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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邏輯學周金明第十章法律論辯邏輯〔上〕

教學目的要求

了解法律論辯和論證的結構及其異同;明確法律論辯的規那么。第十章法律論辯邏輯〔上〕

第一節法律論辯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論辯

1.法律論辯的含義:法律論辯是指在涉法思維中運用一個或一些命題對待證命題進行論證與辯護的思維過程。這里的待證命題是指陳述某案件中有關事實包括人、事、性質等需要證明的命題。下面用一案例予以解釋:律師彭某在看守所會見被告楊某,因被告人與看守所民警事先相互勾結,設計利用律師會見被告之機,讓被告逃出看守所。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對彭某提起公訴,認為彭某在看守所會見楊某時疏忽大意,致使楊某逃出看守所,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在法庭辯論中,辯護人根據掌握的事實,認為律師彭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并依法為律師彭某作了辯護:“如果律師彭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那么彭某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即彭某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彭某作為律師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他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所以,律師彭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如果律師彭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那么彭某應具備法定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所鐵門的職責。而彭某作為律師根本沒有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所鐵門的職責,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均無此規定。所以,律師彭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在這里,辯護人運用了假設干個真實性命題和正確的論辯方法,成功地對“律師彭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這一待證命題進行了論證,同時也有效地反駁了公訴人對律師彭某的指控。

2.法律論辯的構成

法律論辯通常包括證明、反駁、辯護和辯論。

證明就是以引用的真實的命題為根據,從而推出另一命題為真的思維過程。

反駁就是引用確認為真的命題來論證某一命題為假或某一論證不能成立的思維過程。它本身是一種特殊的證明,因為它在反駁對方時,同時也證明自己的觀點(即“對方的觀點是錯的〞)成立。

辯護一般是指在論辯過程中,通過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來回駁對方的批評指責,簡單地說,是對反駁的反駁。辯護既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證明,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反駁。

辯論是競爭或博弈狀況下綜合運用證明、反駁和辯護的一種特殊的論辯形式。在司法活動中,針對某一問題,持有不同觀點的人為了弄清是非,說服對方,彼此之間需要進行法律論辯。在訴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為使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張、支持自己的主張,往往會想盡一切方法試圖說服法官。控方的論辯行為主要是證明,因為他總是想證明自己的主張為真,通過調查收集事實證據來確證自己的觀點,反駁對方,從而到達預期的效果。被告方的論辯行為主要是反駁,因為他總是會從不同角度對控方的控告進行還擊,以否認控方的主張,力求證明原告方或控方的主張為假,通過一系列的證據來確證自己的觀點,并且為自己辯護,從而要求宣判無罪、減輕或免除處分等。

當然,這并不排除有時候控方的行為主要是反駁,被告方的行為主要是辯護。因此,如果從雙方當事人論辯的目的看,這兩種行為不是為了證明而證明,也不是為了說服對方而證明,而是為了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張而證明,都是在運用各種事實證據為自己的觀點進行辯護。3.法律論辯與論證

論證是說明某個特定命題的理由或根據的思維過程,因此,可以說,就是引用假設干真實性已經判定的命題,由此而邏輯地推導出(即確定)給定命題的真實性的思維過程。

法律論辯是論證的特殊情形,它們二者之間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是一種思維過程;其結構都包括三個要素,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而且在具體的運用過程中都使用了邏輯推理規那么和邏輯方法。它們的不同點在于:一是所適用的主體不同。法律論辯的主體主要是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辯護人、雙方當事人等;而論證的主體沒有特殊的規定,它可以是任一具體的論證過程中實施論證的人。二是所適用的客體不同。法律論辯的客體主要是證據、事實、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法律或其他有爭議的問題等;而論證那么沒有這樣特殊的規定,它只需引用假設干真實性已經判定的命題,由此推導出某個給定命題的真實性。三是所適用的范圍不同。法律論辯主要在司法工作中運用;而論證那么可以在任何需要進行論證的場合中進行。可見后者的使用范圍明顯大于前者。二、法律論辯與推理的關系

法律論辯與推理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律論辯必須運用推理。法律論辯的論題相當于推理的結論,其論據相當于推理的前提,而法律論辯中所使用的論證方式那么相當于推理形式。

