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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惠州學院教學管理制度匯編
(2006年修訂)
教務處編印
2006年8月
目錄
教學、教務管理
惠州學院學籍管理規定...............................................1
惠州學院考試管理規定..............................................11
惠州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6
惠州學院課外拓展學分實施細則(試行)..............................29
惠州學院本科專業主輔修管理方法....................................33
惠州學院關于教學支配和排課、停、調、代課的規定....................37
惠州學院課堂紀律和課室管理規定....................................39
惠州學院通識教化選修課管理暫行方法................................40
老師工作管理
惠州學院老師教學工作規范..........................................43
惠州學院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方法......................50
惠州學院課堂教學質量學生網上評教實施方法(試行)..................55
惠州學院關于推行雙語教學的暫行規定................................57
惠州學院教研室工作條例............................................59
惠州學院聽課制度..................................................62
惠州學院教學工作量計算與管理方法(試行)..........................64
實踐教學管理
惠州學院實習工作條例(試行)......................................69
惠州學院優秀畢業論文(設計)及優秀指導老師評比方法................79
惠州學院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工作規定............................81
惠州學院畢業論文(設計)經費運用管理規定..........................88
實習經費運用管理的暫行規定........................................89
惠州學院關于A.0生和實習生培育支配的實施看法......................91
惠州學院校外教學實習基地建設與管理規定............................95
關于學生在校外單位進行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管理規定...............97
關于組織社會調查實踐教學活動的實施看法............................99
課程建設
惠州學院課程建設管理方法.........................................100
惠州學院優秀教學成果嘉獎實施方法.................................105
惠州學院教材管理規定.............................................107
試驗室建設
惠州學院試驗室設置方法(試行)...................................110
惠州學院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112
惠州學院試驗室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養分保健津貼的規定.............129
其它
惠州學院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稿).................................130
惠州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134
惠州學院教學督導委員會工作條例...................................136
惠州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惠院發(2005)68號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化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化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化和
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一般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教化部第21號令),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其次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用的新生,持錄用通知書,依據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
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來信并附證明,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
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依據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
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分狀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
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
習的,不予注冊。但經本人申請,學校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應當回家治療,并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
資格。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
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
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每學期起先時,學生應當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
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
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其次章課程與學分
第六條課程和各種教化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
必修課是指依據專業培育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育規格,要求學生必需駕馭的基本理論、
基本學問、基本技能,所確定的該專業學生必需修讀的課程或環節,包括公共課、基礎課和
專業主干課等。
選修課是指學生為了擴高校生的學問面,反映專業方向要求,學生可以依據本人的愛好
愛好,選擇修讀的課程。
第七條選修課分為限制性選修課和隨意選修課兩種。
限制性選修課是各專業人才培育方案規定了選擇范圍和必需達到的要求的課程。學生選
修時必需依據人才培育方案的要求選修。
隨意選修課是各專業人才培育方案只規定了學生必需達到的學分要求,學生可以在所屬
