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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中易出現的結算糾紛及防范對策2

談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與責任成本控制7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問題的思考10

防范合同糾紛20

合同知識23

合同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1

加強施工項目成本管理的幾點做法76

工程項目管理中的風險分析與防范94

淺談建筑工程司法審價的操作程序98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102

淺談施工合同風險的防范與控制106

工程合同中所說的風險109

如何降低企業規章制度撰寫中的法律風險no

什么是合同談判?H3

工程施工中的索賠管理132

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1)140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問題的思考158

建筑施工中易出現的結算糾紛及防范對策

石亞西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較之于質量、安全等糾紛而言,最易出現而又最難解決的是結

算糾紛。實踐中,許多結算糾紛常常曠日持久,最終受損的是施工方。有鑒于此,本文立足

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論述施工中易于出現

的結算糾紛并討論相應的防范對策,以使施工企業能加強合同管理。

一、變更與索賠問題

實踐中,建設方不喜歡索賠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賠。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

索賠意識,要么將索賠置換成為工程變更。

但是,變更與索賠是兩回事。變更(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的是合同價款的調整,

即,變更始終是在合同價款之內,它可能導致原合同價款增高,也可能導致其降低。而索賠

則不完全是這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索賠的定義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

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

工期順延的要求。’‘按該定義,再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賠(費用索賠)

是指在合同價款之外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

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實踐中,很少有施工

方嚴格地履行該款,屆最后發生結算爭議時,該款可能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形成致命影響。

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變更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F

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中國翻版,后者對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

時應由建設方通知施工方有相應的規定,但前者沒有。這種程序公正的不對稱好像一方面是

出于我國工程施工的實際,因為在我國,變更一般都涉及合同價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

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對施工方不自覺的行業傾斜(第29.1款已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

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但是,如果結算糾紛已經肇起,則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

會導致一些(或全部)變更不能使合同價款有所增加,而建設方因無此款的限制,則隨時可

要求因變更導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價款減少到原合同價款的水平。這顯然于施工方不利。

實踐中,施工方雖可能未嚴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進度報表中,肯定是羅列了變更

工程價款的了。但是,這種羅列是否就是31.2款的報告,肯定會有所非議,另外,總會有

一些變更會落在進度報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這些變更按31.2款的規定,會被視為不涉

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當變更工程的量較大時,施工方與建設方一般會對變更達成補充協議,如果補充協議沒

有確定變更具體的價款,則爭議仍將存在,即,該補充協議可能只是約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

款的方法,改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論,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務須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隊伍)應改變

那種“我做了,就該拿錢”的簡單意識,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識,嚴格地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起

變更和索賠。施工方如果認為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實際,則應在簽約時在專用條款

中加以改變。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于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按23條的規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

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

基礎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

即建設方承擔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

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設部2003年推出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

B50500-2003)也是可與這三種合同調和的。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最基本的意思就是

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屆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設方會很難接

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劇烈突破的事實,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

容易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基本上是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988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

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14.1款規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即,合同價

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對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

988年版)關于合同文件解釋的順序不同的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

專用條款中的另有約定的效力高于協議書。因此,如果專用條款已約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

法,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

但是,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經常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的契機。因為一般而言,協

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設方為了規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

合同鑒定時多收費用的考慮,也可能有規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規定變更導致

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的考慮等。因此,施工方應善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

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設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經常的事,施工方還應注意

利息的問題。如果雙方未對利息做約定,屆糾紛發生時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定解

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于違約金,后來終有所區別。在即將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已確定該

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該解釋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

規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約定的是貸款利息),而實踐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難,因此,施

工方宜于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中對利息問題作出約定。

三、最終結算與優先受償權

實踐中,如果建設方認為結算價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了最終價格,

也會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施工方宜將優先受償權與結算問題一并考慮。

施工方行使優先受償權有兩種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按《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約定提起。但這里應注意兩點。

1、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按《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提起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

