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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
GBJ16-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7號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
行地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條文有:第L0.3條、第5.1.1條、第
5.1.1A條、第5.1.3條、第5.1.3A條、第5.3.1條、第5.3.6條、第5.3.6A條、第5.3.7條、
第5.3.12條、第7.2.3條、第8.7.1A條、第8.7.1B條、第10.2.8條、第10.3.1A條、第10.3.1B
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
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7號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
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
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4號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87由公安部消防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
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
文的規定同時廢止。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于發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計標[1987]1447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TJ16-74,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為國家標準,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TJ16—74同
時廢止。
本規范只規定了建筑設計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
施行中,必要時可根據本規范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
并報國家計委和公安部備案。
本規范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貫徹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督促。對沒有專門防火規定的,
或按本規范設計確有困難時,應在在地方基建綜合主管部門主持下,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
和當地公安機關協商解決。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
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訂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會同機械工業
部設計研究總院、紡織工業部紡織設計院等10個單位共同修訂的。
在修訂過程中,遵照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
方針,調查了27個大中城市的200余個名類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現狀,總結
了最近10多年來的建筑防火設計方面的經驗教訓,吸收國外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建筑
防火先進技術成果。并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十章和五個附錄。其主要鑒于本規范是綜合性的防火技術規范,政策性和技
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
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
后修改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總則
第1O1條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正確
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
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鐵道及其他
地下非民用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了望塔、冷卻塔、
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
數內,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
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吊頂,如采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難
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燒體。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兩
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采用0.75h非燃燒體。
⑥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2.0.2條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
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火火設備時,其梁、
樓板的耐火極限仍
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203條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
外墻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lh有
困難時,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lh。
第2.0.5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
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建筑物的屋面面層,應采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其不燃
燒體屋面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層?第207條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采
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廠房
第一節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3.1.1條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3.1.1分為五類。
表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注:①在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生產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
險時,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③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二節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第321條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應符合表
3.2.1的要求(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321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
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竄加水幕分隔。
②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
規定增加50%,但上述的廠房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
本表的規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
加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
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個
時,最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第322條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第326條可燃
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注:其他防火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電力設計防火規范執行。第3.2.7條變電所、
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
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條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但必須采用耐火極
限不低于3h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
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第3.2.9條甲、乙類生產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第3210條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
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2.11條總儲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附近,且面向儲罐一
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②甲類廠房之
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
表減小2mo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
4mo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
極限不低于l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
房不應小于4m。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
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
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燒體,
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墻洞口面枳之和各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
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⑧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
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第3.3.2條一座I|形、山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
距不宜小于本規范表3.3.1規定。如該廠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
3.2.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其兩翼之
間的間距可為6m。
第333條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
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
筑確定)。
第3.3.4條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3.2.1
條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但允許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
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允許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
不應超過10000m2)。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超過
7m時,不應小于6mo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
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定)。
第3.3.5條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434條的規定,但
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336條高層工業建筑、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