學歷層次(如本科生應在本科層次)本校開出的課程中自主選擇修讀的課程。
第八條學生在導師或班主任的指導下,依據本專業的培育支配和各系公布的開課支配
進行選課,并辦理規定的選課手續。
第九條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不應低于20學分(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最終一學期
可以除外),有特殊困難的學生,經系主任批準可適當降低選課的學分;最高一般不應超過
30學分,以使學生有較合理的學習負擔。
第十條允許學習成果好且自學實力強的學生經批準后免聽有關課程的全部或部分。學
生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學習成果證明,向任課老師提出書面申請,
經任課老師書面同意后,可不跟班聽課,但仍須參與平常測驗和實踐教學環節,按時完成老
師布置的作業,跟班參與考試,成果在合格以上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一條學生已修讀過的課程或自學過的課程,可以申請免修。
(-)學生以前已修讀過的課程,其教學要求相當于(或高于)擬修讀課程的,可提交
考核成果證明及有關材料,經系主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以免修該課程,并承認該課程
的學分。
(二)學生通過自學擬申請免修下一學期的某門課程,須提交該課程的自學材料,經該
課程任課老師審核,指導老師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準,并參與本學期該課程的考試,成
果在合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試驗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不得免
聽與免修。學生因生理緣由,經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與學校
和體育老師指定的其它體育項目的學習和熬煉,經考核合格后,賜予相應的成果和學分。
第十三條學生不能按時參與教化教學支配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
經批準而缺席者,由學生所在系賜予指責教化,情節嚴峻的依據《惠州學院學生處分條例》
賜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每門課程的學分計算,以這門課程在教學支配中支配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
以學期(每學期以18周計)為計算單位。
(-)一般課程的學分計算方法為,該課程的課時數除以18;
(二)獨立開設的試驗課、課堂探討、習題課等學分的計算方法與本條第一款相同,但
其學時數應折半計算;
(三)集中進行的專業實習和社會調查等課程,每周為1學分;
(四)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每周為1學分,一般不超過12學分;
第十五條各層次學生應修滿的課內學分數為:四年制本科160-170學分;三年制專科
130-140學分。學生具體的畢業最低學分,以該生入學年級、畢業(結業)證書注明的專業
和學歷層次,本校制訂的人才培育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為準。
第十六條學生在一學年內所修課程出現下列狀況之一,應當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就讀
(相當于留級、降級):
(一)一學年內應當修讀的必修課程,實際獲得的學分少于該學年必修課程總學分一半;
(-)一學年實際獲得的學分少于25學分;
達到以上狀況,同時也達到退學規定的,按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累計修讀的學分,超過其入學以來應修學分總數30學
分,且后續課程中的必修課程己經取得15學分以上(含15學分),可以向學校申請編入原
專業上一年級就讀(相當于跳級)。
申請編入畢業班就讀的,應當同時辦理申請提前畢業的手續。
第三章成果考核
第十八條學生應當參與學校人才培育方案規定的課程(含各種教化教學環節,下同)
的考核,考核成果記入成果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同一名稱的課程,分兩個或更多學期開設的,每一學期都以一門課程評定成果、計算學
分、統計學分績點。其中任何一學期不合格的,都必需重修。未經教務處批準,不能以后續
學期的成果合格為理由要求認定從前學期成果合格,也不能申請免修(或免于重修)從前學
期的課程。
第十九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果以期末考核結合平常學習狀況評定,考核成
果在及格以上,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
其次十條考試可采納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不同方式進行。考試成果一般采納百分
制計分,以期未考試成果為主(約70%),適當考慮平常成果(約30%),評定總評成果,作
為該課程的學期成果。
其次十一條獨立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等課程的考查成果,可采納優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
其次十二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
實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由學生處組織。
其次十三條學生體育課的成果依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熬煉活動的狀況綜合評定。
其次十四條一門課程的學習中,學生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的,該生不得參與該課程的考
核,應跟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
(-)缺課(含請假、曠課等)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課程中有實踐教學(照試驗、實習等)的必學項目未完成(或未達到合格水平)
者。
其次十五條學生因公務、生病或特殊狀況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應當在該課程考試
前提交書面申請,并供應證明材料,經所在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緩考成果以正常成果記
載。
除因不行抗拒力等正值事由外,學生未批準緩考而缺考(含曠考)的,該課程考試成果
以零分計,該課程應當重修。
學生因學校或上級部門公務須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者,其因公耽擱的某一
階段考試或考查,經教務處批準,可由所在系依據任課老師賜予的平常學習成果及外出公務
實績評定其課程成果。
其次十六條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果記為無效,并依據《惠州
學院學生處分條例》,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賜予指責教化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賜予警告、嚴峻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化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
以賜予一次重考機會。
其次十七條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必需重修。限制性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
也可以在滿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選?隨意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學生