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的時間太短,很容易被建設方以各種措施(比如延長竣工驗

收時間)消化掉。

2,按即將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作出放棄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規定享有的優先權的承諾有效”,因此,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

受償權很可能被解釋為對其來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優先受償權的放棄。

有鑒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竣工結算的規定。但是,

實踐中經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規定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的情形,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問題,

也可能是因為建設方拒絕接受竣工結算報告所致。在此情況下,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將受到影響,因為建設方可以主張施工方本該享有的優先受

償權已超過了總的期限(28天+56天)。

應當說明的是,結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應來自當事

人的確認。對此,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有明文

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而施工方來

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亦應以具備法律效力的結算文件為前提,

否則,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只能提起起訴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務須注意,當事人對結算文件的確認,可以依據:

1、法律規定的規則,即《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

(二)項的規定:“發包方在收到對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

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或者依據: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在此即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

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

者提出修改意見”,第33.3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

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

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如依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施工方還須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

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建設方如對結算文件有異

議,可與施工方在約定期限內或28天內協商,協商不成,則應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28

天內完成造價鑒定。該時間是很容易突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規定的56天的優

先受償權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擬同意協商,則應當注意同時協商將優先受償權的期限

順延。

以上所述結算中易引起的糾紛,實是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管理中應該

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應得利益的損失。

談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與責任成本控制

施工企業作為級經濟組織,贏得利潤獲取效益是企業經營的本質表現,以企業作為利潤

中心,以項目經理部作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責任合同為紐帶,明確各自的“責”、“權”、“利”

關系,以推行項目成本管理責任制和項目成本核算制為主要內容的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在

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謀求經濟利益、拓展生存空間的有效管理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管理

載體是責任成本管理,而合同管理則是深化責任成本管理的突破口。

1責任成本及其管理原則

工程項目責任成本是指按照項目責任者的可控程度歸依的應由責任者所負擔的成本,且在

特定的時期及特定責任中心的責任人可以計量、掌握其責任成本發展變化的情況,并可以及

時對責任成本進行相應的調節。構成責任珠要素有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運雜

費、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等。直接費中的工料機消耗量是施工組織個體可控的,由施工作

業導負責;工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分班費、運雜費,以及其他直接費支出是不可控的,

由項目管理層(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間接費由項目部上級機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間接費

用的組成測定標準或費用總額包干使用o

項目經理部作為施工企業的成本中心,管理的好壞,特別是成本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

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責任成本管理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及動態的管理

工程項目部根據責任成本承包合同及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面動態管

理。項目部對工程項目目標成本進行層層分解,層簽定經濟風險承包合同,實行責任目標成

本風險抵押承包,調動全員參與、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積極性。項目責任成本第一管理者

應對責任成本迫切要求進行分析,使降低成本指標與項目部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使全員都

為責任成本管理盡職盡責。

(2)“責”、儂”、“利”相結合的成本責任制

責任成本管理必須遵守“誰控制、誰負責、誰承擔、誰受益”的責任分解原則及“收益和成

本掛鉤、分配與上繳掛鉤”的控制監督機制,工程項目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的簽定,就是責任

成本管理的開始,責任成本控制過程的實質就是合同的履約過程。項目經理部的上級機關對

合同的履約、兌現,實行宏觀管理,項目第一責任人對合同進行微觀管理與控制,建立以落

實責任成本責任制為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為目的的成本分析與考核體系。

(3)工程項目成本目標的科學及合理的有效性下達指標、制定措施、檢查監督及其他經

濟手段和法制手段,是保證責任成本管理實話有效性的重要途徑。為確保責任成本管理的有

效實話,在成本管理過程中,應充分的運用目標管理方法、量本利分析法和價值工程法等預

測與決策方法,使各個管理層次的責任預算必須保證上一級利潤指標的完成,且責任預算要

根據不同層次承擔的施工內容,編制詳細的工料機消耗量和責任單價,要具有可操作性強、

透明度高、便于核算等特點。

(4)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責任成本管理應有項目經理部、上級機關主管經理統一領導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工程