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
高層工業建筑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337條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
2.0.1中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
戊類廠房,其防火間距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第3.3.8條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31條的
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執
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注: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
少,但不應小于6.00m。
第3.3.9條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30m;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m;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20m:
廠外道路(路邊)——15m;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m;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m。
注:①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
車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
②上述甲類廠房所屬廠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堆場、儲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
但室外變、配電構架距堆場、儲罐和甲、乙類的廠房不宜小于25m,
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
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
站。
③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④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增加25%。
第3311條城市汽車加油站的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筑物、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
不應小于表3311的規定。
表3.3.11汽車加油機、地卜油罐與建筑物、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注:①汽車加油站的油罐應采用地下臥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設。甲類
液體總儲量不應超過60m3,單罐容量不應超過20m3,當總儲量超過時,其與建筑物的防
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4.2條的規定執行。
②儲罐上應設有直徑不小于38mm并帶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應小于4m,
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o
③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民用建筑之間如設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燒體實體圍墻隔
開,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第3.3.12條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應滿足防火問
距要求。
第四節廠房的防爆
第3.4.1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廠房。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
采用防火保護層。
第342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
施,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作為泄壓
面積。
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kg。
第3.4.3條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質威力較強
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加大比值。
體積超過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條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發生爆
炸的部位。
第345條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輕質屋蓋
作為泄壓設施。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第3.4.6條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
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限防靜電措施。
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
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密封。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第347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
房靠外墻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第348條有爆炸危險
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采用一、二級耐
火等級建筑,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
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外墻設置,
并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4.10條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
該廠房的卜一水道應設有隔油設施。
第五節廠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條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
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注: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規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筑面積。第3.5.2條廠房的地
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
15人時可設一個。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
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條廠房廠房安全疏散距離(m)
第354條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54的規定計算,當
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
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于1.10m,
表3.5.4廠房疏散樓悌、走道和門和寬度指標
注:①當使用人數少于50人時,樓梯、走道和門的最小寬度,可適當減少;但門的最小
寬度,不應小于0.8m。
②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中規定的寬度均指凈寬度。
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
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
1.40m。
第355條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的
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宜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要求應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5.6條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
分類
注:①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四。
②難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裝重量超過物品本身重量1/4時,其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第二節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和安全疏散
第4.2.1條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應符合表421的要求。
表4.2.】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
注:①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筒倉可采用
鋼板倉。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宜為一級。
②獨立建造的硝酸鎮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碼頭、
機場第4.2.2條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每座庫房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
可按《冷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4.2.3條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墻間第
424條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庫房不宜
超過三層。
第425條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
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第4.2.6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
設置必要的泄壓面積。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
執行。
第427條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
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
設置一個門。高層庫房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第4.2.8條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F室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
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
第429條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多層庫房外,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宜設在庫
房外。當必須設在庫房第4.2.10條庫房、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其凈寬度
不應小于60cm,傾斜度不應大于60。角。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0.8m。
第4211條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庫房應設有符合本規范第
3.5.6條要求的消防電梯。
注:設在庫房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第4.3.2條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
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1條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
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4條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第431條的規定
增加2m。
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物品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與其他
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條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庫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
