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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度
一、總則
(-)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正
確實施,保障施工企業作業人員的安全,預防事故發生,促進集團公司的發展,
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等所從事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安
裝活動的作業人員,在施工生產活動中隊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遵守國家
及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規程的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安裝活動的分公司,在施工活動中凡涉及到新
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民及本規程尚未涉及的內容,必須由企業總工程
師負責組織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相關作業人員學習,確保
其在施工活動中得到執行和遵守。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
第一條:建設工程形式的基本條件是:
(1)制定了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保證施工安全的各項措施。
(2)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已
按規定程序進行了審批。
(3)具備執業資格的各關鍵崗位人員已按規定要求配備。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為作業人員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電力線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壓電力
線路的下方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第三條:施工現場采取的各種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
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并由專業人員搭設或安裝。搭設或安裝完畢,施工負責人應
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記錄。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及高處臨邊等危險作業處,
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掛設符合規定的各類安全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五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業人員通行。安全通
道必須保持暢通,設置規定的標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夠的照明。
第六條: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動。
確因作業需要臨時折動的,應經施工現場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拆除。
作業完畢,立即恢復原狀。
第七條:施工現場各種腳手架、垂直運輸設備及施工臨時用電線路等,必須
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安裝或
拆除。使用中應有專人操作和維護。首次安裝或分段安裝完畢在投入使用前必須
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記錄。
第八條: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分部(分項)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指揮生
產的人員在向班組分配生產任務時,必須同時向他們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
第九條: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
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達不到要求的,必須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實施防護措
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人員監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實施過程
中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應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牌,警告標志牌
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施工現場用工,不得違反規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經、
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x光或Y射線探傷作業區,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員不準
進入。
(三)作業人員
第一條:參加施工作業的一切作業人員(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
民工),都要熟知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過本工程安全
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新招收及調換工程或脫崗
6個月后重新上崗的作業人員都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
上崗。
第二條:參加施工作業的人員應經體檢合格,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者不得上崗作業。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操作人
員應定期進行體檢。
第三條:施工現場的有關管理人員,應獲得建設部規定的施工企業關鍵崗位
執業資格證書。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應帶頭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本省有關建設
施工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規程,不違章指
揮,并監督、檢查作業人員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條:參加施工作業的一切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必須佩帶工作
證(卡)并戴好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在作業中嚴格遵守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
有關規定,安全上崗,不違章作業,不擅離工作崗位,不亂串工作崗位,嚴禁酒
