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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01

C80SZDB/Z

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SZDB/Z100—2014

地鐵地下車站防火分區、煙氣控制與人員

疏散系統設計導則

Designguidelinesforsmokecontrolandevacuationsysteminsubwaystation

2014-04-17發布2014-05-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SZDB/Z100—2014

地鐵地下車站防火分區、煙氣控制與人員疏散系統設計導則

1范圍

本導則規定了地鐵地下車站防火分區、煙氣控制與人員疏散系統的設計要求。

本導則適用于采用鋼輪鋼軌系統的地鐵地下車站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地

面車站、高架車站、區間隧道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等暫不包括在本導則的范圍內。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

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

用于本文件。

GB7633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

GB50490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

GA533擋煙垂壁

3術語和定義

3.1

煙氣層吸穿(PlugHoling)

當排煙口的流速過大時,導致室內下層的冷空氣被直接吸入排煙口,即煙氣層發生吸穿。

3.2

吊頂鏤空率(CeilingHollow-outRate)

地鐵車站采用非全封閉式吊頂,鏤空部分的面積與吊頂總面積的比值。

3.3

付費區(TicketArea)

指乘客通過自動檢票機驗票后進入的站廳、站臺區域。

3.4

非付費區(No-ticketArea)

地鐵車站站廳公共區(不含相鄰的集中商業區)除付費區外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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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綜合監控系統(integratedsupervisoryandcontrolsystem(ISCS))

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中所有電力和機電設備進行監控的分層分布式計算機集成系統。

4防火分區

4.1地鐵車站的站廳、站臺公共區應劃為一個防火分區。

4.2除4.0.1規定的防火分區外,地鐵車站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

于1500m2。站臺層不宜設置有人值守的管理用房,確有需要時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廁所和盥洗室的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內。

4.3站廳公共區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5000m2。多線換乘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

兩線共用站廳公共區的面積不應大于10000m2;三線共用站廳公共區的面積不應大于15000

m2,當面積大于10000㎡時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4地下車站的站臺、站廳、出入口樓梯、疏散通道、封閉樓梯間等乘客集散部位,各設

備、管理用房,其墻、地面及頂面的裝修材料,以及廣告燈箱、座椅、電話亭和售、檢票亭

等所用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纖維。

4.5兩個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3h的防火墻分隔。當防火墻上必須開設門窗洞口時,

應設置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隔熱防火門A1.50或非隔熱防火窗C1.50。

4.6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板、柱等承重結構上,輕

質防火墻體可不受此限。

4.7地鐵車站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如設置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

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4.8防火墻的構造應使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建筑構件在受到火災的影響而遭到破壞時,不致

使防火墻倒塌。

4.9當管道穿過防火隔墻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

通風、空調系統風管穿越一些設置防火門的重要房間時,如果這些房間在同一個防

火分區時,可不設防火閥;如果穿越不同防火分區時,應設置防火閥。

4.10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2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3防火門內外兩側應能手動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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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其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并應設置在樓層較多

的一側。門扇開啟后不得侵入設備限界。

4.11地鐵車站站廳公共區與同層相鄰物業區之間宜采用通道連接方式;連通時應分別在站

廳和物業區處設置耐火極限均不低于3h的防火卷簾,并由車站和物業區分別控制。當防火

分隔部位的寬度小于等于40m時,防火卷簾寬度不應超過8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

4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超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20%,且不應超過24m。

4.12站廳公共區非付費區內可以適當設置商業設施。封閉艙室類商業單個商鋪面積不應大

于50m2,敞開類單個商鋪的面積不應大于5m2,商鋪間的距離不小于8m;封閉艙室類商鋪

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的規定設置機械排煙系統。封閉艙室與站廳公共區之間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防火墻或耐火極

限均不低于3h的防火卷簾進行分隔。

5防煙與排煙

5.1防煙設計

5.1.1地鐵車站站廳、站臺公共區地面至頂棚或頂板的高度不大于6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

