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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中小學教師中高級職稱評價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持續深化中小學(含幼兒園,下同)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科學評價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水平,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地方教育教研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等單位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學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民辦中小學教師可參照本《標準》參加職稱評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公辦中小學教師,應在核定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第四條實施分類評價。根據申報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崗位性質不同,中小學教師身份劃分為教師、教育管理、教研人員;根據中小學學校所處地域不同,劃分為農村學校教師和城市學校教師。不同崗位、不同學校類型其評價標準有所區別。第五條堅持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農村學校教師按定向評價的農村學校教師評價標準評審通過的職稱,僅限農村學校使用,調入城市學校須依程序轉評。農村學校教師參評副高級職稱時,可自主選擇城市學校或農村學校教師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城市學校教師職稱評價標準評審通過的農村學校教師職稱,調入城市學校時無須轉評。第二章申報條件第六條申報中小學教師各層級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理想信念,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積極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胸懷祖國,熱愛人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黨的教育事業。(二)有道德情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具備良好的個人品德、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堅持以德為先,職稱晉升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任現職以來,學校年度師德師風考評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報副高級、正高級職稱人員年度師德師風考評應至少有1次優秀等次。(三)有扎實學識,認真履職盡責。具備相應學段的教師資格、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深入教育教學一線,身心健康,能夠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四)有仁愛之心,關愛學生。認真落實“雙減”政策,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陣地作用,教育教學工作實績突出,積極承擔班主任、輔導員等學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長特點和規律,主動開展家校共育,將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應為合格以上等次。第七條申報中小學教師中高級職稱,學歷、資歷應符合下列相應要求:(一)申報一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2.研究生畢業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或者聘任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聘任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聘任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5.具備中等師范學歷,在幼兒園、小學任教,聘任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聘任年限達到相應要求,但所學專業與申報的外語、體育、音樂、美術、信息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等6個特殊專業(以下簡稱特殊專業)不符;或不具備規定學歷,聘任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報。(二)申報高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具備博士學位,聘任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2.研究生畢業或具備碩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聘任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城市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或具備中等師范學歷,在農村學校任教,聘任一級教師崗位任教7年以上。縣以上從事中小學教研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年限達到相應要求;鄉鎮中心校從事中小學教研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聘任年限達到相應要求。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聘任年限達到相應要求,所學專業與申報的特殊專業不符;或聘任一級教師崗位工作7年以上,但不具備規定學歷,可破格申報。(三)申報正高級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畢業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18年以上;具備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20年以上。同時,聘任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2.具備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與申報的特殊專業不符,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報。第三章一級教師評審條件第八條教育教學能力、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一)專業知識和能力。具有本學科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和教學方法,并將現代教育技術正確運用到實際教學中。(二)育人工作。具有一定的學生管理能力,能夠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勞動教育,引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有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經驗,任現職以來,承擔班主任(或大中隊輔導員)等學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并勝任該項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或承擔家長學校課程,與學生家長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能夠針對學生的成長問題提出指導性建議,家校共育成效顯著。(教研人員可不作要求)。(三)教學工作。教學經驗比較豐富,并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所教學科學生普遍達到教育教學質量要求。1.中小學教師系統擔任過1門課程的教學工作,任現職以來,進行過學科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教學效果評價良好;幼兒園教師須完成過循環帶班工作。其中,城市學校教師在農村學校支教1年以上者,可優先推薦。教研人員能夠組織開展本學科(領域)教學研究工作,任現職以來,從事專職教研工作2年以上,且在基層學校從事教育教學1年以上并達到規定的教學工作量。2.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見附則)。