后作業,并按規定穿衣著鞋,正確使用、保管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第五條:參加作業的人員在施工現場行走,應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
固壁支撐及攀爬腳手架、垂直運輸設備架體、模板支撐和鋼筋骨架等上下;禁止
用大步跨躍或跳躍等方式進入腳手架或作業層面;禁止在未鋪設腳手板的腳手架
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剛砌筑的墻面上作業或行走。
第六條:作業人員享有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建議權、緊急避險權和人身保
障權,并有權拒絕違反本規程的作業命令。
(四)機電設備
第一條:施工企業自有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企業機械設備管理部門應
保證其機械、電氣安全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并對其頒
發準用證。新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驗收,
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條:提供租賃的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向承租單位提供租賃單位的自檢
報告、自檢合格證證及相關的技術文件和出廠說明書,還必須提供具有專業資質
的檢測、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技術檢測證明;否則,不得租賃和投入使用。
第三條: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機電設備及電動工具,施工現場必須組織專業人
員對其進行機械、電氣安全性能的檢查,確認其符合有關安全使用條件的,方能
投入使用。當施工現場不能勝任此項工作時,企業機電設備管理部門應組織或委
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第四條:施工現場使用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專項
裝拆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履行簽字審批手續。
第五條: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和拆卸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和專業人員進行,
并應有專人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按規定定期檢查其電氣絕緣性能。對達不到安全
要求又不能修復的機電設備,必須立即停用,并予以報廢處理。
第六條:施工現場應為機電設備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基礎(座)、水
電、操作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條件。夜間作業應設置安全和充足的照明。
第七條:機電設備的作業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場地應平整無障礙,機電
設備旁應留有符合規定的作業和維修空間,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材料、
雜物。有防火要求的,其作業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條:施工機械和動力機械的基礎(座)必須穩固,并符合其出廠說明書
或設計的要求。
第九條:機電設備、小型電動工具用電,應當符合本規程和有關標準、規范
的要求,并應由專業人員安裝、拆除和維修保養。
第十條:機電設備的管理應做到“定人、定機、定設備”,嚴禁不具備專業
資格的人員操作機電設備。小型電動工具使用前,應對使用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教育。
第十一條:機電設備、小型電動工具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安全
防護用品。機械操作人員的衣著應符合安全要求,緊身并束緊袖口,不得系領帶,
女工發辮應挽入工作帽內。
第十二條:操作機電設備及使用小型電動工具前,應檢查機電設備、小型電
動工具的電源線和安全防護裝置。電源線破損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和失效的機電
設備、小型電動工具,未經專業人員更換、修復,不得投入使用。工作結束,應
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小型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交保管室保管。
第十三條: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有試
運行要求的,應按規定進行試運行,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小型電動工具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
作業。操作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禁止在設備運轉時進行擦洗和修理,
作業中嚴禁將頭、手等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修理應由專業人員按照原廠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或有關標準、規范進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裝、改造。
第十五條:新機、經過大修或技術發行的機械,必須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和
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JGJ34)進行測試和試運轉。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機電設備、小型電動工具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技
術性能、承載能力、使用條件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
超載作業或任意變更、擴大使用范圍。按規定需定期檢驗檢測的儀表和有關安全
裝置,應經具有法定檢驗檢測資格的單位定期檢驗檢測,否則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
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定。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超重臂落下。
起重機與架空輸E目導線的安全距離表1
希隅蠣(KV)<11-1520-4060~110220
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m)1.01.52.04.06.0
第十八條: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
種電動機具用電必須符合“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規定,其在正常情況下
不帶電的金屬外殼,必須按規定做保護接零或接地。臨時停電、停工休息或下班
時,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第十九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電源線應使用橡膠軟電纜,必須選用自
耦式安全電壓變壓器。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第二十條: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曝曬、碰撞;氧氣瓶嚴防
