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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八章機場應急救援計劃

1概述

1.1目的

制定機場應急救援計劃,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機場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做出

快速反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最短時間內使

機場恢復正常運行。

1.2主要內容

本計劃包含溫州機場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救援基本規則、各類突

發事件的救援預案或程序、應急救援計劃的動態管理、應急救援設備的管理、應

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及協作單位人(物)力資源和聯系方式。其中突發事件的

救援預案或程序對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爆炸物威脅、航空器地

面事故、危險品污染/泄露、疫情和醫療緊急情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救援程

序做出程序化安排;制定反劫機、航站樓緊急疏散、航空器搬移預案,同時規范

應急救援計劃動態管理、應急救援設備管理、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等。

1.3適用范圍

本計劃適用于溫州機場(以下簡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各種突發事

件。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系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8公里范圍內

的區域。

2管理依據

2.1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民航局令第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航局令第208號)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航局令第196號)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民航局令第179號)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民航局令第155號)

《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溫政發(2005)50號)

2.2相關參考文獻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

3安全目標

按照本手冊第二章機場安全管理體系關于“突發事件響應”的要求,健全應

急救援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救援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并指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應急救援計劃的動態管理和修訂,使之持續符合民航規章和機場實際,為處

置各類突發事件提供可靠依據,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時,各救援單位能夠按照

本計劃有效開展救援處置工作,實現機場的安全目標。

4組織機構及職責

4.1組織機構

4.1.1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經溫州市人民政府

同意,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市政府分管交通運輸的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分管交通運輸的副秘書長

民航溫州安全監管局局長

溫州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民航溫州安全

監管局、溫州檢驗檢疫局、溫州海關、溫州海事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局、

溫州機場集團、溫州機場邊檢站、民航溫州空管站、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東航山

西分公司溫州基地、國航浙江分公司溫州基地、中航油溫州分公司分管負責人。

4.1.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4.1.2.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是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常設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應

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根據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機場應

急救援工作。

4.1.2.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領導和各有關保障單位負責人

組成。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對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應急救援指揮

中心辦公地點設在機場現場指揮中心。

4.1.2.3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各級指揮人員如下:

總指揮: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指揮: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協助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實施指揮

公安指揮官:溫州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局長

消防指揮官: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消防大隊大隊長

醫療指揮官: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衛生所負責人

現場指揮員:當日機場總值班領導

上述公安、消防、醫療指揮官為固定人員,如緊急情況發生時未

在現場值班,則由該單位當日值班領導臨時代理指揮,當該指揮官趕

到時即接替指揮。

4.2組織機構圖與相關職責

4.2.1組織機構圖(見下表)

組織機構圖

(說明:各機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關的應急救援保障組,分別明確其職能

任務。〉

4.2.2職能分配表

機場救援體系協議救援單位

空消

客車

生事

市市

序后

貨輛

工作內容指

保保

調

障障

號理

組組

接受和傳遞

1應急救援AABBBBBBBBBBBBRRB

信息

2航空器降落BABB

3消防滅火BABBBB

4醫療救援BBABBB

5現場警戒BBABB

6客貨疏散BBBABBB

7現場清理BBBAB

8新聞發布AB

備注A:主要責任部門B:相關部門

4.2.3應急救援領導小^職責

4.2.3.1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

和工作重點、審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

責、審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并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遇到

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4.2.3.2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行業管理與屬地管

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機場應急救援計

劃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實施統一管理.機場應急救援計劃應報備省、市政府及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動態修訂情況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4.2.3.3通常1-2年召開一次會議〈領導小組組長認為需要時,也可臨時決定

召開),檢查講評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督促指導成員

單位按照應急救援計劃做好準備工作,協調地方相關救援部門與機場簽訂應急救

援互助協議。

4.2.3,4組織協調市、部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練。

4.2.3.5機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領導小組成員立即趕赴現場,統一組織、

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領導小組組長可啟動地方政府相應等級應急

響應及預案。

4.2.4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職責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辦公地點設在機場現場指揮中心,在總指揮、副總指揮

統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4.2.4.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匯總、修訂和管理

機場應急救援計劃。

4.2.4,2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組織做好緊急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

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4.2.4.3組織制定、匯總、修訂和管理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4.2.4.4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演練、

物資儲備、設備保養等工作的保障落實情況;定期修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聯系人名單及電話號碼;