(四)素質教育。積極發展素質教育,注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能夠指導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研究性學習或勞動教育等,學校評價良好。教育管理人員積極落實“雙減”政策,持續推動課程、教學改革,積極開設相應的校本課程、組織社團或舉辦專題講座、綜合實踐等活動,開設有勞動教育課程。教研人員能系統掌握所教學科課程特點,具有較強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能夠結合實際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創新,并取得良好效果。(五)教研工作。教師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每學期至少撰寫1篇有一定價值的教育教學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論文,并在單位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中獲得好評;或參與過1項校本教科研項目,經學校組織鑒定,該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教研人員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主持完成上級教科研課題或指導過至少2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科研項目,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該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第九條講課答辯符合要求,工作業績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教師1.城市學校教師講授過縣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縣二等獎或市三等獎以上等次)。農村學校教師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2.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擔任班主任工作期間,所帶班級被評為縣級以上先進班集體或文明班集體,或本人獲縣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從事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并申報“少先隊工作”專業的人員,所帶共青團、少先隊獲縣級以上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或本人獲縣級以上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部。(2)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農村學校教師獲縣二等獎以上。(3)承擔學科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輔導教學(3年以上),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獲縣一等獎以上。幼兒園教師獲幼兒園專業能力三項比賽市二等獎以上,特殊學校教師獲特教園丁獎、手語盲文競賽市二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教師獲縣二等獎以上。(4)受到縣級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等;或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市1次或縣2次。農村學校教師受到縣級以上相關表彰。3.在發展素質教育和推進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主持開展綜合實踐活動、勞動教育或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2)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3)主持輔導學生社團活動3年以上,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4)城市學校教師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參與完成市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農村學校教師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參與完成縣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連續在鄉村小規模學校任教滿15年,現仍在小規模學校任教的一線教師,講課答辯合格者,在素質教育和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等方面可不作硬性要求。(二)教研人員1.省教研人員講授過省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或觀摩課;其他教研人員講授過上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2.每學年在本級以上區域開設教學專題講座或組織本學科專題研修活動等2次,本區域學科教學和教研質量穩步提升。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省教研人員參與完成(限前3名)本學科(領域)省級教科研課題1項;市縣教研人員參與完成(限前3名)本學科(領域)市級教科研課題1項;鄉教研人員參與完成縣級教科研課題1項。4.具有一定的學術理論水平,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發表,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省教研人員2篇,市縣教研人員1篇。鄉教研人員可不作要求。5.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受到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等;或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市1次或縣2次;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鄉教研人員獲得縣級以上表彰,或獲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第十條破格申報人員,除符合一級教師正常晉升評審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一)超額完成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二)講課答辯成績獲良好以上等次且居同類人員前15%。(三)講授過縣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縣一等獎或市二等獎以上)。第四章高級教師評審條件第十一條教育教學能力、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一)專業知識和能力。具有本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二)育人工作。具有較強的學生管理能力,能夠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有效開展班級(團隊)管理和思政教育,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1.教師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或大中隊輔導員)3年以上;或任現職以來,承擔其他學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教書育人成績突出,本人在學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肯定。教育管理人員從教以來,從事學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校長3年以上,治校理念先進,辦學效果顯著,單位持續發展良好,受到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教研人員任現職以來能較好地組織開展本區域本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專職從事教研工作2年以上。2.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家庭教育講座,家校共育效果良好。