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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LB.□XXXXX-XXXX工程建設中深基坑的支護與巖土勘察技術規范范圍本文件規定了深基坑支護的基本規定、水平荷載、支護結構選型、地下水控制、基坑開挖與監測,巖土勘察的基本規定、勘察要求、成果報告。本文件適用于建筑基坑深度為25m以內的基坑工程支護的設計、施工、監測以及巖土工程勘察工作。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2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T50123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50296管井技術規范JGJ/T87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94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120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術語和定義GB50021、JGJ12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深基坑支護基本規定設計文件應明確支護結構的設計使用期限。除有特殊要求外本規程所列各種支護結構,均應按設計使用年限一年的臨時性結構進行設計。深基坑支護設計時,應根據基坑的開挖深度?,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近建(構)筑物及管線與坑邊的相對距離比α,按破壞后果的嚴重程度劃分基坑側的安全等級,如表1所示。對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相對距離比α的計算見公式(1): α=x?a (AUTONUM式中:α——相對距離比;x——為管線、鄰近建(構)筑物基礎邊緣(樁基礎樁端)離坑口內壁的水平距離,單位為m,如圖1所示;?a——基礎底面距基坑底垂直距離,單位為m,如圖1所示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分類:Ⅰ復雜,土質差、地下水對基坑工程有重大影響;Ⅱ較復雜,土質較差,基坑側壁有易于流失的粉土、粉砂層,地下水對基坑工程有一定影響;Ⅲ簡單,土質好,且地下水對基坑工程影響輕微。坑壁為多層土時可經過分析按不利情況確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類別。如鄰近建(構)筑物為價值不高、待拆除或臨時性的,管線為非重要干線,一旦破壞沒有危險且易于修復,則α可增大一個范圍值;當周邊環境為變形特別敏感的鄰近建(構)筑物或重點保護的古建筑物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筑物,當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為二級或三級時,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當既有基礎(或樁基礎樁端)埋深大于基坑深度時,應根據基礎距基坑底的相對距離、基底附加應力、樁基礎形式以及上部結構對變形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α值及安全等級。同一基坑周邊條件不同可分別劃分為不同的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當深基坑支護結構作為地下建筑結構的一部分時,基坑側壁安全等級應為一級。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劃分相對距離比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開挖深度?/mα<0.50.5≤α≤1.0α>1.0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15一級一級一級10<?≤15一級一級二級一級二級?