4.2.4.5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年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并組織或者參與實施;

4.2.4.6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總指揮的指令,以及預案要求,發布應急救

援指令并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4.2.4.7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協議,組織或者參與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4.2.4.8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匯總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機場應急救援工作

領導小組匯報。

4.2.4.9負責日常應急值守和信息研判、處置工作,與民航浙江監管局、溫州市

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辦公室之間建立必要、可靠和穩定的工作聯系,承擔應

急救援初期組織指揮工作,健全快速響應和協調聯動機制。

4.2.5現場指揮部

4.2.5.1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負責組織,由機場集團有限公

司領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人、消防指揮官、醫療指揮官、公安指揮官及民

航溫州空管站、相關航空公司負責人等組成。

4.2.5.2現場指揮部在總指揮或其授權人的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現場救援工

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所有救援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指揮。現場指揮部與應

急救援指揮中心必須保持不間斷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涉及重大事項應先報

告后處置,情況緊急時也可邊處置邊報告。

4.2.6應急救援力量的構成及其職責

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應當熬知本單位、本部門

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

4.2.6.1空管保障組

空管保障組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組長由空管站站長、副站長

或空管站當日值班領導擔任。

(1)負責將獲知的突發事件類型、時間、地點等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

援預案規定的程序通知有關部門;

(2)及時了解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機長意圖和事件發展情況,并通報機場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3)負責拍發因發生突發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

(4)負責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其他參與救援的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等信

息.

4.2.6.2消防救援組

消防救援組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消防大隊、市消防成員9位組成,組長由消

防大隊大隊長擔任,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領導下行使事故現場消防工作的最高

指揮權。

(1)負責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2)根據救援需要實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3)協調地方消防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4)負責將罹難者遺體和受傷人員移至安全區域,并在醫療救護人員尚未

到達現場的情況下,本著“自救互救”人道主義原則,實施時傷員的緊急救護工

作。

(5)值班消防車隨時處于完好、待命狀態,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趕往指

定地點等待或開展救援行動,同時向消防協作單位報告,請求后續支援。場內馳

救時間為3分鐘。

4.2.6.3醫療救護組

醫療救護組由衛生所、地面服務公司、市醫療協議單位組成。組長由衛生所

負責人擔任。擔架隊由保障(10副)、貨站(15副)、食品(5副)、機務(5副)、

地服(10副)、安檢(15副)、實業(10副),邊檢(10副)相應人員組成。根

據應急救援需要,由衛生所統一調用。

(1)進行傷亡人員的檢傷分類、現場應急醫療救治和傷員后送工作。記錄

傷亡人員的傷情和后送信息;

(2)隨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并與丟療協作單位聯系,

請求支援;

(3)協調地方醫療救護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4)進行現場醫學處置及傳染病防控;

(5)負責醫學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實施;

(6)值班救護車(地服特車隊)隨時處于待命狀態,車內須存有必備藥品、

器械,保持車內通信設備和車輛處于良好狀態。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趕往指定

地點等待或開展救援行動。場內馳救時間為3分鐘。

4.2.6.4公安警戒組

公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市公安局和武警成員9位組成。組長由市

公安局機場分局局長擔任。

(1)指揮參與救援的公安民警、機場保安人員的救援行動,協調駐場武警

部隊及地方支援軍警的救援行動;

(2)設置事件現場及相關場所安全警戒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3)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工作;

(4)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

(5)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

(6)實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暢通;

(7)參與現場取證、記錄、錄像等工作。

4.2.6.5生產保障組

生產保障組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各一線生產保障部門組成。組長由應急救

援指揮中心負責人擔任。

(1)負責在不停航情況下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確保航班生產的正常運行。

(2)負責在發生突發事件現場及相關地區提供必要的電力和照明、航空燃

油處置、救援物資等保障工作;

(3)負責受到破壞的機場飛行區場道、目視助航設備設施等的緊急恢復工

作。

4.2.6.6客貨保障組

客貨保障組由地面服務公司、貨站、實業公司客運公司、候機樓管理公司和

尊易公司組成。組長、副組長分別由前兩個單位負責人擔任。

(1)立即與航空器營運人取得聯系,迅速查明并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提供

旅客人數、名單、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行李數量

及機上裝載貨物數量、名稱、有無危險品等;

(2)負責機上旅客安置,行李卸運及監護,貨物卸運及登記造冊;