教師每學年至少講授過1次班級以上家校共育公開課,學生家長評價良好;校長(副校長)推薦開辦家長學校,本人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家校共育活動,學校或分管工作受到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三)教學工作。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較出色地完成各項教學任務,教學業績突出。1.堅持教育教學一線,熟練掌握學科特點,將思政教育融入課堂教學,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2.教師熟練掌握本學科各學段的教學工作,任現職以來,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評價良好。教育管理人員具有扎實的教學功底和先進的教育管理理念,辦學經驗豐富,有較強的服務精神,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工作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表揚。教研人員具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有較強的服務意識,經常深入教學一線。積極推進學科課堂教學改革,做好研究、指導、培訓與管理工作,獲得教師認可,所指導的教師取得優異成績。3.教育教學理念先進,教學效果突出。教師講授過縣級以上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專題講座,或每學年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設計(如作業設計、勞動教育設計、主題班會設計等)比賽獲得二等獎以上;教育管理人員每學年講授學校公開課至少1次;教研人員每學年講授本級示范課、觀摩課或研討課等至少1次。4.能夠完成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見附則)。近5年來教學效果評估須獲優秀等次2次以上。(四)素質教育。具有主持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校本課程、社團活動、勞動教育等教育教學能力,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和創造性實踐活動,有較強的課程資源開發能力。(五)教研工作。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建設、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教師每學期撰寫1篇以上教育教學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論文,或主持過1項校本教科研項目,受到學校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教育管理人員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實踐,舉辦專題講座等,教師整體教科研水平有提升;教研人員能夠積極規劃、組織和指導區域學科教學實施、教學研究、課堂示范、教師培訓等工作,促進本區域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有較好的經驗總結或典型案例材料。(六)示范引領。教師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經單位統一安排,結對培養青年教師,所培養、指導的2名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方面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肯定。教育管理人員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師專業發展、教育質量提升、發展素質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作為,形成一定特色,在同類學校中位居前列。教研人員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能夠體現研究深度和個人業務特色,在本地區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經單位統一安排,所指導的2所基層學校本學科教育教學質量提高明顯,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肯定。(七)支教。按照國家和省委有關要求,城鎮學校教師須有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經歷,具體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省直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其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和民辦學校的教師可不作要求;組織統一安排的援疆、援藏或駐村教師1年以上可視同支教經歷。第十二條講課答辯符合要求,工作業績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教師1.在教育教學水平和實績貢獻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1)為必備條件:(1)城市教師講授過市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市二等獎或省三等獎以上)、示范課或觀摩課。思政課專職教師講授過市級以上思政優質課(獲二等獎以上)、示范課或觀摩課。農村學校教師講授過市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或觀摩課;或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或講授過2次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二等獎以上)、示范課、觀摩課。(2)擔任班主任工作期間,所帶班級為市先進班集體或文明班集體,或本人為市以上優秀班主任。農村學校教師為縣級以上優秀班主任或先進班集體或文明班集體。(3)從事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并申報“少先隊工作”專業的人員,獲市以上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或獲市以上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部。農村學校教師獲縣以上團委(少先隊)表揚。(4)承擔學科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輔導教學(3年以上),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獲得省二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教師獲市二等獎以上。(5)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效顯著,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或主持完成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獲二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教師主持完成并獲縣一等獎以上。(6)受到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等。農村學校教師獲縣級以上表彰。(7)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省1次或市2次。農村學校教師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2.在發展素質教育和推進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主持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研究性學習、勞動教育、學生社團活動、開發實施校本課程以及思政課專職教師主持開展思政實踐等活動,獲得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市1次或縣2次。農村學校教師主持完成上述相應活動并獲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2)參編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2萬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師指導用書。農村學校教師1萬字以上。(3)參加省級以上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1次以上。農村學校教師參加市級以上1次。(4)參與完成省教科研課題,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市教科研課題1項,評委會專家評價較高,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農村學校教師參與完成(限前3名)縣教科研課題1項。