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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嘉實彭博巴克萊國開行債券1-5年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錯誤味定義書簽。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錯誤!未定義書簽。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錯誤!未定義書簽。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錯誤!未定義書簽。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錯誤!未定義書簽。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錯誤味定義書簽。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錯誤味定義書簽。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錯誤!未定義書簽。
九、基金收益分配..........................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基金信息披露..........................錯誤味定義書簽。
十一、基金費用............................錯誤味定義書簽。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五、禁止行為............................錯誤味定義書簽。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七、違約責任............................錯誤!未定義書簽。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錯誤味定義書簽。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錯誤味定義書簽。
二十、其他事項............................錯誤味定義書簽。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錯誤!未定義書簽。
鑒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
行嘉實彭博巴克萊國開行債券1-5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嘉實彭博巴克萊國開行債券1-5年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嘉實彭博巴克萊國
開行債券1-5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嘉實彭博巴克萊國開行債券1-5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嘉實彭博巴克萊國開行債券1-5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
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基金管理人
名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27樓09-14單元
辦公地址: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2A層
郵政編碼:100005
法定代表人:經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
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
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還可
以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以及現金。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除政策性金融債以外的債券資產。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
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
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
數成份券、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
一致;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上述第2、5、6項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所涉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
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
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
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在與交
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因交易對手違約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向違約方進行追償;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
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
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
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
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A)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
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b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
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
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管理人應于托管產品到期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
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無款項進出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托管產品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由基金管理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委托有交
易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銷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將相關證明提供至基金托
管人。賬戶注銷期間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
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
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
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
終止后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
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
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被授權人
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
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蓋
印章后發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收
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授權文
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
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
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發送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該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用結算
參與人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
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
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
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
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
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
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據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結算數據手續。基金
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
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銀
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
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
金、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賬戶資金報告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
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
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券欠庫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在預清算結束后應通知基金
管理人預透支和預欠庫事項,基金管理人應保持聯系方式暢通,后續補繳等事宜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其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
金結算協議》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
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上午12: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其與基金托管人
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
業務時,用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實行場內T+0交收的資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規定流程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
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
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負
貝O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
完整。
4.注冊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
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
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注冊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T-1日直銷申購資金,T-2日內代銷申
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T-2日贖回資金及扣除歸基金
財產的贖回費、T-2日基金轉換轉出款及扣除歸基金財產的轉換費)的差額來確
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
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將劃款
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
額在交收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
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
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
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
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
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
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理
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
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
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銀行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托管人應確保安全
保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應向管
理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職和盡責,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預
警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動發函管理人盡量避免在
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
證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3)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
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暫停配合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
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我行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
劃回托管賬戶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況由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
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
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及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
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
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
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實行全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稅后)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實行凈
價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
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
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
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債券回購:持有的回購協議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
逐日計提利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
應收利息,在利息到賬日以實收利息入賬。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該類別基金份額
凈值錯誤;任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
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
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
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機構,指數編制公司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
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
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
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收取
費用情況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
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
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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