(3)設立接待機構,協助承運人接待、查詢,通知傷亡人員的親屬;

(4)根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者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的指示,負責貨物、郵

件、行李的清點和處理;

(5)根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者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的指示,負責死者遺物

的交接工作及傷者的善后處理。

4.2.6.7車輛保障組

車輛保障組由汽運公司和運輸協議單位構成。組長由汽運公司負責人擔任。

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提供各種車輛,完成應急救援時各類人員、物資

器材的運輸任務。

4.2.6.8后勤保障組

后勤保障組由機場辦公室、機場保障部、資產管理部等單位構成。組長由辦

公室負責人擔任。

負責安排外單位救援人員、突發事件中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吃、住、行,安

排接待場所;做好通信聯絡工作。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有關事宜。

4.2.6.9航空器搬移組

航空器搬移組由機務維修工程公司、機場保障部和相關航空公司組成,組長

由相關航空公司機務維修工程公司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機務維修工程公司負責

人擔任。

負責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將航空器搬移至適當地點,使機場盡早恢復

正常使用u所需牽引車或吊拉航空器的鋼繩,由機務維修工程公司提供,若進出

土面區受阻時,由機場保障部負責鋪筑臨時道面,所需鋼板、麻袋(編織袋)、

劃包、帆布、枕木和沙石料等建筑材料,由機場保障部負責解決。上述鋼板和建

筑材料,機場不一定儲備,但應由機場保障部事先與有關廠家聯系協調,訂好協

議,急需時保證調用。現場所需照明、供電設備由機場保障部、機場應急救援指

揮中心消防大隊提供。如飛機需大型搬移設備,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借

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的飛機搬移設備。

4.2.6.10善后處理組

善后處理組由機場辦公室、工會、黨群、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規劃發

展部和衛生所組成。組長由機場辦公室負責人擔任。

負責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包括死者的殯儀、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工作。

4.2.6.11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由安全質量部、機務維修工程公司、市公安局機場分局、空管站

管制運行部等組成,協助民航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組長由安質部負責人擔

任。

(1)保護現場,收集目擊者反映,記錄目擊者單位、姓名、聯系方法和詳

細反映內容;

(2)對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等進行拍照、攝像,繪制航空器

殘骸分布草圖,標明其相對位置。如需移動上述物體,則應粘貼標簽,并在發現

上述物體的位置上用一根帶有相應標簽的標樁標出其位置;

(3)對駕駛艙內儀表、操作部件、傷亡人員等的原始狀態進行拍照、攝像、

繪圖并做詳細記錄。

(4)對易失證據進行拍照、攝像、采樣、收集,并做書面記錄。

4.2.6.12協議救援單位

協議救援單位由省、市救災機構;公安、消防、醫療部門及軍區交通戰備部

門等構成。

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與相關部門簽訂應急救援互助協議,明確職責、信

息傳遞方式及聯系人。當發生緊急情況時,協議救援單位根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要求,派遣救援力量,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按

預案實施救援行動。

4.2.6.13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

(1)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包括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的航班號、機型、國籍

登記號、機組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

國籍、性別、行李數量、所載燃油量、所載貨物及危險品等情況;

(2)在航空器起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的機場和原計劃降落的機場設立臨

時接待機構和場所,并負責接待和查詢工作;

(3)負責開通應急電話服務中心并負責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聯絡工作;

(4)負責貨物、郵件和行李的清點和處理工作;

(5)航空器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將事件的基本情況通報海

關、邊防和檢疫部門;

(6)負責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4.2.6.14其他單位在緊急情況發生時,都必須積極完成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達

的各項任務,不得推諉、拖延。

5應急救援基本規則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最大限度地搶救人員生命和減少財產損失,預案

完善、準備充分、救援及時、處置有效的原則。

5.1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

本計劃所稱突發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機場固有設施發生、可能發生嚴重損壞及

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的情況。包括航空器突發事件和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5.1.1航空器突發事件

5.1.1.1航空器失事;

5.1.1.2航空器空中遇險,包括故障、遭遇危險天氣、危險品泄露等;

5.1.1.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

5.1.1.4航空器與航空器地面相撞或與障礙物相撞,導致人員傷亡或燃油泄露

等;

5.1.1.5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沖出、偏出跑道;

5.1.1.6航空器火警;

5.1.1.7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發事件。

5.1.2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5.1.2.1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5.1.2.2機場設施失火;

5.1.2.3機場危險化學品泄露;

5.1.2.4自然災害;

5.1.2.5醫學突發事件;

5.1.2.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5.1.3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分為:

5.1.3.1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突發事件,但該故障僅對航空器安

全著陸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5.1.3.2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現故障等緊急情況,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

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情況,各救援

單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5.1.3.3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情況,各救

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5.1.4非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響應不分等級,發生非航空器突發事件時,

按照相應預案實施救援.