(二)教育管理任校長期間,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農村學校校長獲縣級表彰),同時本人還應具備:1.在教育教學水平和實績貢獻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1)為必備條件:(1)從教以來,講授過市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并獲得好評;或任現職以來,在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中,主講教育教學類專題講座2次以上。農村學校校長曾講授過縣級以上優質課,或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中,主講教育教學類專題講座2次以上。(2)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效顯著,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或主持完成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獲二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校長主持完成并獲縣一等獎以上。(3)受到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等。農村學校校長獲縣級以上相應表彰。(4)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省1次或市2次;或被評選為優秀少先隊集體,省1次或市2次。農村學校校長獲市相關表彰。2.在發展素質教育和推進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任校長期間,所管理學校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研究性學習、勞動教育、學生社團活動、開發實施校本課程以及專項思政實踐活動,受到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市1次或縣2次。農村學校校長受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2)參編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省教研部門組織編寫2萬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師指導用書。(3)參加省以上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農村學校校長參加市級以上評價命題。(4)參與完成省以上教科研課題(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并獲一等獎以上,評委會專家評價較高,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農村學校校長獲市二等獎以上。(三)教研人員教研人員每學年在本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或培訓活動中開設本學科(領域)的示范課、教學專題講座、主題系列教研等2次,學科教學質量穩步提升。同時還應具備下列相應條件:1.在教育教學水平和實績貢獻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效顯著,作為主持人獲得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鄉教研人員主持完成并獲縣一等獎以上。(2)受到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等稱號。鄉教研人員獲縣級以上相應表彰。(3)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省1次或市2次。鄉教研人員獲市相關表彰。2.在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1)省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省教科研課題2項,市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省教科研課題1項,縣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市教科研課題1項,評委會專家評價較高,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鄉教研人員參與(限前3名)完成市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2)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或在公辦本科師范類高校學報上發表教育教學類本學科學術論文,省教研人員3篇(其中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市、縣教研人員2篇,鄉教研人員1篇。(3)參編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省教研部門組織編寫2萬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師指導用書。(4)省、市教研人員參加省級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工作1次,縣教研人員參加市級以上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2次。鄉教研人員參加過市、縣教學質量評價命題。第十三條破格申報人員,除符合高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一)超額完成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二)近5年年度考核獲得至少1次優秀等次。(三)講課答辯獲良好以上等次且居同類人員前15%。(四)講授過市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市一等獎或省二等獎以上)。第五章正高級教師評審條件第十四條教育教學能力、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一)專業知識和能力。具有系統的本學科專業知識、學科思想理論和教學方法,深入系統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教育教學理念先進、業績卓著,教學技藝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二)育人工作。具有出色的育人能力,創造性地開展學生(家長)教育管理和思政教育工作,全面落實發展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價值觀、人才觀,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和引領作用,深受學生愛戴。(教研人員不作要求)1.教師從教以來,從事學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或大中隊輔導員)等學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擔任過3屆以上畢業班的班主任工作。教書育人成效顯著,本人在學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教育管理人員從教以來,從事學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校長5年以上,所管理的學校各項教學目標任務完成良好;副校長任現職以來,所分管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肯定。2.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與學生家長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家校共育效果突出。教師每學年至少講授家長學校公開課1次,家訪成效顯著;校長(副校長)辦好家長學校,協同育人效果顯著,每學年至少參加2次家校共育活動。(三)教學工作。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出色完成各項教育教學等工作任務,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1.教書育人盡職盡責,根據所教學科特點,系統地將思政教育融入學科教學全過程,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健全人格。2.精通本學科各學段教育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評價優秀。教師任現職以來,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是當地學科帶頭人;或擔任過3屆以上畢業班教學工作,教學業績突出,具有示范、引領作用。