當然,法律論辯和推理又是有區別的。首先,思維過程的方向不同。推理是從前提過渡到結論,而法律論辯那么是先有論題,然后尋找其他命題作為論據去推出論題。其次,思維的著重點不同。推理側重于尋找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關系,而法律論辯那么側重于對論題的真實性進行論辯。第三,邏輯結構的繁簡不同。法律論辯的結構往往比推理結構復雜。在法律論辯的過程中,一個最簡單的論辯可以由一個推理組成,而一個復雜的論辯那么是由一系列各種各樣的推理組成。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法律論辯是推理形式的綜合運用。任何命題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題不能是自己的論據。因此,法律論辯總是由推理組成,但推理不一定是法律論辯,這是二者最根本的區別。三、法律論辯的合理性與正確性

法律邏輯認為,一個有效的法律論辯必須具有合理性和正確性,這是反駁對方觀點,確立自己觀點的根本保證。法律論辯的合理性涉及的是邏輯方面的知識,而法律論辯的正確性那么主要涉及法律標準的應用。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個有效的法律論辯不僅要符合邏輯規律和規那么,而且還要符合現行法的規定。

所謂合理性,是指法律論辯要符合理性,即具有邏輯有效性,符合邏輯規律規那么的要求。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論辯的有效性、論證性和說服力。對于法律論辯的合理性,德國法哲學教授阿列克西指出:構成法律論辯之理性特征的,不是結果確實實性,而是一系列條件、標準或規那么的實現,“當某個論證(論辯)符合這些規那么形式時,由它所到達的結果才可以被稱為‘正確的’〞。所謂正確性,是指法律論辯要具有合規性、合法性,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具體講,是指在法律論辯過程中,法律論辯者所援用的標準準那么必須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法律標準要求,同時法律論辯中的法庭辯護主體及過程要符合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論辯的正確性。

由于法律邏輯是一門應用性的邏輯學科,而且其運用的范圍又是在法律領域,這使得法律論辯中的合理性和正確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具體講,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法律論辯不僅要遵循思維規律的要求,而且要考慮法律的正義價值。符合思維規律的要求是思維的根本價值取向,但是由于法律的根本價值是正義,所以,符合思維規律和規那么,并不一定形成符合正義的法律論斷,反之亦然。例如,當日本法院首次判決中國勞工賠償案勝訴時,國內各大媒體均以“正義無時效〞予以評價。這實際上涉及一個符合邏輯與符合正義的問題。如果從邏輯的角度看,法律論辯應該符合同一律的要求,遵循時效規那么就是同一律的根本要求,但是如果固執地按邏輯辦事,那么結果就是喪失法律的正義。反過來講,如果堅持法律的正義原那么,從形式看違背思維規律的要求,但其結果卻是維護了法律的正義原那么,同時也保衛了人類的共同尊嚴。可見,在法律論辯中,邏輯、正義等都應有適當的位置,受到合理的重視,發揮恰如其分的作用。就每一種具體價值而言,既不應過分地強調其作用,也不應另走極端。法律論辯不應忽略邏輯在法律中的局限性,邏輯不能創造價值判斷,不能決定法律工作者從何前提出發去推理,邏輯僅僅是評價法律思維的理性標準,是一個必要而非充分的條件。簡而言之,法律論辯是否具有正確性,僅依據邏輯是不夠的。另一方面,法律論辯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必須由邏輯理性作出裁決。談論法律論辯的邏輯性并不排斥法律中的價值判斷,相反,在法律論辯中,法律的價值必須借助邏輯理性去實現。第二,法律論辯更注重批判地應用邏輯。上世紀80年代由北美興起的批判性思維對論證的關注和深入研究,對法律邏輯的教學和研究帶來了許多啟示。關于批判性思維,斯克雷文和玻爾給出如下描述定義:“批判性思維是智力的訓練過程,這個過程積極地、靈巧地應用、分析、綜合或估價從觀察、實驗、反省、推理、交流中所獲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導信念和行動。〞批判性思維的顯著特征在于,它批判性地考察所給定的信息材料,以作出自己的積極選擇,并形成可用于實踐行動的技能。顯然,批判性思維對于法律論辯是不可缺少的。眾所周知,形式邏輯是以建立有效推理的理論體系的方式來研究思維的,而法律論辯那么更需要批判性地運用邏輯。面對法律論辯中的推理的特殊性,有些研究者將法律推理分為“形式推理〞與“實質推理〞,或分為“分析推理〞與“辯證推理〞,或分為“精密研究〞與“實踐理性〞等,盡管內涵不同,但根本思路大致一樣。

