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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1.在建設工程勘察協議履行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勘察費用:(1)協議生效後3天內,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為定金;(2)勘察工作外業結束後,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約定勘察費的某一比例。對于勘察規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勘察工程,還可以將這筆費用按實際完畢的勘察進度分解,向勘察人分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3)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後10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所有費用。2.有關保證人的資格:(1)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保證人;(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3.協議法人應當具有如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智力成果是通過人的智力活動所發明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及在特定狀況下的公知技術。如專利權、工程設計等,都也許稱為協議法律關系的客體。5.協議中斷的情形:(1)經營狀況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也許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6.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7.擔保法規定,可以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協議、運送協議、承攬協議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也許實行留置。8.履約保證的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協議金額的10%。9.保險人不進行賠償的原因有諸多,其中包括:檔案、文獻、賬簿、票據、現金、多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10.下列任何狀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無合法理由未能根據規定簽訂協議,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3)中標人根據規定未能提交履約保證金;(4)投標人采用不合法的手段騙取中標。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獻的,中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11.建設工程一切險中,因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自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溫度)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導致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2.可變更或可撤銷協議包括:(1)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協議;(2)在簽訂協議步顯失公平的協議;(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簽訂的協議。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協議解除;(3)債務互相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14.初步審查是檢查申請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獻與否滿足申請人須知的規定,內容包括:(1)提供資料的有效性;(2)提供資料的完整性;詳細審查的重要內容包括:(1)資質條件;(2)財務狀況;(3)類似項目的業績;(4)信譽;(5)項目經理資格;(6)承接本招標項目的實行能力。15.初步評審分為:(1)形式評審;(2)資格評審;(3)響應性評審;(4)施工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4個方面。其中,形式評審的重點為:(1)投標人的名稱應與營業執照;(2)資質證書;(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名稱一致。16.當事人提出證據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構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17.仲裁協議內容:(1)祈求仲裁的意思表達;(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假如當事人不約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將無法操作,仲裁協議將是無效的。18.采用綜合評估法時對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重點:(1)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2)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的合理性;(3)質量管理體系的可靠性和針對性;(4)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5)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6)資源配置計劃的合理性。19.設計招標與其他招標在程序上的重要區別有如下幾種方面:(1)招標文獻的內容不一樣;(2)對投標書的編制規定不一樣;(3)開標形式不一樣;(4)評標原則不一樣。20.綜合評標法是以投標價為基礎,將評審各要素按預定措施換算成對應價格值,增長或減少到報價上形成評標價。采購機組、車輛等大型設備時,較多用這種措施。投標價之外需要考慮的原因一般包括:(1)運送費用;(2)交貨期;(3)付款條件;(4)零配件和售後服務。零配件以設備運行2年內各類易損備件的獲取途徑和價格作為評標要素。(5)設備性能、生產能力。21.監理人的義務:(1)監理人在履行協議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2)協議履行期間應按協議的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3)在協議期內或協議終止後,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協議義務有關的保密資料;(4)怎樣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工作完畢或中斷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償還委托人;(5)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工不得接受委托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酬勞,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6)監理人不得參與也許與協議規定的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怎樣活動;(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秘密;(8)負責協議的協調管理工作。22.機電設備招標的承包范圍,除了交付約定的機組設備外,還包括伴隨服務。假如招標文獻未作另行規定,伴隨服務的費用包括在投標報價內。伴隨服務的內容一般包括:(1)設施所供貨品的現場組裝和試運行。假如設備的安裝由施工承包商負責,供貨商須提供安裝、試運行的監督和指導。(2)提供貨品組裝和維修所需的專用工具。(3)為所供貨品的每一合適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修手冊。(4)在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保修期)內對所供貨品實行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協議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5)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品的組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或修理。(6)對買房的運行、管理和維修人員進行培訓。23.設計投標書的評審包括如下內容:(1)設計方案的優劣;(2)投入、產出經濟效益比較;(3)設計進度快慢;(4)設計資歷和社會信譽;(5)報價的合理性。24.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直接發包:(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規定的;(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種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幾種勘察、設計單位。25.發包人負責保證勘察工作順利開展應提供的條件:(1)貫徹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2)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3)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4)平整施工現場;(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26.原則施工協議規定的預付款擔保采用銀行保函形式,其重要特點為:(1)擔保方式采用無條件擔保形式;(2)擔保期限自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起生效,至發包人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闡明已完全扣清預付款止;(3)擔保金額盡管在預付款擔保書內填寫的數額與協議約定的預付款數額一致,但與履約擔保不一樣,當發包人在工程進度款支付中已扣除部分預付款後,擔保金額對應遞減。27.通用條款規定的基準曰期指投標截止曰前第28天。規定基準曰期的作用是劃分該後來由于政策法規的變化或市場物價浮動對協議價格影響的責任。28.原則施工協議的通用條款中規定,協議的構成文獻包括:(1)協議協議書;(2)中標告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協議條款;(5)通用協議條款;(6)技術原則和規定;(7)圖紙;(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9)其他協議文獻——經協議當事人雙方確認構成協議的其他文獻。