教育管理人員具有扎實的教學功底和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經驗豐富,能深入教學一線指導教學,所管理的學校綜合評價高,獲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表揚。教研人員善于總結推廣教改經驗,對本學科(領域)的教研、科研有獨創之處,積極策劃與指導教育教學活動,引領并推進教師的專業化發展,對提高本學科教學質量做出顯著貢獻。3.教師講授過市級以上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或講授縣級以上示范課、觀摩課、研討課等2次,或開展縣級以上學科專題講座2次。教育教學理念利于學生終身發展,教學效果突出。教育管理人員開展過以基礎教育教學改革為主題,引領學校發展的縣域以上范圍內專題講座、典型經驗介紹等3次。農村學校教育管理人員縣級專題講座或典型經驗介紹1次。4.能夠完成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見附則)。近5年來教育教學效果評估須獲優秀等次2次以上。(四)素質教育。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創新、課程建設、教師專業發展、課堂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具有較強的課程資源開發能力,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和創造性實踐。受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并組織觀摩學習。(五)示范引領。教師在本專業享有較高知名度,參與市學科教研中心組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市以上名師工作室3年以上,或在優化教學設計、作業設計、質量評價命題等教育教學環節受到上級教研部門通報表揚。教育管理人員積極開展教學改革,切實減輕學生負擔,學校(或所管理的學校3個學科以上)在優化教學設計、作業設計、試題命制等教育教學環節受到市教研部門表揚;或主持市名校長工作室3年以上。教研人員經單位統一安排指導的3所基層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效果顯著,本學科成績在區域學校內逐年提高。(六)傳幫帶作用。經單位統一安排,結對培養、指導3名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所培養、指導的教師均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揚;農村學校教師結對培養、指導2名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受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揚。教育管理人員扎實推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辦學質量持續提高,隊伍建設規范有序,教師積極擁護和配合,取得一定成效,獲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表揚。或作為優質學校,積極幫扶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進行教育教學質量提升,效果明顯。教研人員所指導的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逐年提高,獲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好評,鄉教研人員獲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表揚。第十五條講課答辯符合要求,工作業績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教師1.在教育教學水平和實績貢獻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1)為必備條件:(1)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教師獲市一等獎或省二等獎以上;或主講過省教育行政部門、基礎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或主講過市教育行政部門、基礎教研部門在全市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4次;或具有“少先隊工作”專業資格的少先隊專職工作人員被省共青團、少工委特邀講座2次以上,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農村學校教師講座次數減半。(2)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農村學校教師主持完成并獲省二等獎以上。(3)承擔學科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輔導教學(3年以上),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獲全國性獎勵;或主持撰寫的教育教學案例入選教育部典型案例。農村學校教師指導學生獲省二等獎以上。(4)任省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省名師工作室主持人(任屆須滿一個周期)并考核合格;或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獲省優秀班主任;或累計擔任班主任15年,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任市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任屆須滿一個周期)并考核合格;或累計擔任班主任20年,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榮獲市先進班集體、市文明班集體或市優秀班主任。(5)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被確認為省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拔尖人才、省管優秀專家、省特殊津貼專家、中原教學名師、中原名師、中原教研名家等;或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特級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等;或被評為最美教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6)取得本條所列任意兩項業績:受到市級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確認為市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市拔尖人才、市管優秀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或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等;或經評委會認可的省級行政部門相關表彰2次。農村學校教師(5)(6)條降低一個級別。2.在發展素質教育和推進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1)主持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研究性學習、勞動教育、學生社團活動、開發實施校本課程以及思政課專職教師組織的專項思政實踐活動,受到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省1次或市2次。農村學校教師主持完成上述相應活動并獲市級以上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2)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或公辦本科師范類院校學報(理論版)上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農村學校教師在上述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3)參編經省以上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2次,或參加教科書出版單位組織的教材或教師指導用書編寫,或參加省教研部門以上組織的教師指導用書編寫且達3萬字以上。農村學校教師參編1萬字以上。(4)參加省級以上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2次以上。農村學校教師參加市級以上命題2次以上。(5)正式出版學術著作2部(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或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農村學校教師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6)參與完成(限前3名)全國教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課題1項。