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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股權質押協議本《股權質押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月【】日在青島市市北區簽署:出質人:吳艷秋地址:聯絡電話:質押權人:青島中策民間資本管理有限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上述主體合稱“雙方”,單稱“一方”。鑒于:1、質押權人作為確保人為有限企業與銀行之間于簽署《貸款協議》提供人民幣伍仟萬元擔保,并與寧夏銀行股份有限企業簽署了負擔該確保責任《確保協議》。2、為確保質押權人對主協議擔保追償權實現,現出質人以其持有寧夏銀行股份有限企業股權向質押權人提供股權質押,負擔人民幣伍仟萬元反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國物權法》、《中國協議法》、《中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規章,各方本著平等互利標準,經友好協商,簽署本協議,以資信守。第一條質押股權1.1質押股權即本協議質押標,為出質人在寧夏銀行股份有限企業(以下簡稱:標企業)享受2340.80萬股,即1.41%股權權益。1.2出質人確保對前述股權享受正當權利,并承諾負擔因出質股權權屬糾紛給質押權人造成損失。1.3雙方共同確定: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價值,即認定價值為每股2.20元,累計人民幣(大寫)【伍仟壹佰肆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整(小寫¥51497600)。雙方確定:質押股權價值約定不組成質押權人依據本協議享受及行使質押權利任何限制。如處理質押財產取得資金高于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價值,超出質押財產價值資金仍應該用于償還質押權人因確保協議而負擔主債權,直至該主債權被清償完成。如還有剩下,則質押權人應將剩下資金退還出質人。第二條被擔保主協議和質押擔保范圍2.1本股權質押協議擔保主協議為有限企業與銀行之間簽署《貸款協議》和質押權人與銀行股份有限企業之間因上述貸款事宜而簽署《確保協議》(含對該兩份協議任何有效修改和補充,以下合稱“主協議”或單稱“貸款協議”“確保協議”)。2.2質押擔保范圍:質押擔保范圍為確保協議確保人應負擔確保責任(包含主債權、貸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擔保權利費用,同時包含但不限于確保協議確保人及本協議質押權人處分質押股權費用、訴訟費、實施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定費、拍賣費、差旅費等)和全部其她債務人及出質人應向質押權人支付費用。如主協議被部分或全部確定為無效,則質押股權擔保范圍為主協議債務人因主協議無效而負擔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等責任。第三條質押擔保期限主協議項下擔保人確保期間以主協議約定為準。主協議約定到期日或債權人宣告債務提前到期之日均為債務推行期限屆滿之日。主協議債務人根據主協議以及相關協議文件完全推行其負擔義務之前,質押連續存續。在借款協議債務人未依據主協議合適、全方面推行其義務致使確保人負擔確保責任,質押權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實現質押權。第四條質押程序4.1 出質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二十日內,在銀行股份有限企業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并將上述兩份有效質押權憑證原件交由質押權人保管。4.2 因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及其她相關手續所發生全部費用由出質人負擔。4.3 出質人應確保質押權人成為本協議第二條所述之質押股權唯一質押權人。4.4在實業有限企業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或主協議未能成立生效情形發生后10日內,在未發生確保協議中約定應由確保人負擔任何擔保責任情況下,雙方應共同辦理股權質押注銷登記。第五條質權實現5.1假如出質人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主協議及本協議要求義務,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處理質押股權,并以處理質押股權所得及出質期間質押股權產生分紅派息優先受償。5.2 因辦了解除質押、處分質押股權及其她相關手續所發生所有費用由出質人負擔。5.3 出現以下任何一個情況,質押權人都有權立刻行使質押權:(1) 本協議第8.2條要求情形;(2) 出質人違反本協議任何要求;(3) 借款協議債務人違反協議任何要求;(4)借款協議債務人及其重大關聯人(包含其任一持有或被持有股份)股東申請(或被申請)破產、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產、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銷、被撤銷、被關閉、被吊銷、歇業、合并、分立、組織形式變更以及出現其她類似情形,不管出質人是否通知質押權人,質押權人都有權立刻行使質押權;(5) 出現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質押權人權益情況。5.4 質押權人在行使質押權時,有權采取以下方法:(1) 將質押股權折價轉讓、變賣以償付質押擔保范圍內全部債權;(2) 依法將質押股權進行拍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5.5 質押權人依據本協議處分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時,質押人應該給予主動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進行干擾和影響。5.6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處分質押股權所得應根據下列次序清償:(1)實現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5)其她應付款項。質押權人有權變更上述次序。5.7 質押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股權后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主協議項下全部債務,出質人就不足部分仍對質押權人負有清償義務。