2.0.1的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第4.3.4條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4.3.4條的規定。
及4.3.4甲類物品庫房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注:①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23
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少12m。
②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第4.3.5條庫區的圍墻與庫區第441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
帶,如采取安全防護設施,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布置。
第442條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不應小于表4.4.2的規定。
表4.4.2儲罐、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建筑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
建筑物的距離不小于10m。
②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廠(庫)房
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
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
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筑的規定增加25%o
③浮頂儲罐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④一個單位如有兒個儲罐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儲罐與四級
建筑的較大值。
⑤石油庫的儲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43條計算?個儲罐區的總儲量時,lm3的甲、乙類液體按5m3的丙類液體折算。
第4.4.4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4的規定。
表4.4.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
注:①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采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③兩排臥罐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④設有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
⑤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采用固
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于0.6D。⑥同時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
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
地上儲罐不宜小于0.4Do
⑦閃點超過120℃的液體,且儲罐容量大于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5m;
小于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
第4.4.5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4.4.5的規定時,可成組布置;
表4.4.5液體儲罐成組布置的限量
二、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行。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間距,立式儲罐不應小于2m,
丙類液體的儲罐之間的間距不限。臥式儲罐不應小于0.8m。
三、儲罐組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組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按本規范
第4.4.4條的規定執行。
注:石油庫內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446條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半地卜儲罐或儲罐組,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防火堤,
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內儲罐的布置不宜超過兩行,但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且閃點超過120℃的
液體儲罐,可不超過四行;
二、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頂罐可不小于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火
堤內基腳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為1?L6m,其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
五、沸溢性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每個儲罐應設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處應設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裝置。
第4.4.7條下列情況之?的儲罐、堆場,如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可不設防火堤:
一、閃點超過120℃的液體儲罐、儲罐區;
二、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
三、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
第4,4.8條地上、半地下儲罐的每個防火堤分隔范圍③廠內鐵路線與裝卸鶴管的防火間
距,對于甲、乙類液體不應小于20m,對于丙類液體不應小于10m。
④泵房與鶴管的距離不應小于8m。
第4.4.10條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0的規定。
及4.4.10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3
第4.4.11條零位罐與所屬鐵路作業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
第五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
第451條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
表451儲氣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注:①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執行。總容積
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壓力(絕對壓力,Ikgf7cm2=98104Pa)的乘積計算。
②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積不超過20m3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第4.5.2條可燃氣
體儲罐或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濕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二、干式或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球形罐之間的防
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三、臥式、球形儲罐與濕式儲罐或干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
四、一組臥式或球形儲罐的總容積不應超過30000m3。組與組的防火間距、臥式儲罐不應
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且不應小于10m,
第4.5.3條液氯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462條相應儲量的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減少25%。第4.5.4條濕式氧氣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儲罐、
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4的規定。
表454濕式氧氣儲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注:①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執行,其
容積按水容量(m3)和工作壓力(絕對壓力,Ikgf7cm2=98104Pa)的乘積計算。
②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③容積不超過50m3的氧
氣儲罐與所屬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第4.5.5條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
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
徑。
第4.5.6條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按本規范第454條相應儲量的
氧氣儲罐的防火間距執行。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
設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庫房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4.6.1條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選
擇通風良好的地點單獨設置。儲罐區宜設置高度為1m的非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第462條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區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62的規定。
表462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制度區與建筑物、堆揚的防火間距
注:①容積超過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單罐或總儲量超過5000m3的罐區,與明火或散
發火花地點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
增加25%?
②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
第4.6.3條位于居民區當上述儲罐設置在露天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
按本規范第4.6.2條的規定執行。
第465條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數個儲罐的總容積超過3OOOm3時,應分組布置。組第4.7.1條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場宜
設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第
4.7.2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7.2的規
定。
表4.7.2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注:①一個堆場的總儲量如超過本表的規定,宜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
于較大堆場與四級建筑的間距。
②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建筑間距的較大
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與甲類生產廠房、甲類物品庫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與明火或散
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筑的規定增加25%o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和本規范表4.4.2
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建筑間距的較大值。
⑥糧食總儲量為20001?40000t-欄,僅適用于筒倉;木材等可燃材料總儲量為10001-
25000m3一欄,僅適用于圓木堆場。
第八節倉庫、儲罐區、堆場的布置及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第4.8.1條液化石油氣儲
配站的站址應根據儲量大小,宜設置在遠離居住區、村鎮、工業企業和影劇院、體育館等重
要公共建筑的地區.
第482條甲、乙類物品專用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易燃材料堆場等,宜設置
在市區邊緣的安全地帶。
