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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根底平安管理和法律法規知識二零零八年培訓材料主要內容1、平安管理根底知識2、法律法規對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要求3、平安生產事故問責制4、事故案例分析5、國家和集團對平安生產工作的要求1.平安管理根底知識問題二什么是危險〔風險〕?問題三什么是事故,事故是如何發生的?問題四如何保證生產平安?問題一什么是平安?什么是平安?平安就是免受不可接受風險的傷害什么是風險〔危險〕?風險是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可能性和后果兩個因素缺一不可。安全危險安全是相對的危險是絕對的平安第一預防為主對于一個系統而言,平安性和危險性是互補的,但是平安性永遠也達不到100%什么是事故,發生事故的原因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事故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人的不平安行為—操作錯誤、無視平安、無視警告—造成平安裝置失靈—使用不平安設備—手替代工具操作—物體存放不當—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攀登不平安裝置—在起吊物下作業—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為—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無視其使用—不平安裝束—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物的不平安狀態物的不平安狀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有缺陷或沒有2.防護不當2.1.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2.2.防護裝置調整不當2.3.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2.4.防爆裝置不當2.5.采仗、集材作業平安距離不夠2.6.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2.7.電氣裝置帶電局部裸露2.8.其它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1.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平安要求1.1.通道門遮檔視線1.2.制動裝置有缺欠1.3.平安間距不夠1.4.攔車網有缺欠1.5.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1.6.設施上有鋒利倒梭1.7.其它2.強度不夠2.1.機械強度不夠2.2.絕緣強度不夠2.3.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平安要求2.4.其它3.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3.1.設備帶“病〞運轉3.2.超負荷運轉3.3.其它4.維修、調整不良4.1.設備失修4.2.地面不平4.3.保養不當、設備失靈4.4.其它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3.1.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3.2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平安要求管理上的缺陷操作規程不完善技術設計缺陷勞動組織不合理隱患管理不力檢查和指導錯誤培訓教育缺陷…………應急管理不完善環境的不良條件1.照明光線不良1.1.照度缺乏1.2.作業場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1.3.光線過強2.通風不良2.1.無通風2.2.通風系統效率低2.3.風流短路2.4.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2.5瓦斯排放未到達平安濃度放炮作業2.6.瓦斯超限2.7.其它3.作業場所狹窄4.作業場地雜亂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平安4.2.采伐時,未開“平安道〞4.3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4.4.其它4.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平安4.6.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平安4.7.地面滑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體冰雪覆蓋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4.8貯存方法不平安動機器4.9環境溫度、濕度不當保證平安的對策措施技術安全管理教育3E措施EngineeringEducationEnforcement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環境的不良條件采取措施減少故障的發生1、平安系數2、提高可靠性3、平安監控系統平安教育對策各級管理人員的平安教育生產崗位職工教育—三級平安教育—特種作業教育—經常性平安教育—“五新〞教育—復工調崗教育平安教育的形式—廣告—演講—會議討論—競賽—聲像—正規教學平安管理對策平安檢查——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查記錄平安審查〔結合工程審批的五個階段〕—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平安評價—辨識危害—評價風險—提出風險控制對策—實現系統平安平安目標管理—目標制定—獎懲措施—過程控制—長效機制平安生產管理工作內容與分類事故預防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隱患整治市場準入宣教培訓

建立應急體系應急預案實施救援組織善后事故調查責任追究統計報告監督舉報上游中游下游以事故控制為中心法律法規對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要求背景平安生產法律體系根本框架平安生產法律?平安生產法?對企業責任的根本要求背景——呼喚與之相適應的平安生產管理機制:系統化、標準化、標準化、程序化平安生產法律體系根本框架地方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安全生產法律憲法普通法特殊法相關法根據不同法律地位與效力分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同一層級效力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從法的內容上分綜合性法與單行法平安生產法律范疇1綜合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突發事件應對法2礦山礦山安全法、條例,煤炭法、監察條例3危險品危險品、民用爆炸物、有毒作業場所、放射性條例4建筑建筑法、建筑安裝規程5交通鐵路、民航、道路、海上、漁港、內河6消防消防法、公共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倉庫、火災統計7其它石化、電力、機械、建材、造船、冶金、輕紡、軍工、商貿8公約ILO184個公約,194項建議書,我國已經簽署23個公約平安生產法安全生產法第一章總則1~15條(國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53~67條(國家職責)(共15條)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68~76條(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77~95條(違法及其罰則)(共19條)第七章附則96,97條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44~52條(職工權益與工會作用)(共9條)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16~43條(企業責任)(共28條)配套法規、規章和標準?平安生產法?對企業責任的根本要求一、平安生產條件與許可〔市場準入制度〕(NO.16)二、企業負責人職責(NO.17)三、平安生產投入與保證(NO.18、39)四、平安生產管理機構與人員(NO.19)五、培訓與教育(NO.20-23)—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四新〞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六、“三同時〞要求與實施(NO.24-27)——以落實十四項制度為主線七、作業場所、活動、工藝及設備管理—平安警示標志(NO.28)—平安設備管理〔設計、使用、報廢、維護、檢測〕(NO.29)—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設備管理(NO.30)—危險工藝及設備淘汰制(NO.31)—危險作業活動(NO.35)、承包作業及交叉作業管理(NO.40-41)—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NO.33)八、危險物品管理(NO.32、34)九、監督檢查與隱患處理制度(NO.37-38)—催促職工遵章守制—生產經營場所經常性檢查、處理、報告、記錄現場人員負責人控制事故組織援救主管部門一、平安生產條件與許可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企業負責人職責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催促、檢查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平安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