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得跨越防火分區。

5.1.2地鐵車站的站臺發生火災時,應保證本層到其上層的樓梯和扶梯口處沿樓梯斜面方向

的向下風速不小于1.5m/s。

5.1.3若樓梯和扶梯口風速達不到規定要求,可打開著火層端部的屏蔽門、并開啟隧道排煙

風機以滿足樓梯和扶梯口處對風速的要求。

5.1.4地鐵車站內,下層站臺與上層相連的樓梯和扶梯口四周,應設置擋煙垂壁;當采用鏤

空式吊頂且滿足5.1.5條的要求時,擋煙垂壁宜設置在吊頂內;不滿足5.1.5條件下,擋煙垂

壁應至少延伸至吊頂下0.5m。

5.1.5地鐵車站的站臺(廳)公共區內的鏤空吊頂采用條柵式、格柵式和塊狀鏤空間隔式等

鏤空方式裝修時,鏤空部位宜均勻分布。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擋煙垂壁宜設置在吊頂內:

1每個防煙分區的吊頂鏤空率不應低于33%;

2橫向中心線擋煙垂壁兩側2m范圍內不得采用實板;

3鏤空部分的短邊尺寸(或直徑)不應小于6cm;當采用均勻鋼絲網狀鏤空吊頂時,網

格最短邊長度不小于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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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于實板間隔吊頂,當短邊長度大于2m時應設置不小于6cm的間隔。

5.1.6通風、空調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當防煙、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時,

通風、空調系統應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且應符合防煙、排煙系統的要求,并應具備火災狀

況下的快速轉換功能,其轉換時間最多不超過60s。

5.1.7地下車站設有防煙樓梯間、避難層(間、通道)時,其機械防煙應滿足《人民防空工

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相關要求。

5.2排煙設計

5.2.1地鐵的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地下車站的站臺和站廳公共區;

2同一個防火分區內的地鐵車站設備及管理用房的總面積超過200m2,或面積超過50m2

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單個房間;

3最遠點到地鐵車站公共區的直線距離超過20m的內走道;

4連續長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5.2.2地鐵車站站臺、站廳發生火災時的排煙量,應根據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按1m3/(m2·min)

計算。當排煙設備負擔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時,其排煙能力應根據其所擔負排煙的最大防煙分

區的建筑面積按2m3/(m2·min)計算。

5.2.3地鐵車站站廳、站臺公共區應設置補風系統。站臺層起火時,該層宜通過相鄰層或隧

道實現機械補風。站廳層起火時,可采取下列方式補風:

1通過直通室外的自然補風通道補風;

2通過出入口自然補風和相鄰的下層機械補風。

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5.2.4地鐵車站發生火災時,控制系統應具備關閉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的功能。

5.2.5經人工確認火災并且需要啟動隧道風機時,車站控制室應能開啟屏蔽門靠近站臺端部

的一組滑動門。在確認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可開啟全部滑動屏蔽門,同時應保證車站控制室

能夠對其遠程控制。

5.2.6地鐵車站站廳(臺)著火時,應優先采用起火點所在防煙分區進行排煙的排煙模式。

5.2.7每個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應與消防控制系統聯動,同時應具備手動啟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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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防排煙設備

5.3.1地鐵車站站廳、站臺公共區內的排煙口應均勻設置,其中設置于樓梯和扶梯口附近的

排煙口距樓梯和扶梯口擋煙垂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對于站臺層,設置于兩端的排煙

口距該端的屏蔽門不應大于5m。

5.3.2地鐵車站站臺(廳)內用于排煙的風口位置應盡量布置在頂部。當采用鏤空式吊頂且

滿足5.1.5條的要求時,該風口應設置在吊頂內,宜采用橫向矩形風口形式,其下沿高度應

高于擋煙垂壁的下沿;其它情況下,排煙風口高度應和吊頂齊平。

5.3.3排煙口風速宜介于4~8m/s,不應超過10m/s。機械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

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m/s;

2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m/s。

5.3.4當站廳、站臺公共區的通風、空調系統的排、回風管與排煙管合用時,宜在排煙總管

最靠近排煙風機的排風口處安裝火災報警探測器。

5.3.5擋煙垂壁的耐火性能應符合《擋煙垂壁》GA533的要求。

5.3.6擋煙垂壁的擋煙部件在溫度為200℃(±15℃),差壓為25Pa(±5Pa)時的漏煙量應

不大于25m3/(m2·h)。

5.3.7單節擋煙垂壁的寬度不能滿足防煙分區要求時,可用多節垂壁以搭接的形式安裝使

用,且搭接寬度應滿足:

1卷簾式擋煙垂壁應不小于100mm;

2翻轉式擋煙垂壁應不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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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員疏散