項目經理為責任成本第一責任人,代表項目經理部(責任成本管理中心),對工程項目實行

全過程管理做到責任成本、上繳利潤、上繳費用等的分析測算及責任成本業績、執行過程分

析等工作統一歸口管理。

2合同管理是深化責任成本管理的突破口

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應以“質量效益型管理”為根本,根據責任成本的組成及項目責任成

本責任人,對成本的可控程度,形成以合同管理為中心的責任成本管理體系。通過合同管理

來聯系和約束項目內外的經濟關系,合同履約的過程實際就是成本發生和責任成本控制的過

程。各級合同的簽定和改造,必須滿足責任成本控制的總要求,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以加強

和完善責任成本管理。

責任成本合同管理是確認企業同項目管理者及項目管理者同成本責任者之間“責”、”權,

"利''關系成本承包合同文件,應明確責任成本的構成、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和

考核要素及相應的激勵機制。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的簽定,應建立在對工程成本充分預測、預

控的基礎上,成本預測和風險分析是責任成本管理的首要工作,合同的內容是成本預測結果

的直接體現。

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的履約管理,是責任成本管理和控制的體現。通過合同管理,可以提高

責任成本管理的質量,使責任成本的預控、預測落到實處。為此,要根據不同的工程項目和

各類責任成本承包合同中體現的成本預測結果及自身管理水平,編制詳細的成本計劃和切實

可行的降低成本措施,細化成本核算人員為主、全員參與、各負其責的責任成本管理和監督

控制網絡,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同時,要從第一成本責任人到成本的具體

控制者建立以落實責任制為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成本分析和考核體系,

各級成本責任者都應有自己的經濟責任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對經濟責任合同的考

證和分析也是加強合同管理和有效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

加強成本管理是施工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的必由之路,強化合同管理是促進成本管理的必要

手段。以責任成本合同管理為突破口加強責任成本管理,既有利于工程項目經理部的自我動

作、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又有利于施工企業的長期發展和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更便于企

業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控制和服務。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問題的思考

2003年11月4日唐同海

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再貼近些說,是契約經濟、合同經濟。現代社會可

以講是合同社會。一個企'也的經營成敗和合同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因此,必須十分重視

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

擬、簽訂、生效開效,直至合同失效為止。我們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

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

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

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閣,我們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

而遭到的懲罰。本文圍繞近年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常見問題,進行深入分

析,井提出治理對策,目的是有針對性地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

益。

一、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常見的有:

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

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

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

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2、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

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

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3、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

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

小人后君子”的訣竅,?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4、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

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

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是不存的。

5、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

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元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所簽訂的

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問。我國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

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迥避,必須在合

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二)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

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

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

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

變更要及時。

2、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

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

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

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

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4、應當追究的動過了訴訟時效。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

訴諸法律,但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

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5、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于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建筑公

司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不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

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

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6、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

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

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二、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提出問題是為了解決問題。本文試圖從治本角度去解決問題,因此深入剖析問題產生的根

源。

(一)歷史根源

當今的建筑施工企業,特別是老的國有企業,大多數是從計劃經濟時期走過來的,不少企

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在計劃經濟

年代,建筑施工任務是上級下達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擔施工任務的,是按照財政撥款(加點

企'也自籌資金)結算的。一切都在上級計劃控制之內。建筑施工企業只管生產,無須講經營,

更不講什么效益。發包方給任務只需一紙"委托書",雙方根本不講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

“委托書”就行。同樣總分包之間不講什么合同。因此,長達三十多年的計劃經濟年代里,建

筑施工企業基本上沒有合同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業開放改革,由計劃經濟逐步轉向市場經濟,出現了市場競爭,施工

任務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級下達,而是通過招標投標,中標的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施工合