的意愿另選,如已滿足學分要求也可放棄。
在校學習期間,重修可以多次進行,直至成果合格或學生對成果滿足為止。
重修的課程一般不得申請免修和免聽。
重修需依據有關規定交納肯定的費用。
其次十八條為便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采納計算學分績點的方法。
百分制的學習成果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為4.0—5.0績點(90分折合4.0績點,91分折合4.1績點,余
類推,下同);
80-89分折合為3.0-3.9績點;
70-79分折合為2.0-2.9績點;
60—69分折合為1.0—1.9績點;
59分以下折合為0績點。
五級記分制的學習成果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優秀折合4.5績點;
良好折合3.5績點;
中等折合2.5績點;
及格折合1.5績點;
不及格折合為0績點。
重修的課程,記教原成果的同時,記載重修后的成果,并依據重修后成果最高的一個成
果計算績點。
其次十九條每學期結束及修業期滿,計算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等于該課程成果的折算績點數乘以該課程的學分數;
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等于該學期所學各門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學期所修課程
的學分總數。
修業期滿的平均學分績點等于所修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所修課程學分總數。
第三十條學生可以依據學校的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輔
修的具體方法,依據《惠州學院主輔修制實施方法》執行。
輔修其他專業或課程的成果、學分、績點,與主修專業的課程狀況一并登記到學生本人
的學籍檔案。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狀況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經考核,證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因公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診斷,不能在原專業
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接著學習者;
(四)第一學年學分績點班級排名前10%,對轉入專業有志趣者。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狀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三)體育、藝術類轉入其他專業者;
(四)本科三年級及其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及其以上者;
(五)招生時確定了定向、托付專業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無正值理由的。
第三十三條學校依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改變,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
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四條學生申請轉專業,須由本人申請,所在系舉薦,轉入專業所屬系審核同意,
教務處批準。
學生轉專業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五條轉專業后,學生應當完成轉入專業人才培育方案規定的內容,并達到學分
要求,方能畢業。
轉專業前,修讀的課程和取得的學分,凡教學要求高于或相當于轉入專業要求的,學生
可以申請免修對應的課程并獲得相應的學分。
轉專業前后的總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六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接著在本
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用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
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托付培育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值理由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轉學,需經兩校同意,并報兩校各自所在地省級教化行政部門批準。
學生申請由本校轉到本省其他高等學校的,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系、教務
處、主管教學校領導相繼審批后,持擬轉入學校同意接受的學校公函,經本校教務處向學校
申請辦理同意轉出并上報廣東省教化廳的公函。學生申請由本校轉到外省高等學校的,還應
到該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教化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由本省其他高校申請轉入本校的,持學生原所在學校教務部門同意轉出的證明材料,向
本校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擬轉入我校的專業所屬教學系、教務處、主管教學校領導
相繼同意后,辦理同意轉入的證明材料。由外省高等學校轉入本校的,在本校同意轉入后,
學生還須向廣東省教化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申請轉學的學生,在廣東省教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下發之后,方可在本校辦理入學(或
離校)手續。須轉戶口的,持轉入地省級教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
部門辦理。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九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可以比基
本學制延長兩年(例如四年制本科的最長年限為六年)。
學生因經濟、健康、個人意愿等緣由,可以申請休學(中斷學習),保留學籍。每次休
學以一年為限,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經學校批準,因病可連續休學兩年,但在校學習時間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條學生應征參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
籍至退役后一年。計算在校學習年限時,可不計服役占用的年限。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病、養息,治療、養息時間占學期上課時間三分
之一以上;
(-)依據考勤,一學期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
(三)因其它緣由影響學習,學校認為必需休學者;
(四)本人申請休學。
第四十二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
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回家,來回路費自理。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自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
方可復學。