沾染油脂;乙煥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五)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
第一條:從事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
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的
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
第二條:高處作業及登高架設作業前,必須對有關防護設施及個人安全防護
用品進行檢查,不得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強令或強行冒險作業。
第三條: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設施
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
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四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
措施;使用工具應有防止工具脫手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
(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五條: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
天高處及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六條: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如需接長使用,
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一處。梯子橫檔間距以300mm為宜。使
用時上端要固定牢固,下端應有防滑措施。
第七條:單面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人字梯上部夾角以35°?45°
為宜,使用時第一檔或第三檔之間應設置拉撐。禁止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在
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腳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業。
第八條: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的挑梁
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專人負責。
第九條: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除指派的專業
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或隨同運料的吊籃、吊裝物上下。
(六)季節性施工
第一條:雨季、大風前后,要檢查工地各項臨時設施,以及腳手架、機電設
備、臨時用電線路等,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
加固;有嚴重危險的,應立即排除。
第二條:高層建筑及煙囪、水塔等高聳構筑物施工,其鋼腳手架、大型鋼模
板及鋼筋工程、金屬操作平臺以及使用的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打樁機械和施工
現場貯存易燃易爆品的倉庫,應按規定設置避雷裝置。機電設備的電器開關,要
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三條:施工現場的道路、露天使用的機械設備基座、腳手架基礎等應有良
好的排水措施并必須加強維護。安全通道、腳手架斜道的腳手板應有有效的防滑
措施。
第四條: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室外作業應避開高溫時間,室內的高溫
作業場所及辦公室和宿舍,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第五條:冬期施工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有防止一
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禁止在施工現場燒明火取暖,禁止使用電爐、照明燈具取暖。
二、土木建筑施工
(-)架子工
1.腳手架材質
第一條: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質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選用外徑48mm、壁厚3.5mm的鋼管,長度以4.5?6.0m和2.1?2.3m
為宜。
(2)每根鋼管最大質量不應大于25kg,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
不得使用。
(3)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發現有脆裂、變形、滑絲的禁止使用。
(4)鋼管上嚴禁打孔。
第二條:門式鋼管腳手架材質應符合以下規定:
(1)門式鋼管腳手架及其配件的規格、性能及質量應符合《門式鋼管腳手
架》(JG13)的規定,并有出廠證明書及產品標志。
(2)水平加固桿、封口桿、掃地桿、剪刀撐及腳手架轉角處的連接桿等宜
采用華42x2.5mm焊接鋼管,也可采用中48x3.5mm焊接鋼管。相應的扣件規格也應
分別為42mm、中48mm或42mm/中48mm°
(3)鋼管應平直,不得有斜口、毛口;嚴禁使用有硬傷(硬彎、砸扁等)及
嚴重銹蝕的鋼管。
第三條:木腳手架材質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木桿應采用剝皮杉木和其他堅韌硬木、禁止使用楊木、柳木、樺木、
根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
(2)立桿的有效部分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0mm,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
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0mm(60?80mm之間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根加密
使用)。
(3)木腳手架的綁扎材料宜采用鍍鋅鋼絲,主節點綁扎應采用8號鋼絲,
其余可采用10號鋼絲。嚴禁綁扎材料重復使用。
第四條:腳手板可采用鋼、木、竹材料制作,每塊質量不宜大于30kg,材質
應符合以下規定:
(D沖壓鋼制腳手板應采用厚度2?3nm的Q195鋼材,其規格一般為:長
度1.5?3.6m,寬度230?250mm,肋高50mm,腳手板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
應有防滑構造。凡出現板面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2)木腳手板應選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0?300mm
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不得使用。距板的兩端頭80mm
處應使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2.腳手架搭設
第一條:腳手架搭設前應先在基礎上彈出立桿位置線,并按設計尺寸正確安
放墊板、底座。竹、木腳手架立桿宜埋地,嚴禁在未夯實的回填土上搭設落地式
腳手架。
第二條: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立桿、縱向水平桿接頭應錯
開。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連接必須用扣件并應擰緊螺栓,禁止用其他材料綁扎。