≤10一級二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相鄰建筑基礎與基坑相對關系示意圖支護結構設計應根據基坑側安全等級確定結構重要性系數γO,安全等級為一級時取γO=1.1;安全等級為二級時取γO=支護結構變形控制應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規定:應根據周邊環境的重要性、對變形的適應能力及土(巖)的性質等因素確定支護結構的水平變形限值,最大水平變形值應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周邊地面豎向變形應根據鄰近建筑結構形式及使用現狀進行控制;當鄰近有重要管線或支護結構作為永久性結構時,其水平變形和豎向變形應按滿足其正常工作的要求控制;當無明確要求時,最大水平變形限值:一級基坑宜取0.002?,二級基坑宜取0.004?,三級基坑宜取0006?。基坑支護應以對地下水資源和環境影響最小為原則,確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支護結構體系的方案和技術經濟比較;基坑支護體系的穩定性驗算;支護結構的強度、穩定和變形計算;地下水控制設計;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控制設計;基坑土方開挖方案;基坑工程的監測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施工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料:建筑場地及其周邊地表至基坑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圍內地層結構、土(巖)的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分布、含水層類型、滲透系數和施工期地下水位可能的變化等資料;標有建筑紅線、施工紅線的總平面圖及基礎結構設計圖;建筑場地內及周邊的地下管線、地下設施的位置、深度、結構形式及使用現狀;已有鄰近建筑的位置、層數或高度、結構類型、使用狀況、沉降觀測資料以及基礎類型、埋置深度、主要尺寸、基礎距基坑側壁的凈距等;基坑周圍的地面排水方式和能力,地面雨水、污水、上下水管線排入或漏(滲)入基坑的可能性及其管理控制體系資料;施工期間基坑周邊的地面堆載及車輛、設備的動、靜載情況等。土壓力及水壓力計算、土的各類穩定性驗算時,土、水壓力的分、合算方法及相應的土的抗剪強度指標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對地下水位以上的黏性土、黏質粉土,應采用三軸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確定的抗剪強度指標ccu、φcu或采用直剪固結快剪試驗確定的抗剪強度指標ccq、φcq,對地下水位以下的黏性土、黏質粉土,可采用土壓力、水壓力合算方法;其中,對正常固結和超固結土,土的抗剪強度指標應采用三軸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確定的抗剪強度指標ccu、φcu或采用直剪固結快剪方法確定的抗剪強度指標ccq、φcq對地下水位以下的砂質粉土、砂土和碎石土,應采用土壓力、水壓力分算方法,土的抗剪強度指標應采用有效應力抗剪強度指標c'、φ';對砂質粉土,當缺少有效應力強度指標時,也可采用三軸固結不排水抗剪強度指標ccu、φcu或直剪固結快剪強度指標c有工程經驗時,土的抗剪強度指標可根據室內或原位測試得到的其它物理力學指標,按經驗方法確定。基坑支護設計應對施工質量檢測及施工監控提出要求。基坑支護設計應選擇符合支護結構實際條件的計算模型,并在確認參數的合理性、計算結果的可靠性后,方可將計算結果用于設計。基坑支護設計應提出監測技術要求,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點位置及監測控制值和報警值等。基坑支護設計文件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要求。水平荷載支護結構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應符合下列規定:支護結構構件承載力計算時,取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的作用基本組合;當支護結構作為永久或臨時支護時,起作用基本組合的綜合分項系數分別不應小于1.35及1.25;支護結構整體穩定性計算時,取作用標準組合的效應;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及周邊地面沉降計算時,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標準組合的效應。