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轉讓協議(15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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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精選15篇)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1企業名稱(甲方):公司職工姓名(乙方):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甲方代表(簽字):日期:乙方(簽字):日期: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及其它一切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就解除勞動關系,經與乙方協商,根據乙方要求對乙方自入職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系止的標準工資差額與加班工資差額及與之相關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補償(如有)、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高溫津貼、帶薪年休假工資、休假工資、住房公積金補償及一切其它甲方因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而應當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義務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前述款項,甲方在前支付完畢。2、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對以下事項作出承諾:乙方確認:本協議生效之日,甲方已經依照法律規定向乙方支付了全部的標準工資、加班費、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休假工資履行了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及住房公積金方面應盡的義務、承擔了一切其它因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用人單位方的義務。乙方承諾:不得再就雙方因建立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以投訴、仲裁、訴訟等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門主張任何權利。乙方特別承諾,不得私自帶走在用人單位履行職務中所接觸的工資發放有關記錄資料,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的相關情況。乙方如有違反,按本協議2.3條向甲方承擔返還責任。對于未依法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補償的補償、補辦問題,相關補償金、補辦費用已含在第一條的費用內,如今后乙方提出補辦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請求,則全部社保費用、住房公積金繳納款應由乙方承擔(包括單位及個人應承擔部分)。3、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社保關系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4、如如何乙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勞動法規和政策,聘用______(乙方)為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履行。一、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生效后前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有效期采取下列___種形式: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七條變更、解除或終止)。2.合同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同等效力。二、工作崗位與職責任務乙方的工作部門及崗位(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本職位的職責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生產(工作)任務。甲方可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或依照合同縮寫可調整乙方工作,同時甲方可依乙方的工作表現按規定給予獎懲。三、勞動時間與休假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需要可安排乙主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超過36小時,每個工作日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___小時。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政府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及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四、勞動報酬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職工工資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___種工資形式執行;(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____元。以后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工資。(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計件單位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2.甲方每月如期以貨幣發放工資。3.甲方要求乙(工人崗位)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政府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不低于乙方停工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70%的標準,發給乙方停工工資。五、保險福利待遇1.乙方患職業病及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甲方按本市社會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要給工傷生活費和報銷醫療費。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因病和非因工傷醫療期,女工孕期、產假期及哺乳期等保險福利待遇,以及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等各種保險福利待遇。3.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傷或患職業病以及非因工傷亡,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發給乙方親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優撫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或優撫金或救濟費等。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須按照本市政府的規定,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交繳社會保險基金情況。六、勞動保護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______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切實保護乙方的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2.甲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3.甲方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規程的教育培訓。4.甲方執行政府有關女職工及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勞動保護規定。5.乙方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違章作業。乙方有權拒絕違章的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員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七、續訂、變更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2.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1)乙方已達到政府規定的退休年齡的;(2)乙方死亡;(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或宣告破產;(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4.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時間,需要裁減人員,但必須征求職工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3)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4)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勞動紀律,按規定應予辭退的;(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合同期未滿,又未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各點規定;(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菌醫療終結期內,和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以及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3)乙方患病或非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以及醫療期雖滿但以內的為三個月;六年至十年的為六個月;十一年至十五年為九個月;十六年至二十年的為一年,二十年以上可視傷病情況延長半年至一年;(4)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在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5)乙方經批準郭受法定休假期間。6.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2)經政府勞動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數額和如期支付勞動報酬的;(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的;(5)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學校全脫產學習的;(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八、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1.除試用期內或符合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3)、(4)以及第6款(1)、(2)、(3)、(6)規定可構成立即解除合同外,其他情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都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提前通知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實得工資的日平均數計算補償。2.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違者應按_____及本合同規定向對方賠償。乙方賠償損失的金額超過上年本人全部工資收入部分可以減免。但屬教育培訓費或住房方面的損失賠償除外。3.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修改。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如國家有新析政策、法令規定時,本合同有樣條文作自動修正。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代表:(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鑒證機關:(蓋章)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鑒證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4在我國勞動用工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不再繼續互相履行權利義務,對于此情況下應認定為解除還是終止產生了廣泛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將對方“炒魷魚”,是為勞動關系的終止;另一種則認為,若允許隨時將對方“炒魷魚”而不遵循“預告解除”的規定和“即時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許用人單位隨時辭退勞動者,都將對企業、勞動者以及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規定一般來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有關聯性的不同概念。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對于要約及與之對應的承諾通過何種方式體現的問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礎上特別強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對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認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給出的答案。根據《合同法》中“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有關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合同成立的關系在我國眾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典型的為勞動合同。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以第十九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后來的《勞動合同法》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規定:一個月的緩沖期。