第三條:搭設腳手架的材料應一致,嚴禁鋼質材料和木或竹質材料以及不同
規格材料混搭。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
件以上兩步。
第四條:開始搭設立桿時,應每隔6跨設置一根拋撐,直至連墻件安裝穩固
后,方可根據情況拆除。當搭設至有連墻件的構造點時,在搭設完核處的立桿,
縱、橫向水平桿后,應立即設置連墻件。
第五條: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立面的兩端各
設置一道剪刀撐,剪刀撐的寬度不小于4跨且不大于6跨,且不應小于6m,斜
桿與地面的傾角宜在45°?60°之間,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高度在24m以
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
第六條:上料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L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寬
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拐彎處應設置平臺,其寬度不應小于斜道的寬
度。斜道竹或木質腳手板上應每隔250?300mm設置一根防滑木條,防滑木條厚
度宜為20~30mmo
第七條:作業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離開墻面120?150mm,不得有空隙
和探頭板;當使用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時,應設置在三根橫
向水平桿上。當腳手板長度小于2m時,可采用兩根橫向水平桿支承,但應將腳
手板兩端與其可靠固定,嚴防傾翻。當使用竹笆腳手板時,縱向水平桿應等間距
設置,間距不應大于400mm。
第八條: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及竹串片腳手板搭接時,搭接長度不得
小于200mm;對頭按時應架設雙排橫向水平桿支承,兩根橫向水平桿間距不大
于200mm。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墊平腳手板應用木塊,并且要固
定牢固,不得用磚墊。竹笆板應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縱向水平桿方向鋪設,且采用
對接平鋪,四個角應用14號鍍鋅鋼絲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
第九條:腳手架的外側立桿、斜道和平臺臨邊立桿的內側,應設兩道防護欄
桿,上欄桿上皮高為12mm,,下欄桿居中設置,并設180mm高的擋腳板,并張
掛密目網。密目網上、下邊緣開眼環扣應采用14號鋼絲與腳手架縱向水平桿綁
扎牢固,下邊不得留有空隙,上邊與縱向水平桿如有間隙不得大于100mm,網體
邊緣所有開眼環扣都應綁扎牢固,不得形成空隙。
3.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第一條:立桿間距一般不大于2.0m,立桿橫距不大于1.5m,連墻件不少于
三步三跨,腳手架底層滿鋪一層固定的腳手板,作業層滿鋪腳手板,自作業層往
下計,每隔12m須滿鋪一層腳手板。具體尺寸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
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表6.1.1-1和表6.1.1-2的規定或進行專項設計。
第二條: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兩根相鄰立桿的接頭不得設置在同一步距內,同步內隔一根立桿的兩個相隔接頭
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的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
于步距的l/3o頂層頂步立桿如采用搭接接長,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00mm,
并采用不少于2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邊緣至桿端距離不應小于10mm。
第三條: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主節點處兩個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應大于150mm。在雙排腳手架中,靠墻一端
的橫向水平桿外伸長度不應大于500mmo
第四條:腳手架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橫向掃地桿應采用直角扣
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處的立桿上。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大于1m。
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o
第五條:高度在24m以上的雙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必須采用剛性連墻件
與建筑物可靠連接。對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宜采用剛性連墻件
與建筑物可靠連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附墻連接方式。嚴禁使用僅
有拉筋的柔性連墻件。
第六條:一字形、開口形雙排鋼管扣件式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閉型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置橫向斜撐外,中間應每隔6跨
設置一道。橫向斜撐應在同一節間,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形連續布置。
4.門式鋼管腳手架
第一條:門式腳手架立桿離墻面凈距不宜大于150mm,上、下根門架的組
裝必須設置連接棒及鎖臂,內外兩側均應設置交叉支撐并與門架立桿上的鎖銷鎖
牢。
第二條:門式腳手架的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層改變搭設方向,
不得相對進行。交叉支撐、水平架或腳手板應緊隨門架的安裝及時設置;連接門
架與配件的銷臂、搭鉤必須處于鎖住狀態。
第三條:在門式腳手架的頂層門架上部、連墻件設置層、防護棚設置處必須
設置水平架。當門架搭設高度小于45m時,沿腳手架高度,水平架應至少兩步
一設;當門架搭設高度大于45m時,水平架應每步一設;無論腳手架多高,均應在
腳手架轉角處、端部及間斷處的一個跨距范圍內每步一設。
第四條:水平架可由掛扣式腳手板或門架兩側設置的水平加固桿代替,在其
設置層內應連續設置;當因施工需要,臨時局部拆除腳手架內側交叉支撐時,應
在其上方及下方設置水平架。
第五條:當門式腳手架高度超過20m時,應在門式腳手架外側每隔4步設
置一道連續水平加固桿,底部門架下端應加封口桿,門架的內、外側設通長的掃
地桿。水平加固桿應采用扣件與門架立柱扣牢。
5.木腳手架
第一條:腳手架的立桿應埋入地下0.3?0.5m,埋桿前先挖好土坑,將底部
夯實并墊以磚石,如遇松土或者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木腳手架的立桿間距
不得大于1.5m,縱向水平桿間距不得大于1.2m;橫向水平桿間距不得大于1.0m。
第二條:木腳手架的立桿和縱向水平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
縱向水平桿搭接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縱向水平
桿、橫向水平桿三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三條:木腳手架立桿除頂層外,其余立桿搭接時均應大頭朝下,頂層立桿