計算作用在支護結構上的水平荷載時,應考慮下列因素:基坑內外土的自重(包括地下水);基坑周邊既有和在建的建(構)筑物荷載;基坑周邊施工材料和設備荷載;基坑周邊車輛荷載;凍脹、溫度變化等產生的作用。作用在支護結構上的土壓力按照地下水位以上或水土合算的土層、水土分算的土層分別進行計算,計算圖示見圖2。對地下水位以上或水土合算的土層,作用在支護結構上的土壓力計算見公式(2): p Ka,i= p K式中:pak——支護結構外側,第i層土中計算點的主動土壓力強度標準值,單位為kPa;當pak<0時,應取pσak、σpk——分別為支護結構外側、內側計算點的土中豎向應力標準值,單位為kPa,按本文件4.3.8的規定取值;Ka,i、Kp,i——分別為第ci、φi——第i層土的粘聚力,單位為kPa,內摩擦角,單位為°,按本文件ppk——支護結構內側,第i層土中計算點的被動土壓力強度標準值,單位為kPa對水土分算的土層,作用在支護結構上的土壓力計算見公式(3): p ppk=式中:ua、up——分別為支護結構外側、內側計算點的水壓力,單位為kPa;對靜止地下水,按本文件4土壓力計算在支護結構土壓力的影響范圍內,存在相鄰建筑物地下墻體等穩定界面時,可采用庫侖土壓力理論計算界面內有限滑動楔體產生的主動土壓力,此時,同一土層的土壓力可采用沿深度線性分布形式。靜止地下水的水壓力可按公式(4)計算,計算圖示見圖2: u up=式中:γw——地下水的重度,單位為kN/m3,取值為10kN/m3?wa?wp土中堅向應力標準值應按公式(5)計算: σ σpk=式中:σac——支護結構外側計算點,由土的自重產生的豎向總應力,單位為kPaσpc——支護結構內側計算點,由土的自重產生的豎向總應力,單位為kPa?σk,j——支護結構外側第j個附加荷載作用下計算點的土中附加豎向應力標準值,單位為kPa,應根據附加荷載類型,按本文件4.3.9、均布附加荷載作用下的土中附加豎向應力標準值應按公式(6)計算,計算圖示見圖3: ?σk,j式中:q0——均布附加荷載標準值,單位為kPa均布豎向附加荷載作用下的土中附加豎向應力計算局部附加荷載作用下的土中附加豎向應力標準值按照條形基礎下的附加荷載、矩形基礎下的附加荷載、作用在地面的條形、矩形附加荷載分別進行計算。對條形基礎下的附加荷載,見圖4,當d+atanθ≤za≤d+3a+btanθ時,按公式(7)計算,當 ?σk,j式中:p0——基礎底面附加壓力標準值,單位為kPad——基礎埋置深度,單位為m;b——基礎寬度,單位為m;a——支護結構外邊緣至基礎的水平距離,單位為m;θ——附加荷載的擴散角,單位為°,宜取θ=45°;za——對矩形基礎下的附加荷載,如圖4所示,當d+atanθ≤za≤d+3a+btanθ時,按公式(8)計算,當 ?σk,j式中:b——與基坑邊垂直方向上的基礎尺寸,單位為m;l——與基坑邊平行方向上的基礎尺寸,單位為m。對作用在地面的條形、矩形附加荷載,按4.3.11、4.3.12計算土中附加豎向應力標準值?σk,j時,應取d=0,如圖條形或矩形基礎下附加荷載作用的土中附加豎向應力計算作用在地面的條形、矩形附加荷載作用的土中附加豎向應力計算當臨近基坑的建筑物基礎低于基坑底面時,且外墻距支護結構凈距b<?×tan45°?φk當計算點深度z≤b×cot45°?φk2,或z≥b×cot45°?當計算點深度b×cot45°?φk2<z<b×cot pak= pak=式中:?——基坑深度,單位為m;z——計算點深度,單位為m;d?——臨近建筑物基礎埋置深度,單位為mnb——系數,n對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釘墻,下部采用排樁或地下連續墻的情況,支護結構上的水平荷載宜按下列規定計算當上部放坡或土釘墻支護高度?1等于或小于0.5h時,將排樁樁頂或地下連續墻墻頂平面以上的土體自重視為作用在該平面上的附加荷載,按照本文件4.3.7~4.3.13當?1大于0.5h時,支護結構上的水平荷載除應包括上述規定計算部分外,還應包括按照本文件4.3.7~4.3.13有限范圍土體的土壓力計算簡圖支護結構選型基本原則支護結構應綜合考慮基坑周邊環境限制條件、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及設備條件、周邊相近條件基坑的工程經驗、施工工期及施工季節等因素,并按表2選型。各類支護結構的適用條件結構類型適用條件安全等級基坑深度、環境條件、土質和地下水條件支擋式結構錨拉式一級二級適用于深基坑1.排樁適用于地下水位以上、可降水或結合截水帷幕的基坑2.地下連續墻宜同時用作主體地下結構外墻,可同時用于截水3.錨桿不宜用在軟弱土層和含有高水頭地下水的碎石土、砂土層中4.