農村學校教師參與(限前3名)完成省教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市教科研課題1項。同時,上述課題獲良好以上等級,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二)教育管理任校長期間,所管理的學校或分管工作受到省部級表彰1次,或省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表彰2次,或市級黨委和政府綜合表彰2次。同時,本人還應具備:1.在教育教學水平與實績貢獻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1)為必備:(1)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或主講過省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教育教學專題講座2次;或主講過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在全市范圍組織的教育教學專題講座5次。農村學校校長獲市優質課一等獎或講授專題講座3次。(2)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等方面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農村學校校長主持完成并獲省二等獎以上。(3)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獲全國性獎勵;或主持撰寫的教育教學案例入選教育部典型案例。農村學校校長獲省一等獎以上。(4)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被確認為省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拔尖人才、省管優秀專家、省特殊津貼專家、中原教學名師、中原名師等;或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特級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等;或被評為最美教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5)取得本條所列任意兩項業績:受到市級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確認為市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市拔尖人才、市管優秀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或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等;或經評委會認可的省級行政部門相關表彰2次。農村學校校長(4)(5)條降低一個級別。2.在發展素質教育和推進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1)任校長期間,所管理學校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研究性學習、勞動教育、學生社團活動、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省1次或市2次。農村學校校長獲市級以上認可或組織觀摩學習。(2)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或公辦本科師范類院校學報上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其中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農村學校校長在上述期刊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3)參編經省以上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2次,或參加教科書出版單位組織編寫或省教研部門以上組織編寫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農村學校校長參編省1次。(4)參加省級以上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2次以上。農村學校校長參加市級以上命題2次以上。(5)正式出版學術著作2部(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或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農村學校校長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6)參與(限前3名)完成全國教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課題2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其中1項獲一等獎,1篇課題研究成果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農村學校校長主持完成省1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課題研究成果發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三)教研人員1.在教育教學能力方面。省教研人員講授過國家級的學科專題講座、學術報告1次;或講授過全國范圍(含省際)的學科專題講座、學術報告、示范課、觀摩課2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或任現職以來,指導過本學科2名教師獲國家級優質課一等獎。市教研人員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省優質課并獲一等獎,且任現職以來講授過省學科示范課、觀摩課;或任現職以來作為第一人指導過本學科2名教師獲省優質課一等獎。同時,講授過全省范圍內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縣教研人員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省優質課并獲一等獎,且任現職以來講授過省本學科示范課、觀摩課;或任現職以來作為第一人指導過本學科1名教師獲省優質課一等獎。同時,講授過全省范圍內的學科專題講座1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鄉教研人員講授過市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或講授過市示范課、觀摩課。同時,講授過全市范圍內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2.在教育教學實績貢獻方面,具備下列條件(1)或具備(2)(3):(1)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被確認為省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拔尖人才、省管優秀專家、省特殊津貼專家、中原教學名師、中原名師、中原教研名家等;或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省特級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等;或被評為最美教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2)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鄉教研人員主持完成并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3)取得本條所列任意兩項業績:受到市級黨委和政府表彰;或被確認為市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市拔尖人才、市管優秀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或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師德標兵等;或經評委會認可的省級行政部門相關表彰2次。鄉教研人員應具備上述3項條件中的任意一項。3.在教育教學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省教研人員具備三項):(1)省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國家級教科研課題或省重大招標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課題2項,并獲優秀等級,其中1篇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市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省教科研課題2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其中1篇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學術期刊上;縣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省教科研課題1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學術期刊上。