應高出女兒墻上皮LOm,高出檐口上皮1.5m;頂層頂步立桿搭接時,應小頭朝
下,大頭朝上,頂端平齊,多余部分下錯。
第四條:木腳手架的步距宜為1.8m,底層步距不得超過2.0m,架體搭設高
度不得超過25m。
第五條:木腳手架與主體的拉結,可在主體內預埋鋼筋環或在墻內側放置短
木棍,用雙股8號鋼絲從外側立桿與縱向水平桿交叉處穿過鋼筋環或捆牢短木棍
拉緊,同時使橫向水平桿或設頂撐頂住建筑物外立面。
第六條:木腳手架的負荷量,不得超過2.7kN/m2o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
木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設計計算。頂層頂步立桿搭接時,應小頭朝下,
大頭朝上,頂端平齊,多余部分下錯。
6.單排腳手架
第一條: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伸人墻內不得少于0.24m,伸出縱向水平
桿外不得少于0.1m。通過門窗口和通道時,橫向水平桿的間距大于1.0m應綁吊
桿;間距大于2.0m時,吊桿下需加設頂桿。
第二條:單排腳手架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墻體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2)建筑物高度超過24m;
(3)空斗磚墻、加氣塊墻等輕質墻體;
(4)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小于或等于M1.0的磚墻。
7.里腳手架
第一條:砌筑里腳手架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2mm,,高度應保持低于外墻
0.2m,與墻面間距不大于0.1m。里腳手的支架間距不得大于1.5m,支架底腳要有
墊木塊,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結構上。搭設雙層架時,上下支架必須對齊,同時
支架間應綁斜撐拉固。
第二條:里腳手架高度在5m以內時,可以采用拋撐穩固,高度超過5m時,
必須采用連墻件與主體拉結或加寬架體。
第三條:滿堂腳手架應采用鋼管或門架,并根據荷載、支撐高度、使用面積
等進行結構、構造設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嚴格按方案實施。
第四條:滿堂腳手架的縱、橫距不應大于2m,立柱底部應設置木墊板及底
座,禁止使用磚及脆性材料鋪墊。
第五條:立柱的水平支撐必須縱橫雙向設置,并與主體結構拉結牢固,滿堂
腳手架立柱四邊及中間每隔四跨立柱設置一道縱向剪刀撐,立柱每增高2m時,
增加一道水平支撐,每兩步架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
8.附著升降腳手架
第一條: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腳手架組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
設計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對所有材料、工具和設備進行檢驗,
不合格的產品嚴禁投入使用。
第二條:首層組裝應在安裝平臺上進行,水平架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
支承結構處的高差不大于20mm,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不應大
于5%。和60mm,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于工程結構外表面,中心誤差
小于15mmo
第三條: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對各項安全保險裝置、電氣控制裝置、升降
動力設備、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附著支承點的連接件等進行仔細檢查,在工程
結構混凝土強度達到承載強度后,方可進行升降操作。
第四條:第一次升降操作,必須由公司安全、技術部門驗收認可,公司總工
程師簽證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升降操作前應解除所有妨礙架體升降的障礙和約束。升降時,嚴禁
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特殊情況需要上人的,必須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正在升降的腳手架下方嚴禁人員進人。升降時應設置安全警戒線,
并設專人監護。如遇雨、雪、雷電等惡劣氣候和五級以上大風天氣,不應進行升
降,夜間禁止升降作業。
第七條:升降過程中應實行統一指揮,規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
一人下達,但有異常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指令。
第八條:升降過程中,監護人員必須提高貢任心,發現任何異常、異聲及障
礙物等,應立即停止,排除異常后,方可繼續操作。
第九條:腳手架升降到架體固定后,必須對附著支承和架體的固定、螺栓連
接、碗扣和扣件、安全防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嚴禁超載,嚴禁放置影響局
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并應及時清理架體、設備及其他構配件上的垃圾和雜物。
第十一條:嚴禁利用架體吊運物件,不得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和推車,不
得利用架體支頂模板。卸料平臺不得和架體連在一起。
第十二條:嚴禁任意拆除結構構件或松動連接件,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
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三條: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停用超過一個月
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四條: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
應至少每月維護、保養一次。
第十五條:腳手架的拆除必須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拆除時嚴禁拋擲物
件,拆下的材料及設備應及時檢修保養,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予以報廢。
9.吊籃腳手架
第一條:吊籃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高血壓等疾病,經過培訓稠實習并
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嚴禁在吊籃中嬉戲、打鬧。
第二條:挑梁必須按設計規定與建筑結構固定牢固,挑梁挑出長度應保證懸
掛吊籃的鋼絲繩垂直地面,挑梁之間應用縱向水平桿連接成整體,挑梁與吊籃連
接端應有防止鋼絲繩滑脫的保護裝置。
第三條:安裝屋面支承系統時必須仔細檢查各處連接件及緊固件是否牢固,
檢查懸挑梁的懸挑長度是否符合要求,檢查配重碼放位置以及配重是否符合出廠
說明書申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屋面支承系統安裝完畢后,方可安裝鋼絲繩,安全鋼絲繩在外側,
工作鋼絲繩在里側,兩繩相距150mm鋼絲繩應固定、卡緊,安全鋼絲繩直徑不
得小于13mm。
第五條:吊籃組裝完畢,經過檢查后運入指定位置,然后接通電源試車,同
時,由上部將工作鋼絲繩分別插入提升機構及安全鎖中,安全鎖必須可靠圃定在
吊籃架體上,同時套在保險鋼絲繩上。工作鋼絲繩耍在提升機運行中插入。接通
電源時要注意相位,使吊籃能按正確方向升降。
第六條:新購電動吊籃總裝完畢后,應進行空載試運行6?8h,待一切正常
后,方可開始負荷運行。
第七條:吊籃內側距建筑物間隙為0.1?0.2m,兩個吊籃之間的間隙不得大
于0.2m,吊籃的最大長度不宜超過8.0m,寬度為0.8?1.0m,高度不宜超過兩層。