因傷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提交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經批準復學的學生,應當辦理注冊手續。原則上,休學一年者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其余類推)。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如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取消其入學、復
學資格。
(-)報考其他高等學校;
(二)有嚴峻作奸犯科行為。
第六章退學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在一學期內不及格的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學分數,超過該學期修讀的必修
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二者(此類學生不得參與重修);
(-)在一學期內經重修后未獲得的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的學分數,達到或超過
該學期所學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者;
(三)在一學年內應當修讀的課程(含重修課程)中,獲得的學分少于20學分者;
(四)入學以來各學期經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程學分,累計達到或超
過40學分,又未編入下一年級者;
(五)因患病等緣由應當休學,經學校動員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
分之一者;
(六)不論何種緣由,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基本學制兩年,仍未完成學業者;
(七)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A)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接著在校學習的;
(九)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與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十)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值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六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系提出,系主任簽具看法,送教務處審
核并提出處理看法后,報校長會議探討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化行政
部門備案。
按本章規定作出的退學處理,不屬于違紀處分。
第四十七條退學的學生,于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
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惠州學院學生處分條例》有關申述的
規定辦理。
第七章畢業與學位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人才培育方案規定內容,修滿規定的各類學
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條學生擬在基本學制期限內提前畢業的,應在擬畢業時間的一學期前提出申
請,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化廳納入就業支配。
第五十一條在達到基本學制時,未能達到畢業要求,學生本人自愿接著在校學習的,
應當辦理延長學習期限手續。未提出申請或未經批準的,由學校按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五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化教學支配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
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的一年內,結業生可以經原所在系向教務處申請,對不合格的課程賜予一次考試
機會,經考試達到畢業要求者,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畢業證書的發證日期填寫。
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考試不合格者,以后不再支配考試,也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達到畢業要求并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授予學位和
頒發證書的具體方法,依據《惠州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辦理。
第五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校嚴格依據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學位證書。
學校每年把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上級教化行政部門注冊。畢(結)業證書信息
以學生錄用、入學時在省教化廳備案的信息為基礎,一般不批準學生更改入學信息。學生不
聽勸說,執意修改入學信息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自負。
第五十六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
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己
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化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八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一律不予補發,但
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依據上級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
效力。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適用于本校按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用的全日制一般高等教化學生
的學籍管理。
第六十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說明。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實行,原《惠州學
院學籍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惠州學院考試管理規定
惠院發(2006)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的宗旨與依據
考試是檢驗老師的工作成效和學生的學習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科學、規范、
嚴格的考試管理,對促進良好教風、學風、校風的形成,具有不行替代的作用。
為加強考試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依據《一般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化部第
21號令)、《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高司(1998)33號),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