鄉教研人員主持完成本學科(領域)省教科研課題1項,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學術期刊上。(2)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5篇(其中省、市教研人員2篇以上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縣教研人員1篇以上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鄉教研人員在上述期刊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以上。(3)參編經國家、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國家2次或省3次);或省教研人員參加教科書出版單位、市縣教研人員參加省教研部門組織編寫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鄉教研人員參編1萬字以上。(4)省教研人員參加省級以上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3次以上,市教研人員2次以上,縣教研人員1次以上;鄉教研人員參加市級以上命題2次以上。(5)正式出版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第十六條破格申報人員,除符合正高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一)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二)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等次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三)講課答辯獲優秀等次。(四)作為主持人,獲得省基礎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本《標準》中工作業績等除有特殊規定或明確表述外,均指任現職以來在教育教學方面所取得本專業或本學科(領域)的工作業績,其所獲得優質課、表彰、獎勵、課題等工作業績名稱以各層級職稱評審條件中的明確規定為準,最低層級為縣級。同一層級內容的業績不重復使用。《標準》中的教育管理人員是指校(園)長、副校(園)長、校(園)級黨組織正副職。申報人員的各項工作業績應經過單位推薦、核實、公示后上傳或申報,否則,評委會不予采用。第十八條循環教學工作要根據學科特點掌握,小學分低、高兩個學段或低、中、高三個學段,高中、初中有關學科根據課程設置方案循環。第十九條本《標準》中“省級”指省委、省政府等,“市級”指省轄市黨委和政府,“縣級”指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省、市、縣”后不帶“級”字的,均為本級行政管理部門。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2022年1月起,鞏義等10個省直管縣(市)組織開展的相關業績不再按省轄市序列管理使用。第二十條城市學校指駐地在縣城及以上的學校(含地處農村的高中),農村學校指駐地在鄉、鎮(不含縣城所在鎮)及以下的學校。按農村學校教師申報的人員須近3年以來在鄉、鎮及以下學校任教。其中鄉村小規模學校(指不足100人的偏遠鄉村小學和教學點)須由當地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出具學校名錄和編制部門批復的在編在崗教師名單并公示。第二十一條凡提供的業績獲獎證書在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業績庫中檢索不到,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本《標準》未明確的業績應本著促進工作和業內認可的原則,經評委會集體討論后確認。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獲全國性獎勵證書須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第二十二條年度考核近5年內有一次不定等次的,應順延1年申報;年度考核不稱職者應重新從考核合格起計算。第二十三條申報一級、高級教師職稱,連續在農村學校一線教學任教滿30年且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合格者,以及成績居同類別人員中前85%的下列一線教師,其素質教育和教育教學研究能力方面有關條款可適當傾斜:(一)長期在農村學校一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5年以上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教育教學一線工作的農村學校教師。(二)擔任班主任15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現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師。(三)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15年以上申報一級教師或20年以上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特教崗位上教學的一線教師。第二十四條在全國有重要影響或作出突出貢獻或卓越成績的青年優秀人才,任現職以來受到國家級表彰、獲得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被認定為省C類以上人才、獲得中原教學名師、中原名師、中原教研名家或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限前3名)以上獎勵等級的,申報高級教師職稱時,聘任年限可適當放寬1~2年;申報正高級教師職稱時,聘任年限可放寬1年。在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評審時,符合其他條件,其教育教學研究方面,評委會可適當傾斜。第二十五條有關申報事項。(一)教師資格證。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必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具體專業不作要求;取得較高級別的學校教師資格證的人員,到較低級別學校任教,可視為具備相應資格;幼兒園教師須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證;擔任相應學段校長職務的須取得校長培訓合格證。(二)申報人員應按現所在崗位專業申報,并在“單位類型”中如實填寫有關項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農村初中”“農村小學”等。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等不同崗位、不同單位工作過的人員,應在工作經歷中予以實事求是體現,在不同崗位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工作業績合并計算。其中中學教師職稱證書專業(除特殊學科外,按大文大理)、小學教師特殊學科職稱證書專業、優質課專業須與現崗位一致或相近。(三)學歷與申報專業。本《標準》中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學歷(包括后學歷),達到相應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外語、體育、音樂、美術、信息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等6個特殊專業的人員,所學專業應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幼兒園、特殊學校、專門學校和農村小學教師不受所學專業限制,大學本科畢業并獲學士及以上學位在農村初中從事外語教學,不受專業限制);其他專業不作硬性要求。農村中學教師申報特殊專業,其學歷層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與所學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的,申報一級教師須農村學校任教累計15年或申報高級教師須農村學校任教累計20年,可不受專業限制正常申報。(四)從事專業與申報專業。從事專業指職稱證書專業,申報人員所從事專業應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其中優質課專業須與申報專業一致。除特殊專業外,中學教師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內同類專業不需轉評可直接申報高一級職務,文理科之間、特殊專業之間、其他學科申報特殊專業以及幼兒園與中小學之間轉換專業崗位的人員,應先進行專業轉評,滿1年后方可按新的專業申報高一級職稱,轉評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工作業績合并計算。