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為建立勞動關系而進行磋商過程中,會對下列基本事項進行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一旦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合意并且開始履行,勞動關系即行建立,這也就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實踐中即使是事實勞動關系也是種合同關系,只是口頭形式而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本身具有平等締結履行和履行過程中單向管理(失衡)的雙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雙方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雙方是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旨在消滅事實勞動關系,所以自從《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系。這樣的觀點是否能經得起推敲呢?為了明確事實勞動關系的地位,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第二條中提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后來又以勞社部發12號文件頒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了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上,勞動部針對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復函》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上述觀點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響應:不但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將事實勞動關系比照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統地就勞動爭議適用法律作出解釋時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筆者認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簡單重復,故而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后是沒有較大的區別;即便如此這個形式上的“簡單的重復”在《勞動合同法》是有著重要的意義的:首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緊接著就以第二款規定了人性化的一個月緩沖期規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規就“用工前就訂立勞動合同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問題作出了規定。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立了在“一個月緩沖期”內不簽訂法定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們稱之為“締結勞動合同形式過失責任”),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又一次參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懲罰性的規定,旨在通過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強迫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勞動合同;立法沒有將增加工資標準一倍的支付作為行政處罰收入國庫而是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彰顯了《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維權的立法本意,這就是資方反對《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制定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國家行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要經得起推敲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出現,是為了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條服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該法的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真正要消滅口頭勞動合同確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具體體現,使得勞動者維權有了更多的保障。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于當時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筑業、餐飲服務業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20xx年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就業質量評價報告》顯示,“中職畢業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占12.67%、高職畢業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大量的數據表明,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原因占主導地位。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初衷在于指導勞動者合理維權,但是不妨礙個別勞動者“投機倒把”地濫用“第八十二條”。為了杜絕這一現象,使得“第八十二條”不被濫用,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以第五條和第六條對于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和超過一個月的不同時間內提出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定。《條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也就是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向辭退勞動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勞動報酬之外的給付項目,杜絕了勞動者歪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例》規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據此可以看出: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分水嶺在于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3、國家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除《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關系。從契約角度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符合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實施條例》要解決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對于“勞動者不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的立法在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的國情下還是傾向于寬容勞動者的態度,以彰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第六條再次明確了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精神。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精神來看,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的情形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試用期的期限待定勞動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時解除勞動關系,這樣才是符合對勞資雙方都依法加以保護的立法本意;而且通過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的隨意解除的民事責任等同于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更彰顯《勞動合同法》有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的問題一般來說,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雙方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出現三種情形,筆者對于這三種情形如何分別作出闡述: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3、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有關“勞動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單位應按承諾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勞動報酬。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作為民事行為表現形式之一的訂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對于勞資雙方有口頭約定工資標準的,對該口頭約定應當如何認定效力呢?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部分學者們認為,《勞動法》所稱的勞動合同,不僅僅指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口頭約定。按照這種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有口頭約定的,即使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我們從事審判工作的多數同志則認為,勞動關系是一種兼具民事和行政特點的法律關系,既然《勞動法》未作特別說明,那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勞動關系已有口頭約定的,亦屬于訂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既無口頭約定、又無書面協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才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兩種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是工資標準低、社會保險缺失和工傷概不負責的無效情形,其中最復雜、最普遍的當屬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約定勞動報酬條款在內,勞動合同被整體認定為無效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標準的,就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可直接參照適用的標準,亦可參照其他單位同期、相類似工種、類似崗位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其勞動報酬的數額。比如,某用人單位非法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明顯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當此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該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亦不得適用,為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規定予以解決。通常情況下,這種參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質工作中獲取報酬較低的,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對勞動報酬作出相對較高約定的,盡量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來計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自身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向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以第八十六條將其擴大為雙向責任,即明文規定過錯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據此,我國的勞動合同并非當然無效,而是采取宣告無效,即勞動合同(條款)經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宣告后才發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溯及力。綜述總之,勞動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決勞動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決勞動合同的效力。對于勞動合同形式或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應追究其違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對于雙重違法的應分別追究、合并執行。將事實勞動合同按照“不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分別視為“期限待定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5甲方: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一、因乙方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予乙方相關補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等)補償、工資福利補償等)】。三、乙方取得上條所述款項后,不得再以勞動關系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事項全部了結,甲方不再為乙方承擔或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四、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已經結清所有賬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之間已沒有任何經濟關系。