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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酒店內部股東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酒店內部股東的行為,保障酒店的健康穩定發展,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酒店內部的所有股東,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的原始股東、新增股東以及因繼承、轉讓等原因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員。(三)基本原則1.依法合規原則:股東的行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酒店的相關規定。2.誠信原則:股東應誠實守信,不得損害酒店和其他股東的利益。3.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股東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享酒店的利潤,分擔酒店的風險和虧損。二、股東資格與股權管理(一)股東資格取得1.原始股東:酒店設立時,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認繳或實繳出資而成為股東的人員。2.新增股東:酒店在運營過程中,通過股東增資、股權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員。3.繼承股東:因股東死亡或其他合法原因,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股東資格的人員。(二)股權確認1.股東的股權以酒店登記機關登記的為準。股東應及時配合酒店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確保股權信息的準確無誤。2.酒店應建立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日期等信息。股東有權查閱股東名冊,了解自己的股權狀況。(三)股權變更1.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2.股權繼承: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3.股權贈與:股東可以將其股權贈與他人,但應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相關手續。4.股權質押:股東可以將其股權質押給他人,但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酒店的規定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股權質押期間,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不變,但應及時通知酒店和其他股東。(四)股權退出1.自愿退出:股東可以根據酒店的經營狀況和自身發展需求,自愿申請退出酒店。股東自愿退出時,應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股權清算手續,退還其出資額,并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享酒店的剩余財產。2.強制退出: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酒店造成重大損失;嚴重違反酒店章程或本制度規定;其他損害酒店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股東被除名時,應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股權清算手續,退還其出資額,并按照所持股份比例承擔酒店的虧損。三、股東權利與義務(一)股東權利1.參與決策權:股東有權參加股東會議,對酒店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酒店的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3.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了解酒店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4.收益權:股東有權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享酒店的利潤。酒店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向股東分配利潤。5.優先認購權:酒店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6.轉讓權:股東有權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7.剩余財產分配權:酒店清算時,股東有權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配酒店的剩余財產。(二)股東義務1.出資義務: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酒店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2.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義務:股東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酒店的公司章程,不得從事損害酒店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3.忠實義務:股東應忠實履行其職責,不得利用股東權利謀取私利,不得泄露酒店的商業秘密和其他機密信息。4.協助義務:股東應協助酒店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5.承擔風險義務:股東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承擔酒店的經營風險和虧損。四、股東會議(一)會議類型1.定期會議:股東會議分為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年度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X]個月內舉行。臨時會議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監事會提議。2.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會議召集與主持1.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會議通知1.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2.股東會議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給股東,通知內容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議程等。(四)會議表決1.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3.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議,代理人應當向酒店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五)會議記錄1.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2.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股東、會議議程、討論事項、表決結果等內容。五、董事會與監事會(一)董事會1.組成與任期:酒店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2.職責與權限:董事會對股東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決定酒店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酒店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酒店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酒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酒店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酒店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酒店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酒店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酒店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3.會議制度: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X]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提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二)監事會1.組成與任期:酒店監事會由[X]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監事[X]名,職工代表監事[X]名。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2.職責與權限:監事會對股東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檢查酒店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3.會議制度: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X]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六、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一)利潤分配1.酒店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2.利潤分配順序: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向股東分配利潤。3.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會議決議提取。4.股東會議在利潤分配時,應根據酒店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并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虧損承擔1.酒店的虧損由股東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擔。2.當酒店的虧損超過其注冊資本時,股東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以其個人財產繼續承擔虧損。七、財務與審計(一)財務管理1.酒店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酒店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時、準確地反映酒店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3.酒店應定期進行財務審計,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二)審計監督1.酒店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對酒店的財務收支、經營活動、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監督。2.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3.酒店應接受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配合審計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信息。八、保密與競業禁止(一)保密1.股東應對酒店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客戶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2.未經酒店書面同意,股東不得利用酒店的保密信息從事與酒店競爭的業務。3.股東離職后,仍應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保密期限為離職后[X]年。(二)競業禁止1.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酒店同類的業務,不得從事與酒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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