第六條質押股權收益質押股權在質押期間所分配股權收益(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她資金收益)為出質人全部,但在該期間由質押權人代為收取并持有,出質人為質押權人收取股權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當質押權人主張質權時,質押權人能夠該收取股權收益優先受償,超出部分無息返還出質人。假如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發生質押權人主張質權情形,質權因擔保主債權消亡而消亡后,質押權人將其代為收取股權收益全額無息返還出質人。第七條確保與承諾7.1 出質人確保與承諾(1)出質人系依法設置并正當存續企業法人,能以其本身名義簽署并推行本協議;(2)出質人簽署和推行本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含有必需正當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簽署和實施未違反出質人企業章程或任何對出質人有約束力法律法規或協議,出質人為簽署、推行本協議所需全部手續均已正當取得并充足有效;(3)出質人承諾其為設置本協議項下質押擔保而向質押權人提供相關質押股權證實文件及其她全部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均系正確、真實、完整和有效;(4) 質押權人依據本協議約定行使質押權,或委托第三人行使質押權,質押人放棄相關抗辯權;(5) 當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價值降低時,出質人確保按質押權人要求立刻提供經質押權人認可其她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直至足以擔保質押權人全部債權為止;(6) 在質押權人質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確保立刻通知質押權人并立刻采取一切有效方法,使質押權人免受侵害;(7) 依本協議約定解除質押前,未經質押權人書面同意,質押人不得對質押股權以贈予、轉讓或再質押或以任何其她方法處理質押股權;(8)出質人同意依據本協議第十二條約定辦理公證事宜,由公證機關給予本協議以強制實施效力,抵押人承諾在其不推行義務或不完全推行主協議及本協議項下義務或出現本協議約定其她能夠行使質押權情形時,愿意接收強制實施;(9)出質人上述申明與確保是連續,在本協議項下義務推行完成之前一直有效,并在本協議或主協議每次修改、補充、變更之日均視為由出質人反復作出;(10) 出質人知悉:質押權人系基于對上述申明和確保信任而簽署并推行本協議。7.2 質押權人確保與承諾(1) 質押權人確保其為依法設置并正當存續股份有限企業,主體資格正當,有接收本協議項下質押權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2) 質押權人確保配合出質人辦理本協議項下相關手續;(3) 在本協議質押擔保范圍內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后20個工作日內,依據出質人要求,質押權人應該配合出質人辦理質押股權解押手續。第八條公證8.1 出質人、質押權人同意對本協議辦理含有強制實施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即:雙方同意向銀川市公證處申請對本協議辦理強制實施公證。主協議債務人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主協議項下義務,或出現本協議及主協議約定能夠行使質押權情形,質押權人有權向銀川市國安公證處申請實施證書并憑本協議公證書和實施證書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對質押人申請強制實施。出質人承諾放棄申請訴訟處理權利并自愿接收人民法院強制實施。8.2 本條優先于本協議第十條爭議處理之條款。8.3 本條包含公證費用由出質人負擔。第九條違約責任9.1 任何一方陳說、確保若存在任何失實、遺漏、被違反情況,或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協議所約定或法定義務,應該向對方負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9.2 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組成出質人違約:(1) 出質人未按質押權人要求提供真實資料,或者隱瞞質押股權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限制流通或已經設置質押等情形;(2) 因出質人原因造成質押無效;(3) 出質人以任何方法(作為或不作為)妨礙質押權人依據本協議相關約定處分質押股權權利;(4) 違反本協議項下出質人任何陳說、確保及義務。9.3 發生上述違約事件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方法:(1) 限期糾正;(2) 宣告貸款協議項下債務到期,要求貸款協議債務人償還全部債務;(3) 要求出質人賠償由此給質押權人造成一切損失。第十條協議效力獨立性本協議效力獨立于主協議,主協議部分或全部無效并不影響本協議效力。如主協議被部分或全部確定為無效,則抵押財產對于主協議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債務負擔連帶擔保責任。第十一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處理11.1 本協議適用中國(為本協議之目,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區、澳門尤其行政區和臺灣地域)現行法律、法規。11.2 對于本協議各方在推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質押權人住所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條協議生效雙方尤其約定,同時含有下列三個條件方可使本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下述文件中最終記載時間為生效時間。(1) 經寧夏銀行股份有限企業股東名冊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有效證實文件;(2)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并取得有效證實文件;(3)主協議中《確保協議》簽署并生效。第十三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協議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去或降低出質人在本協議中所負擔責任,不影響或侵犯質押權人在本協議項下權益。

第十四條在本協議使用期內,出質人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質押權人書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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