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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鐵路休假管理制度規定?一、總則(一)目的為了規范鐵路職工的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維護鐵路運輸生產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鐵路系統內的所有職工,包括但不限于運輸、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三)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鐵路行業相關規定,保障職工合法權益。2.保障生產原則:休假安排要充分考慮鐵路運輸生產的特點和需求,確保運輸安全和正常秩序。3.公平公正原則:對所有職工一視同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休假審批。4.統籌安排原則:綜合考慮職工個人意愿、工作任務和單位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休假時間。二、休假種類及期限(一)年休假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二)探親假1.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4.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5.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6.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7.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三)婚假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產假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3.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4.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五)陪產假1.符合國家和地方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2.陪產假期間,男方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六)哺乳假1.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2.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后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喂養)。(七)病假1.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2.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八)喪假1.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2.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1至3天的喪假。3.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三、休假申請與審批(一)申請流程1.職工如需休假,應提前填寫《休假申請表》,詳細注明休假種類、起止日期、申請理由等信息。2.將《休假申請表》提交給所在部門負責人。(二)審批權限1.一般職工的休假申請,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2.部門負責人的休假申請,由分管領導審批。3.分管領導的休假申請,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三)審批原則1.審批人應根據工作安排和實際情況,認真審核休假申請,確保休假安排不影響鐵路運輸生產。2.對于涉及重要崗位、關鍵時期的休假申請,應從嚴把控,確保工作的正常運轉。(四)審批時間1.審批人應在收到休假申請后的[X]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2.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批時間的,審批人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四、休假期間的待遇(一)工資待遇1.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2.產假、陪產假、哺乳假期間,按照國家和鐵路行業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3.病假期間,按照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二)其他待遇1.職工休假期間,其福利待遇按照正常出勤對待。2.職工在休假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鐵路行業相關規定,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五、休假管理與監督(一)建立休假臺賬各單位應建立職工休假臺賬,詳細記錄職工的休假種類、起止日期、審批情況等信息,以便于管理和查詢。(二)定期檢查各單位應定期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待遇,同時防止違規休假行為的發生。(三)監督舉報1.職工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2.對于職工的舉報,各單位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四)責任追究1.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職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2.對于因違規休假導致鐵路運輸生產受到影響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六、特殊情況的處理(一)緊急任務1.在鐵路運輸生產遇到緊急任務時,職工應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取消或推遲休假。2.單位應對因緊急任務取消或推遲休假的職工給予適當的補償或調休安排。(二)跨部門借調1.因工作需要跨部門借調的職工,其休假安排由借調部門和原部門協商確定。2.借調期間,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借調部門負責。(三)長期駐外1.對于長期駐外的職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休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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