酒店決定解除與于某的勞動

合同,,身高也沒有超過170厘米,根本不符合酒店在試

用期的錄用條件,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一款和雙方

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

償。

5、勞動合同的形式——口頭抑或書面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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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

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它意思表示外,視

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

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

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

立。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

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

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

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

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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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

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

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

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

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

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

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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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

問題:

■如果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后,雙方續簽了固定期

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履行期間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否支持?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7、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條款包括必要條款和補充條款

?必要條款為法律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

條款

?補充條款為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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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A)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

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能夠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

利待遇等其它事項。

8、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

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

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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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

動者說明理由。

9、服務期和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

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能夠與該勞動者訂立協

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

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

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

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

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雙方可否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

■第25條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

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否可約定用人單位承

擔違約金?若雙方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約定的

違約金支付標準與法定標準不同,該約定是否有效?

8、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在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

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夠在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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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

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相關術語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

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

信息和經營信息。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和終止后一定期限內,出

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單位同類的

業務。

競業限制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關系

兩者的區別:

■產生依據不同

■義務存在期不同

■法律責任形式不同

■權利沖突——勞動權與商業秘密權

■是否以補償費的支付為生效要件?

■第23條規定了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者應支

付違約金。但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雙

方是否可約定違約金,還是必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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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才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定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必須給予補

償。如用人單位未支付相應補償,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

支付相關補償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補償標準如何確

定?

■第25條規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應支

付違約金。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

制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是否能夠兼得?

競業限制的內容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

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

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

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

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

關系的其它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

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9、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

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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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

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約

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能否以規章變更勞動合同

.案例:1999年,大學畢業生甲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

期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參加學習、培訓

的管理規定》和《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解除勞動合

同的有關規定》作為合同附件。,甲考取研究生提出

辭職申請,雙方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生分歧。甲根據

有關規定計算出應交納違約金9000元,A公司卻按出

臺的《員工內部退養、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要求支付違約金35558元。

■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

效,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管理辦法未經其

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

經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在公司內部已公示,因此管理

辦法應適用于甲。

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后應就變更內容簽訂書面合同

■案例:陳某在某企業一直做化驗工作,后來企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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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某表現不錯,就將其調離勞動合同約定的化驗崗位

而提拔為管理人員,但沒有就勞動合同的變更簽訂書面

合同。后該企業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根據原勞動

合同向企業主張補發其化驗崗位津貼。

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

動者權利

■案例: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已2年多,公司鑒于李

某的工作表現決定將其升職,并將工資由4000元提高到

5500元,但同時提出以后不再為李某繳納養老保險費。

李某考慮到養老保險每月只有400多元,而公司的加薪

幅度達到1500元,于是寧愿放棄養老保險而對公司變更

勞動合同的要求予以接受。

10、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協商解除、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中又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勞動者單方

解除。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

致,勞動合同能夠解除。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解

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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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

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

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勞動合同期不同于服務期。

■第37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需提前三十日書

面通知用人單位及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如勞動者

未履行該通知義務,是否可解除勞動關系?

■第92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

任。

勞動者隨時解除權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

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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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

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能夠立即解除勞

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隨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

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

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21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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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是否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必經程序?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即使其關

于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的主張成立,其解除勞動關系行

為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夠要求勞動者

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只有在第92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

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其它情況下則沒有關于

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

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

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

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

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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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法規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

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

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

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

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何理解“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單位跨地區遷移、兼

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

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對企業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的理解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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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

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

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

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

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能夠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

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順序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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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

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性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

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

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

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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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

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

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

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

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二

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能夠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

利義務關系。”

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

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

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

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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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

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

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46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條件,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

果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后離開單位,并要單位支付經濟補

償金,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假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

以原條件續簽合同的通知,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則可

能使用人單位沒有同意維持或提高條件的證據)O

■經濟補償金可否與違約金并用?

■經濟補償金可否與賠償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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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

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

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

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

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

付賠償金。

13、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

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14、附隨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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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

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

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

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應

當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特別規定

?1、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基本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

■立法時有兩種意見:

■1、建議取消勞動力派遣這種用工形式

?2、鑒于大量存在這種用工方式,立法應當對其進

行規范

勞務派遣迅速發展的原因分析:

從要派單位看。

-1)將直接雇用變為間接雇用,勞動關系變為勞務

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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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求靈活用工

?3)利用社會保險的缺陷,通過社會保險費地域差

別,將員工的關系掛到異地的派遣機構以降低費用。

-4)逃避同工同酬義務以降低成本。

從勞動力市場看

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現象存在,低端勞動力派遣有

很大的市場。

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利益的驅動。

對于勞動力派遣的作用的爭議:

■是促進就業還是減少就業?

■是增加企業競爭力還是降低?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

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設立

?2、勞務派遣公司必須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合同的規制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

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

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

作崗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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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

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

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與規制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

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

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

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

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勞務派遣協議的相關內容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

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

取費用。

跨地區派遣的勞動標準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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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

準執行。

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

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

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

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

單位。

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崗位上實施。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

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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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

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

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能夠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能夠與一個或者一個

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

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夠隨時通

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未載明必備條款或未交付勞動者的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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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

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未訂立書面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

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

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勞動者財物的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

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

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它名義向勞

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

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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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

勞動者檔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

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

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

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

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

無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對方造成損害的,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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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

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

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

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0、用人單位違反出具離職證明義務的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用人單位招用在職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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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3、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

其它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

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

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

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

15、個人承包經營者的責任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

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

16、勞動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

員的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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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

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

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

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

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的溯及力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

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

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

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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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3、鼓勵簽訂合同。見:7,16條。10條,82條第1款。

4、鼓勵勞動合同長期化。因勞動關系不穩定,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很短。見:14條第2款,41條第2款。

5、明確先合同義務,見8條。后勞動合同義務,見50條。89條做出懲罰規定。

6、針對合同內容,必備條款。17條。可備條款:19,20,21o

7、解除、終止、賠償、補償。招聘容易,解聘難。

解除38條第2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單向保護,弱勢群

體,追求實質性平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

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擴大了保護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

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

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

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

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

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注:勞動合同簽訂不是建

立勞動關系的標準。已經簽訂合同,但是沒去上班報到的情況,沒有到崗上班,如出現病痛,則與單位無關。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

說明。單位蒙蔽的地方比較多“職業危害”如化工行業,勞動報酬,應明確,不能面議。勞動者隱瞞學歷、職業資格證書

的情況。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它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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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先上班,再簽

訂合同,有一個月的寬限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與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關系。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

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分類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只有

勞動者才有權決定。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滿十年能夠多個合同的連續計算,連續是不能中斷的。中斷是多長時

間才算不連續存在爭議?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針對轉型期間老國企的情況和事業單位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

勞動合同的。連續簽了第二個合同,主動權就掌握在勞動者手中了。97條第1款保護單位。單位規避的形式:1簽訂7-9年

合同。2對技術含量低的,合同到期,就不續簽合同了。46條第5項有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來保護勞動者,

頻繁終止合同,就要頻繁給錢,防止單位規避。82條第2款懲罰性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

合同。(建筑施工領域比較常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

動合同生效的標志。獲取證據,獲得書面證據的作用,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生效的標志。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合同終止和違約責任不是約定的,而是法定的。人身不能強制。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強調單位要注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

它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重新協商;協商

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

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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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

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能夠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

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夠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

付違約金。離職后才給,不能混在平時工資里。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

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它

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侵犯了勞動者自主選擇

職業權利。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依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

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能夠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

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

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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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不用通知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

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能夠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

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

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能

夠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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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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