邏輯學本身就是工具性的根底學科,法律邏輯作為邏輯學的應用性分支學科,所研究的法律思維具有特殊性,法律論辯必須要考慮邏輯的概念、方法如何能表達這種特殊性。第三,法律論辯具有開放性。法律論辯的開放性是以法律概念具有開放性為根底的。一個法律概念的開放性表征主要表達在這個概念面向未來,它能夠解釋其所在領域的開展情形,亦即它具有可開展性。通過這種方式,“就能夠為相應的法律規那么確立比較大的使用范圍和裁量空間,法律也因此具備了靈活性。借助于法律概念的這種開放性和不確定性,既可以將法律適用于新的事實,又可以適用于新的社會與政治的價值觀〞。我們確知,社會是變動不居的,而法律那么一定要有穩定性。社會和法律兩者間所存在的這種永恒矛盾,無情地決定了法律理論和法律本身在某些時候、某些方面必然會具有不確定性,而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才使法律理論和法律不斷地適應著新的情境,從而使法律理論和法律充滿生命力,為人類的生活提供著精神支柱和制度框架;因此,法律論辯必須注意它的開放性與開展性,切忌法律形式主義的弊害。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論辯的合理性和正確性。(3)廣州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那么?第135條和第137條的規定,廣州公司行使訴訟權時已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其訴訟請求依法不應受保護,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廣州公司的起訴。

(4)承包合同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應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明知轉讓合同合法有效、轉讓成立,竟惡意采用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承包合同進行抗訴,并錯誤查封被告合法財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5)房產公司被轉讓后,廣州公司沒有履行應有的義務,致使房產公司發生經濟損失和聲譽下降。〞在這里,律師所援用的?民法通那么?的條款以及“承包合同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等都是國家法律標準,因而,該辯護遵循了合法原那么,具有論證性和說服力。

第二節法律論辯的規那么●

一、論題規那么

1.論題必須清楚、明確。

論題必須清楚、明確,是指論題不可含混不清,不應當有歧義。如果論題含混不清,不知所云,那么論辯的目標就不明,自然就談不上運用適當的論據和論證方式來論證論題。

違反這一規那么所犯的邏輯錯誤叫“論題不清〞。再如,以下是在一場關于“安樂死是否應合法化〞的辯論中正、反方辯手的發言。

正方:反方辯友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根據主要是在什么條件下方可實施安樂死的標準不易掌握,這可能會給醫療事故甚至謀殺造成時機,使一些本來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時機。誠然,這樣的風險是存在的。但是我們怎么能設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風險呢。讓我提出一個問題,我們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車時速限制為不超過自行車,這樣汽車交通死亡事故發生率不是幾乎可以下降到零嗎?反方:對方辯友把安樂死和交通死亡事故做以上的類比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不可能有人會做這樣的交通立法。設想一下,如果汽車行駛得和自行車一樣慢,那還要汽車干什么?對方辯友,你愿意我們的社會再回到沒有汽車的時代嗎?

這里反方沒有弄清正方提問的目的——試圖說明“安樂死合法化〞的風險是存在的,但是不能因為有風險就不實行,反而讓正方的提問牽著鼻子走——讓正方設想汽車如果行駛得像自行車一樣慢,說明這樣的汽車就毫無意義。這樣,反方的這一觀點不但沒有論證自己的觀點,反而支持了正方所認為的不能設想干任何事情都排除風險。田主甲吃了虧,上了當,決心撈回去。第二年田主把契約規定為:“地底下長的全歸田主甲所有,地上長的全部歸佃戶乙所有。〞佃戶乙心想:你會改契約,難道我不會改作物?第二年,他把這一畝地全部種上了棉花。收獲時,地面上長的棉花、棉桿全部歸佃戶乙所有,而田主甲所得的卻是完全沒有用的棉根。田主甲之所以會連續兩次上當,就是因為他的契約訂得不明確,模糊其辭,種什么作物都沒有規定,地面上長的,地底下長的含義不明,才被佃戶乙鉆了兩次空子,上了兩年當。從論證的角度看,就是論題不清。2.論題必須保持同一。