5.2突發事件信息傳遞程序

5.2.1重要性

緊急情況發生時,信息快速、準確地傳遞,將直接對整個救援行動的展開、

救援工作的效率及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機場各單位、各類人員均應十分重視緊

急信息傳遞工作。

5.2.2基本要求

5.2.2.1應急狀態下的通信手段及傳遞方式

(1)應急狀態下,主要采用無線電對講機,其次采用有線直通電話、自動

撥號電話和移動電話等通信設備。

(2)航班運行期間(第一個航班起飛前2小時或第一個到港航班落地前1

小時至最后一個航班落地或起飛后30分鐘)應急救援頻率為147.025MHZ(收)

和141.325MHZ(發),值班電話86892999.86892995;非運行期間值班電話

86892991,可隨時接收有關緊急情況的信息。

(3)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和一線生產保障部門以及基地航空公司、中

航油溫州分公司,以對講機聯系為主,頻率為146.025MHZ(收)和140.325MHZ

(發),固定電話通信為輔?外證應急救援信息傳遞暢通無阻C

(4)各一線生產保障部門值班電話必須24小時有人值守,運行期間保持

146.025M1IZ長守。接到緊急信息后,必須用對講機或通過其它方式,迅速向本

部門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傳遞,不得梗塞。

(5)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與協議救援單位值班室(或指揮中心)

確保隨時聯絡。

5.2.2.2應急情況下的信息傳遞

(1)在機場所有的工作人員,對在機場內發生的危及飛行安全、人員安全、

建筑物及設備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均有責任立即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報

告V

(2)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運行中發生緊急情況信息主要由空管站管制運行

部負責通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時負責向其上級部門報告。

(3)民航上級或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緊急信息的傳遞由空管站管制運行部負

責。

(4)機場緊急情況信息包括應急救援行動指令的傳遞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當發生緊急出動等級的突發事件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當立即報告安全

質量部,由安全質量部報民航局、華東管理局、民航浙江監管局、浙江省機場管

理局和市人民政府。

(5)緊急情況信息的傳遞、救援信息及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救援全過程必須

做好記錄、錄音。無法錄音或記錄時應隨后追記。

(6)緊急狀態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146.025MHZ(收)和140.325MHZ(發)

通知改用應急頻率[147.025MHZ(收)和141.325MHZ(發)]用于應急救援指揮

工作,以保證救援信息和指令的傳遞及時、準確和暢通無干擾。

5.2.2.3應急警報信號

(1)警報信號作為緊急信息傳遞的輔助手段。當發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

等級的突發事件時,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發出警報。

(2)緊急情況解除時由指揮室對講機通報,不再發解除警報信號。

5.2.2.4突發事件警報信號的種類和鳴放標準

(1)集結待命:鳴20秒、停10秒,反復4遍為一個周期,時間為2分鐘。

(2)緊急出動:鳴10秒、停10秒,反復6遍為一個周期,時間為2分鐘。

5.2.2.5應急救援信息傳遞網絡圖(見下表)

溫州機場應急救援信息傳遞網絡圖

空管站有關部門

市120急救中心協議醫院市人民政府

★:出事骯空器為國際或旭區航城時才通知。

5.3救援力量的集結

5.3.1主題內容

緊急情況發生后,各救援力量應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定的地點集結。

5.3.2基本要求

5.3.2.1各救援單位在接到緊急情況或立即做好救援準備的信息后,應迅速組

織救援力量在原地或趕到集結點待命。

5.3.2.2集結地點通常為航管樓道口。如能判明救援現場的位置,也可臨時選

定靠近該位置的地域作為集結地點,以利于縮短馳救時間,提高救援效率。

5.3.2.3如果航空器帶故障著陸有可能發生危險或起火,消防部門應根據救援

方案,在相應的聯絡道口待命,飛機接地后立即按照消防預案完成,隨時準備滅

火和降溫。

5.3.2.4集結地的車輛調度由市公安局機場分局負責。以停放有序、方便進出

為原則,基本順序為應急救援指揮車、消防車、公安指揮車、救護車、機務排故

車和其他車輛。

5.3.2.5市協議救援單位到達機場后,由聯系單位派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在

集結點等待、引導,并傳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有關救援指令。

5.4應急救援指揮權的實施與移交

5.4.1主題內容

合理確定指揮權,實施統一指揮,提高指揮效能。

5.4.2基本內容

5.4.2.1當發生集結待命以上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所有成員均應立

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貨運大樓二樓),按照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揮

