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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則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行為,構建誠實信用的物業服務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認定、記分、評價、發布、使用和信用等級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標準,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協議,遵守物業行業誠信自律等方面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本辦法所稱物業從業人員是指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勞務合同的工作人員及專項外包服務人員。第四條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使用及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

信用信息建設按照“互聯互通、全區共享”的原則,全區統一信用信息標準,統一平臺建設,統一信用信息的采集、量化分級、應用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信用信息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基礎信息,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第六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住建廳)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制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標準,統籌建設和維護物業管理信用監管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監管系統),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指導、監督各市、縣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評定、發布全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地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據職責,協助開展本轄區內物業行業信用評價有關工作,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自治區、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行業協會或者第三方機構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第七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法院、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價格、城市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實行聯合獎懲制度。第八條房地產、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強化行業自律,主動配合做好信用評價工作。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九條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物業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情況和物業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的信息檔案。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組成。

第十一條基礎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注冊、業績、物業服務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內容:1、企業相關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營業期限、登記機關、聯系方式、企業二維碼及企業業績等信息。2、服務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址、辦公地點、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項目類型、小區戶數、開發單位、委托單位、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合同期限、收費標準等信息。3、企業人員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學歷、繼續教育等信息;企業總經理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學歷、繼續教育等信息;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學歷、繼續教育等信息;企業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學歷、繼續教育等信息。

4、備案相關信息:包括填報日期、填報人員、聯系電話等。

第十二條業績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受到轄區街道辦級以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內容:各級表彰和榮譽

、

取得相應的業績

、新聞媒體正面報道及其他方面,如接管政府委托的老舊小區、垃圾分類、紅色物業黨建引領等

。第十三條警示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不良好行為認定標準》,包括以下方面內容:1、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書等行政文書;

2、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日常檢查、巡查等活動,對存在問題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信息。3、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信息;

4、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第十四條

基礎信息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注冊所地申報,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基礎信息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報。業績信息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信用監管系統動態更新。警示信息應當由當事人(物業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后,自簽字確認起3個工作日內未向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的,警示信息生效。

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審定。第十五條企業基礎信息上報時,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或委托人應持相關文件或勞動合同,到企業注冊地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相關信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項目經理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確認。自治區住建廳隨機抽查企業基礎信息。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見,并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產生的負面信息,由發起部門發出聯合懲戒,并由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錄入歸檔;信用信息經采集按規定記入信用監管系統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第十八條物業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基礎信息為第十一條企業人員相關信息;業績信息為各級表彰和榮譽、新聞報道、發表文章及其他良好行為。警示信息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過程中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行業規范,不執行行業行政管理指導意見;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因個人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及影響;

所服務的物業管理項目受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

在參加物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不良行為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或者擾亂物業管理市場秩序的不良行為;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三章

信息管理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等級評價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良好、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分標準》(詳見附表)執行,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主要指項目經理人)的信用基準分各為100分,實行日常加減分制,綜合評定信用等級。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采取計分制的方式進行。記分周期為3年,周期屆滿后,該信息不再公示、不再納入積分范圍,存檔備查。第二十一條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信用信息共享單位,對物業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條在我區開展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因客觀需要在寧注冊成立子(分)公司,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成立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開展物業服務活動的,其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機構在寧夏范圍內的加、減分行為,計入同一家公司名下。該公司應當在各子(分)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后,及時向屬地設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備各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單個項目積分歸屬并確認最終報備企業,以便做好在自治區相關信息平臺的信息維護和信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量化分級為AAA級、AA級、A級、B級、C級五個等級,即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一)企業信用得分在140分及以上的,為示范物業服務企業,優秀,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120分(含)至139分之間的,良好,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19分之間的,合格,信用等級為A;(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9分之間,為基本合格,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低于70分的,為誠信需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為不合格,信用等級為C。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自治區住建廳備案后,直接納入C級管理,且在信用信息等級公布時予以說明: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出現過錯承擔責任,通過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認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二)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由物業服務企業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兩起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引發重大群體上訪或越級上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四)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挪用、騙取、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五)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未通過合法途徑強行進駐物業管理區域,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六)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七)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擔任企業法人或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一經查實的;(十)企業提供虛假信息,一經查實的;(十一)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企業存在重大質量安及全責任事故、違法發包造成嚴重后果、自身原因發生項目爛尾、造成群體上訪等對物業日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經主管部門核實,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應的信用分。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方及政府委托聘請前,雙方應對承接區域做好承接查驗工作,詳細問題記錄,保證承接查驗資料齊全,承接查驗記錄中開發企業遺留的問題,開發企業若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整改完成,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應的信用分。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寧建規發[2020]5號)中關于物業管理有關要求的,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應的信用分。第四章

信用等級使用第二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主要用于以下管理方面:

(一)

作為產權單位(人)、業主委員會、業主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參考依據;

(二)

作為各類評選表彰、創先評優的考評內容;

(四)作為政府采購物業服務(范圍含國有資產項目)招投標的評標權重;(五)

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評標權重;(六)作為其他物業管理招投標參考的依據;

(七)

作為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的參考依據;

(八)

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參考依據;(九)作為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參考依據;

(十)

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其他行政監管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公示;作為參加物業管理項目投標、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的權重和參考依據;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率的日常檢查;在有關評優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予以加分;市或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資金補貼等政策扶持時優先考慮或推薦;鼓勵相關單位實施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時給予加分,鼓勵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考慮;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AA級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在評先選優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予以加分;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A級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正常監督和日常檢查;設區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四)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實施強化監督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設區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五)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實施重點監督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懲戒對象予以重點監管。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在評先選優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予以減分。

外地來寧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或者C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評定結果書面函告外地來寧從事物業服務企業總公司及注冊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項目經理根據信用等級綜合評定結果,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AAA級項目經理人:1、全區物業行業內進行通報表彰;2、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選聘行業專家時,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考慮或推薦。(二)AA級項目經理人:1、可在設區市物業行業進行通報表彰;2、可參加符合條件的各類創先評優、行業專家聘任等活動。(三)A級項目經理人:1、可在縣(市、區)物業行業進行通報表彰;2、物業服務企業可正常委派擔任物業項目經理人(負責人);3、可正常參加物業招投標、符合條件的評先選優等活動。(四)B級項目經理人:1、在項目所在地物業行業公開通報信用信息狀況,并通報所在企業列為重點關注項目經理人;2、企業應加強對其業務培訓與考核,提高業務素養,督促當事人進行信用修復;3、負責的項目及本人不得參與評先選優;4、不得參與前期物業項目招投標工作。(五)C級項目經理人:1、在全區物業行業公開通報信用信息狀況;2、設區市、縣(市)區物業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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