吊籃外側端部防護欄桿高1.5m,每邊欄桿間距不大于0.5m,擋腳板不低于0.18m;
吊籃內側必須于0.6m和1.2m處各設防護欄桿一道,擋腳板不低于(M8m。吊籃
頂部必須設防護棚,外側與兩端用密目網封嚴。
第八條:吊籃內側兩端應裝可伸縮的護墻輪等裝置,使吊籃與建筑物拓工作
狀態時能靠緊,吊籃較長時間停置一處時,應使用錨固器與建筑物拉結,需要移
動時拆除。超過一層架高的吊籃要設爬梯,每層架的上下人孔要有蓋板。
第九條:吊籃腳手板必須與橫向水平桿綁牢或卡牢固,不得有松動或探頭板。
第十條:吊籃上攜帶的材料和施工機具應安置妥當,不得使吊籃傾斜和超載。
遇有雷雨天氣或風力超過五級時,不得登吊籃操作。
第十一條:當吊籃停置于空中時,應將安全鎖鎖緊,需要移動時,再將安全
鎖放松,安全鎖累計使用K)00h必須進行定期檢驗和重新校定。
第十二條:電動吊籃在運行中如發生異常響聲和故障,必須立即停機檢查,
故障未經徹底排除,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如必須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應對吊籃鋼絲繩進行全面防護,
不得利用鋼絲繩作為導電體。
第十四條:在吊籃下降著地前,應在地面墊好方木,以免損壞吊籃底腳輪。
第十五條:每班作毗前應做以下例行檢查:
(1)檢查屋面支承系統、鋼結構、配重、工作鋼絲繩及安全鋼絲繩的技術
狀況,有不符合規定者,應立即糾正。
(2)檢查吊籃的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確保其庇常工作,并有可靠的接地
設施。
(3)開動吊籃反復進行升降,檢查起升機構、安全鎖、限位器、制動器及
電機工作情況,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運行。
(4)清掃吊籃中的塵土、垃圾、積雪和冰渣。
第十六條:每班作業后,應做好以下收尾工作:
(1)將吊籃內的垃圾雜物清掃干凈,將吊籃懸掛于離地面3m處,撤去上
下梯。
(2)使吊籃與建筑物拉緊,以防止大風驟起刮壞吊籃和墻面。
(3)切斷電源,將多余的電纜及鋼絲繩存放在吊籃
10.其他腳手架
第一條:在門窗洞口搭設挑架(外挑腳手架),斜桿與墻面的夾角一般不大于
30°,并應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臺板、窗槽、線腳等地方。
墻內縱向水平桿兩端都必須伸過門窗洞兩側不少于250mmo挑架所有受力點都
要綁雙扣,并按(二)中第九條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第二條:金屬掛架的間距,一般不得大于2m。預埋的掛環(鋼銷片)必須牢固,
掛環距門窗口兩側不得少于240mm;600mm的窗間墻只準設一個掛環,最上一
層的掛環要設在頂板下不少于750mm。安掛架時,應兩人配合操作,插銷必須
插牢,掛鉤插入圓孔內須垂直掛到底,支承鋼板要緊貼于墻面。在建筑物轉角處,
應挑出水平桿,互相綁牢。
第三條:橋式腳手架的支承架底座應夯實,并用墊木墊穩,每層必須與建筑
物連接牢固。桁架應在地面組裝,桁架兩端的角鋼必須卡抱支承架兩側角鋼。用
倒鏈或手扳葫蘆提升時要安好保險繩,就位后立即與支承架掛牢。
11.腳手架拆除
第一條:腳手架經單位工程負責人檢查驗證并確認不再需要時,方可拆除。
拆除前,應對腳手架進行全面檢查并清除腳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雜物。
第二條:拆除腳手架時,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看管,禁止人
內。
第三條:腳手架的拆除應由上而下,從一端向另一端,逐層進行,一步一清,
嚴禁上下同時作業。同一層的構配件和加固桿件應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順序
進行。除安全網、欄桿應站在本層拆除外,其余各部分必須站在下層拆上層。拆
除縱向水平桿、剪刀撐時,應先拆中間扣,再拆兩頭扣,由中間操作人往下順桿
子,最后拆除連墻件。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除腳手架。
第四條:分段拆除腳手架所形成的高差不應大于兩步,如高差大于兩步,應
增設連墻件加固;當腳手架采用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按規
定設置連墻件、橫向斜撐等加固桿件進行加固。
第五條: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約6.5m)時,應先在適
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再拆除連墻件。
第六條:除過程中,嚴禁使用榔頭等硬物擊打、撬、挖。拆下的腳手桿、腳
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應向下傳遞或用垂直運輸機械吊運至地面,
嚴禁拋擲。
12.安全網架設
第一條:在無可靠防護措施的高處臨邊架設或拆除安全網,作業人員必須使
用安全帶,衣服、鞋子必須符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第二條:作業應由作業班長或其指定的熟練人員指揮,并嚴格遵守專項施工
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的要求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必須有防止滑脫及墜
落的措施。
第三條:掛設安全平網時,其作業點的上方及下方不得有其他工種作業。遇
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架設作業。
第四條:架設安全網作業使用的所有材料及材質,必須經過檢查并符合其專
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
第五條:安全網的支撐系統,宜選用腳手架鋼管,也可使用木或竹材料搭設。
當使用腳手架鋼管時,其材質應符合木規程的規定。使用木或竹材料搭設時,木
桿的有效直徑不得小于70mm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竹桿約有效直徑不得小于
80mm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嚴禁使用不同材質的材料混搭。
第六條:企業購入安全網,應分進貨批次記錄存檔。記錄應載明進貨日期,
供貨商及地址、電話,產品名稱及分類標記,制造商、商標及地址、電話,制造
日期(或編號)或批號,有效期限,生產許可證編號及其他必須填寫的內容,使用
的工程項目名稱以及使用時間等,以便發生問題時追溯。
第七條:使用過一次以上的舊網調人其他工程使用,必須附其原始記錄及其
使用記錄,并必須按規定進行耐沖擊性能檢驗和耐貫穿性檢驗,合格后方可投人
使用。當使用單位無此項檢驗能力時,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
檢驗記錄應留檔存查。對超出產品有效期限的舊網,不得投人使用,必須作報廢
處理。
第八條:首次使用的新網,在開拆包裝物前應對包裝物上的產品標志進行檢
查,產品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產品標志記載內容表明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
實際使用用途不符的,不得投人使用。
(D產品名稱及分類標記內容符合使用要求;
(2)網目邊長符合國家標準和使用要求;
(3)制造商名稱及地址清晰;
(4)有制造日期(或編號)或生產批號;
(5)有有效期限且產品在有效期限內;
(6)有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九條:安全立網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錦綸、維綸、滌綸或其他的耐候性不低于上述品種(耐候性)的材料制
成。
(2)同一張安全網上的同種構件的材料、規格和制作方法須一致。外觀應
平整。
(3)網的寬廢不得小于3m,產品規格偏差允許在±2%以下。每張網的重
量不超過15kg。
(4)菱形或方形的網目,網目邊長不得大于80mm。
(5)邊繩與網體連接必須牢固。
(6)系繩沿網邊均勻分布,長度應不小于0.8m,相鄰兩系繩間距應不大于
0.75m。
(7)阻燃安全網的續燃、阻燃時間均不得大于4s。