員的級別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的先后順序實施指揮。發生原地待命的突發事

件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總指揮或機場總值班領導下實施省揮。按下列順序:

總指揮一一機場總值班經理一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副三任)一一應急救援

指揮中心值班領導一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員。當市人民政府領導到達應急救

援指揮中心后,即在箕領導下實施指揮5

實施突發事件救援時,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應當服從地方人民

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指揮,并根據地方人民政笊領導及其突發事件

應對部門的要求和命令,分時段、分區域向其移交指揮權。

5.4.2.2當發生航空器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

——機場總值班經理一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副主任)一一市公安局機場分

局、衛生所等部門負責人。若航空器發生火情,總指揮可以授權消防指揮官擔任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官。若發生劫機、爆炸物威脅,市公安局機場分局負責人直接

協助總指揮實施指揮。

5.4.2.3當地面發生重大暴力犯罪、非法干擾機場正常運行事件等非航空器突

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一一機場總值班經理一一市

公安局機場分局及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若發生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由市公

安局機場分局負責人直接協助總指揮實施指揮;若發生建筑物失火,由消防部門

負責人協助總指揮指揮;若發生危險品污染或醫療緊急情況,由衛生所負責人協

助總指揮指揮。

5.4.2.4當上一級指揮員未到位前,由下一級指揮員負責指揮。上一級指揮員

到達后,下一級指揮員立即向其簡要報告救援情況,移交指揮權,并在其后的救

援行動中協助指揮。

5.4.2.5應急救援各項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各單位在

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分指揮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并向總指揮負責。

5.4.2.6協議救援單位通常應服從總指揮的統一指揮。在特殊情況下,應急救

援指揮中心可以授權協議救援單位行使分指揮權。

5.5應急救援通信設備與無線電專用頻道

5.5.1機場應急救援通信設備主要由電話、移動對講機構成。

5.5.2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過電話86892999、86892995

和對講機2頻道向各救援單位發布救援信息。

5.5.3各救援單位在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救援信息后,內部救援信息傳遞通過

電話和對講機1頻道向所屬救援人員發布救援信息。

5.5.4機場無線電專用頻道為2頻道。當發生突發事件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在2頻道中出現與救援無關的通話,確保救援信息傳遞及時、順暢。

5.6應急救援現場著裝和標志

5.6.1主要內容

規范應急救援現場各類救援人員的標志和著裝,以利于識別和指揮。在著裝

上應有所區別,并佩戴機場通行標志牌。

5.6.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溫州機場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各類車輛(設備)和人員。

5.6.3基本要求

5.6.3.1通常辦公室應急救援指揮車最先到達現場,標志著現場指揮部成立,

開始負責現場指揮與管理,并立即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立聯系,報告現場情況,

提出救援要求。現場指揮車配有車載臺、揚聲器及其它通信設備。車頂配有紅、

藍色警燈,車前掛有藍底白字的“應急救援指揮車”標志牌。

5.6.3.2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應佩戴標志。識別標志在夜間應具有反光功能,

具體樣式應當為:

救援總指揮為橙色頭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總指揮”字樣;

消防指揮官為紅色頭盔,紅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揮官”字樣;

醫療指揮官為白色頭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醫療指揮官”字樣;

公安指揮官為藍色頭盔,藍色警服,警服前后印有“公安指揮官”字樣的背

心。

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5.6.3.3消防人員應著全套消防戰斗服,攜帶防毒面具及給氧設備。

5.6.3.4醫療救護人員應著白色工作服,戴白色防護帽,帽上印有反射性紅“十”