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凡列入教化教學支配(包括教學支配、人才培育方案、專業培育支配等形式,下同)的
各門課程和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以下統稱為課程)
都應當依據教化教學支配的規定,按學期進行考試。
本規定所指的考試,包括為評定學生學業成果而進行的各種考試、考查、考核。
第三條考試管理的體制
全院的考試工作在主管教學副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組織制訂有關考試的具體規定及管
理方法并全面實施。
各系的考試工作由主管教學的系副主任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其次章考核的形式與計分
第四條考試的形式
考試一般應當采納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結合、答辯、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學支配規定的考查課程或某些實踐性課程(照試驗、實習、操作、社會調查等)也可依
據平常測驗或期中考試、課內外作業、實踐報告等評定學習成果。
第五條考試形式的采納
一門課程具體的考試形式,由該課程的教學大綱規定。課程主講老師應在符合教學大綱
要求的前提下,考慮課程的特點和教學的實際狀況,敏捷運用恰當的考試形式。
教學大綱未規定考試形式的,由主講老師所在教研室對考試形式予以明確,并經由所在
系報教務處備案。須要變更教學大綱規定的考試形式的,按修訂教學大綱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考試計分方式
凡適合采納百分制評定學生成果的課程,在考試評分中均應采納百分制,60分為及格。
不宜采納百分制的課程,采納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計分制計分。對相宜采
納的計分方式有看法分歧的,由課程開出單位主管教學的系(中心)副主任,組織有關老師
探討確定。
百分制成果與五級計分制成果均照實記載,一般不作轉換。確需轉換時,參照《惠州學
院學籍管理規定》關于績點折算的方法辦理。
第三章考試的命題
第七條命題的組織與領導
考試命題工作在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系(中心)副主任領導下,由課程所屬教研室主任
組織進行。
命題人一般由任課老師或課程所屬教研室邀請的有經驗的老師擔當,命題人名單應由教
研室主任審定,并報主管系領導批準。
教務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該課程的校外同行命題,也可以要求開課單位采納指定
試題庫的抽題。
第八條命題的依據
命題必需依據教學大綱(或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
運用同一教學大綱的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第九條命題的要求
命題至少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試題對教學內容的覆蓋程度、試題的難易程度以及題量的適當,確
保命題質量;
(二)每道小題,均應另紙打算參考答案和(或)評分標準;
(三)盡量避開與以往學期考試試題的重復;
(四)同一套試題中,各題之間應避開相互提示;
(五)每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至少必需打算難度相當的兩套試題,兩套試題的重復率應
當小于15%。
(六)試卷一般按百分制設定評分標準。采納百分制的課程,應當擬定評分標準。
第十條試題的審批
老師命題之后,由教研室主任負責對試題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主管教學的系(中
心)副主任審批并提出正考、備用試卷的支配看法。
第十一條試題庫
學院激勵各系對各門課程建立(或購買)適用的試題庫、試卷庫。試題庫、試卷庫中各
考試題的命題、試卷的合成,都應依據本章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第四章試卷的印制與保管
第十二條試卷的制作
每次考試的試題,都應形成完整的試卷。試卷至少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試卷應當采納規范的格式。學校供應試題卷(另附答題紙)、考試卷(試題與答
卷合一)兩種格式,供命題老師選用。因課程特點而須要其他形式試卷的,其具體格式由主
管教學的副系主任審批,報教務處備案。
(-)試卷的打印(或譽寫、繪制)應當規范。一般應符合書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
做到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晰易讀,能適應復制后閱讀的須要,符合存檔的一般要求。
(三)標明試卷的總頁數和次序。超過一頁的試卷,應當在首頁標明總頁數,其他各頁
試卷標明該頁的次序。
(四)對學生答題的要求應當明確。凡要求學生在答題紙上答題的,應當在試題紙的空
白處注明“學生必需在答題紙上作答,在試題紙上作答無效”字樣。
(五)配備必要的印制與運用說明。每份試卷都應當填寫附屬的試題簽,注明試卷的命
題老師、考試科目、試卷運用的班級、復制的份數、考試的時間等事項。
第十三條試卷的復制與分發
試卷的復制、清點、密封,由各系指定專人負責。教研室主任審查合格的試卷,經主管
教學副系主任指定卷別后,由開課單位的教務員依據教務處要求的時間,送交教務處教材科
統一支配試卷的復制。
教務處教材科收到教務員送來的試卷時,應當對試卷送到的時間、經手人等項目登記備
查。
第十四條試卷的保密
參與試卷命題、審核、審批、打印、復制、轉交、保管的全部老師、干部和各類工作人
員,都必需嚴格履行保密的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學生示意或泄漏試題,違者按學
院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試卷的存檔
凡經過審批的試卷,均應由開課單位依據試卷裝訂要求裝訂成冊,作為教學文件材料存
檔。
依據檔案管理規定銷毀存檔試卷時,需報主管教學的系領導批準后方能執行。
第十六條其他考試的試卷
緩考、重修考試、重考等各種類型的考試所運用的試題、試卷,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章
和第四章的規定。
第五章考試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學生參與期末考試的資格
凡修讀必修課程的學生、經教務處確認已選修課程的學生,參與課程教學活動,出勤和
完成作業、試驗報告狀況符合要求的,均可參與該課程的期末考試。
第十八條取消考試資格的狀況
具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取消學生參與考試的資格:
(-)不具備修讀該課程資格者;
(二)包含試驗、課程內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課程,實踐環節未合格(及格)者;
(三)因缺課超過總課時的三分之一,平常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缺交平常作業超過應交作業次數的三分之一,平常考核不及格者;
(五)因其他緣由,平常考核不及格者;
(六)延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到期而未注冊者。
第十九條取消考試資格的程序
因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第一至第五項緣由,取消學生考試資格的程序為:課程主講老師
提出、開課單位作出確定,轉學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學生,并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因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第六項緣由,取消學生考試資格的,由學生所在系查明狀況、作
出確定并提前通知學生。
