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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司法考試考試考點梳理2024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例如,某行為在舊法中不認為是犯罪,在新法頒布后才被規定為犯罪,對于新法頒布前的該行為,不能依據新法定罪處罰,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如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無論犯罪人的身份是官員還是普通企業人員,只要構成犯罪,都應依據相同的法律規定進行定罪量刑。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比如,甲盜竊數額較大財物,乙盜竊數額巨大財物,乙的量刑通常要比甲重,因為乙的罪行更嚴重。2.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需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例如,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單位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犯罪主觀方面: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例如,甲為了殺害乙,用槍直接瞄準乙射擊,這是直接故意;甲為了殺乙,在乙經常出入的公共場合放置炸彈,甲知道可能會造成無辜群眾傷亡,但為了達到殺乙的目的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屬于間接故意。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如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危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積極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人能夠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例如,醫生在有能力救助病人的情況下卻故意不救助,導致病人死亡,醫生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要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如甲毆打乙,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死亡,甲的毆打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例如,甲遭遇乙的持刀搶劫,甲在乙實施搶劫行為時,將乙打傷,屬于正當防衛。特殊正當防衛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條件包括: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危險正在發生;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例如,甲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突然前方出現山體滑坡,為了避免被滑坡掩埋,甲不得已將車駛入旁邊的農田,造成農田一定損失,甲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4.犯罪未完成形態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例如,甲為了盜竊銀行,購買了撬鎖工具、踩點觀察銀行的安保情況等,甲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乙在實施搶劫時,被突然趕來的警察制止,乙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例如,丙在準備殺害丁的過程中,突然良心發現,放棄了殺人行為,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5.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例如,甲和乙共謀盜竊商店財物,甲負責望風,乙進入商店實施盜竊,甲和乙構成共同犯罪。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6.刑罰的種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的刑罰方法,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民法1.民事主體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2.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例如,甲和乙簽訂的買賣合同,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該合同有效??沙蜂N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代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委托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定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例如,甲公司長期讓乙以公司名義與丙進行業務往來,后甲公司解除了與乙的委托關系,但未通知丙,乙繼續以甲公司名義與丙簽訂合同,丙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權,該合同對甲公司有效。4.物權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可以有多個他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示,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所有權: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先占、添附等;繼受取得如買賣、贈與、繼承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者權利優先受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5.債權合同之債: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訂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內容具體確定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條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侵權之債: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無因管理之債: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例如,甲看到乙的房屋著火,主動幫忙滅火,甲因此支出的滅火器材費用等可以要求乙償還。不當得利之債: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6.婚姻家庭與繼承婚姻: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符合一夫一妻制,并且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家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承: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定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的繼承。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1.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等。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有不同的職責和權限。例如,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如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授權頒發學位證書,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如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舉行聽證(符合聽證條件的)、作出處罰決定等。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設定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如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等。3.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梢陨暾埿姓妥h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4.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等。行政訴訟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徯姓讣恢屑壢嗣穹ㄔ汗茌爩鴦赵翰块T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的程序:起訴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并且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提出。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行政訴訟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刑事訴訟法1.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等工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檢察權,包括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2.管轄立案管轄:公安機關負責偵查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ㄗ灾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轄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3.辯護與代理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梢該无q護人的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代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4.證據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判斷: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5.強制措施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菏侵溉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6.刑事訴訟程序立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行為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等。偵查終結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包括公訴和自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審判: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分為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是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的程序。執行: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民事訴訟法1.民事訴訟中的主管與管轄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適用于因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提起的訴訟。例如,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適用于因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繼承遺產糾紛等提起的訴訟。2.民事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第三人。原告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于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們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3.民事訴訟證據證據的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明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判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4.民事訴訟中的保全和先予執行保全: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行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或者避免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責令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適用先予執行的案件包括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5.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等階段。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開庭審理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環節。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包括起訴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審判組織簡單、審理程序簡便、審理期限較短等。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一種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商經法1.公司法公司的設立:公司設立的方式包括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等原因而解散。公司解散后,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2.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應當具備有二個以上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等條件。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等。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3.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應當具備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等條件。4.外商投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合營者與中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與中國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5.企業破產法破產申請與受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債權申報: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等。重整與和解: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了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團體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產清算:破產宣告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法定順序進行清償。6.票據法票據的種類: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所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7.證券法證券發行:證券發行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的收購: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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