幼兒園、特殊學校和農村小學教師的所有專業可不作硬性要求。(五)校長(含專職從事教育管理的副校長、校級黨組織正副職)申報高級教師以上職稱時,僅限申報“教育管理”專業;兼有教學任務的副校長(含副書記),如課時量達到相應要求,可選擇以教師或教育管理人員身份申報。正高級職稱評審要向一線教師傾斜,申報正高級教師時,各地用人單位行政正副職(含校級管理干部)不得超過申報總數的30%,評委會評審通過的正高級教師中,擔任學校(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學點除外)和教研機構領導職務(包括校長、副校長、校級黨組織正副職、教研機構正副職)的不得超過30%。(六)擔任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指擔任班主任、團隊(或少先隊)輔導員、共青團專職書記、年級組長(學科教研組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學校藝體及綜合實踐活動(含勞動教育)負責人、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持衛生執業資格證的校醫需有心理健康專業資質)專職教師等,校領導(含書記)、校內基層支部書記、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隊工作負責人、思政課教研負責人工作可視同于學生管理工作。(七)教學工作量。中小學教師每學年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于320課時;兼任學生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大規模學校(48個及以上教學班或緊密型多校區集團校)校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較大學校(18—47個教學班)校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80節;規模少于18個教學班的學校校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100節,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中小學思政課專職教師每學年完成思政教育實踐活動不少于2次,其中參加校外思政教育實踐活動不少于1次。幼兒園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規模較大幼兒園園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少于8個班的幼兒園園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80課時,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50節;校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60節,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教研人員任現職以來,承擔并完成1門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任務。每學年到基層學校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在本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組織的本級以上范圍的教研、培訓活動中開設教學專題講座等2次以上。(八)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研人員不得以教師身份申報。在各級教研室(或教師發展中心)、電化教育、市教科研等機構中專門從事中小學教育、學前教育和中小學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在省直單位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的非一線教學(包括課時量不夠的)省教研工作人員,在鄉(鎮)中心校或農村學校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的非一線教學(包括課時量不夠的)鄉鎮教研人員,單位類型按“其他教學機構”申報,申報評審條件按相應層次教研人員執行。組織人事關系在學校,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長期從事基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可按教研人員在原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內參加推薦、申報并公示。(九)教育行政部門所屬中小學實驗教研事業單位中從事中小學實驗教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限報物理、化學、生物和科學專業,單位類型填寫為“其他教學機構”,申報評審條件按照相應層次教研人員評價標準執行。(十)教育行政部門所屬體衛藝事業單位中從事中小學體育、音樂、美術、心理健康和勞動教育等教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限申報體育、音樂、美術、心理健康和勞動教育等專業,單位類型填寫為“其他教學機構”,申報評審條件按照相應層次教研人員評價標準執行。(十一)政府舉辦的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教育機構,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資質,具有規范的教學計劃,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可按教師申報;不具備要求的,須按教研人員申報。(十二)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綜合實踐基地中或學校里從事綜合實踐活動(含勞動教育)教學的專職教師,可以選擇與自己工作相近的學科申報,參照教師評價條件評審,在職稱申報時在“現從事專業”欄填寫“綜合實踐活動”,所取得的“綜合實踐活動”優質課評委會予以采用,但“綜合實踐活動”優質課的內容須與申報學科相關。(十三)按“教育管理”專業申報職稱的人員,講課科目為其任教時優質課學科。按“少先隊活動”專業申報的專職從事共青團(或少先隊)工作人員,講課科目為“少先隊活動”學科,優質課為少先隊優質課,其他業績按有關規定可提供同層級縣以上團委、少工委與教育行政部門聯合表彰、少先隊觀摩活動、研究成果等。第二十六條表彰。是特定主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的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包括勛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省級工作部門、全省性社會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舉辦的面向各地區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授予稱號,可作為綜合表彰。下一級綜合表彰可參照上級的部門相關表彰。(一)部門相關表彰。是指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表揚,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名師、文明教師、教學標兵,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教育工作者等;從事共青團(或少先隊)工作人員獲得的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部;一線教師獲得的優秀共產黨員。(二)單位所獲表彰類型。主要有縣以上黨委和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教育行政部門命名的綜合性示范學校、教育工作先進單位、教育教學先進單位、文明標兵學校、優秀家長學校、示范性家長學校或卓越家長學校、文明學校等。(三)其他表彰。主要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秀班主任、優秀班集體,單項或在某次活動中開展的不予認可;教學成果獎勵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要求,規范評選的優秀教學成果;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可與同級的優秀教師同等對待;團隊輔導員、團支部、少先隊的通報表揚是指由共青團少先隊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織的,單項或在某次活動中開展的不予認可。第二十七條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以各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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