學生注冊狀況和修讀課程的資格,以教務處的學籍檔案資料、教務處公布的選課結果為
準。
其次十條學生參與緩考的資格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與考試者,需由本人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如因
病緩考,則需校醫院或縣級及其以上醫院的醫療證明),經系主管教學領導批準,送教務處
備案后方可緩考,否則,按曠考論處。
經批準緩考的學生,方能參與教務處(或系)組織的緩考考試。緩考學生名單由系辦公
室于考試前通知課程主講老師和學生。
其次十一條學生參與重修考試的資格
經批準參與重修的學生,其考試資格依據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同時辦理。
因故申請緩考的,依據本章其次十條的規定辦理。
重修手續在每學期開學初辦理。
經批準,因故未跟班學習的重修學生,經開課單位審查,學生未堅持平常學習,其完成
的作業少于應當完成作業總量三分之二,或未能供應學習筆記等學習證明材料的,可以取消
該生參與重修考試的資格。
其次十二條學生參與畢業前重考的資格
尚未達到退學或編入下一年級學籍處理標準的畢業班學生,在接近畢業時,如仍有部分
參與過學習的課程(經重修或未經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請參與學校組織畢業前的重考。
畢業前考試資格的審批程序為,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系審查,教務處審批。
其次十三條結業生回校參與考試的資格
因學業緣由結業離校的結業生,在結業離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內,對該生在校時尚未合格
的課程,可以申請學校賜予一次考試(含答辯等形式)機會。對結業生的考試由教務處統一
組織。
結業生回校參與考試資格的審批程序為,結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結業生原所在系審
查,教務處審批。
第六章考試的組織實施
其次十四條組織考試的權限
平常考試,由開課單位組織。跨系開設的課程,學生所在系應當在考試時間、試室支配、
選配監考員等方面,協作開課單位組織平常考試。
期末考試、緩考考試以及依據考試成果確定課程學業成果的其他各類考試,由教務處負
責統一組織。
教務處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各系的若干門課程,采納符合教學大綱的校外試題(或統
考試題、標準題庫試題)對全校的課程進行抽考。
凡教務處組織的各類考試,須要時可在校內各單位選派監考員、巡考員,各單位均應予
以協作。
其次十五條集中考試
每學期開設的全校性課程、跨系課程、各專業的主要課程和教務處或教學系認為有必要
的課程,集中在校歷規定的考試周進行考試。各專業每學期在考試周內支配的考試科目一般
3—5門。
集中考試由各系,依據教務處的要求,提出科目、時間、試室、監考員等支配支配,教
務處協調、審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表,并依據考表的支配組織考試。
緩考考試以及依據考試成果確定課程學業成果的其他各類考試,也應由教務處按集中考
試的方法制訂考表.
考表由教務處提前發至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提前通知本系學生、老師和參與考務工作
的有關人員。
其次十六條分散考試
教化教學支配規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試之外的分散考試的科目,一般支配在每學期該
課程教學的最終一個教學周內隨堂進行。
考查和分散考試的考表,由學生所在系與開課單位協調后制訂,報教務處備案后執行。
其次十七條試室的打算
在考試起先之前,參與考試的學生所在的系,應當負責考試所用試室的清理.
監考員依據規定時間到達所監考試室時,應當幫助主考老師對考場的清理狀況進行檢
查。如發覺試室不符合考試要求,應當清理試室,使之達到要求。無法剛好清理的,應當剛
好向參與考試的學生所在的系懇求幫助。無法清理時,應當剛好向教務處懇求另行支配試室.
課程考試均要支配單人單桌,并由學生所在系(必要時由教務處)對全體參與考試的學
生編排座位,并要求學生持《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試室并按號入座。
其次十八條主考老師
每門課程的考試必需至少支配一名主考老師,運用同一試卷同時在不同校區實行考試的
應當支配不少于校區數的主考(或副主考)老師。主考老師由院系或教研室領導從主講老師
中產生,主考老師要對課程考試全面負責,并到有關試室巡查,發覺問題剛好處理。
主考老師同時擔當監考員的,還應當履行監考員的職責。
其次十九條監考員
開課單位應當派任課老師擔當其所任課程進行考試的監考員,任課老師擔當多個班級的
同一門課程,且該課程多于1個考場時,由教務處指定該老師的監考試室。
除任課老師擔當監考員外,學生所在系負責派出考試所需的其他監考員。
每個試室都要配備足夠的監考員。以參與考試的學生為基準,15名以下的配備1名或2
名監考員,15—60名配備2-3名監考員,60名以上每增加30名學生增加1名監考員,不足
30名的以30名學生計算。
監考員應細致執行《監考員守則》,并對考場紀律負主要責任,學生在考試中有違紀、
作弊行為,監考員要剛好、精確、具體地記錄,并剛好報告學生所在系。
考畢,監考員在《考場登記表》上簽名后,連同試卷一起交主考老師或開課單位教務員,
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副主任負責審查后,《考場登記表》應當存檔。
第三十條考試的進行
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長度一般為二個小時,上午和下午可以各支配一門。
各單位和每個主考老師、監考老師,必需嚴格遵守學校規定的時間支配課程考試。考試
進行期間不得支配休息,未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副主任批準,不得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考試期間,各單位均應嚴格執行學校制訂的考試紀律(見附件)
第三十一條各系對考場紀律的執行
考試之前,學生所在系應當在新生入學,或學校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條規修訂時,教化
學生遵守學校的考試紀律并讓學生明白違紀處分。
考試過程中,學生所在系的系領導應當剛好派人幫助主考老師、監考員、巡考員,調查
和處理違紀、作弊行為。
考試結束后,學生所在系應當剛好向教務處書面報告考試違紀、作弊的調查結果,并提
出處理看法。
第三十二條緩考的支配
經批準緩考若干門課程的學生,學生所在系應當在發出學生成果家庭報告書時,注明“緩
考”字樣,并通知緩考學生在假期細致復習功課,務必按規定時間回校參與考試。各系教務
員應在開學初的預備周之內,將匯總整理的緩考學生姓名和科目,送教務處教務科。
緩考集中在開學前和開學的第一、其次周內進行,每門課程緩考的具體時間、課室、監
考員由各系提出建議,經教務科統一協調后,由各系負責其所屬學生參與的考試,教務處負
責巡考。各系、任課老師不得擅自支配學生緩考。
緩考運用的試卷、試室、監考等各項要求,與正式考試相同。
第三十三條重修考試
參與重修的學生,應當跟隨聽課編入的班級同時參與考試。因故申請緩考的,應當跟隨
聽課編入的班級同時參與緩考。因特殊緣由,以上兩次都無法參與的,經教務處批準,可以
將緩考推遲到第三周支配。
第七章試卷的評閱與歸檔
第三十四條閱卷老師
若課程只由一位老師任教,則試卷由任課老師評閱,但試卷批改后,該老師所在系(中
心)必需組織抽查;若課程是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的老師擔當,由主管教學的系主任(或
教研室主任)組織評閱小組,在課程的負責人的領導下集體閱卷,流水批改。
第三十五條試卷的評閱
試卷評閱小組或任課老師要在課程考試結束后三天內完成試卷評閱。
試卷的評閱應達到以下要求:
(-)依據事先擬定并經過審批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評閱,不得有隨意扣分和送分的
現象;60分的試卷應慎重復查,杜絕人情分和錯判等現象發生。
(-)試卷中全部試題都要評閱,杜絕漏改現象;
(三)試題完全正確的打勾3,完全錯的打叉(X),否則打半勾(J)。以試卷中
的小題為單位,每道題必需有標記,且只能有一個標記;打半勾標記的試題,對于錯誤的部