論題必須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論證過程中,始終保持論題一致,不得隨意變換。這條規那么是同一律的邏輯要求的具體表達。

違反這一規那么所犯的邏輯錯誤叫“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或“混淆論題〞。由于“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或“混淆論題〞是在一個論證的過程中,用另外一個論題代替了原來的論題,沒有保持論題確實定性,所以,從邏輯根本規律的角度看,也屬于違反了同一律的邏輯錯誤。常見的轉移論題的表現形式有兩種:

一是用內容完全不同的另一個命題替代了原論題。二是用近似于論題的命題替換了論題,具體表現為“論證過多〞和“論證過少〞。

我們先看一是用內容完全不同的另一個命題替代了原論題的例子:公訴人:這么說,肇事汽車撞死人可以不負責任?

律師:根據我上面所述,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應負刑事責任。

公訴人:為了維持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我認為目前對在窄路段違章超速行車行為不應該視而不見。

這里,公訴人撇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論題,而轉移到“維持社會公共秩序〞上,明顯地犯了“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又如,有這樣一段論述:“質量與數量是對立統一的,是可以互相轉化的。質量的好壞,影響著數量的多少;數量的多少,又促進著質量的不斷改進。而假冒偽劣產品質量低劣,白白地消耗著各種珍貴的資源,因此,這是最大的資源浪費。〞在這段論述中,論題本來是“質量與數量是對立統一的,是可以互相轉化的〞,但結論卻變成了“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是最大的資源浪費〞。結論混淆了原來的論題。還如,下面一段文章也存在“偷換論題〞這種錯誤:

“面對嚴酷的現實,我們不得不成認,人生就是為了自己的生存而掙扎,而斗爭。人們不管做什么,都是直接地或間接地為了自己的生活。為別人勞動是為了得到別人為他自己相同的勞動。不是嗎?工人工作是為了領取工資而生活,農民種田是為了自己穿衣吃飯,作家寫書給人看是為了領取稿費……誠然,有像雷鋒一樣全心全意為人民效勞的人,有像一些科學家那樣為了人類幸福而忘我工作的人。但這樣的人也必須有自己能夠生存的根底,也就是說,他們首先得為自己的生存而勞動,否那么連他自己都不能生存,又怎能為別人呢?〞這段議論用“人只有得到生存才能為別人勞動〞替換了“人生就是為了自己的生存而掙扎、而斗爭〞這一論題。而這兩個命題在內容上是根本不相同的,前者闡述的是人生的根底,屬生理方面的問題;后者說明的是人生的目的,屬人生觀方面的問題。

用前者替換后者,犯了“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再來看二是用近似于論題的命題替換了論題,具體表現為“論證過多〞和“論證過少〞的例子。

論證過多是指不自覺地擴大了論題的內容,使實際論證的論題比原定論證的論題在內容上要多一些。

例如,本來要論證“并非一切有重大科技創造的人都是天生聰明的〞這一論題,而實際上卻去論證“一切有重大科技創造的人都不是天生聰明的〞這一論題就是“論證過多〞。因為原論題相當于特稱否認命題“有些有重大科技創造的人不是天生聰明的〞,而實際論證的是一個全稱否認命題,從而論證了過多的內容,轉移了論題。二、論據規那么

1.論據必須是已被證明過的真的命題。

論據是確定論題真實性的根據,論據真實是確定論題真實性的必要條件,論題的真實性不能從虛假的論據中得到確定。論據不能是假的命題,也不能是真實性尚未得到證明過的命題。否那么,就會犯“虛假理由〞或“預期理由〞的邏輯錯誤。

“虛假理由〞,亦稱虛假論據,是指推理所依據的論據材料不真實。再如:某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說:“被告人傷害被害人不會是成心的,因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彼此無仇。〞該證明的論證方式是一個省略式,其推理可復原如下:

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彼此無仇,那么被告人傷害被害人不會是成心的。該案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彼此無仇,所以,該案被告人傷害被害人不是成心的。

