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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
第一節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概述
第二節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節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
第四節勞動衛生基準制度規定
第五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六節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第一節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概述一、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又稱職業安全衛生基準、勞動保護基準,它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勞動或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基準制度。
基于對這項基本權利的保護而建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實施具有強制性。2.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保護對象具有特定性和首要性。
3.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以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為主要途徑。4.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適用范圍具有普遍性。5.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具有預防性。6.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以勞動過程為其保護范圍。7.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具有技術性。二、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立法基礎通過立法對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給予保護,既有基于自然環境衍生的客觀基礎,也有人類社會的思想基礎。在我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建立的基礎還在于:1.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2.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3.我國勞動法主要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4.我國的勞動法無論是在立法指導思想方面,還是在立法體系上都有了較大的變化。三、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基本方針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基本方針是建立該項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它直接關系到所建立的制度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目的以及對目的的實現程度。在總結長期的安全衛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勞動法》和《安全生產法》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作為建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基本方針。四、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有三方主體,即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三者法律地位不同,因此所享受的權利與義務也不盡相同。(一)勞動安全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1.制定統一執行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使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并力爭同國際勞動立法標準接軌。2.組織和推動勞動安全衛生科學研究工作,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3.建立勞動安全衛生基礎制度。4.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單位或個人依法給予處罰。5.制訂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規劃并負責予以落實,協調全國各地、各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使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邁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6.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二)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所負有的法律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建立健全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制度。2.廣泛開展針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3.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4.對未成年勞動者和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5.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技術培訓。6.實施預警行動和應急救援工作。7.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8.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當然,在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履行法定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義務時,同時享有以下權利:①有權依法制定內部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并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②有權對企業內部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執行實施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操作行為;③有權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勞動者給予處罰。(三)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制度中的權利,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獲得各項保護條件和保護待遇的權利。2.拒絕權。3.知情權。4.監督權。5.建議權。6.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權和撤離權。7.工傷保險權。8.獲得民事賠償權。
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中的基本義務,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接受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處置能力。
3.履行安全生產義務。4.危險報告義務。5.不斷提高工作熟練程度和專業技術水平,防止因主觀因素導致事故的發生。五、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的立法概況(一)外國及國際勞工勞動安全衛生立法概況最早的勞動安全衛生立法,應追溯到1802年英國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該法的誕生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對勞資關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不干預政策的結束。在各國不斷加強勞動安全與衛生的勞動立法的同時,有關的國際勞工立法也日益加強并在深度和廣度上極大地影響著各國的勞動安全衛生部門立法。(二)我國勞動安全衛生立法概況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特別重視勞動安全衛生立法,并在國家憲法和憲法性文件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勞動安全衛生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使我國形成了統一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與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各部委制定的大量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標準,構成了我國完備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制度體系。六、勞動安全衛生基準立法的作用1.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立法,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2.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立法,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3.有利于改善勞動條件和減少繁重的體力勞動,保護我國的勞動力。
返回第二節勞動安全衛生基準制度
相關管理規定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各責任主體所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一)國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1.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2.規定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3.規定了領導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
