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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碩士研究生入學聯考刑法學答案凱程教育搜集整理刑法學部分一、單項選擇題1.《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2.A3.故意殺人罪既可以以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在本案中,甲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基本行為方式是不作為,所以,甲所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B4.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船舶上犯罪就被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應當適用我國刑法。D5.A6.B7.D8.D9.C10.防衛過當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所以對防衛過當不能定防衛過當罪。事后防衛與防衛過當完全不同,不能按照防衛過當處理。B11.D12.《刑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B13.C14.C15.B16.A17.B18.D19.《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D20.《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C二.多項選擇題21.既可以由一人實施,也可由數人共同實施,當數人共同實施時,就構成任意的共同犯罪。BD22.轉化的搶劫罪BC23.主觀歸罪是與客觀歸罪相對的,客觀歸罪是指僅僅根據行為人在客觀上的行為以及行為對社會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就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問其主觀上的罪過。ABC24.《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AD25.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為盜竊罪。ABCD三.簡答題26.(1)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2)教唆犯成立條件為:客觀上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3)教唆犯的處罰原則為:(a)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b)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c)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27.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和盜竊罪的主要區別為:(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后才產生犯罪故意,產生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占有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侵占罪對象是行為人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占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下的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其財物。(4)侵占罪是親告罪,而盜竊罪不是親告罪。四.辨析題28.(1)這種說法是錯誤的。(2)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所謂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3)根據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所謂教唆犯就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4)由于兩種分類方法的標準不同,所以教唆犯和主犯之間存在交叉關系。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脅從犯。29.(1)這種說法是錯誤的。(2)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具有三個特征,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當受刑罰懲罰性。其中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而刑事違法性和應當受到刑罰懲罰性是犯罪本質特征的體現形式。(3)應當受到刑罰懲罰性是指在行為在應然意義上應當受到刑罰的懲罰,而與行為人實際上是否受到刑罰懲罰無關。即使被法院判處免除刑罰,行為人的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4)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罰處罰的,同樣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說明其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五.法條分析題30.(1)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罪狀是敘明罪狀。(2)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征為:(a)侵犯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b)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條件。同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還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c)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d)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六.案例分析題31.(1)根據刑法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本案種甲偽造了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所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中甲以虛構的香港某公司的名義與石材廠簽訂了500萬噸石材的“購銷合同,并騙取50萬元的定金,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合同詐騙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與國家工作人員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本案中,丙、丁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甲和丙、丁合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丙、丁保管、經手國有銀行資金的職務上的便利,虛構搶劫事實,將100萬元巨款占為己有。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貪污罪。(2)對于甲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不需要進行數罪并罰。因為,甲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合同詐騙提供方便,顯然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是手段行為,合同詐騙是目的行為,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根據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處罰原則的,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不實行數罪并罰。(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審訊中甲還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貪污的犯罪事實,符合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成立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甲的貪污行為不屬于犯罪較輕的情形,所以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注意答第1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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