當鄰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構筑物等,錨桿的有效錨固長度不足時,不應采用錨桿5.當錨桿施工會造成基坑周邊建(構)筑物的損害或違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等規定時,不應采用錨桿支撐式適用于深基坑懸臂式適用于淺基坑雙排樁當錨拉式、支撐式和懸臂式結構不適用時,可考慮使用雙排樁逆作法適用于主體結構地上、地下同步施工土釘墻單一土釘墻二級三級適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可實施降水的基坑,但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0m當基坑潛在滑動面內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線時,不宜采用土釘墻預應力錨桿復合土釘墻適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可實施降水的基坑,但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水泥土樁垂直復合土釘墻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0m且不宜用在含有高水頭地下水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層中微型樁垂直復合土釘墻適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可實施降水的基坑,但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0m放坡三級1.具有放坡的場地條件2.可與上述支護結構形式結合當基坑不同部位的周邊環境條件、土層性狀、基坑深度等不同時,可在不同部位分別采用不同的支護形式。支護結構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結構類型組合的支護形式,其設計應按基坑側壁的安全等級進行總體控制。支護結構選型應考慮結構的空間效應和受力特點,采用有利支護結構材料受力特性的形式。對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釘墻,下部采用支擋式結構的情況,放坡或土釘墻支護的高度?1大于基坑總深度的1/2支擋式結構支擋式結構的擋土構件采用樁時,樁型與成樁工藝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根據土層的性質、地下水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要求等選擇混凝土灌注樁、型鋼樁、鋼管樁、鋼板樁、型鋼水泥土攪拌樁等樁型;當支護樁施工影響范圍內存在對地基變形敏感、結構抗裂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線時,不應采用擠土效應嚴重、易塌孔、易縮徑或震動大的樁型和施工工藝;采用挖孔樁且成孔需要降水時,降水引起的地層變形應滿足周邊建筑物和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要求,否則應采取截水措施。基坑支護采用錨拉式結構時,錨桿應符合下列規定:錨拉結構宜采用鋼絞線錨桿;承載力要求較低時,也可采用鋼筋錨桿;當環境保護不允許在支護結構使用功能完成后錨桿桿體滯留在地層內時,應采用可拆芯鋼絞線錨桿;在易塌孔的松散或稍密的砂土、碎石土、粉土、填土層,高液性指數的飽和黏性土層,高水壓力的各類土層中,鋼絞線錨桿、鋼筋錨桿宜采用套管護壁成孔工藝;錨桿注漿宜采用二次壓力注漿工藝;錨桿錨固段不應設置在淤泥、淤泥質土及松散填土層內;在復雜地質條件下,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錨桿的適用性。基坑支護設計應根據基坑深度、周邊環境、地質條件或地面荷載等因素的變化劃分計算剖面,對每一個計算剖面,應取最不利條件下的計算參數。基坑分層開挖時,應對實際開挖過程的各工況分別進行結構計算,并應按各工況結構計算的最不利值進行支護結構設計。當支護結構的錨桿或臨時支撐需要在地下結構的施工過程中拆除時,應利用地下結構形成替換支撐,并對錨桿或臨時支撐拆除及地下結構形成支撐作用后的各工況分別進行結構計算與驗算。