同。建筑業的廣大從業人員開始接觸合同,引入合同意識和合同管理,但由于處在起步階段,

因此,當時的合同是很不規范的,也沒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過于簡單和粗糙,甚至

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訓,交了不少學費。一項工程辛辛苦苦贏得的一丁點利潤,到

頭來由于合同的漏洞,?場官司就輸掉了,甚至賠上了老本。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領導,深

感合同的重要,深感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

對比八十年代初期,現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完善得多了,可以說基本到位。但三十

多年計劃經濟體制的殘余影響,至今在合同與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類似本文所說的12個問

題。

(二)認識根源

主要是建筑業不少從業人員對市場與合同、合同與合同管理兩對關系缺乏認識。

首先,是對市場與合同的關系缺乏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

一方面,市場的運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規定合同有三種形式: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

這三種形式概括了市場全部交易行為方式。也就是說,市場是靠合同動作的,市場主體各方

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權利義務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市場為前提。沒有市場談不

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場的產物,是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有些業內人士不了解市場與合

同的必然聯系和相互依存的關系,只顧到市場承攬任務,卻不去簽訂合同或者草率簽訂,結

果遇上糾紛就沒有協商與調解的依據,或者依據不足。

其次,是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系缺乏認識。這也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合同管理是合

同洽談、草擬、簽訂、履行、變更、中止、終止或解除全過程的管理。合同產生在合同管理

的前期階段。在這一階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視。一旦合同簽訂了,施工任務到手了,合同就束

之高閣了,甚至忘記了,忘記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

產過程,回復到計劃經濟的舊觀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后期履

行階段。但這并不是說前期階段就沒有問題。前期階段所出現的問題,多數是由于急于簽成

合同而過于草率或者對發包人的遷就。正因如此,就產生了本文第一部分發的問題。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

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

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對市場來說,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實現企業對市場的承諾,體現企業的

誠信,提升企業的品牌和形象,使企業更牢固地立足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

對企業來說,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滿

足市場的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由此可見,企業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企業管理的方方面

面都應圍繞著這個核心而開展。成功的企業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權利義務按職能分工分解

到各部門,由各部門去履行屬于自己職能范圍的權利義務。只有這樣、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

位,履行責任才能真正落實。可以說,企業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子系統、分系

統共同配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來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部門之間的履約責任不明

確、不溝通、不落實,造成失誤。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溝通和處理。

(三)法律根源

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兩個滯后:合同法律滯后和我們的合同法律意識滯后。

前期的計劃經濟年代,我國沒有合同法,因為計劃經濟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

我國《經濟合同法》遲至1981年12月才出臺。到1985年3月出臺《涉外經濟合同法》,1

987年6月出臺《技術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

同問題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經濟合同法》,但這次修改只是臨時性的,并

沒有消除合同法諸法并存和有關法規相互沖突的現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統一的合

同法。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律是滯后的。換言之,在近二十年的開放改革進程中,在十

年的市場經濟進程中,我們所處的合同法津環境是不完善的。

由于合同法律滯后,再加上上述的歷史根源和認識根源,我們建筑企業的從業人員的合同

法律意識更為滯后,最明顯的表現是不認識合同與合同法律的關系,訂立和履行合同往往離

開合同法律,想怎么寫就怎么寫,想怎么簽就怎么簽,缺乏依法訂立和履行的意識,以致產

生了本文第一部分的問題,造成不少失誤和損失。我們說,合同法律是合同訂立和履行全過

程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合同要依法訂立。合同法律的作用,從宏觀來說是維護社會主義市

場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微觀來說是規范合同各方主體的行為,維護他們的合法

權益。任何離開合同法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四)制度根源

這里是指企業缺乏一套嚴謹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管理未能體現規范化、法制化和科學

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三個根源,因而也導致了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滯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觀要

求。建筑業改革開放初期,企業只有合同而沒有合同管理。由于吃虧交了學費,于是開始建

立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斷補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談、