4.規定了在特殊工作崗位工作的勞動者的責任和安全檢查人員應負的責任。5.中介機構的責任是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負責。(二)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用人單位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制定依據上,應當以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頒布的安全標準為準;在制定目的上,應以安全生產為基本要求;在反映本單位特點上,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在適用范圍和內容上應包括本單位的每一個職工和每一個具體崗位。二、安全衛生教育制度從內容方面講,安全教育包括:政治思想、勞動紀律觀念、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與衛生基礎知識、勞動安全與衛生法規、勞動安全衛生規范和規程等。從教育方式上講,包括:①對新上崗的工人實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的所謂三級安全教育;②對特殊工作崗位人員的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教育;③對管理員和安全檢查人員的安全衛生知識、專業基礎知識及其責任的教育;④對新工藝、新機器、新原料等的使用,實行安全衛生性能方面的教育;⑤對一般職工進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范的教育等。三、安全衛生標準制度安全衛生標準制度是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時參照或依據的各項指標或規程,是勞動安全衛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紀律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現行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包括七類:①勞動安全及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②工業產品在設計、生產、檢驗、儲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標準;③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安全技術標準、附件安全技術標準;④工礦企業工作條件及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標準;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考核標準;⑥氣瓶產品標準,;⑦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四、安全衛生認證制度(一)對企業安全衛生生產資格的認證1.煤礦企業安全認證。2.建筑企業安全認證。3.壓力容器設計、制造企業安全認證。4.職業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站資格認證。(二)對特殊崗位或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認證1.對企業領導人員安全管理資格的認證。2.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認證。(三)對特殊設備和產品的安全認證1.壓力容器安全認證。2.漏電保護器安全認證。3.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質量認證。4.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認證。五、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制度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制度是指立法規定的,在我國境內的一切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設施,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
“三同時”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①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項目時,應按規定同時提出安全衛生設施的方案,所需經費應納入總投資計劃,審批部門應一并審批下達。②設計單位在設計主體工程項目時應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生篇》,詳細說明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和應采取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并嚴格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③施工單位對安全衛生設施應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并保證質量。④工程項目竣工后,當地勞動、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對工程的安全衛生設施進行試運行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⑤對違反“三同時”制度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六、安全衛生檢查與監察制度(一)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制度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制度指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本身對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制度。(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指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勞動安全衛生進行檢查監督,并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的制度。
返回第三節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一、勞動安全基準制度的概念和特點
勞動安全基準制度指國家為保障勞動者人身安全,減少和消除勞動過程中不安全因素而制定的關于勞動場所安全條件、生產設備使用、操作規則和程序規定的總稱。勞動安全技術規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以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為目的。2.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以設備、工藝流程和操作方法為基本內容。3.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是上升為法律的技術規范。二、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的基本內容(一)工廠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主要內容包括:①涉及工廠工作場所或環境的安全技術規范;②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方面的規范;③電器設備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④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⑤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范。(二)礦山企業勞動安全基準制度規定具體內容主要包括:①礦山設計與建設的安全技術規范;②礦山開采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③礦山設備儀器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④作業場所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
返回第四節勞動衛生基準制度規定一、我國的勞動衛生基準制度1.防止粉塵危害的規定。2.防止有害有毒物質導致中毒的規定。3.防止噪聲和強光刺激的規定。4.防暑、降溫和防凍取暖的規定。5.通風照明方面的規定。6.個人防護用品和保健方面的規定。二、職業病的防治1.職業病的前期預防。(1)工作場所衛生條件。(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預控。(4)放射、高毒等作業特殊管理。2.職業病危害管控。(1)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2)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3)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4)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5)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3.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4.職業病危害告知。(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2)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也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3)用人單位違反上述告知義務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5.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
返回第五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指國家制定的發生勞動安全衛生傷亡事故時,對事故進行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的各項程序和具體規定。法律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通過對事故責任的追究和處理,使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得以充分實現。2.企業通過執行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可以總結和吸取安全生產的經驗教訓,以利于改善勞動條件,并對完善其內部安全生產衛生責任制度起促進作用。3.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統計和處理,能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原因和規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制度(一)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一)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事故調查的職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③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三)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五、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應在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返回第六節特殊勞動保護制度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含義
女職工特殊保護指根據女職工身體結構、生理機能的特點以及撫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勞動方面對婦女的特殊權益給予的法律保護。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指國家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在勞動方面對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給予的法律保護。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意義1.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提高勞動者的素質。2.有利于中華民族的繁榮興旺和民族優秀體質的延續。三、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內容(一)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工種和工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①礦山井下作業;②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③《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④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⑤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二)對女職工實行“四期”保護1.經期保護。2.孕期保護。3.產期保護。4.哺乳期保護。(三)女職工保健措施的規定女職工保健的內容主要包括月經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產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四)女職工權益被侵害時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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