第十條:安全平網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第九條的規定。
(2)網體縱、橫向應設有筋繩,筋繩分布應均勻合理,兩根相鄰筋繩的問
距不小于0.3m。
第十一條:密目式安全立網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網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疔。
(2)網體各邊緣部位的開眼環扣必須牢固可靠,孔徑不低于8mm。
(3)網體縫線不得有跳針、漏縫,縫邊應均勻。
(4)一張網體上不允許有一個以上的接縫,且接縫部位應端正牢固。
(5不得有斷紗、破洞、變形及有礙使用的編織缺陷。
(6)阻燃安全網的續燃、阻燃時間均不得大于4s。
第十二條:嚴禁用安全立網代替安全平網。
第十三條:架沒安全平網,應在擬架沒樓層緊貼外墻面連續設置橫桿一道,
用以固定安全平網的里口。
第十四條:固定安全平網里、外口的橫桿應采用搭接的方式接長。鋼管的搭
接長度不應小于LOm,使用兩個以上的旋轉扣件扣牢;木、竹材料的搭接長度不
應小于1.5m,綁扎不少于三道。
第十五條:支撐斜桿的設置間距,應符合設計的要求。當無設計要求時,不
應大于3.0m。支撐斜桿的下端應設置牢固的固定措施。
第十六條:網的邊繩與支撐桿件應貼緊,每根系繩都必須與支撐桿件系結,
安全平網的筋繩也必須與支撐桿件系結。
第十七條:首層安全平網的安裝高度,其網體最低點距地面的距離不宜小于
4m,與下方物體的距離應不小于3.0m。網的寬度應不小于5m。
第十八條:每道層間網的間距,不得大于10m。層間網及隨層網安裝時,網
面宜外高里低,與水平面的夾角約為15°。安裝后的平網網面不宜繃得過緊,
應有一定的松弛度,并使網片初始下垂的最低點與支撐架挑支桿件的距離不低于
1.5m。層間網及隨層網的安裝寬度,推薦3.0m寬的平網安裝后其水平投影寬度
約為2.5m,可在斜支撐桿上設置水平拉桿,以控制支撐斜桿的角度及網面的松
弛度。
第十九條:多張網連接使用時,兩張網相鄰部分應靠緊或重疊,并用與網體
材料相同的連接繩連續地鎖緊,不得漏鎖和形成漏洞。
第二十條:在建物的拐角、陽臺口及平面形狀突出部位,安全平網要整體連
接,不得申斷,不得出現任何漏洞。
第二十一條:電梯井口、采光井和螺旋式樓梯口等處,除按《建筑施工高處
作業安全技術規范》0GJ8O)的規定設置防護外,還應在井口內首層及每隔10m設
置一道安全平網。
第二十二條:立網的邊繩與支撐架體應貼緊。安全立網安裝平面應垂直于水
平面,并與作業面邊緣最大間隙不超過100mm;密目式安全立網的邊緣與作業
人員工作面應貼緊密合。
第二十三條:當安全立網安裝在腳手架臨邊側作封閉防護時,立網應掛設在
架體外側。上道網與下道網之間應采用搭接的方式,除搭接部分須用纖維繩連續
地鎖緊外,并應將搭接部位在臨近縱向水平桿上用系繩系結。在水平方向上,網
與網的連接必須緊密,不得留有縫隙。
第二十四條:當密目式安全立網安裝在腳手架臨邊側作封閉防護時,密日式
安全立網應掛設在腳手架立桿的內側,網的邊繩必須與下部腳手架縱向水平桿貼
緊,與上部腳手架縱向水平桿的間隙不得超過100mm。在水平方向上,網與網
之間的連接必須緊密,不得留有縫隙。
第二十五條:安全立網的每根系繩都必須與支撐桿件系結。密目式安全立網
的每個開眼環扣都必須穿人強度符合要求的纖維繩與文撐桿件系結,或作網與網
之間的連接;也可采用不小于14號的鋼絲綁扎,但綁扎鐵絲的端頭應妥善處理,
必須朝下并朝網體外側。
第二十六條:安全網架設完畢,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安全網在使用期間,其網架和支撐系統嚴禁隨意拆除,并必須
有專人進行維護和檢查,安全網上落物污染應及時清理。如存在網體系繩松脫、
搭接處脫開、支撐桿件松動等情況時,應及時修復。當安全網存在下列情況時應
及時更換:
(1)安全平網受到較大沖擊后;
(2)有嚴重的變形和磨損;
(3)霉變;
(4)斷裂或破洞等。
第二十八條:安全網經單位工程負責人檢查驗證并確認不再需要時,方可拆
除。拆除作業應自上而下進行,作業位置的上方與下方不得有其他工種人員作業,
地面應設置警戒區域并有專人監護。所有拆下材料應傳遞至樓層內分類堆放,嚴
禁隨意拋擲。
(二)瓦工
1.材料運輸、堆放
第一條:所有水平和垂直運輸機具及繩索等,每天使用前均應進行檢查、試
車,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或變換,不得遷就使用。
第二條:采用鐵、竹夾具挑運磚塊,應裝放平穩、整齊,卸磚須從夾內自上
而下搬出碼放平齊,不得提夾傾倒磚塊。
第三條:垂直或近距離采用人工傳遞磚塊時,應先檢查架子的牢固,立人板
寬度應不小于0.6m。傳遞時耍穩接穩拿并應看清磚有無斷裂現象。垂直傳遞,
上下兩人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且要密切聯系,左右相互配合,呼應協調,
動作一致,以防磚塊墜落傷人。
第四條:用手推車運磚、石等材料時,應掌握車的重心,裝車不得超載,重
車運行要穩步行走,不得猛跑和平行推車或超車。前后行車要有一定的距離,禁
止下坡放快車。
第五條:垂直運輸使用的設備必須滿足負荷要求,裝運材料不得超過垂直運
輸設備的額定荷載。用車裝料放人吊籠垂直運輸時,車把或物料不得超出吊籠。
吊籠開到預定高度,必須放好保險杠或保險掛鉤,方能進入吊籠卸料。禁止人員
乘吊籠上下。
第六條:塔吊吊磚石,要用磚石籠;吊砂漿的料斗不能裝得過滿。塔臂轉動
范圍內不得有人停留,吊件到樓層或專用卸料平臺時,接料人員要待吊物降至離
樓面域卸料平臺1m以內高度時,人員方可靠近,扶住就位,并須注意接料人不
得站在吊物場所的臨邊處及預留洞口近旁。
第七條:吊運物料,應設置通訊聯絡裝置。當操作司機不能有效觀察物料吊
運情況時,應沒專人指揮。
2.砌筑
第一條:腳手架上堆料不得超過規定荷載,堆磚高度不得超過3皮磚;在同
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過兩人以上同時砌筑作業。
第二條:不準用不穩固的工具或物體墊高作業,不準使用施工用木模板、鋼
模板等代替腳手板。
第三條:所用工具必須放妥放穩,灰桶、吊錘、靠尺等不準亂放亂丟,防止
掉落傷人。
第四條:砍磚時應注意碎磚跳出傷及他人,應蹲著面向墻面砍磚。
第五條:如遇雨天下班時,要做好防雨遮蓋措施,以防大雨將砌筑砂漿沖洗,
使砌體倒塌。
第六條:砌基礎前必須檢杏槽壁土質是否穩定,如發現有土壁裂紋,水浸化
凍或變形等坍塌危險時,應立即報告施工現場負責人處理,不得冒險作業。對槽
邊有可能墜落的危險物,應先進行清理后,方呵作業。
第七條:在加固支撐的基槽內砌筑基礎時,特別在雨后及排水過程中,應隨
時檢查支撐有無松動變形,如發現異狀,應立即進行重新加固后,方可操作。
第八條:拆除基槽內的支撐,應隨著基礎砌筑進度由下向上逐步拆除。
第九條:基槽寬度小于1?忻時,應在砌筑站人的一側留有“4m
的操作寬度;在深基槽砌筑時,上下基槽必須設工作梯或斜道,不得任意攀跳基
槽,更不得蹬踩砌體或加固土壁的支撐上下。
第十條:墻身砌體高度超過地坪1.2m以上時,應使用腳手架。在一層以上
或高度超過3.2m時,如采用內腳手架,外面必須搭設防護棚、安全網;如采用外
腳手架,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井架設密目網后方可砌筑。利用原架作外沿勾
縫時,應對架子重新檢查及加固。
第十一條:不準在護身欄桿上坐人,不準在正在砌筑的墻頂上行走。
第十二條:不準站在墻頂上刮縫及清掃墻面或檢查墻角垂直等工作。并禁止
腳手板高出墻頂吊懸砌筑,以防操作人員疲勞、頭暈,掉下摔傷。
第十三條:砌筑山墻時應盡量爭取當天完成,并加設柿條或支撐。如當天不
能完成,應設雙面支撐,以免被風吹倒或變形。在人字墻脊上工作時,如上下必
須經過柿條,須注意檢查柿條是否擱穩及望板是否釘拉牢固。使用木板掛線砌山
墻標志時,應注意其他人員經過踢線引起事故。
第十四條:砌筑砌塊時,操作人員要雙手抓緊,注意防止壓傷手指,當搬上
墻后,耍放平放穩,以防掉下,砸傷手腳。
第十五條:工作完畢,耍做到工完料清,及時清理工作面上的碎磚、砌塊及
建筑垃圾。
3.蓋瓦
第一條:屋面作業應穿布底鞋或軟膠底鞋,禁止穿塑料、硬底鞋;坡度大
于40°及檐口掛瓦時,應系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結構上;3m以上高的
屋面掛瓦時,四周腳手架應設防護圍欄和架設密目網,下方禁止人員通過和停留。
第二條:屋面堆瓦時,應從兩坡均衡地同時進行,并要分散堆放平穩,保持
屋架荷重均衡,嚴禁單坡堆放和集中堆放。
第三條:用人工傳遞瓦片時,上下方的人員要注意傳遞準確和接送穩妥,而
且位置要相互錯開,禁止拋擲傳遞。