這個推理中省略了一個虛假的大前提。以虛假的前提作論據,就犯了“虛假理由〞的錯誤,是起不到有效論證的目的的。虛假理由還有一種表現,就是以相對為絕對,即把相對一定條件或關系而言的真實的命題絕對化,當作無條件真實的命題。例如:吳某經營的一皮鞋廠由于產品貨真價實,生意興隆,由此引起了另一皮鞋廠老板王某的嫉妒。于是王某裝作一位普通的買主,到吳某的皮鞋廠訂購了100雙皮鞋,總價值也已寫入合同。合同并寫明一個月取貨且為真貨,假設不按時按量交貨或貨不真,由賣方賠償損失總價格的50%。吳某如期按合同約定交貨。但王某卻以吳某違約將其告上法庭。原告王某的辯護律師是這樣辯護的:“……我們知道,皮鞋應該是皮制的,其中不能含有其他材料。而被告吳某皮鞋廠的皮鞋用料中有塑料線,而有塑料線的鞋就不是皮鞋。另外,原告檢查出5雙皮鞋有質量問題,說明這批產品不是真貨。因此吳某必須按合同規定賠償原告損失。〞

明顯地,原告律師的辯護犯了兩次“以相對為絕對〞的邏輯錯誤:一是將“皮鞋是皮制的〞的觀點絕對化,認為皮鞋必須全是皮而不能含有其他材料;二是將少量皮鞋有質量問題絕對化,把少量擴大為全部。“預期理由〞,是用真實性未被證明的論據,來論證論題的一種邏輯錯誤。在論辯中,如果把未經調查核實的材料當作論證的武器,不僅駁不倒對方的論題,反而會遭到對方的有力還擊。

例如:某縣檢察院以黃某殺人罪提起公訴。某律師受被告委托而參與法庭辯護。律師辯護:報復殺人,一般來說都是那些有深仇大恨或者因某些矛盾開展到極點所引起的,然而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這些因素。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劉某,中學是同學,參加工作又在同一個工廠,每天進餐坐在一起,下班又是同路人,關系密切,這是眾所周知的。因此,兩人既無深仇大恨,又無根本的利害沖突。雖然兩人因鬧笑話翻臉,黃某一時激怒,砍傷了劉某,但黃某只有傷害的成心,而決不會有殺人的成心。如果黃某想致劉某于死地,也不能只砍兩刀就住手,況且所傷部位并非要害。無論從主觀或客觀上看,黃某只有傷害成心,而無殺人成心。辯護律師的辯護,看來似乎有理,但并非全是事實。黃劉兩人因同時愛上本廠一個女工,后來這個女工與劉某訂婚,這引起兩人之間的矛盾,黃某曾說過:“走著瞧〞。這說明黃某對被害人已有仇恨。黃某停刀不砍,不是黃某不想殺死劉某,而是當黃某捅第二刀時,劉某滿臉是血,且臥倒在地,黃某無法判斷是死是活,況且有人奪下黃某手中的刀,使黃某無法再繼續行兇。沒刺中要害部位,并非黃某之所愿,是由于劉某的對抗躲閃,才沒有傷到致命的部位。