支擋式結構應根據基坑深度和規模、基坑周邊環境條件和地質條件、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等因素,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擋土結構宜采用平面受力條件的桿系有限元彈性支點法;內支撐結構可采用平面受力條件的桿系有限元法;符合空間受力條件時,可用符合實際邊界條件的空間結構分析方法。鋼筋混凝土排樁的鋼筋配置及混凝土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縱向受力鋼筋應采用HRB400、HRB500鋼筋,數量不宜少于8根,凈間距不應小于60mm;箍筋宜采用HPB300鋼筋,并宜采用螺旋筋;箍筋直徑不應小于縱向受力鋼筋最大直徑的1/4,且不應小于6mm;箍筋間距宜取100mm~200mm,且不應大于400mm及樁的直徑;鋼筋籠宜配置加強筋,加強箍筋應滿足鋼筋籠起吊安裝要求,宜選用HPB300、HRB400鋼筋,間距宜取1000mm~2000mm;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時,不宜小于50mm;當采用沿截面周邊非均勻配置縱向鋼筋時,受壓區的縱向鋼筋根數不應少于5根;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5;其它構造要求應符合GB50010的有關規定。錨桿尺寸、布置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錨桿自由段長度不宜小于5m,土層錨桿錨固段長度不宜小于4m,拉力型錨桿桿體與注漿體的粘結段長度不宜小于4m,荷載分散型錨桿錨固段每個單元的長度不宜小于4m;錨桿桿體外露長度應滿足錨桿底座、腰梁尺寸及張拉作業要求;錨桿成孔直徑宜為120mm~150mm;錨桿桿體安裝時,應設置定位支架,定位支架間距宜為1.5m~2.0m;錨桿上下排垂直間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間距不宜小于1.5m;錨桿錨固體上覆土層厚度不宜小于4.0m;錨桿傾角宜為15°~25°,且不宜大于45°。排樁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樁位施工偏差不宜大于50mm,樁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1.0%,咬合樁的垂直度偏差應符合本文件4.3.2.9、4.3.2.10的規定,且不應影響地下結構的施工;當排樁不承受垂直荷載時,鉆孔灌注樁樁底沉渣不宜超過200mm;當兼作承重結構時,樁底沉渣符合JGJ94的有關規定;采用灌注樁工藝的排樁宜采取隔樁施工的成樁順序,并應在灌注混凝土24h后進行鄰樁成孔施工;沿周邊非均勻配置縱向鋼筋的排樁,鋼筋籠在綁扎、吊裝和安放時,鋼筋籠縱向鋼筋的平面角度誤差不應大于10°;排樁施工的其它要求應符合JGJ94的有關規定;對排樁施工有特殊要求時,尚應按其特殊要求施工。鋼筋混凝土與超緩凝素混凝土咬合樁的施工,宜采用全套管鉆機,其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樁頂應設置定位板,板寬應取3m~4m,板厚宜取0.3m~0.5m;相鄰咬合樁應按先施工素混凝土樁、后施工鋼筋混凝土樁的順序進行;鋼筋混凝土樁應在素混凝土初凝前,通過成孔時切割部分素混凝土樁身形成與素混凝土樁的互相咬合,但應避免過早切割;鉆機就位及吊設第一節鋼套管時,應采用兩個測斜儀貼附在套管外壁并用經緯儀復核套管垂直度,其垂直度允許偏差應不大于0.5%;液壓套管應正反扭動加壓下切;抓斗套管內取土時,套管底部應始終位于抓土面下方,且抓土面與套管底部距離應大于1.0m;孔內虛土和沉渣應清除干凈,并用抓斗夯實孔底;灌注混凝土時,套管應隨混凝土澆注逐段提拔;套管應垂直提拔,阻力過大時應轉動套管同時緩慢提拔。鋼筋混凝土樁與水泥土或塑性混凝土咬合樁的施工,可采用旋挖鉆機、機械沖抓鉆機。水泥土樁可采用攪拌樁、旋噴樁或攪噴樁,相鄰咬合樁應按先施工水泥土或塑性混凝土樁,后施工鋼筋混凝土樁的順序進行;鋼筋混凝土樁應在水泥土或塑性混凝土樁水泥終凝后,通過成孔時切割部分水泥土或塑性混凝土樁身并形成互相咬合,切割時間根據水泥土或塑性混凝土的強度確定。水泥土或塑性混凝土樁及鋼筋混凝土樁的垂直度允許偏差應不大于0.5%。