第四條:在稀鋪屋面望板上掛瓦時,應設踏步板,防止踏破油氈或發生事故。
第五條:在屋面上不得向下亂扔碎瓦和工具。
第六條:冬雨期施工,屋面有霜雪必須清掃干凈,并設置有防滑措施;六級
以上大風或濃霧、下雨時,應暫停屋面作業。
4.磚砌煙囪
第一條:煙囪施工范圍內應設圍欄,防止無關人員誤人;煙囪四周10m內應
劃為禁區,并設專人監護,如工作需要必須進人時,應通過上下聯系后,方可進
人。
第二條:砌筑高度超過3m以上時,進料口必須搭設牢固的防護柵或架設安
全平網,進口兩側要作垂直封閉,安全平網內的落物耍及時清除。
第三條:垂直運送料具及聯系工作,要有聯系信號,并有專人指揮。
第四條:遇惡劣天氣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施工,并離開施工現場,以
防意外。大風、大雨以后應檢查腳手架,如有問題,經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五條:架子上堆料應符合規定要求,要加工的磚塊應盡量在下面做好,必
須砍磚時應面向囪身砍磚。
第六條:上下煙囪應走斜道或乘罐籠,禁止攀登架子及鐵爬梯,并不得在煙
囪墻頂上行走或站立。
第七條:乘人罐籠應裝有防墜、超高限位等安全裝置,安裝完畢必須經驗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罐籠乘人時,不得同時運送材料;制作乘人罐籠材料的規
格尺寸及選用滑輪組、鋼絲繩等,應通過比奶朽十算決定,安裝完畢必須經驗收
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三)抹灰工
1.抹灰
第一條:樓層尚末鋪好樓板或腳手板以前,不準用梯子搭設在樓梯或斜坡上
進行高處作業。樓板或架子上堆放施工用料,須嚴格控制不得超過規定的何載重
量,堆放材料要放置平穩。
第二條:在施工前應先檢查腳手架及操作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有不
妥之處,應采取揩施立即完善;否則不得進行施工。
第三條:采用懸挑腳手架進行外部粉刷,懸挑腳手架應符合本規程第七章的
有關規定。
第四條:使用木凳、鐵腳凳搭設的非承重架子上,不得堆料;在同一跨度內
不得超過兩人操作,且不許集中在一處。
第五條:用木凳或鐵腳凳搭設腳手架時,凳子一端應靠墻放置,并支平墊穩,
凳腿之間應設斜撐拉牢。兩凳的間距不得大于2m,腳手板不得少于兩塊,在光
滑地面上凳腳須采取防滑措施。
第六條:進行屋檐和房屋突出部分抹灰時,可使用懸挑腳手架或金屬掛架。
懸挑腳手架和金屬掛架應符合本規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且每跨最多不超過兩人
同時操作,灰桶不得超過2只(不超過60kg)。
第七條:不得在門窗、暖氣片、洗臉池等器物上搭設腳手板。
第八條:抹灰用的腳手架,應由架子工搭設。嚴禁踩踏腳手架防護欄桿和陽
臺板進行操作。
第九條:所有工具應放牢靠,以防掉落傷人。立體交叉作業,必須有嚴密可
靠的防護措施。上方和下方的人員,禁止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作業,上面的作業人
員必須注意防止料具墜落傷人。
第十條:架子高度不夠時,不得在架子上再放置木凳、梯子等進行操作,應
由架子工重新搭設腳手架,符合安全要求后再進行操作。抹灰作業人員不得自行
拆改或搭設腳手架。
第十一條:洗灰和倒灰人員在淋石灰膏時,應站在上風方向,操作人員應穿
膠鞋、戴口罩、防風鏡、戴手套、穿工作服。淋灰池應在距建筑物15m以外處,
防止淋灰影響他人工作。
第十二條:使用機械噴涂抹灰時,應戴防護用品,安全閥應靈敏可靠,輸漿
管各部接口應擰緊卡牢。管道應擺放順直,避免折彎。輸漿應嚴格按規定壓力進
行,超過和管道堵塞,應卸壓檢修。
第十三條:如在光線不足的房間或地下室施工時,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設備。
第十四條:頂棚抹灰,必須搭滿堂腳手架。有風時應順風向工作,以免灰漿
傷眼。
第十五條:外墻抹灰或飾面工序應由上而下進行,如需上下層同時操作時,
應在腳手板與墻身的空隙部位采用遮隔等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鋪設預制板材、面磚及石膏花飾等裝飾材料時,當飾件確已裝穩
或粘結牢靠后,才允許放開手或松開支撐工具,以防脫落傷人。
第十七條:斬假石操作時,應先檢查斧頭和柄是否牢固,較大工具在腳手架
上要放穩,小工具須放在工具袋內,斬石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
第十八條:在坡度較陡的屋面上抹灰或找平時,應采取防滑措施,必要時應
掛好安全帶。
第十九條:耐酸瀝青砂漿,不發火瀝青地面施工時,工作地點應具有良好的
通風條件或配置通風設施,以防中毒。
第二十條:進行耐酸、防腐和有毒材料操作的人員,要加強對防火、防毒、
防塵和防酸、堿的安全防護。
第二十一條:設置干燥、預熱、加溫、熬制爐灶時,要有專門部門指定地點
搭設。特種易燃物品等場所,必須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設備,爐灶應設專人看管,
工作完后應將明火熄滅。在其附近嚴禁煙火及堆放易燃物品。
第二十二條:存放和配制有毒的化學物品(劑)的地方要通風良好。配料工作
人員要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具。
第二十三條:使用硫酸時,操作人員必須帶好防護用具及穿上工作服。配制
硫酸時,只允許將硫酸在攪拌條件下,徐徐注大水中,嚴禁將水倒入濃硫酸內,
以防爆炸。使用硫酸的作業地點要備有充足的清水,以便稀釋和沖洗。
第二十四條:菱苦土地面施工時,有皮膚過敏者,不宜參加操作。
第二十五條:在有電氣設備的地下室進行防水砂漿施工時,應將電源臨時切
斷。使用的防水劑嚴禁與食物接觸。
第二十六條:硫磺水泥施工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有關規定。配制
的地點碰保持良好通風條件或采取通風措施,施工操作人員工作一定時間后,應
到空氣新鮮場所略為休息。有過敏癥者不宜參加操作。下班后必須將余火徹底熄
滅。
第二十七條:樹脂膠泥施工防毒、防火須注意如下事項:
(1)貯存原料的倉庫,要指定專人負責,盛放各種原材料的容器要加蓋密
封;平時領用材料后,容器要隨時加蓋。
(2)在進行生產操作時,不得用手直接接觸環氧類混合物及溶劑等,并須
穿上工作服、長統套鞋、佩戴浸濕蘇打水的口罩和防護眼鏡。有條件的最好配置
防毒面具、聚乙烯塑料圍裙及橡皮手套。
(3)禁止在工作場內飲食和吸煙。
(4)工作場所要通風。
(5)當環氧類混合物不小心濺落在皮膚上時,可用棉花蘸酒精擦去,或用
溫水和肥皂水洗滌,也可用稀檸檬酸洗滌,有燒傷時應敷上凡士林或翦麻油軟膏,
嚴重的應立即送醫院治療。
(6)工作1?2h后,應到新鮮空氣場所休息片刻,再行操作,工作完畢,
應進行淋浴。
(7)貯存易燃、易爆材料(如乙醇、甲苯、丙酮及聚苯乙烯等)地點,要遠
離火源,不能靠近火爐、電烘箱等一些高溫、高熱的地方。
(8)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工作場所,應設置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
備。
2.磨石
第一條:操作前應作好泥漿導流及泥漿沉淀池,防止流漿無序外(流)溢。
第二條:操作人員必須戴膠手套和穿膠靴。使用前應檢查各部件是否齊全,
絕緣和轉動情況是否良好,金剛砂塊安裝是否牢固,經試運轉正常后方可操作。
第三條:電源開關箱應符合本規程第十五章的有關規定,電
源導線必須使用絕緣橡套軟銅芯線,開關箱和磨石機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電氣故障必須由電工排除。作業中,電線應架空懸掛,不應拖地,以免磨損漏電,
并應經常檢查。
第四條:操作人員精力要集中,周圍環境不得妨礙電源線移動
使用,機械開動后,隨時注意水管出水,不要斷水或放水過多。
第五條:停機時必須提升磨盤后關機停轉。
(四)木工
1.支模拆模
第一條:在高處安裝模板,必須遵守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作業應站在操作
平臺上進行,支模高度不足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工具應隨手放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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