簽訂、履行、變更到中止或終止、解除全過程的各個環節,用制度規定下來。到目前為止,

企業的合同管理,可以說基本上有章可循(不能說沒有空白與死角)。但由于有以上三個根源,

加上舊的習慣勢力的影響,有章不循的現象還不時出現。因此,也就產生了本文第一部分析

暴露出來的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制訂制度固然重要,執行制度更為重要。無章可循不行,

有章不循也不行。而且,隨著市場的規范運作和市場形勢的發展變化,合同管理上也會不斷

產生新的問題,提出新的要求,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解決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務,又是當前的迫切需要,可從下述四方

面著手: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

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

汰的原則,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匕

2、組織好在職學習。可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方式方法

可以多種多樣:布置學習任務,定期檢查;進行短期培訓:結合實際進行正反兩方面的事例

分析總結;聽電視講座,參加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考試。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

通過以上努力,使其在崗位成才。

3、選送有關院校深造。每個企業都應培養較出類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員,所以應選擇熱

愛社會主義、工作出色、有發展前途的骨干進有關院校深造。企業要舍得花錢進行智力投資。

4、建立崗位責任制。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權、利,

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企業領域和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通過以上途徑,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包括他們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

語文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

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包括專職機構和兼職機

構),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一般地說,大中型的建筑施

工企業,總部應當設合同管理專職部門,分公司設合同管理專職或兼職部門,項目經理部應

設合同管理崗。如果設有法律工作部門的,那么這個部門應當配合合同管理部門,起到法律

咨詢、合同評審、履約監督和組織仲裁、訴訟的作用。

制度網絡,一提指企業要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制

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這些環節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

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二是指企業各層次都應有自己的

合同管理制度。總部要建立和健全總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則根據自身的需要補充自己的

合同管理制度,項目經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補充。

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須根據我國的《合同法》和相關的法規,

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合同法》是建國以來,特別是開放改革以來,合同管理經驗教訓的

總結,又是合同理論的實際運用。分則第十六章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專門的法律規定,

更有利于我們建筑施工企業規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286條,歷

史上第一次賦予建筑施工企業,在該建設工程的折價或折賣所得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合同

法》的大多數法律條文都可以納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構成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體系的動作,必須通過定期

的檢查來保證。要檢查合同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適應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場需要。對不適應

部分進行必要的調整。一句話,對合同管理體系也應進行動態控制,及時調整,不斷完善。

(三)積極參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上述兩項治理對策,都是企業內部戰略措施,積極參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則是一項外

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動內部的合同管理。

"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開展起來的,

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秩序。

企業應主動、積極參與"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營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圍。

是企業領導要主持制訂開展活動的計劃,明確當年的目標,指定合同管理部門,落實人

員從事這項工作,并且定期檢查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使活動持續、健康地

開展。

二是根據活動的六項標準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把這項活動與企業管理結合起來。這六

項標準中最重要一項是: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雙方同意解約外,企業簽訂的合同履約率

必須達100%。因為履約要靠企業上下的努力,靠企業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所以,必須同

整個企業管理結合起來,其中合同管理首當其沖。100%的履約率,是對合同管理的最高要

求,容不得我們半點馬虎,否則,就不達標。這項活動對企業的合同管理,無疑是一個有力

的促進和嚴厲的約束。

三是大力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因為履約率與合同的質量有

很大關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約。”重合同守信用”活動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局推薦的這份示范文本,是根據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結

合我國建筑業開放改革以來的經驗教訓編寫出來的,具有全面、準確、嚴謹的特點,有很強

的操作性,是一份很好的合同文本。使用這份文本,將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水

平和語文水平而產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確合同主體的責任,有利于合同爭議的解決。由于這

份文本不是強制推行,而是只供參考和推薦,因而有些發包方不予使用,自行草擬。對于這

些自行草擬的文本,我們應當在審查時注意對照示范文本,防止錯漏或產生岐義。最好能夠

在“重合同守信用"活動中,動員發包方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質量。

四是爭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合同的監督管理,爭取

共指導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業宏觀合同管理,還可以從微觀上防止無效合同和詐騙行為的