構成協議的各文獻中出現含義或內容的矛盾時,假如專用條款沒有另行的約定,以上協議文獻序號為優先解釋的次序。29.在施工準備階段,發包人的義務包括:(1)提供施工場地;(2)組織設計交底;(3)約定動工時間。30.(1)竣工階段發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後,承包人不能再對施工階段、竣工階段的事項提出索賠規定。(2)缺陷責任期滿承包人提交的最終止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手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3)提出索賠的期限至發包人接受最終止清證書時止,即協議終止後承包人就失去了索賠的權利。31.工程建設總承包協議,對發包人而言,在施工項目管理有較為突出的長處:(1)單一的協議責任;(2)固定工期、固定費用;(3)可以縮短建設周期;(4)減少設計變更;(5)減少承包人的索賠。其缺陷體現為:(1)設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2)減弱實行階段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監督和檢查。32.為了保證工程項目完滿實現發包人預期的建設目的,通用條款中對分包做了如下規定:(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已同意投標文獻中闡明的分包,協議履行過程中承包人還需要分包的工作,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3)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給第三人。規定承包人是具有實行工程設計和施工能力的合格主體,而非皮包企業;(4)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原則和規模相適應,其資質能力的材料應經監理人審查;(5)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協議副本。33.缺陷告知期即國內施工文獻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曰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曰歷天數。缺陷告知期滿時,假如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告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告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後來的2年。3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不能到達補充協議的,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合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送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送的,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協議步懂得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懂得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簽訂協議步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35.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查條款規定所進行的反復竣工檢查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如下任何一種處理措施:(1)指示再進行一次反復的竣工檢查;(2)假如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所有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狀況而定),在此狀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包括:a.業主為整個工程或該部分工程(視狀況而定)所支付的所有費用以及融資費用;b.拆除工程、清理現場和將永久設備和處理退還給承包商所支付的費用;c.頒發一份接受證書(假如業主同意的話),折價接受該部分工程。協議價格應按照可以合適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主導致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缺陷告知期屆滿時,假如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告知期,但缺陷告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後來的2年。36.FIDIC《施工協議條件》對工程量增減變化較大需要調整協議約定單價的原則是,必須同步滿足如下4個條件:(1)該部分工程在協議內約定屬于按單價計量支付的部分;(2)該部分工作通過計量超過工程量清單中估計工程量的數量變化超過10%;(3)計量的工作數量與工程量清單中該項單價的乘積,超過中標協議金額(我國原則協議中的“簽約協議價”)的0.01%;(4)數量的變化導致該項工作的施工單位成本超過1%。37.指定分包商條款的合理性,不得損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為前提:(1)招標文獻中已闡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內容;(2)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時,可以拒絕與雇主選定的詳細分包單位簽訂指定分包協議;(3)給指定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從承包商投標報價中未攤入應回收的間接費、稅金、風險費的暫定金額內支出;(4)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協調收取對應的管理費;(5)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的違約不承擔責任。38.施工索賠的分類如下:(1)按索賠的協議根據分類,可分為協議中明示的索賠和協議中默示的索賠;(2)按索賠目的分類,可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3)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可分為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協議被迫終止的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原因索賠及其他索賠。39.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狀況:(1)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限而為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後果對自已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行使追認權後,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40.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送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送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4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42.《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43.建筑工程一切險假如加保第三者責任險,則保險人對下列原因導致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有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44.協議被確認無效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協議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協議而產生的財產後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包括:(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45.拒絕作為資格預審申請人的狀況,包括如下12種狀況的單位:(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單位;(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征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3)本標段的監理人;(4)本標段的代建人;(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種法定代表人的;(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代理機構互相控股或參股的;(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互相任職或工作的;(9)被責令停業的;(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12)在近來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46.協議生效後,可合用下列規定進行履行:(1)質量規定不明的,按國標、行業原則履行,沒有國家、行業原則的,按一般原則或者符合協議目的的特殊原則履行;(2)價款或酬勞不明的,按簽訂協議步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乙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協議履行中假如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協議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風格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47.未作實質性響應的重大偏差包括:(1)沒有按照招標文獻規定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2)沒有按照招標文獻規定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3)投標文獻記載的招標項目完畢期限超過招標文獻規定的完畢期限;(4)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原則的規定;(5)投標文獻記載的貨品包裝方式、檢查原則和措施不符合招標文獻的規定;(6)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7)不符合招標文獻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規定。