城市煤氣儲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戶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條庫房、儲罐、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8.3的規定。
表4.8.3庫房、儲罐、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注:①廠內鐵路裝卸線與設有裝卸站臺的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規定的限
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場、儲罐、庫房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
性適當減少。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一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
第5.1.1條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建筑面積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商店、學校、
食堂、菜市場如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有困難,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長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線長度的總和。如遇有不規則的平面而有各種不同
量法時,應采用較大值。
③建筑第5.1.2條建筑物第5.1.3A條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不宜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且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
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二、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建筑內部
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第5.2.2條民用建筑與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燃煤
鍋爐房(單臺蒸發量不超過4t且總蒸發量不超過12t)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條執
行。
第5.2.3條燃油、燃氣鍋爐房及蒸發量超過上述規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
范第3.3.1條規定執行。
第5.2.4條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不超過六層的住宅,如占地面積的總和不超過2500m2
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之間的間距
不宜小于4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仍不應小于本規范第
5.2.1條的規定。
第三節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條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
可設一個:
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門;位于走道盡端的
房間(托兒所、幼兒園除外)第534條劇院、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
不應少于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
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2
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第5.3.5條體育館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小于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
不宜超過400?700人。
注:設計時,規范較小的觀眾廳,宜采用接近卜限值;規范較大的觀眾廳,宜采用接近上
限值。
第536條地F、半地下建筑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
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
防火分區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數不超過30人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為第
二安全出口。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時,可設置
1個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按不小于1.0m/百人計算確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
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
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
Tzfcr
第536A條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
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537條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宜設置樓梯間。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設有空氣調
節系統的多層旅館和超過五層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均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包括底
層擴大封閉樓梯間)。
設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超過3層的地上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地下商店和設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當其地下層數為三層及三層以上,以
及地下層數為一層或二層且其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均應設置防煙
樓梯間;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設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可設置封閉樓梯間,其樓
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注:①超過六層的塔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如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
時,可不設。
②公共建筑門廳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總疏散寬度,可不設樓梯間。第5.3.8條民用建筑
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間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距離,應符合表5.3.8
的要求。
表538安全疏散距離
注:①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門至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
二、房間的門至最近的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如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8
減少5.00m;如房間位于袋形走道或盡端時,應按表5.3.8減少2.00m。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當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
間不超過15m處。
三、不論采用何種形式的樓梯間,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不應超過表5.3.8中規
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從房門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第539條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
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m計算,但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0m,邊走道不宜
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院、
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90厘米時,可增至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減半。
第5.3.10條劇院、電影院、禮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
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各自總寬度,均應按不小于表5.3.10的規定計算。
表5.3.10疏散寬度指標
注: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第5311條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各自寬度,均應按不小于
表5.3.11的規定計算。
表5311疏散寬度指標
注:表中較大座位數檔次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較小座位數檔
次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出來的疏散總寬度。第5312條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民用建筑底層疏散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通過計算確
定,疏散寬度指標不應小于表5312的規定。
樓梯門和走道的凈寬度指標(m/百人)表5.3.12
表5.3.12樓梯門和走道的凈寬度指標(m/百人)
注:①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本表規定計算。當每層人數不等時,
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②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總寬度應按本表規定計算;
③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
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④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的建筑面積按1.0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
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建筑面積按0.5人/m2計算。
第5.3.13條疏散走道和樓梯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
設有欄桿的疏散樓梯,其最小寬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條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入場門、太平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寬度不應
小于1.40m,緊靠門口1.40m內不應設置踏步。
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寬度不應小于3.00m,
第四節民用建筑中設置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和商
店的規定
第5.4.1條總蒸發量不超過6t、單臺蒸發量不超過2t的鍋爐,總額定容量不超過1260kVA、
單臺額定容量不超過630kVA的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
油開關等,可貼鄰民用建筑(除觀眾廳、教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須采
用防火墻隔開。
上述房間不宜布置在主體建筑內。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面、下面或貼鄰,并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
低于3.00h的隔墻(包括變壓器室之間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開
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的隔墻,應設防火墻。
二、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靠外墻的部位,并應在外墻上開門。首層外墻開口部
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間墻。
三、變壓器下面應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多油開關、高壓電容器室均應