字標志。參加救護隊、擔架隊的人員,應佩帶白色的、印有反射性紅“十”字的

袖標。

5.6.3.5公安人員應著警服或佩帶相應標志。

5.6.3.6其他救援人員應著各自的制服或工作服。

5.6.3.7進人救援現場的各種車輛、人員必須佩帶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制發的通

行標志牌(證)。

5.6.3.8疾病、放射性、化學污染的救援人員在現場均應穿戴專門的防護衣帽

和面具。

5.6.3.9應急救援現場專用通行標志、防護衣、帽、面具等平時存放在固定地

點,有專人保管,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并便于應急取出。

5.7救援現場傷員的鑒別分類與管理

5.7.1主題內容

對救援現場傷亡人員進行鑒別分類,確定傷亡人員的救護區、停放區和管理

區。

5.7.2基本要求

5.7.2.1傷亡人員看護等級及其標簽使用。

(1)一級或一類危重傷,立即看護。印紅色標簽。

(2)二級或二類中重傷,稍緩看護。印黃色標簽。

(3)三級或三類輕傷,一般看護。印綠色標簽。

(4)0級或0類致命傷,已死亡。印黑色標簽。

5.7.2.2下列傷員應一級看護

嚴重頭部傷、大出血、昏迷、各類休克、開放性或哆開性骨折、嚴重擠壓傷、

內臟損傷、大面積燒傷(30%以上),窒息等。以上情況之一要盡一切手段,確保

做到優先搶救,在實施積極搶救的同時優先后送醫療互助單位U

5.7.2.3下列傷員應二級看護

非窒息性胸腔創傷、長骨閉合性骨折、小面積燒傷(30席以下),無昏迷或

休克的頭顱損傷和軟組織損傷等。

以上情況之一允許暫緩搶救,應盡可能迅速后送醫療互助單位。

5.7.2.4三級看護對象

僅需一般處理,但需設立臨時救治區或送衛生所集中留二觀察。臨時救治區

應有明顯的標識。

5.7.2.50級對象

已確認死亡的,應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設立臨時停放區,由機場市公安

局機場分局按規定程序對死者遺體進行處理。

5.7.2.6傷員的分區管理

(1)醫療救護組在現場及其周圍交通方便、事發地點上風安全位置設立相

應的管理區。

(2)傷員管理區一一救援現場。

(3)救治區一一在救援現場100米以外的上風地點設立一、二、三級看護

區。一級看護區應設立最適于運輸的地點,也可設立無傷或精神創傷人員集結區。

(4)運輸區一一設在不遠離一級看護區且便于通行處。

(5)上述區域應有明顯標志,在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供電和照明由機場

保障部負責;警戒由公安機場分局負責。

5.8隔離機位

停機坪24號機位是隔離機位。具體規定詳見《溫州機場機坪運行管理規定》。

5.9應急救援車輛的引導、護送

除機場救援指揮車、消防車、救護車、市公安局機場分局用車及懸掛航空器

活動區號牌、通行證的車輛外,其余救援車輛包括外來消防車、救護車均應由市

公安局機場分局負責引導至救援現場,必須停放公安指定的位置,其駕駛員必須

隨車守侯。

5.10優先通行權

5.10.1航空器在任何時間都享有優先通行權。

5.10.2任何車輛或人員不得堵塞或妨礙應急救援車輛的行駛。

5.10.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急救援車輛在機坪、飛行區域可以不受有關時

速和行車路線的限制。

5.10.4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渭行道及儀表著陸

系統敏感區時,應當通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后方可

進入。

5.11機場臨時關閉與恢復運行程序

機場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溫州機場集團公

司應當認真研究決策,及時通知溫州空管站拍發航行通告。當機場臨時關閉的因

素解除后,也應按程序批準恢復運行,并及時拍發航行通告。

5.11.1可能導致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11.1.1發生航空器突發事件,致使機場不能使用。

5.11.1.2發生強風、雷暴、強降水或地震等自然災害。

5.11.1.3航站樓、油庫、航管業務樓等建筑物失火。

5.11.1.4機場控制區遭受嚴重非法干擾。

5.11.1.5跑道嚴重受損、不能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降(例如跑道道面斷裂,包括

整塊板或局部,并出現錯臺或局部松動的;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大于12cm的

掉塊的;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cm的掉塊,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