發生,有利于協調合同主體之間的關系,提高履約率,爭取成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作者單位: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工程造價信息》

防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承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

的最高行為準則。為防范合同糾紛,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

201)過程中,以下十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

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

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招標工程

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

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三、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準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四、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

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2、采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

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3、采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4、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5、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4條款的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4條和《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34條。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六、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I、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筑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令第

15條和《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35條。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

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七、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7、28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

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后結法或其他方法)。

八、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第24條(預付款)、第26條(工

程進度款)、第33條(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的違約

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

止事后產生爭議。

九、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

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第38條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關于補充條款:

I、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

按順序排列如49、50……?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

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有關于合同中的一些子名詞及一些個問題的資料

由本人搜尋整理所得

謝請大家瀏覽,一同學習

合同知識

I、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答:合同又稱契約.《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對民事合同的定義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

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訂立合同應遵循合法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合法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合法,包括合同主體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主體的意思表示真實;

主體對合同標的有相應的處分權。

(2)客體合法,即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法律所允許的。

(3)內容合法,即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規定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的

要采用書面形式。

3、合同訂立以后就受法律保護嗎?

答: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訂立以后就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只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4、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含義是什麼?

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當事人之

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但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就發生了法律上的效力。《民法

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

約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5、什麼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則?

答:合同全面履行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和數量、履行地點、履

行價格、履行時間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應當承擔的義務。又稱適當履行原則。

6、什麼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

答: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指按照合同標的不折不扣地實現其內容的行為。也就是合同當事人

必須按照合同上寫的什麼標的就一定要交付什麼標的,實際履行時,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

交付和接受的標的,除由于實際履行不可能或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等原因外,不得任意降低標

的物標準,變更標的物或以貨幣代替實物。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

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建設工程發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設工程的權利,有支

付工程價款的義務;建設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設工程的義務,有取得工程價款的權利。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應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雙

方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8、法律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什麼要求?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條

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

違約責任。

9、發承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有什麼作用?

答:(1)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招標文件就是要約,合同就是通過招標投標形式來要約和承諾。

(2)明確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就產生了法律

上的關系。

①施工合同是雙方行為的準則;②施工合同制約發包人和承包人;③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

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

(3)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實行監理的依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行監理離不開合同,離開

了就沒有了依據。

(4)是保護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①施工合同依法保護工程發包方和承包

方雙方權益;②追究違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③調解、仲裁和審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依據。

10、施工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1)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與安裝。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

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3)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是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合同。

11、什麼是通用條款?

答: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什麼是專用條款?

答: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什麼是工程內容?

答: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特征等。對于房屋建

筑工程,應填寫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層數等;對于道路、隧道、橋梁、機場、堤壩等其他

土木建筑工程,應填寫反映設計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標,如長度、跨度、容量等。群體

工程包括的工程內容應列表說明,具體格式可參考本合同范本附件《工程項目一覽表》。

14、什麼是工程承包范圍?

答: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應根據招標文件或施工圖紙確定的承包范圍填寫。如

可以填寫土建工程,或者填寫土建、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工程。也可以更具體

一些,填寫是否包括采暖衛生與煤氣、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通訊、消防等專業工程的

安裝以及室外線路、管道、道路、圍墻、綠化等工程。

15、現階段為什麼要實行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答:由于當前建筑市場尚未發育完善,市場主體行為尚未完全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

管理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的企業自律行為不強,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

施工合同簽訂中往往出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條款約定,造成工程索賠不斷增加,為

以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欺詐等不良現象發生,切實保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按國際

慣例簽訂施工合同,保證合同的嚴格履行,必須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力度,由合

同管理機構對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

16、什麼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答:FIDIC條件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和發布的,推薦用于國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由于封皮為紅色,又俗稱“紅

