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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備考資料

單項選擇

001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

00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是基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003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是否在內容上

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

004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債務人是第三人。

005提存部門,我國《提存公證規則》規定為:公證處。

006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

007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是:概括承受(另一原因是特定承受)。

008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或約定損害賠

償額的計算方法叫作:約定損害賠償。

009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叫做:完全

賠償原則。

010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則稱為: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

011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

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這反應的是:損害賠償的減輕損害規則。

012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o

013我國合同法承認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是指:不可抗力。

014買賣合同對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債權的不可侵犯性,買賣合同的對內效力是以買賣

合同的內容為基礎,主要表現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狹義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僅指買

賣合同的對內效力。

015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受買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標的物直接占有的轉移,稱為:現

實交付。

016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實際占有的物的,標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

式,稱為:簡易交付。

017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直接占

有的轉移的交付方式,稱為:占有改定。

018讓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代替現實交付。比如交付倉單、提單以及可轉讓的多式聯

運單據等,稱為指示交付。

019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在標的物有從物時,若當事人無另外的約定,應當:隨同交付

從物。

020當事人可以約定出賣人先行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

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以擔保買受人合同義務的履行,這就是所謂的:所有權

保留制度。

02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因受贈人的違法

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022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續訂租賃合同,自續訂之

日起不得超過20年。

023不定期租賃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定期租賃合同也為不要式合

同,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定期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

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推定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024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

廣,這是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

025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

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這是關于技術轉讓合同中所謂的“使用范圍”的規定。

026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技術服務合同。

多項選擇

001合同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內容;客體。

00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鼓勵交易原則。

003合同自由原則包括:當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

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締結合同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

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選擇裁判的自由)。

004要約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

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005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負有一定的附隨義務,具體包括:

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義務;

協作和照顧的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

006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

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行為。

007合同解釋應從三方面把握:合同解釋的主體;合同解釋的客體;合同解釋的效力。

008合同解釋的原則:以合同文義為出發點,客觀主義結合主觀主義原則;體系解釋原

則;歷史解釋原則;合法原則;參照習慣與慣例的原則;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009格式條款解釋的原則:以客觀合理性標準解釋的原則;統一解釋原則,即以理性人

的理解力為標準統一解釋格式條款的原則;限制解釋原則,即格式條款應從狹解釋的原則;

個別商議條款優先原則。

010免責條款解釋的原則: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釋原則;不得將“免責

條款之合意”視為“自甘冒險”的解釋原則;非為企業合理化經營所必需的免責條款應從

嚴規制的解釋原則;限制解釋原則在免責條款上的解釋上的具體化(略)。

011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或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間接義務);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

012次給付義務主要包括: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損

害賠償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013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表見代理以外

的欠缺代理權而代理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合同。

014無效合同的種類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

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

公共利益的合同;違返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

015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期詐、脅迫而訂

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016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017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018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包括:以自身的債權為限;代位行使的債權數額應與其債權數額

大致相當。

019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包括:依法律規定而轉讓;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020債權讓與合同的條件:須存在有效的債權;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讓與人

和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意思表示一致。

021債權讓與合同的生效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效果:法律地位的取代;從權利

隨之轉移;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要

的一切情況。

022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有:承擔人成為債務人;抗辯權隨之移轉;從債務一并

隨之移轉。

023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有: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

除的條件;合同解除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

024合同解除的類型: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025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條件的類型有:協議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的條件;因不抗力致

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違約行為。

026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基于法律的直

接規定。

027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種類: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028清償抵充的方法有:合同上的抵充;清償人指定的抵充;法定抵充。

029提存的原因有:債權人遲延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030在提存中,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

值;6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031免除為:單獨行為;無因行為;無償行為;非要式行為;債權人外分債權的行為。

03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033違約行為分為:預期違約;實際違約。

034預期違約分為:明示毀約;默示毀約。

035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

行為。

036在下列情況下,非金錢債務的違約方可以針對非違約方的實際履行請求提出抗辯: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必須要由非

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037損害賠償的限制包括: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損害賠償的減輕損害規則。