于45度角的破損的)。

5.11.1.6跑道嚴重積冰積雪或遭水淹,測試摩擦系數低于0.30。

5.11.1.7機場供電、目視助航設施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

5.11.1.8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

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

5.11.1.9發生醫學突發事件,如傳染性疾病的流行或疫情的傳播。

5.11.1.10其他因素。不可預見或無法抗拒的事件,如活體動物、空飄物入侵等。

5.11.2機場臨時關閉的程序

5.11.2.1當發生5.11.1因素之一時,相關部門、單位在確認后應報機場應急

救援指揮中心,并提出機場臨時關閉的建議。

5.11.2.2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相關部門、單位的報告或建議后,報機場

公司當日總值班員、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

5.11.2.3機場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對現場進行檢

查了解,并召開會議對臨時關閉機場的因素進行分析和風險評估,機場保障設施

低于運行標準、達到民航有關臨時關閉機場的條件或風險度高、確實難以保證航

空安全的,方可做出臨時關閉機場的決定,同時研究做出組織搶修、恢復機場運

行的措施安排。

5.11.2.4決定臨時關閉機場后,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擬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

書,由機場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簽字批準后遞交空管站拍發航行通告,緊急情況

下可電話通知空管站,事后需再補遞資料。

5.11.2.5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時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浙江監管局和省、市

政府報告機場臨時關閉的有關情況以及組織搶修、恢復機場運行的措施安排,同

時通知機場公司及駐場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要求。

5.11.3機場恢復運行的程序

5.11.3.1機場恢復運行的檢查評估

當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解除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人

員進行檢查評估,確認具備恢復運行條件后,報機場公司當日總值班、分管副總

經理、總經理"

5.11.3.2機場恢復運行的批準

機場臨時關閉后的恢復運行由機場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批準。

5.11.3.3機場恢復運行的公告

批準機場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后,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擬寫頒發航行資料通

知書,由機場公司總經理或授杈人簽字后傳真溫州空管站,由其負責拍發航行通

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還應及時報告上級領導機關并通知機場公司及駐場有關部

門、單位。

5.12緊急救援信息和新聞發布

5.12.1主題內容

規范應急救援信息和新聞的發布渠道,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5.12.2基本要求

5.12.2.1應急救援信息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負責。機場內各單位發

生或發現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除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外,任

何單位或部門不得發布緊急情況信息。

5.12.2.2對外發布航空器突發事件的信息,必須經民航局批準。緊急情況的發

生、救援過程及其救援結果的新聞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安排,機場黨

群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發布有關應急救援新聞。

5.12.2.3新聞記者要求進入救援現場采訪時,必須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批準,

到市公安局機場分局辦理通行手續后方可進入指定區域,不得妨礙救援工作的進

行。

5.12.2.4緊急救援新聞發布由機場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協調,發言人由應急救

援指揮中心指定。聯系電話:86892604.86892950。

5.13其他要求

5.13.1應急狀態的進入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收到相關緊急信息后,應判定進入應急狀態的類型和等

級,并報告總值班后由總值班發布。

5.13.2應急狀杰的解除

5.13.2.1應急狀態的解除由總指揮決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發布。

5.13.2.2應急狀態解除令應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規定的流程迅速通知各

單位。

5.13.2.3若機場已關閉,應急狀態解除后開放機場的航行通告由空管站管制運

行部拍發,機場開放信息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布。

5.13.2.4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由總指揮指定善后處理工作的責任單位。

5.13.2.5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召集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

進行講評,對應急救援手冊中不符合現實需要的部分應在60天內修改完善并印

發。

5.13.2.6如發生緊急出動等級的突發事件,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當于30

日之內,將應急救援工作以書面形式報告民航局。

5.13.3應急狀態下機場的運行

5.13.3.1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對飛行區和機場運行的影響,由空管站管

制運行部決定機場的繼續開放或關閉。如果機場和空管站雙方確認緊急情況對飛

行安全和運行服務無影響時,機場可繼續開放。當一方認為飛行安全或正常運行

沒有保證時,必須立即關閉機場。

5.13.3.2緊急情況發生時的機場運行,必須在保證有足夠的救援力量投入現場

救援的條件下,謹慎妥善地進行。一旦緊急情況發生,無法保證運行安全時,必

須立即關閉機場。

5.13.3.3緊急情況發生后,機場一切單位的工作都必須無條件服從救援工作的

需要。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避讓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應急救援車輛在

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有關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指揮的情況下,車輛可