此案例中,辯護律師由于沒有深入調查研究,憑主觀臆斷,以“預期理由〞為論據,對被告按傷害罪辯護,結果導致辯護失敗。再如,有人說:“地球上出現的不明飛行物肯定是外星球的宇宙人發射的,因為現代科學告訴我們,外星球可能存在著比地球人更高級的宇宙人。他們向地球發射宇宙飛行器是很自然的事。〞這段議論為了論證“地球上出現的不明飛行物是外星球的宇宙人發射的〞這一命題,引用了“外星球可能存在著比地球人更高級的宇宙人〞這一命題作論據,而這一命題的真實性是尚未被證實的假說。這就犯了“預期理由〞的邏輯錯誤。又如,某起訴書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案發前,被告人給其姐發出一信,要其姐‘有時間最好來京一趟’,被告人借其母名義又給自己的哥哥發去電報‘見電速回京’;被告人又買了件深藍色新上衣。由此可見,被告人在案發前就準備和親人辭別,也即作好了殺人走絕路的打算。〞這里,起訴書中對“被告人有殺人打算〞的論證,犯有“預期理由〞的邏輯錯誤。被鄰居打進門來,書生方才驚醒,見了墻上的洞,嚇得說不出話來。鄰人又從他書箱里搜出了那把尖刀,刀上還有血跡,于是認定他是殺人犯而將他綁送官府。當時知縣是個姓范的,審訊時,他把那墻上的洞和兇器作為書生殺人的罪證,并對書生施以重刑。書生有口難辯,在重刑之下只得認罪,被處以死刑。十多年后,那小偷因別的案件東窗事發才供出了此案的真情。這樁冤案主要是由于那位糊涂知縣范某造成的。范某斷定書生為殺人兇手的依據只是從書生家搜出的兇器、墻洞以及書生的口供。但是,書生的口供屬屈打成招。因此,范某犯了“論據虛假〞的邏輯錯誤。因為墻洞究竟是誰挖的,那把兇器究竟又是誰的,都尚未弄清。范某還犯了“預期理由〞的邏輯錯誤。即使那把刀是書生的,也僅僅只能是他作案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此外還應有作案時間,書生衣服上或身上應有作案痕跡,作案后應掩飾等。因此,范某斷定書生殺人顯然證據缺乏,犯了“推不出〞的邏輯錯誤。再如,上帝本來是不在的,但歐洲中世紀的神學家們卻把“上帝是存在的〞這一命題進行如此的論證:

當人們思考上帝時,人們是把上帝作為一切完美性的總和來思考的,而歸入一切完美性總和的是存在,因為不存在的必然是不完美的。所以,必須把存在歸入上帝的完美性之中,這樣上帝一定是存在的。

這里的論題是“上帝是存在的〞,論據是“上帝是完美的〞。“為何上帝是完美的〞?因“上帝是存在的〞。我們且不說這一論證的論題和論據均是假的,僅就其用論題來論證論據而言,它就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又如,有人論證說:“現在的教育體制很不適應社會開展的需要,應該盡快進行改革。因為,教育事業的開展,必須與社會開展的需要相適應,離開社會開展的需要去開展教育只能是一句空話。〞在這個論證明中,作為論據的“教育事業的開展,必須與社會開展的需要相適應,離開社會開展的需要去開展教育只能是一句空話〞,實際上是對論題“現在的教育體制很不適應社會開展的需要,應該盡快進行改革〞的重復,對論題不起任何論證作用。這種相互論證的錯誤,就是“循環論證〞。三、論證方式規那么

論證方式的規那么是關于論據與論題的推導關系的標準要求,以確保從論據的真能符合邏輯地推出論題的真。因此,論證方式的規那么既涉及論據與論題之間的實質聯系,也涉及論據與論題之間的邏輯聯系。論證方式的規那么有以下三條。

1.論據與論題必須相干

這一規那么就是要求論據與論題相一致,并且是證明論題所必需的。

違反這一規那么,就會犯“論據與論題不相干〞的邏輯錯誤。這類錯誤有以下幾種具體表現。一是論據與論題不相干:這是指論據可能是真實的,但是,論據的真實性與論題的真實性沒有直接關系,實質上沒有起到論據的作用。這種與論題不相干的論據包括不相干的事例、理論觀點、法律條文等。甘某的委托代理人說:“被告打壞原告彩電,不應予以賠償。根據調查,被告與原告家一向友好相處,希望不要做出損害雙方友誼和情感的事;再說,李某家的小孩曾經將被告價值2000元的瓷器摔碎,被告都沒有要求索賠;一次李某的妻子生病住院,找被告借了1萬元,至今都還沒有還;原告在單位人際關系不好,平時只有被告一人與他較好(李某與甘某同在一個單位)。……〞

在這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雖然所說的事實證據都是真實的,但是卻與論題“被告打壞原告彩電,不應予以賠償〞相去甚遠,二者毫不相干,私人交情再好,也不能代替法律意義上的索賠。再如:某衛戍區在劉某交通肇事案的辯論中,辯護人反復強調被告平時表現好,這次出車送老兵,是因領導臨時增加停車點,為了趕時間才出的事,要求免予刑事處分。對此,公訴人著重指出:被告違反城郊行車時速規定,高速開車;在高速行進中又違反駕駛規那么,翻開車門,轉身向后車箱的乘車干部問事,這就是要追究被告法律責任的根本理由。至于辯護人所強調的理由,與是否要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毫無聯系。