三、平安生產投入與保證四、平安生產管理機構與人員五、培訓與教育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平安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平安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平安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經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五、培訓與教育六、“三同時〞要求與實施六、“三同時〞要求與實施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平安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工程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工程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平安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平安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工程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工程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平安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七、作業場所、活動、工藝及設備管理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平安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平安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七、作業場所、活動、工藝及設備管理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平安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七、作業場所、活動、工藝及設備管理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平安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實。

七、作業場所、活動、工藝及設備管理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平安的,應當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平安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工程、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工程、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七、作業場所、活動、工藝及設備管理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危險物品管理八、危險物品管理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平安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九、監督檢查與隱患處理制度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那么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平安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平安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十、危害告知制度十一、勞動防護用品及管理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那么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平安生產培訓的經費。十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十三、生產平安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十三、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制度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成心破壞事故現場、消滅有關證據。企業應落實平安責任,實現平安開展按照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平安生產責任體系,逐級落實平安生產責任一把手的責任決策層其他人員的責任職能部門責任基層單位的責任崗位操作人員的責任建立目標管理責任體系,嚴格考核,實行獎懲鼓勵橫向到邊縱向到底3、控制事故風險嚴格推行問責制事故問責制度建立的背景渤海二號沉船事故中石油“12.23〞特大井噴事故2003年12月23日夜,重慶市開縣高橋鎮,由川東石油鉆探公司承鉆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東北氣礦羅家16H井在起鉆時,突然發生井噴,富含硫化氫的氣體從鉆井噴出達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氣體隨空氣迅速擴散,導致在短時間內發生大面積災害。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傷,疏散轉移6萬多人,9.3萬多人受災。

四川氣田的天然氣中普遍含有硫化氫,一般含量為1%到2%,有的甚至高達16%,此次出事的川東北氣礦羅家16H井也是如此,井噴時它的硫化氫含量更是驚人,超過正常值的6000倍以上。硫化氫劇毒,有強烈的刺激作用;能阻礙生物氧化過程,使人體缺氧。當空氣中硫化氫濃度較低時主要以腐蝕刺激作用為主。濃度在0.005-0.01%,1-2小時后出現眼及呼吸道刺激,0.015-0.02%能引起人體迅速昏迷或死亡。23日晚井噴事故發生后,時間就是生命,但開縣縣政府接到鉆井隊的報告已是晚11時25分左右,離井噴時間已過了1個半小時,而受害最深的高橋鎮卻一直沒有接到鉆井隊的。中石油“12.23〞特大井噴事故中石油“12.23〞特大井噴事故原因事故問責的主要依據重大責任事故罪(NO.134)——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NO.39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重大勞動平安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A、?平安生產法?——國家實行生產平安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平安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B、?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條修改:——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5條:——增加: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平安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9條——增加:在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的違法行為處分〔NO.35〕違法行為的種類違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的種類幅度(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年收入40%至80%國家工作人員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責任的規定(NO.36)違法行為的種類違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的種類幅度(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六)事故發生后逃匿。事故發生單位罰款100萬元~500萬元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年收入60%至100%國家工作人員處分;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事故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處分規定(NO.37,38)違法行為的種類違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的種類幅度發生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罰款10萬元~20萬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年收入30%國家工作人員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發生較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罰款20萬元~50萬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年收入40%國家工作人員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罰款50萬元~200萬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年收入60%國家工作人員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罰款200萬元~500萬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年收入80%國家工作人員處分;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資格罰(NO.40)違法行為的種類違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的種類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追究刑事責任。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2006年11月22日)——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歸納為五類18種表現。——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七種: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事故問責的主要類型直接責任者

—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責任者

—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違反平安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撤除、毀壞、挪用平安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領導責任者

—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問責的主要類型6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13個單位共26人受到行政責任追究,其中: —9人撤職 —6人降級 —9人記大過或受到嚴重警告或警告 —2人行政留用觀察1年1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1人引咎辭職——中石油“12.23〞事故責任認定與處理情況分析4、平安生產事故責任追究案例分析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事故有關單位關系結構圖中石油集團川東北氣礦(甲方)地質服務公司川東鉆探公司(乙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鉆具公司泥漿公司鉆探二公司地質監督鉆井工程監督鉆探12隊羅家16H井提供甲方技術監督提供乙方技術服務事故責任認定與處理情況鉆井12隊副隊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行政降級處分;〔搶險有立功表現〕——對違規拆卸回壓閥的行為未采取糾正措施;——對起鉆過程中未按要求灌注泥漿、長時間修理頂驅后沒有下鉆充分循環等違規行為監督不力;——未能協助隊長做好平安生產培訓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鉆井12隊錄井工,負有主要責任,依法逮捕; ——肖某,未及時從錄井儀上發現連續起鉆9柱未灌注泥漿的異常情況,后來發現了也未立即要求鉆井工糾正并向值班領導報告; ——另兩名錄井工給予行政留用觀察一年。副隊長,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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