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第5.4.2條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住宅建筑的底層如設有商業服務網點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住宅分隔開。商業服務網點的安全出
口必須與住宅部分隔開。
第六章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
第601條街區第6.0.7條建筑物的封閉內院,如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
內院的消防車道。
第6.0.8條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第609條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2
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m。
第6.0.10條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
面積不小于12m312m的回車場。供大型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面積不應小于15m315mo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條消防車道應盡量短捷,并宜避免與鐵路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備用車道,
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第6.0.12條甲、乙類廠房和庫房當建筑
物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燒體時、高層工業建筑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
非燃燒體時,防火墻(包括縱向防火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條防火墻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采取
防止火勢蔓延的設施。
第7.1.3條建筑物的外墻如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突出難燃燒體墻的外表面40cm;防
火帶的寬度,從防火墻中心線起每側不應小于2m。
第7.1.4條防火墻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如裝有
耐火極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燒體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轉角墻上的窗洞),可不受距離的
限制。
第7.1.6條設計防火墻時,應考慮防火墻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
時,不致使防火墻倒榻。
第二節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第721條在單元式住宅中,單元之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并應砌
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條劇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燒
體。
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5h的非燃燒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電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觀察孔
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
第723條醫院中的手術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附設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
園,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LOO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
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第7.2.4條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5h的非燃燒體:
一、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二、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
三、劇院后臺的輔助用房;
四、一、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
五、建筑內的廚房。
第725條三級耐火等級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的難燃
燒體。
-、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
二、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筑內的樓悌間、門廳、走道。
第726條舞臺下面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非燃燒體
墻與其他部位隔開。
第727條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壁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非燃燒體。高層工
業建筑的室內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燒體。
第728條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庫)房的柱、梁均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結構,
但使用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設施。
第729條建筑物內的管道井、電纜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
的不燃燒體封隔,其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
低于l.OO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第7210條冷庫采用稻殼、泡沫塑料等可燃燒材料作墻體內的隔熱層時,宜采用非燃燒
隔熱材料做水平防火帶。防火帶宜設置在每層樓板水平處。
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保溫層宜用非燃燒體墻分隔開。
第7211條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裝置的設備室(如鋼瓶間、泡沫液
間)、通風空氣調節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設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隔墻和0.5h的樓板與其他
部位隔開。
第三節屋頂和屋面
第731條悶頂內采用鋸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溫層的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不應采
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50cm、金屬煙囪70cm范圍內,不應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
第7.3.2條舞臺的屋頂應設置便于開啟的排煙氣窗或在側墻上設置便于開啟的高側窗,其
總面積不宜少于舞臺(不包括側臺)地面面積的5%。
第7.3.3條超過二層有悶頂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應設置老虎窗,
其間距不宜超過50mo
第734條悶頂內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應設有不小于70cm370cm的悶
頂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小于兩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
廊中靠近樓梯間的地方。
第四節疏散用的樓梯間、樓梯和門
第7.4.1條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防煙樓梯間前室和封閉樓梯間的內墻上,除在同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外,不
應開設其他的房間門窗;
二、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
道,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
三、樓梯間內宜有天然采光,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內、可燃氣體管道如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護設施。
注:電梯不能作為疏散用樓梯。
第742條需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筑,其室外樓梯可為輔助防煙樓梯,但其凈寬不應小于
90cm,傾斜度不應大于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樓梯,
其傾斜角可不大于60°,凈寬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均應采取非燃燒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lh,
樓梯段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0.25h。在樓梯周圍2m第748條庫房門應向外開或靠墻的外
側設推拉門,但甲類物品庫房不應采用側拉門。
第五節天橋、棧橋和管溝
第7.5.1條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氣體、可燃粉料和甲、乙、丙類液體
的棧橋,均應采用非燃燒體。
第7.5.2條運輸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資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7.5.3條封閉天橋、棧橋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
(廊),均宜設有防止火勢蔓延的保護設施。
第八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8.1.1條在進行城鎮、居住區、企事業單位規劃和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
系統。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
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體積不超過3000m3的戊類廠房或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
且建筑物不超過二層的居住小區,可不設消防給水。
第8.1.2條消防給水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如合并不經濟或技術上不可能,
可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高層工業建筑室第8.1.3條室外消防給水可采用高壓
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或低壓給水系統,如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
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
低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10m水柱(從地面
算起)。
注:①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和直徑65mm、長度120m的麻質水
帶,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5L/So
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消防設備水壓的
要求。
③消火栓給水管道設計流速不宜超過2.5m/s。
第二節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1條城鎮、居住區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
確定。同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1的規定。
表821城鎮、居住區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城鎮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包括居住區、工廠、倉庫(含堆場、儲罐)和民用建筑的室
外消火栓用水量。當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2計算,其值與
按本表計算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第822條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
滅火用水量確定。
一、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不應小于表
8.2.2-1的規定;
表8.2.2-1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表
注:采礦、選礦等工業企業,如各分散基地有單獨的消防給水系統時,可分別計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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