公訴人的這一辯論,既說明追究被告法律責任的充分理由,同時又指出了辯護人所強調的理由與對被告免予刑事處分之間沒有蘊涵關系,兩者不相干。這也是一種“推不出〞的邏輯錯誤。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本案被告和他的行為不具有上述特征。被告是羊毛衫廠的機修工人,不能作為本罪的主體。在公路便道上玩球,僅僅違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處分條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不適用于本案。因此,僅憑“被告在公路旁玩球出事〞,不能就認定“被告犯交通肇事罪〞。

從邏輯上分析,律師的辯護指出了起訴書中所陳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與被告罪名的認定,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即論據與論題之間沒有蘊涵關系。二是以人為據。即論題的真實性不是靠論據的真實性確定,而是根據有關人員的身份地位、其他表現、情感意愿等與論題無直接關系的因素加以確定。再如,法庭上,支持公訴的檢察員不拿出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去談論被告人平時的不良表現;辯護的律師不拿出證據來證明被告人無罪,而去談論被告人平時的良好表現等,都是犯了“以人為據〞的邏輯錯誤。2.論據對于論題的導出必須是充分的。

論據對于論題的導出必須充分,是充足理由律的具體要求。論據是否充分,表現為從論據能否必然推出論題,如果從論據不能必然推出論題,那么論據是不充分的。

違反這一規那么就會犯“論據缺乏〞的邏輯錯誤,即對于確定論題的真實性來說,已有的論據還缺乏以推出論題。論據缺乏的情形包括事實證據不充分、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依據不充分等。例如:

1885年10月,巴特利特一家搬進了在倫敦皮姆利科的一套公寓,戴森定期到那里拜訪他們。巴特利特立下遺囑,把一切財產都留給他的妻子,由戴森作為遺囑執行人。此后不久巴特利特就病倒了。1886年新年,巴特利特死在了床上。他死后,尸體解剖時發現他的胃里有大量氯仿,雖然他的口腔和喉嚨里沒發現任何痕跡。對巴特利特的妻子的謀殺審訊于1886年4月12日開庭。庭審證據說明,在巴特利特死去前幾天,戴森在一些藥房里購置了大量氯仿。但巴特利特的妻子聲稱,是她使用了氯仿,把它噴灑在一塊手帕上,以使她的丈夫晚上能安穩地睡覺。控方所面臨的問題是:毒藥是如何下的?液態氯仿如系口服,那么會使口腔黏膜起泡。它能以1:200溶于水,要灌下受害人胃里的那些液量,他的妻子必須說服他喝下好幾品脫的混合液。難道她設計使他失去知覺,在他的順從之下,然后把一條橡皮管插進他的胃里嗎?鑒于證據缺乏,無法推出巴特利特的死亡與其妻子謀殺行為有必然聯系,最后陪審團宣布巴特利特的妻子無罪釋放。

在這里,如果陪審團最后判定巴特利特的妻子謀殺親夫的罪名成立,那么就犯了“證據缺乏〞的邏輯錯誤。再如:一份起訴書與一審判決中都提到被告用致命的工具一錘子,打了被害人邵某的致命部位——頭部,由此認定:被告犯成心殺人罪。被告方某以“無殺人成心〞為由,提出上訴,并委托律師為其辯護。某律師出庭辯護說:一般說來,用致命的工具擊中致命的部位,對認定成心殺人罪有重要意義,但是不構成充分理由,不能孤立地以此作為區分殺人與傷害的絕對標準,仍需結合案情進行具體的考察。上訴人雖“用錘子擊頭〞了,但據醫院證明,邵的頭皮有8厘米挫傷,無骨折,頸部有擦破傷痕,左側胸挫傷,左肘擦傷,“神志清楚,語言流暢〞。可見邵只受了輕傷。因此,上訴人雖用致命的工具打了邵的致命部位,但其打擊的強度只能證明他下手時僅有傷害的成心,而沒有殺人動機。因此,應認定上訴人犯的是傷害罪。

從邏輯上分析,律師的辯護指出了起訴書與一審判決在論證上犯了“推不出〞的邏輯錯誤。在該案中,被告用致命的工具擊中致命的部位,這對認定“被告是成心殺人罪〞來說,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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