分用下劃線標出,不完整的用省略號標出,必要時以文字予以批改、點評。
(四)保持試卷批改整齊,不得在試卷上寫與試卷批改無關的字跡。批改標記和分數應
書寫工整,易于分辨;對于在批改試卷中的誤筆,批改老師在其錯誤的標記上打雙橫杠后改
正,并在其下方簽名。
(五)閱卷老師要細致記分和進行分數統計,小題可將扣分狀況(或得分狀況,但同一
張試卷不應二者混用),寫在該小題的右邊結尾處(或該小題題號的左邊,但同一張試卷不
應二者混用),大題記錄(或統計)正分,寫在題號的左邊。
批改完試卷全部試題后,閱卷老師再將每道大題的得分填入試卷首頁得分匯總欄中,計
算出總分并寫入得分匯總欄的總分格中,每個學生的最終成果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數。
(六)老師在試卷批改過程中,對出現的新問題不得擅自處理,應剛好向所在教研室主
任匯報。在評閱試卷中出現重大問題、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人員,學校將按教學事故肅穆
處理。
第三十六條試卷閱卷的復查與抽查
批改小組的閱卷老師必需進行交叉復查,對復查出的閱卷錯誤,應當予以改正并由改正
者簽字。
試卷批改結束后,教研室主任對試卷的批改質量要進行抽查。各系負責本系開設的各門
課程閱卷質量的抽查。教務處、校教學督導委員會對全校各系的試卷閱卷質量作抽查。
對出現誤改誤評、批改潦草、不按規范標記、統分錯誤等問題,應當剛好訂正,并對有
關老師進行指責教化。重大問題的責任老師,要按教學事故相關條例進行肅穆細致處理。
第三十七條閱卷后的試卷存檔
閱卷之后的試卷、答卷等考試資料,應依據學校的規定存檔(見附件)
第八章考試成果的登記、運用與更改
第三十八條考試成果的登記
試卷批改結束后,任課老師要按有關規定,將每位學生的考試成果填入《學生成果登記
冊》,經開課系認可后作為檔案材料備查。
緩考(或重修)課程考試的成果,主講老師應在課程成果冊的備注欄標注“緩考”、“重
修”等字樣。
第三十九條課程成果的評定
課程學業成果的評定一般以學期考試成果為主(約占70%),適當參考平常的考查成果
(約占30%)。
畢業論文、實踐教學等教學大綱(或學院統一的評分標準)另有規定或的,按教學大綱
(或學院統一的評分標準)執行。
課程成果評定的結果,應當填入《學生成果登記表》,并據此填寫績點等欄目。
第四十條成果的報告
成果評定完成之后,任課老師應將完整填寫《學生成果登記表》各欄目,并一式三份交
到老師所在系。經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學系主任審核并加蓋公章后,一份向學生所在系通報
成果,一份交教務處存檔,一份留開課單位存檔。
第四十一條成果的公布
各門課程的考試成果,由學生所在系的系辦公室向學生公布。任課老師在閱卷期間不接
待學生查詢,不向學生泄露考試成果。
學生所在系在每學期發出的《家長通知書》中,向學生家長報告學生該學期所學課程的
成果。
課程的開課單位,負責在該考試之后的五天內(最終一科三天內),將經過審核的各門
課程每名學生的課程成果,照實輸入網上教學教務管理系統。未經開課單位審核之前,任課
老師輸入教學教務管理系的成果,不應向學生公開。
教務處開通網上教學教務管理管理系統,并賜予學生查閱其本人成果的權限,以便利學
生剛好查閱并校核成果。
第四十二條成果證明的出具
在校生須要學校出具成果證明材料的,應當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學生所在系依據教學
教務管理系統的成果檔案,照實完整地打印該生的成果單,經手的教務員簽字并經審核后加
蓋系的公章。成果證明材料的運用單位指明由教務處出具的,持學生所在系出具的成果證明,
到教務處進一步審核,并加蓋公章。
往屆生須要學校出具印章材料的,應當向學校檔案室提出申請,由檔案室復印該生在校
學習期間的成果檔案,并加蓋公章。成果證明材料的運用單位指明由教務處出具的,持檔案
室出具的成果證明,到教務處加蓋公章。
第四十三條成果的更改
成果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如學生對考試成果有異議,可以提請核查試卷。提請核
查試卷的學生必需在下一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向開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惠州學院學
生復核成果申請表”,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領導批準,由教研室主任(或指派的另一名老
師)和任課老師一起復核原始試卷。逾期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評卷確有失誤或成果錄入出現失誤,應更正成果的,須由經辦人填寫“惠州學院學生課
程成果更正審批表”,經復核人員簽名確認,報主管教學系主任同意,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送教務處審批后,予以更正。
第九章考試與課程成果的分析
第四十四條考試質量分析
考試課程的任課老師,應在考試結束后四天內,填寫《惠州學院期末考試質量分析表》
(見附表)等表格,完成書面總結。
各教研室在期末考試結束后,對本教研室開設課程的考試進行全面的分析和總結,內容
包括:命題的內容、覆蓋面、難易程度、閱卷的程序、評分標準、考試結果與預期結果等,
從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關課程改進教學和今后命題參考。
各系(部、中心)在教研室考試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本單位的全面總結,找出存在的問
題,提出改進看法,以書面形式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教務處對全院課程的考試結果進行抽樣分析,對各開課單位考試分析的結果進行匯總分
析,并形成全院考試分析材料P
第四十五條課程成果與教學質量分析
各系應當充分利用教學教務管理系統的功能,以教研室(或全系)為單位,剛好進行課
程成果的統計分析工作,剛好發覺和總結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和值得舉薦的做法,進一步
加強課程教學的規范化管理,指導今后的課程建設與改革。總結材料應于下一學期開學后的
兩周之內,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教務處教務科負責依據《惠州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管理全校的課程成果,
并指導教務員做好各系的成果管理工作。
教務處教學科,應當剛好了解課程成果分析中反映出的問題,從中汲取閱歷教訓,并反
饋到課程教學和課程建設的管理工作中。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其他適用
本校組織學校參與的,由國家教化部、省教化廳及其所屬考試機構主持,或高等學校聯
合主持的統一考試,其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詳的,依據本規定
執行。
第四十七條學生違紀的處理與處分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含作弊)或違反本規定的,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違紀事實,依照《惠
州學院學籍管理規定》、《惠州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代表學校賜予相應的處理和處分。
第四十八條教職員工違紀的處理與處分
對于教職員工違反考試紀律的,由該教職工所在單位和教務處幫助人事處調查違紀事
實,由人事處在征求教務處看法的基礎上,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和處分看法,報主
管人事的院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的說明。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說明。
第五十條本規定的施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惠州學院考場紀律
附件2:惠州學院監考守則
附件3:惠州學院巡考人員職責
附件1:
惠州學院考場紀律