以駛離規定的車道;應急救援車輛、人員需要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

器起降的安全區域時,應當通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征得空管站塔臺管制室

的許可。

5.13.3.4機場關閉的航行通告,由空管站管制運行部負責掃發;機場關閉的信

息,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發布。

6各類突發事件的敕援程序或預案

6.1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

6.1.1機場內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

6.1.1.1主題內容

當機場內發生航空器失事(包括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

情況)時,必須立即按應急救援計劃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并按救援和善后處

理兩個階段組織行動。

6.1.1.2救援階段

(1)空管站管制運行部

①當空管站管制運行部值班管制員獲悉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信息后,必須

以最快速度通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及有關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

型號、國藉、所屬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盡量紿出應急

救援方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

②機場能否正常運行,商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后拍發流量控制或關閉機場的

航行通告。

(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①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室值班指揮員接到機場內航空器失事后通報后,

立即報告機場值班領導,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再報總指揮、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值班領導,由中心值班領導報中心負責人。

②立即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報各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型

號、國籍、所屬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給出應急救援方

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宣布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命令各救援單位以最

快速度趕赴失事現場施救并報告(發緊急警報)。

③機場總值班立即乘應急救援指揮車趕赴失事現場,迅速建立與應急救援

指揮中心的聯絡,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救援意見,臨時負責救援現場的協調指揮。

當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到達現場后,即向其移交指揮權并協助其指揮。

④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到達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員應向其簡要

報告航空器失事情況及已開展的救援工作,請示決定重要事項。同時,做好各種

記錄工作,記錄內容包括:現場指令下達情況及時刻、信息通報對象及時刻、各

級領導指令、現場施救進展、失事航空器資料、救援人和到位時間等等。指揮中

心其他指揮人員得到通知后義須立即趕赴機場,協助處理救援協調指揮任務。

(3)總指揮(或其授權人,下同)

①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報告后,立即趕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全面負

責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②迅速分析判斷航空器失事的影響和現場情況,對機場是否正常運行等重

大問題作出決定。

③立即組成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決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明確指揮責

任,提出救援要求。通常授權機場當日值班領導為現場總指揮,應急救援指揮中

心負責人協助指揮,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消防大隊大隊長、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局長、

衛生所負責人分別為消防、公安和醫療指揮官。

④組織和督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用《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核實如下工作:

a.已按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知所有單位,有關人員已按“緊急出動”要

求行動起來;

b.應急救援指揮車、值班消防車、醫療救護車、公安、機務救援車輛已到

達現場并開始施救;

C.現場指揮部已到達現場實施指揮;

d.已就機場流量控制或關閉作出決定,通知空管站管制運行部拍發航行通

告;

e.市政府領導人已趕往機場或失事現場;

f.已通知失事航空器的經營者(航空公司),了解其救援安排;

g.已通知消防、公安、醫療、部隊等協議救援單位,作出救援安排并開始

行動;

h.已安排有關人員測量失事航空器對跑道的影響,確認撞擊碎片的位置,

確定跑道能否提供使用。

⑤指定協議救援單位的集結地域,由公安負責現場的交通,保證協議救援

單位車輛、人員有秩序地進入失事現場。

⑥組織有關部門或成員單位提供機械、通信設備和必需的服務(飲用水、

食品、照明燈具、繩索、尖樁和信號等)。

⑦報民航局同意后,向新聞媒體發布航空器失事的信息。

⑧市領導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后,匯報救援情況并在其領導下實施指揮。

市領導應對協議救援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要求,督導他們服從統一指揮,積

極提供救援幫助。

(4)現場指揮部

①建立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聽取指示。

②接受救援單位報告,記錄到達現場的負責人、救援車輛、設備和人員情

況。

③按總指揮意圖,對現場救援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和協調。

(5)市公安局機場分局

①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5分鐘內派出警力、警車趕到失事

現場,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非經特許進入現場的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

不得進入,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②布置通往失事現場道路的交通指揮,保證救援道路暢通。

③向市公安部門和部隊辦議救援單位通報航空器的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

援力量的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相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

動路線。到達現場后統一安排部署安全保衛工作。

④擔負照相、攝像、保護現場物資、遺物等工作。

(6)消防大隊

①消防大隊值班消防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2分鐘內趕至

航空器失事現場實施消防滅火,解救被困遇險人員,并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

施救情況,請求增援;其余消防車輛隨后全部趕至現場施救。

②向市消防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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