皮”。1957年制定了第一版。主要沿用英國的傳統作法和法律體系。1969年修訂為第二版。

第二版沒有改變第一版中包含的條件,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第三部分。此部分

的編撰適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條件,對通用條件作了一些具體變動。1977年出版的第三版

對第二版作了全面修訂,同時出版了一本《土木工程合同注釋》。1987年9月,在瑞士舉

行的FIDIC年會上發行了第四版。第四版從五個方面作了體系的改動。1988年和1994年先

后兩次對第四版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補充,1999年又制定了四本新版合同條件,即《施工

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和設計一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EPC(設

計一采購一建造)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以及《合同的簡短格式》(綠皮書)。

FIDIC合同條件是世界各國土木工程建設、管理百余年經驗的總結,詳細地規定了業主、監

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已成為一種比較完善的、國際上通用的合同條件。

它不僅為許多國際建筑施工合同所采用,而且是不少國家或地區起草、制定本國(地區)合

同條件時的重要參考文獻。

17、什麼是發包人?

答: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筑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一,關于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筑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

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

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

織。

第二,關于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

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于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并、分立的單位,包括兼并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

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18、什麼是承包人?

答: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筑

法》關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

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19、《合同法》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

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

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20、《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

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

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

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

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0、什麼是建設工程總承包?

答:建設工程總承包,即通常講的“交鑰匙承包”,是發包人將一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施工的全部任務,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總承包人,與其簽訂總承包合同。由該總

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方交付經驗收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

設工程的承包方式。

21、什麼是建設工程單項承包?

答:建設工程單項承包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務,分別

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人,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

22、什麼是建設工程分包?

答: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經過

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再另行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

的其他承包人,并與其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

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3、不規范分包指哪些行為?

答:分包工程應按《建筑法》的規定規范運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不規范分包:

(1)分包的單位工程,未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

(2)在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項目或范圍外分包工程,未經發包方認可;

(3)分包合同未明確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的。

24、為什麼要限制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單位?

答:在施工實踐中,發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也是造

成不規范分包、分包失去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

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麼發包人也同樣應當尊重承包人,同樣不能隨意

直接分包工程。--個工程的施工承包,應當是一個同步協調的整體,失去作為工程承包人的

統?協調,統一部署,任何?個分包單位都難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發包人的指定分

包、直接分包應予以限制,在同等情況下,承包人對需要分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同時,

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單位而造成的延誤工期、質量瑕疵,對于承包人來說,應由

發包人自己承擔責任。

25、什麼是轉包?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轉包是指工程

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

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

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為轉包:

(1)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獲得發包方同意轉給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稱,特殊工程”,系指壓力、

容器、打樁、高級裝修工程等工程)。

26、《合同法》關于禁止轉包有什麼法律規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

法》規定,承包建設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單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許自行完成。禁

止再分包給其他第三人承包,違反了就構成了轉包,并承擔法律責任。

27、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嗎?

答:《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28、怎樣制止轉包工程?

答:已經在實踐中出現,并且為承發包雙方所接受的由發包人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

簽訂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個值得推薦的制止轉包工程的好方法。這也是當事人在承發包市

場中規范分包行為、制止轉包工程的一種法律關系設定的創造。三方共同簽訂分包合同,有

利于將發包方同意并實施對分包工程的監督、管理落到實處,有利于明確三方對分包工程的

各自職責,也有利于在分包合同中直接明確分包單位不得再行分包,從而杜絕轉包工程。

29、《合同法》對建設工程承包人有什麼禁止性法律規定和具體要求?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承包人作了如下禁止性法律規定: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2、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

位;3、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允許分包。

3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承包工程有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是對施工單位承包工程的具

體規定。?是必須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二是禁止“超級承包”;三是不得借用或轉借

資質證書;四是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31、什麼是肢解發包?

答: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肢解發包是指

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

行為。

32、什麼是合同價款?

答: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

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33、什麼是追加合同價款?

答: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

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3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應當如何確定?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應當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即《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

實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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