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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28篇)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通用28篇)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

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

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

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

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

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

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

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

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

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

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

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

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

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

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

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

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

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

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

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

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

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

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

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

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

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

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

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

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

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

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

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

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

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

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

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

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

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

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

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

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

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

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

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

審核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

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

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

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

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

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

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

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

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

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

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

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由

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2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

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

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

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

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

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

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

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

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

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

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

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

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

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

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

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

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

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

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

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

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

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

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

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

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

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

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

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

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

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

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

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

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

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

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

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

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

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

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

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

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

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

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

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

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

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

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

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

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

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

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3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

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

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

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

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

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

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

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4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合作社,社址設在,第三條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

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等;

收購、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

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一萬元,分為股份,每股—元,其中入股—

萬元(股),社員入股—萬元(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

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

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

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

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

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

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

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

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

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

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

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

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

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

董事長1人,董事—人,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

少召開一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

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

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

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

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

理—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

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

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人組

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一人,任期一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

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

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

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

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

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

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

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

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5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

紙標明戶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戶門

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范執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年11月20日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6

農民專業合作社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

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

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柜存放。

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

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

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

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閱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并建立檔

案查閱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閱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毀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毀范圍的會計檔案資

料必須登記造冊并報縣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銷毀。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7

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

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_年5月11日召開設

立大會成立。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

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

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戌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

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

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

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

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

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

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

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

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

(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

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成員

第八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

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

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

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

成員。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

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

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

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第十一

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

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

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

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

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

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

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

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

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

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

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

內容。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

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

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村

第三條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

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

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

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

擔責任。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四條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

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

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

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

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本社的成員中,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

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

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

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

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

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

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

成。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

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

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

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A)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

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

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

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

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

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

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

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

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

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

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

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

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

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

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

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

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

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

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

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

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

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

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

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

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

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

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

占比例如下:

(一)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一萬元,占總數的

(二)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一萬元,占總數的

(三)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萬元,占總數的

(四)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萬元,占總數的

(五)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萬元,占總數的入社社員共

一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萬元。

第八章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

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

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

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

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

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

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

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

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

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

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

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

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

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

損及債務。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

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

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

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

繼。

第四十二條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

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

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

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

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

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

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

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

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

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

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

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

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

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

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

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

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

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

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

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的規章制度篇9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愿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

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

然后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

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于

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戌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

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

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

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

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

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

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

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

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

(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

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

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

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

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

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

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

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戌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

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范圍內的

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

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

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

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

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

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

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

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

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

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

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

(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注:

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

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

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

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

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

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

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

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

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

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

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

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

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

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

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個月內【注:不應超過

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

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

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

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

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

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

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

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

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

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

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

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

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名成員選舉產生一

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

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

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

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

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

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

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

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

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

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

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

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

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

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

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

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

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

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名成員組成,

設副理事長人。理事會戌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

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

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

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

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

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

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

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

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

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

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

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

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

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

可刪除】O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

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

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

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

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

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

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

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

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

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

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

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

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

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

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

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

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

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

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

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

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

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

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

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

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

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

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

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

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

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

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戌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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