038違約金責任成立的條件:違約行為的存在;合同的有效性。

039我國合同法上作為法定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

異常現象。

040轉移財產的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

同;租憑合同;融資租憑合同。

041有處分權人在我國現行法上主要包括: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法定優先

權人;行紀人;營權人;人民法院。

042交付標的物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043特種買賣合同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樣品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招標投標

買賣合同和拍賣合同。

044贈與合同的終止類型: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法定解除。

045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的條件: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受贈

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046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借款合

同因解除而終止。

047租賃合同的終止情況:租賃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租賃合同因解除而消滅。

048提供服務的合同有: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049承攬合同的種類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

合同。

050.承攬合同終止的原因: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承攬合同因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而

解除。

051運輸合同的分類標準:以運輸的對象為標準;以運輸工具為標準;以承運人的多少

為標準。

052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053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有:一次總算,一次總付;一次總算,分

期支付;提成支付。

054技術成果的分類: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以外的其他技術成果,或稱之為非

職務技術成果。

055技術轉讓合同可以規定轉讓方對受讓方實施專利技術和使用專有技術的若干限制,

主要包括:期間范圍;使用地區范圍;實施方式范圍。

056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輔助服務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

簡答題

00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

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是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為;合同是發生民

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為。

002簡述區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法律意義。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當事人有同時

履行義務的,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在風險的負擔上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

合同義務,其合同債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也應歸于消滅。一方已經履行的,還

應將其所得返還對方。在單務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

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

的,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如果非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則對于其

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權要求未履行義務的一方返還其已取得的財。但在單務合同中一般不存

在上述情況。

003簡述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1.據此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

2.在無償合同中,單純出讓利益的一方原則上只應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

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的注意義務為重;

3.在法律適用方面,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是無名合同,而該合同在性質上又是有償

合同,而依據《合同法》第174條的規定,應當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而無償合同則

不適用這一規定。

004簡述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義務,

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權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其代理人參與締約;

2.該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

3.此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經成立,該第三人如不

拒絕,便可獨立享受權利。

005簡述合同關系的相對性規則。

1.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所謂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

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

體來說:a.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與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

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論;b.合同一

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所謂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

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

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具體可引出如下規則:a.合同規定由當事人

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

人產生拘束力;b.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c.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

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3.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合同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是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包括三方面內

容:a.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

他人;b.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

任;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006簡述合同法設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

1.保持和弘揚傳統街道和商業道德。

2.保障合同得到嚴守,維護社會交易秩序。

3.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隨著交易的發展而不斷擴大,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具有確定行為

規則的作,而且具有衡平利益沖突、為解釋法律和合同提供準則等作用。

007簡述合同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

1.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2.在合同訂立方面,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計劃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

人、其他組織之間不得拒絕訂立合同。

3.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008簡述鼓勵交易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

1.合同法除列舉了幾類特殊的無效合同以外,特別強調無效合同為“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從而極大地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

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

3.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效力待定。

4.嚴格區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5.合同法明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

立。

6.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

009簡述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者多方訂約當事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只

有一方當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依照合同法規定,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當

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

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上述條款中有些條款構成了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只有對這

些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一般應經歷要約和承諾階段。

010簡述要約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其生效要件如

下: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為特定的

相對人。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即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要約的內容

必須明確。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011簡述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概念及其區別。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

從而阻止要約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

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兩者的區別在于:撤回發生在要約并未到達受要約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

要約已經到達并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于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

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因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的,要約人應

負賠償責任。而對要約的撤回沒有這些限制。

012簡述承諾必須具備的生效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013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其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特點有:

1.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014簡述附隨義務的概念及分類。

附隨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逐漸產生的一種合同義務。

其類型有: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

015簡述合同關系不失其同一性。

合同關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合同效力依舊,不僅其原有效益及各種抗辯不因此而受

影響,就是其從屬權利(如擔保)原則上亦仍繼續存在。合同關系不失其同一性主要是就

當合同關系的要素發生變更,且合同未發生更改時來說的。

016簡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

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須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進行;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只能實施一行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等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能實施。

2.意思表示真實。即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而非任

意性規定。

4.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

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017簡述合同主要條款的確定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有時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借款合同中應有借款幣種的條款;

2.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如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是贈與合同

的主要條款;

3.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如買賣合同中一方提出必須就交貨地點達成協議,則交

貨地點就成為主要條款。

017簡述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其產生原因。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關于某事項應有規定而未規定的現象。其產生的原因有:

1.當事人對于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

2.當事人對非必要之點雖經表示但未達成協議。

3.合同的部分條款因違反強行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而無效。

018簡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

實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是: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并不

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并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于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019簡述無權處分行為的概念及特點。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要使

無權處分合同有效,必須要經過本人追認或行為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的特點

有: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的財產。

3.因行為人分處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020簡述表見代理及其成立條件。

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管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

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的成

立,須具備如下條件:

1.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的情形

下發生。

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

4.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本人有關。

021簡述表見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權而代理訂立的合同。

1.狹義無權代理的概念(完全無代理權)。

2.本人的追認權和否認權。

3.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回權。

4.表見代理。

5.無權代理與代表行為。

022簡述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

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即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需要國家的干預,即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定合同無效。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后,當事人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

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即產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

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023簡述合同法上的欺詐及其構成條件。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

欺詐的構成條件有:

1.欺詐方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3.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024簡述合同法上的脅迫及其構成要件。

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

合同。其構成要件有: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行為。

3.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

4.脅迫行為是非法的。

5.脅迫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

025簡述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概念及其特點。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

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其特點有:

1.當事人出于惡意。

2.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

3.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026簡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的概念及其特點。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

目的上是非法的。其特點有:

1.其外表來看是合法的。

2.合同行為只是一種表象,其被掩蓋的是一種非法的隱匿行為。

3.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隱匿行為與外表行為不一致。

027簡述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

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現為:

1.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必須要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028簡述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構成條件。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029簡述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

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有: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030簡述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

2.主觀要件:在訂立合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或未履行訂約過

程中所應盡的告知義務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031簡述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

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2.受害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

3.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032簡述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享有。

2.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

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發生爭議,

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

3.撤銷權人有權提出變更合同,當事人提出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4.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

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訴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

033簡述代物清償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現象。其構成要

件如下:

1.必須有原債務存在;

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兩種給付在價值上可以有差額,但須經雙方當事人

約定;

3.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

4.必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

034簡述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

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

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其構成要件有: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035簡述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義務人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

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

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其構成要件有: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036簡述合同保全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

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其特征有: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護債權的利益,允許債權人享有代位權

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可以看做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2.合同的保體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

施,但合同沒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則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措施是通過防止債務

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037簡述代位權的概念其及特征。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代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其特征有: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行使權利的行為,即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

2.代位權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3.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038簡述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039簡述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

以請求人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它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其構成要件有:

1.主觀要件。應區分債務人的惡意和第三人的惡意問題。“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

價轉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

2.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b.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c.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

040如何理解《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即

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能以未行使撤銷權的全體債權人

的債權為保全的范圍。

2.各債權人都有權依撤銷權起訴,其請求范疇僅限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債權人的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僅以作為原告的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不包括其他未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

所享有的債權。

3.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其請求撤銷的數額必須與其債權數額相一致。

041簡述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始于撤銷判決的作出,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和受益人三

方:

1.對債權人的效力。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如果沒有其他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

訟、甚至獲得了勝訴的判決,也沒有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則該債權人不必要通知債務

人的其他債人,可以將通過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財產全部用來清償對自己的債務,如果有

其他債權人提起訴訟,則在執行時應當按照債權的比例平均分配。

2.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

3.對受讓人(受益人)的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受讓人應當

向撤銷權返還財產和收益,不能返還時應作價補償。

042簡述合同變更的類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

2.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院裁決變更

合同;

3.在情事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

更合同;

4.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5.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043簡述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

表?小。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044簡述合同轉讓的概念及其性質。

合同的轉讓其實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

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

括轉讓(移轉)。其性質有:

1.合同的轉讓并不改變合同原有的權利義務的內容。

2.合同的轉讓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

3.合同的轉讓涉及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

045簡述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

免責的任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

關系。其成立條件有: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046簡述合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的概念及其類型。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

人(全部移轉或一部稱移轉),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其類型有:

1.合同承受。又稱合同承擔,是指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將其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全部

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由其在移轉范圍內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權利并負擔合

同義務。

2.企業的合并與分立。

047簡述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1.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可撤銷的合同,原則上