6.1一般規定

6.1.1設計地鐵車站各種走道、通道、樓梯時,必須以保障人員安全疏散為基本原則,合

理確定疏散設施的位置、長度、寬度等參數。

6.1.2地鐵車站內的安全出口與疏散通道的寬度應按照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

大客流量來設計。

6.1.3為保證地鐵車站內人員安全疏散,所設置的疏散引導系統應符合地鐵車站的特點。

6.1.4地下車站站臺及疏散通道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與地鐵站廳相連的地下商業等公共

場所的防火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6.1.5車控室應有一路消防負荷插座電源,功率不低于2kW。

6.2安全出口與疏散通道

6.2.1地鐵車站防火分區(有人區)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廳、站臺公共區的防火分區,其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并應直通室外地

面;

2其它各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也不應少于兩個,并應有一個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

面。與相鄰防火分區連通的防火門可作為第二個安全出口。豎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電梯不得

作為安全出口。

6.2.2車站的設備及管理用房區域的安全出口、樓梯、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至少設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2地鐵車站設備、管理用房區安全出口及樓梯最小凈寬度為1.2m;

2單面布置房間的疏散通道最小凈寬度為1.2m;

3雙面布置房間的疏散通道凈寬度為1.5m。

6.2.3設備及管理用房的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超過35m,位于封閉盡端的兩側通道

或盡端的房間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超過17.5m。

6.2.4站廳、站臺公共區的任一點距疏散樓梯口或通道口不得大于50m。設有自動噴水滅火

系統的多線換乘共用站廳公共區,其疏散距離可增加25%。

6.2.5地鐵車站的出入口通道長度不宜超過100m,地下通道宜少設彎道,疏散通道內不應

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當地下出入口通道長度超過100m時,應采取措施滿足消防疏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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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6.2.6地鐵車站內疏散通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2.5%,并應采取防滑措施。

6.2.7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可用自動扶梯進行人員疏散。此時站臺層的事故疏散時間的計

算公式為:

Q1+Q2

T=t0+£6min

0.9[A1(N-1)+A2(B+F′B¢)]

式中:Q1—遠期和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一列進站列車的最大客流斷面流量(人);

Q2—遠期和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站臺上的最大候車乘客(人);

A1—自動扶梯通過能力(人/min·臺);

A2—人行樓梯通過能力(人/min·m);

N—自動扶梯總臺數;

B—人行樓梯總寬度(m);

F—自動扶梯停運時與樓梯的通過能力折算系數,取0.6;

B¢—停運自動扶梯的寬度(m),當存在多種寬度扶梯時,為安全起見,應取最小

值;

t0—人的反應時間(min),通常為1min。

6.2.8設于公共區的付費區與非付費區的欄柵應設疏散門,并在疏散門布局上統籌兼顧疏散

路徑。

6.3樓梯和自動扶梯

6.3.1人員疏散時使用的樓梯及自動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況下的90%計算。

6.3.2站臺上的人行樓梯和自動扶梯應縱向均勻分布,且在站臺內任一點距最近樓梯和扶梯

口或通道口的距離不得大于50m。

6.3.3設于站臺層的人行樓梯和自動扶梯的總量,應按站臺層的事故疏散時間不大于6min

進行驗算。

6.3.4當自動扶梯符合下列要求時,在確保乘客安全的情況下,可用于疏散:

1按一級負荷供電;

2能停駛并在90s內實現逆向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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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疏散引導設施

6.4.1地鐵車站內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應急照明:

1站廳、站臺、車站設備和管理房、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樓梯口;

2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6.4.2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h。

6.4.3下列部位應設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標志:

1站廳、站臺、車站設備和管理房、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樓梯口;

2人行疏散通道拐彎處、交叉口及安全出口;通道縱向每隔不大于20m處;標志上邊

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

3疏散通道和疏散門處均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設有玻璃或其他不燃燒材料制

作的保護罩;

4站臺、站廳、疏散通道等人員密集部位的地面,宜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發光疏散指

示標志。

5通道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內應設雙向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根據消防聯動控制。

6.4.4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燈的電纜應采用低煙無鹵耐火型電纜。

6.4.5地鐵車站內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應急廣播可與通信系統的公共廣播合用。當地鐵

站內發生火災等異常情況時,公共廣播系統應能迅速切換到應急廣播模式。

6.4.6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

的距離不大于25m。通道內最后一個揚聲器至通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12.5m。

6.4.7火災時車站乘客信息顯示屏顯示火災緊急疏散信息。

7消防聯動

7.1一般規定

7.1.1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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