一、學生必需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準考證(限于頒發準考證的統考)等有效證件,
按學校統一支配的時間、場所和科目參與考試。參與考試應于考試正式起先前十五分鐘進入
考場,不得遲到,遲到二非常鐘后不得進入考場。因故不能參與考試的學生,必需按有關規
定事先申請緩考。經教務處批準緩考的,由教務處另外支配考試。凡擅自缺考的,該課程以
零分記,并由學校在該生該課程的成果表中注明“曠考”字樣。
二、學生進入考場后,必需依據統一編排的座位,對號入座,不得私自調換座位。學生
入座前,應當檢查自己座位及其接近空位的清理狀況,如未清理干凈,學生應當進行徹底清
理,以解除違紀嫌疑。學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與考試有關的書本、資料、紙張,或者傳呼
機、手提電話、電子記事本等通訊、記憶設備。除考試必需的工具和筆墨外,帶入考場的物
品,必需在發放試卷之前,集中放在指定的地點,否則以違紀(或作弊)論處。考試起先前
和整個考試過程中,學生應當把證件置于桌面前方,以備監考人員查核。
三、考場應保持寧靜。如試題字跡不清,學生應在開考后二非常鐘內向監考人員舉手詢
問,逾期不得發問。發問時,學生不得就考試題目的題意提問。
四、學生在考場內應遵守考場紀律,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獨立完成考試,不得弄虛作
假。不得竊竊私語、旁窺、夾帶、抄襲他人答卷、傳遞紙條、打手勢等方式傳遞或接收信息;
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他人違紀或作弊供應便利;裝訂成冊的試卷也不得拆開。違者按學校有關
規定予以處理和處分。
五、考試中途,學生不得離開考場。若因特殊緣由須要中途離開,必需獲得監考人員的
同意,由監考人員監督其在考場外的行為,方能返回考場。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而離開考場的,
視為交卷結束考試,不得返回考場接著考試。
六、開考三非常鐘后方可交卷離場。在考試結束時間到來之前交卷的學生,應將試卷、
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對下放在桌面,經監考人員同意后,馬上離開考場。已經交卷的學生,不
得在考場內或考場旁邊逗留、喧嘩,以免阻礙他人考試。
七、考試結束指令一旦發出,學生必需馬上停止答卷,并將試卷、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對
下放在桌面,于本人座位處,協作監考人員收卷。待監考人員將試卷、答卷收齊,核對無誤,
宣布可以離場后,學生方可退出考場。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卷時間,否則,監考人員
可依據違紀狀況,宣布試卷作廢,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處分。
八、對于違反考場紀律(含作弊)的學生,依據《惠州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惠
州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等規章制度,予以指責教化和處理處分。
附件2:
惠州學院監考守則
一、監考人員應嚴格執行考場紀律,遵守試卷保密等考試相關的規章制度,細致做好考
場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考試工作的順當進行。
二、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三非常鐘到考生所在系辦公室領取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并
核實考試科目、時間等項目。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剛好向考生所在系辦公室(或參與監考、巡考的該課程主考老
師)移交試卷、答卷。
三、考試起先前,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完成以下工作。
1、檢查考場,并清理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包括考生帶入考場的物品)。
2、組織考生入場。監考人員組織入場時,監考人員應檢查學生證件,核對證件照片是
否與其本人相符,要求考生對號入座。
在考試前非常鐘向考生宣讀《考場紀律》及其它的考試留意事項。
3、向考生分發答題紙、草稿紙和試卷,指導考生清點試卷頁數是否完整,檢查試卷是
否有污染、破損、漏印或字跡不清等,發覺問題剛好解決。考生對試題印制不清之處詢問時,
監考人員應盡力解決,必要時向該課程主考老師詢問后答復,或請學生所在系幫助解決。但
監考人員不應對考題內容作任何說明。
四、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考試起先后,監考人員應提示考生在試卷、答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考生的姓名、學
號(或準考證號)等內容,并與證件核對,檢查考生照實填寫.
2、考試起先20分鐘后,不再允許遲到考生進入考場。在《考場狀況登記表》中,記錄
缺考考生的姓名、學號(或準考證號)。
3、考試起先30分鐘內,不允許考生提前交卷離場。30分鐘后,若考生提前離場,應
在收回全部考試資料并清點無誤后,方能允許考生退場。如無特殊緣由,考生退場后不得允
許該考生再次進入考場。特殊狀況下,應在監督了學生離場后行為的前提下,方能允許考生
返回考場。
4、考試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可以提示考生留意考試結束時間。
5、執行考場紀律。監考人員發覺考生違紀時,對稍微的違紀,當面提出口頭警告;對
《惠州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明確列出的違紀、作弊行為,應當收集有關物證、書證、人
證材料?,告知違紀、作弊學生本人,并將狀況記入《考場狀況登記表》中。對違紀、作弊情
節嚴峻,或手段惡劣的,還應馬上向學生所在系、教務處報告。
6、維護考場秩序。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進入考場,制止和消退外界因素對考場的不良
影響,確保考試正常進行。
五、考試結束時,監考人員應在考試結束指令發出時,要求考生馬上停止答卷,在原座
位協作監考人員收卷。收卷時,監考人員應逐個收齊考生的試卷,細致清點試卷、答題紙和
按規定須要收回的其他考試材料,完整地填寫《考場狀況登記表》,并將以上材料上交。
六、在監考工作整個過程的每一個環節,監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假公濟私,不準擅離
職守,不準作出吸煙、閱讀書報和談笑等對考試和監考有不良影響的行為。
七、監考人員在執行考試紀律時,既要肅穆細致地處理違紀作弊行為,又要留意把握法
規和政策界線,維護違紀考生的合法權益,減輕處理違紀對其他考生正常考試的不良影響。
八、監考人員違反考試紀律、監考紀律的,依據《惠州學院差錯和教學事故處理方法》
及相關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附件3:
惠州學院巡考人員職責
為了肅穆考風考紀,維護考試的公正公允,確保考試工作的順當進行,巡考人員應當履
行以下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細致執行學校關于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從嚴管理考試的原則,
不向違紀違規行為妥協。在巡考過程中細致檢查、督促,維護考場秩序和考場紀律。
2、檢查各教學單位的考試組織狀況。
3、檢查各考場的支配狀況、清理狀況,檢查考場秩序及考場四周的環境狀況。
4、檢查監考人員的到位狀況和崗位職責履行狀況,督促監考人員細致、嚴格地執行考
場紀律。若發覺監考人員不細致履行崗位職責,應明確賜予警示、警告.若監考人員不聽勸
說,應馬上報告學生所在系,情節嚴峻的馬上報告教務處。
5、檢查學生對考場紀律的遵守狀況。若發覺學生有違紀、作弊現象,應剛好制止,責
成監考人員細致處理。
6、巡考人員發覺考試組織工作、考場、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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