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

2.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

3.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關于合同承受的合意,適用民法關

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則為不要式行為,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有關機關批

準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

4.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包括債務承擔的內容,未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合

同承受不發生效力。

048簡述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解除條件原則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并不了限于合同;而合

同解除則只適用于合同領域。

2.在民事法律行為中附解除條件,目的是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滿足當事人

特定的需要;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主要是基于

法律的規定。

3.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且自動地消滅,無須當事人再有什

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僅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還必須有解除行為

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

4.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則既

有向將來發生效力,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當初的。

049簡述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種: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的程序。

1.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其行

使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權人

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

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法院裁決的程序。該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

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判合同解除的程序。

由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

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類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050簡述合同解除的效力。

1.溯及力。

非繼續性合同(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

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2.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合同

發生的債務全部免除的必然結果。

3.尚未履行的債務免除與不當得利返還。

4.合同解除與賠償損失。

051簡述代為清償適用的條件。

1.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

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4.代理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

052簡述清償抵充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

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及成立要件有:

1.必須是債務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

2.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

3.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至少是足以清償一嘗債務,否則,債

權可以拒絕其為一部清償,也不發生抵充問題。

053簡述清償費用的概念及其負擔。

清償費用是指清償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1.對于清償費用,法律無明文規定且當事人又無約定時,由債務人負擔。

2.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導致增加清償費用時,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054簡述抵銷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

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主張抵銷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或自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

債權,叫做被動債權(或受動債權、反對債權)。及生效要件有:

1.必須是雙方不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標的物的種類、品質不相同的,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055簡述混同的效力。

1.概括承受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絕對地消滅。

2.特定承受下,狹義債的關系消滅,未轉讓的債權和與之相對應的債務繼續存在,反

之亦然。

3.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

055簡述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司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

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056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及其特點。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

2.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

3.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

4.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057簡述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點。

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

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具有以下特點:

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

3.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

058簡述明示毀約的構成條件。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

行合同的,構成明示毀約。構成明示毀約的條件有:

1.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

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3.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

059簡述默示毀約的構成條件。

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

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卻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的,構成

默示毀約。構成默示毀約的條件有:

1.一方當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況,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

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另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

060簡述實際履行的概念及其特點。

實際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依約履行、繼續履行。作為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實

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實際履行的

特點是:

1.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

2.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

3.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061簡述違約損害賠償的概念及其特點。

違約損害賠償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

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

3.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生。

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062簡述違約金的概念及其特征。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

給付。違約金具有以下特征:

1.違約金的數額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

2.違約金是由雙方約定的在違約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筆金錢。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4.違約金的支付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063簡述違約金數額的調整。

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調整違約金數額的程序是:

1.必須基于當事人的請求。

2.必須是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過低。

3.必須根據損失來進行調整。

064簡述定金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就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

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

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

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定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行為。

2.定金的目的這一是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

3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于其他責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4.定金的交付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定金合同關系,該合同是當事人設立定金時所達成

的協議。

065簡述責任競合的概念及特點。

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

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在民法中,責任競合主要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

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競合具有以下

特點:

1.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

3.數個責任彼此之間相互沖突。

066簡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原因。

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法律規定的強行性義務,包括保護、照顧、保密、

忠實等附隨義務和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2.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這就是所謂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同

時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這就是所謂違約性的侵權行為(供電部門違約中止供

電導致對方財產人身遭受損害)。

3.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害他人權利并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

之間事先存在一種合同關系,那么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對

待,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

4.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構成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

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到合同

責任的范圍內(如產品責任)。

067簡述買賣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

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一方當事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3.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4.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5.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068簡述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對內效力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來體現。

1.出賣人的義務。

a.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出賣人應當親自履行或者由第三人

代為履行,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數量以及包裝方式等交付標的物及從物;同時,出賣

人還應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b.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

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的瑕疵擔保義務,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決定的。

在我國,這一義務被表述為質量擔保義務。

c.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稱為出賣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d.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2.買受人的義務。

a.支付價款。

b.受領標的物。

c.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內,

將檢驗情形通知出賣人,沒有約定期間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在合理

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

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得在發現標的質量或數量不合格的任何時

間通知出賣人,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承擔。

d.暫時保管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買受人拒絕接受時的保管義務是有條件的:

必須是異地交付,貨物到達交付地點時,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品質瑕疵而作出拒絕接受的

意思表示;出賣人在標的物接受交付的地點沒有受托人,即標的物在法律上已處于無人管

理的狀態;一般物品由買受人暫時保管,但出賣人接到買人的拒絕通知時應立即以自己的

費用將標的物提回或作其他處置,并支付買受人的保管費用;對于不易保管的物品,買受

人可以緊急變賣,但變賣所向在扣除變賣費用后須退回出賣人。買受人在拒絕接受交付時

為出賣人保管及緊急變賣標的物的行為必須是基于善良的動機,不得擴大出賣人的損失。

069簡述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

1.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

于不可歸責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負擔是指該損失

應由誰來承擔。我國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

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負擔的

交付主義規則在具體應用時應注意:

a.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

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b.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

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c.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

的轉移。

d.因買受人的原則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

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

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f.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

擔。

g.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2.買賣合中的利益承受。利益承受是指標的物于買賣合同訂立后所生的孳息的歸屬。

標的物于合同訂立后所生孳息的歸屬與風險的負擔是密切相連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則。因

此在利益承受上,標的物在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標的物交付后產生的孳息,

由買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070簡述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及其特征。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電、水、氣、熱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

用這次資源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公用性。

2.公益性。

3.繼續性。

071簡述供用電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

2.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無體物:電力。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072簡述贈與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贈與屬于合同的一種。

2.贈與合同必須存在給予行為。

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4.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

073簡述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

1.轉移贈與標的物的權利。

2.瑕疵擔保義務。

074簡述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及特征有:

1.有償性。

2.要式性。

3.諾成性。

075簡述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

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L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a.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

b.保密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a.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

b.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c.按期支付利息。

d.按期返還借款。

e.容忍義務。

076簡述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

4.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5.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

077簡述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合同的效力體現為出租人的義務和承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

a.交付租賃物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b.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c.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d.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

a.依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b.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c.不作為義務。不得隨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不得隨意轉租。

d.支付租金的義務。

e.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078簡述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

1.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收益權。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

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租賃權的物權化。在房屋等財產的租賃關系中,租賃物所有權在租賃期間內的轉移

并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原租賃合同對受讓租賃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該第三人不得解除

租賃合同。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這種情況被稱為“租賃權的物權化”或“債

權的物權化”。

3.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

優先于其他人購買房屋的權利。

079簡述租賃合同中法定解除的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作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

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

4.當租賃物由于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租賃合同的

目的無法實現時,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視

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限期之前通知

承租人。

080簡述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

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

下法律特征:

1.融資租憑合同是由兩個合一一買賣合同和融資性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一一出賣人、

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有機構成的新型獨立合同。這是其形式特征。

2.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融物為手段的合同。這是其實質特征。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憑公司。

4.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務合同和有償合同。

081簡述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賣人與出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

a.出賣人負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b.當出賣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根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之間的約定,由承租人行

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c.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

承租人有關的條款。

d.由于根據約定,承租人得享有與受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因而,本應由作為

買賣合同買受人的出租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以及對于拒絕受領標的物的妥善保管義

務,也轉由承租人負擔。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訂立的融資性租賃合同。(詳見教材P288-291)

082簡述承攬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

同。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2.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承攬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不

履行,應負違約責任。

3.定作物的特定性。

4.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償合同。

083簡述承攬合同與類似合同的區別。

1.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a.承攬合同屬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合同,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并不是承攬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買賣合同則是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轉移標的物的

所有權于買受人是出賣人的主要合同義務。

b.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

特定性,若其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當事人約定出賣人應該交付的

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

2.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a.承攬合同是較為純粹的私法上的合同,適用合同自由原則,一般采用意思主義的法

律調控方式;對勞動合同的法律調整則具有較為明顯的公法因素,大多采用法定主義的法

律調控方式。

b.承攬合同強調工作的完成以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勞動合同則強調勞務本身,并不重

視勞務的結果。

c.盡管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均賦予了定作人對承攬人工作一定程度的檢查監督權,

但承攬人并不因此而喪失工作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則有服從指揮、聽

從安排的義務,其提供勞務的方式、時間等往往不能由自己決定,獨立性較弱。因此,在

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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