48.仲裁庭的構成由兩種方式:(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構成仲裁庭。當事人假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構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構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構成。當事人假如約定由1名仲裁員構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49.“附加工作”是指與完畢正常工作有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畢的工作。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長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2)增長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協議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須延長的監理工作時間。又如委托人規定監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質量檢測合格原則等屬于附加監理工作。50.設計人的責任:(1)保證設計質量;(2)各設計階段的工作任務,包括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3)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4)配合施工的義務,包括設計交底;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工程驗收;(5)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51.工程設計協議中,發包人的違約責任:(1)發包人延誤支付;(2)審批工作的延誤;(3)發包人原因規定解除協議。52.監理協議是委托協議的一種,除具有委托協議的共同特點外,還具有如下特點:(1)監理協議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獲得法人資格的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協議當事人;(2)監理協議委托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協議工程項目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3)委托監理協議的標的是服務。53.原則施工協議中給出的協議附件格式,是簽訂協議步采用的規范化文獻,包括協議協議書、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三個文獻。54.工程師指示的設計變更包括:(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協議中約定的工程量;(3)變化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次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55.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承包人的義務有:(1)現場勘查;(2)編制施工實行計劃,重要包括施工組織設計;質量管理體系;環境保護措施計劃。(3)施工現場內的交通道路和臨時工程;(4)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以及協議中對工程精度的規定,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將施工控制網點的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5)提出動工申請。承包人的施工前期準備工作滿足動工條件後,向監理人提交工程動工報審表。56.隱蔽工程的檢查程序如下:(1)承包人自檢。工程具有隱蔽條件或到達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工程師驗收;(2)共同檢查。工程師接到承包人的祈求驗收告知後,應在告知約定的時間與承包人共同進行檢查或試驗。若工程師未能準時間規定提出延期規定,又未準時參與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承包人通過驗收的檢查、試驗程序後,將檢查、試驗記錄送交工程師。57.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重要有:(1)承包人應按協議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2)施工過程中負責工作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安全原則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置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品。(3)承包人對其履行協議所雇傭的所有人員,包括分包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員的工傷事故,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導致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58.在履約協議過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協議進度計劃工作延誤,應給承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長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1)發包人責任原因;變更;未能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對承包人文獻進行審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未按協議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發包人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發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延誤到貨或變更交貨地點;發包人未及時按照“發包人規定”履約有關義務;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2)政府管理部門的原因。59.竣工工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規定:(1)完畢工程設計和協議約定的各項內容;(2)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符合設計文獻及協議規定,并提出工程竣工匯報;(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價,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匯報;(4)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變更告知書進行了確認;(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6)有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匯報;(7)有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8)有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承認文獻或準許使用文獻;(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所有整改完畢。60.專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有:(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2)發包人規定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受到損失的後果責任;(3)發包人與否提供工程材料和設備;(4)發包人與否負責提供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5)計曰工費和暫估價;(6)不可預見物質條件的風險責任;(7)竣工後試驗由誰來進行。61.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如下方面的內容:(1)提前竣工的時間;(2)發包人為趕工應提供的以便條件;(3)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也許采用的趕工措施;(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協議價款等。62.承包商自有施工設備:(1)施工商的施工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抵施工現場後就被視為專門為本協議工程施工之用。除了運送承包商人員和物資的車輛以外,其他施工機具和設備雖然承包商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未通過工程師的同意,不能將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運出施工現場;(2)某些使用臺班數較少的施工機械在現場閑置期間,假如承包商的其他協議工程需要使用時,可以向工程師申請臨時運出;(3)對于後期施工不在使用的設備,竣工前通過工程師批注後,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63.建設工程材料采購的質量驗收措施為:(1)經驗鑒別法;(2)物理試驗;(3)化學分析。64.承包商提交工程師審核簽證的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應包括:(1)本月完畢的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包括變更);(2)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應增長和減扣的任何款額;(3)作為保留金扣減的任何款額;(4)預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預付款)和扣還應增長和減扣的任何款額;(5)承包商采購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應付和扣減款額;(6)根據協議或其他規定(包括索賠、爭端裁決和仲裁),應付的任何其他應增長和減扣的款額;(7)對所有此前的支付證書中證明的款額的扣除或減少(對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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