雙方共同承諾:今后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五、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相關解除勞動關系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誠信守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蓋章):乙方(簽字):_____年____月_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6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于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7甲方:樂山市銀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金文林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一、甲乙雙方于20xx年1月12日解除勞動合同。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的工資,共3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四、乙方應于20xx年1月16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1、保密內容(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2、違約責任(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1200元的罰款。(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爭議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八、補充說明: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甲方:樂山市銀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2日勞動關系解除合同書范本四甲方:乙方: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______年______月(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____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______方支付______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元;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已雙方無任何經濟關系;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8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一、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二、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風險提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四、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五、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六、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七、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八、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九、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十一、此協議書一式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另______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9甲方:乙方: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一、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的工資,共3000元,于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四、乙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1、保密內容(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2、違約責任(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1200元的罰款。(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爭議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八、補充說明: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10甲方:聯系電話:聯系地址:乙方: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一、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二、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四、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五、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六、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七、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八、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九、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十一、此協議書一式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另______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年月日乙方:年月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11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基本工資包括公司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月度獎金,一崗一定。如乙方在年底前離職的,按本協議的第4條執行。)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上述工資均為稅前工資。3、乙方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主動提出辭職的,均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嚴格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辦理的有關離職的`其他各項手續。保證積極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職務持有或保管的財物,在得到甲方確認后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離職的,甲方有權不予發放剩余未結算所有工資,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且乙方未結算工資不足以賠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4、乙方在年底之前中途離職的,乙方的月度獎金、年終獎、效益獎金及公司各項補助全部取消,甲方不再給予發放。5、乙方屬于自離的,甲方不給予乙方當月考勤工資及所有福利報酬。(乙方有三天以上包含三天不出勤記錄的屬于自離。)6、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甲方無關。7、處罰與賠償1)甲方根據公司的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以給予乙方警告、經濟處罰、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2)乙方違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1)乙方接受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2)勞動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9、甲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補充協議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10、本補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分。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12茲證明我單位員工_______________(男,現年__________歲,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__________勞動合同,現該同志正在依據合同約定,從事__________工作,合同正在履行中。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年_____月_____日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13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否等同于勞動關系的建立?20xx年3月,被申請人甲公司公開招聘員工,申請人林某前去應聘,經洽談并相互了解后,雙方均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由于林某當時尚在乙單位工作,因此雙方在20xx年3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由林某在20xx年4月之內向乙單位辭職并辦理離職手續,甲公司在林某報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錄用。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簽字蓋章。因多種原因,林某于20xx年5月15日方與乙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其后當林某到被申請人甲公司報到時,該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個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林某不能再予錄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林某于是與甲公司發生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林某認為自己為應聘甲公司工作而辭去了乙單位工作,甲公司已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確認自己與該公司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現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要求甲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被申請人甲公司認為公司與林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林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公司按合同約定可以不錄用林某。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林某的仲裁請求未給予支持。[評析](一)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本案當事人林某和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要求林某于一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甲公司報到建立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是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林某的權利,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訂立并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依法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力。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當事人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等同于通常意義上的合同效力。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反之,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二)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所謂勞動關系的建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的確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即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依法建立,勞動權利義務也就相應確立。本案中,林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該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即林某需與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后在一個月之內入職作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約定時間辦理入職并向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并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未形成用工關系,因此雙方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啟示與思考《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表明: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仲裁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區別兩者的不同。既要考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在其實際履行之前,即用人單位用工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同時建,此時,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當事人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并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轉讓協議篇14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乙方(勞動者):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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