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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的司法裁判統一標準構建建議綜述目錄TOC\o"1-3"\h\u25684競業限制協議的司法裁判統一標準構建建議綜述 17220(一)競業限制的主體——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120602(二)競業限制的客體——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的存在 2935(三)合理的限制期限、地域和范圍 23856(四)經濟補償金條款的約定 2競業限制協議的達成需要雙方協議一致,其效力的認定可以參考一般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通常來說,一個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等條件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7-164。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7-164。但另一方面,競業限制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從合同,與勞動者的權利密切相關,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勞動法特有的傾斜保護、最有利原則等價值精神決定了競業限制協議有其特殊的成立條件。在遵循雙務合同生效的一般規則對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加以認定時,還需要介入一定的國家干預,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參見:許明月,袁文全.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法學.2007(4).參見:許明月,袁文全.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法學.2007(4).評價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建立在該法律行為成立的基礎上的,法律行為只有成立了,才有效力討論的空間。部分法院混淆競業限制協議的成立與生效兩個合同效力節點的做法需要被糾正。應當明確,競業限制協議的成立條件為:一是勞動者是適格的限制主體。勞動者應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是企業存在值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三為合理的限制期限和地域范圍,四是經濟補償金的約定。用人單位是否實際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而是作為違約的一種情況由法院加以判定。(一)競業限制的主體——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雖然不同法院對于競業限制協議的生效條件在某些方面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理解,但較為明確的是,競業限制制度之存在旨在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若勞動者并不因職務的關系接觸或可能接觸商業秘密,則會法院會作出競業限制協議在該勞動者和企業之間不生效力的判決結果。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應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若勞動者不對單位的商業秘密有所知悉和掌握,也并不存在接觸商業秘密的可能,則沒有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必要性。(二)競業限制的客體——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的存在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立本意為保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若企業并不存在保密事項,或其主張的信息已被披露,為公眾所知悉,則競業限制協議當然地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不成立。在對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做認定時,法院應當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需要被保密的技術、知識、經營信息、客戶信息等。(三)合理的限制期限、地域和范圍在期限問題上,我國法院所采取的做法與國外略有不同。法國法院的判例認為,如無期間之上限限制,則必定判定為無效,且如果競業禁止契約中有部分條款被斷定為不合理,則本著“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的法理,通常法院會判決全部條款歸于無效具體參見我國臺灣地區陳金泉律師:《論離職后競業禁止契約》,載.tw.。美國馬薩諸塞州頒布的競業限制協議法案也就期限問題做了規定。該法案提出,在任何情況下,規定的限制期均不得超過雇用終止之日起的12個月,除非雇員違反了對雇主的信托責任,或雇員以實物或電子方式非法取得屬于雇主的財產,則期限自終止雇用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具體參見我國臺灣地區陳金泉律師:《論離職后競業禁止契約》,載.tw.Mass.GeneralLaws./info-details/mass-general-laws-c149-ss-24l.我國法院對于約定期限過長的競業限制協議效力認定問題裁判意見基本一致,都判定超過兩年的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但協議整體效力不因此而被當然否定。這種做法雖與域外立法有所不同,但作為基于雙方意思自治原則的裁量結果,在防止用人單位以過長的期限約束勞動者的擇業權時,也體現了對雙方的意思自由的維護和尊重,于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社會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三方利益來說是一種較好的平衡。在地域范圍上,若企業無限制地擴大競業限制的區域,而這些區域與原單位的實際營業活動范圍沒有重合,根本不會有與原單位產生任何競爭關系的可能,則也應當被認定為是對勞動者的過分約束,從而此種限制歸于無效。(四)經濟補償金條款的約定否認未約定經濟補償條款會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學者指出: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對于勞動者來說未必有利。在缺乏合同基礎的情況下,遵守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將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可以參照適用“事實契約關系”理論參見:李雄.競業限制協議效力認定的四個節點.法律適用.2013(1),60.參見:李雄.競業限制協議效力認定的四個節點.法律適用.2013(1),60.另外,雙方達成合意后競業限制協議即成立。勞動者離職后,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勞動者即進入義務履行狀態。依據用人單位需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可以做這樣的制度理解: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算,以一個月作為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在一個周期內未履行經濟補償支付義務的構成違約,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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