錨桿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錨桿孔位垂直方向偏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角度不應大于2°;錨桿孔深和桿體長度不應小于設計長度;錨桿注漿時,一次注漿管距孔底距離宜為100mm~200mm;一次注漿采用水泥漿時,水泥漿的水灰比宜為0.50~0.55;采用水泥砂漿時,宜選用灰砂比1:1~1:2、水灰比0.40~0.45的配比;二次高壓注漿宜使用水灰比0.50~0.55的水泥漿;二次高壓注漿的終止注漿壓力不應小于1.5MPa,注漿時間可根據注漿工藝試驗確定或一次注漿錨固體強度達到5MPa后進行;錨桿張拉與鎖定應符合下列要求:錨固段強度應大于15MPa并達到設計強度的75%后方可進行張拉;錨桿張拉順序應考慮對鄰近錨桿的影響;錨桿宜張拉至其極限抗拔承載力的0.8倍后,再按設計要求鎖定;錨桿張拉時的錨桿桿體應力不應超過錨桿桿體強度標準值的0.75倍;拉力、壓力分散型錨桿,宜對各個錨固單元分別張拉,各個錨固單元的張拉力值,宜按錨桿正常使用狀態下各錨固單元桿體鋼筋應力相等的原則確定。錨桿張拉與鎖定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對于相同條件的錨桿,應首先張拉有軸力計的錨桿;應按工作錨桿的張拉步驟及要求,對比千斤頂油泵壓力值和軸力計顯示值,確定張拉和鎖定控制標準;按上述標準控制錨桿張拉和鎖定施工。鋼筋混凝土排樁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宜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于5根;當根據低應變動測法判定的樁身缺陷可能影響樁的水平承載力時,應采用鉆芯法補充檢測,檢測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2%,且不應少于3根;對排樁、冠梁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應進行混凝土試塊的抗壓強度試驗,每臺班或每100m3混凝土的取樣數量應不少于1組。錨桿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錨桿抗拔力檢測應隨機抽樣,抽樣應能代表不同地層土性和不同抗拔力要求,宜分層檢測;錨桿抗拔力檢測數量應取每層錨桿總數的5%,且不少于3根;應在錨桿漿體強度達到15MPa或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上時,方可進行錨桿抗拔力試驗;錨桿抗拔力檢測試驗的最大試驗荷載應取錨桿極限抗拔承載力的0.8倍。土釘墻土釘墻的使用應滿足下列基本規定:適用于地下水位(或經人工降水后)低于基坑底面、影響范圍內無重要建筑或地下管線、地下空間允許施作土釘的基坑;適用于填土、黏性土、粉土、砂土、卵礫石等土層;當場地土質不均勻、開挖深度大、周邊建(構)筑物變形控制要求嚴格時,宜采用土釘墻與預應力錨桿、支護樁、超前微型樁等聯合支護;設計施工應考慮施工作業周期和季節、振動等環境因素對陡坡開挖面上暫時裸露土體穩定性的影響;土釘可采用鉆孔、打入等方式設置。根據工程經驗,可采用工程類比方法,初步確定土釘墻設計基本參數。土釘墻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確定土釘墻的平面、剖面尺寸及分層施工高度;確定土釘的類型、布置方式和間距;確定土釘的直徑、長度和傾角;確定土釘鋼筋或鋼管的類型、直徑和構造;確定注漿參數與注漿方式;確定土釘與面層的連接構造;混凝土面層與坡頂防護設計;土釘抗拉拔承載力計算;土釘墻整體穩定分析驗算;當與截水帷幕結合時的地下水滲透穩定性驗算;提出質量控制及施工與監測要求;對重要的工程,宜采用通過鑒定的數值方法對土釘墻支護進行變形分析,并根據監測結果分析,進行動態反饋設計。采用預應力錨桿復合土釘墻時,預應力錨桿應符合下列要求:應采用鋼絞線錨桿;當預應力錨桿用于減小地面變形時,錨桿宜布置在土釘墻的較上部位;用于增強面層抵抗土壓力的作用時,錨桿應布置在土壓力大及墻背土層軟弱的部位;錨桿的拉力設計值不應大于土釘墻墻面的局部受壓承載力;預應力錨桿自由段長度應超過土釘墻坡體的潛在滑動面;錨桿與土釘墻的噴射混凝土面層之間應設置腰梁連接,腰梁可采用槽鋼腰梁或鋼筋混凝土腰梁,腰梁與噴射混凝土面層應緊密接觸,腰梁規格應根據錨桿拉力設計值確定。采用微型樁垂直復合土釘墻時,微型樁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根據微型樁施工工藝對土層特性和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的適用性選用微型鋼管樁、型鋼樁或灌注樁等樁型;采用微型樁時,宜同時采用預應力錨桿;微型樁的直徑、規格應根據對復合墻面的強度要求確定;采用成孔后插入微型鋼管樁、型鋼樁的工藝時,成孔直徑宜取130mm~300mm,對鋼管,其直徑宜取48mm~250mm,對工字鋼,其型號宜取Ⅰ10~Ⅰ22;孔內應灌注水泥漿或水泥砂漿并充填密實;采用微型混凝土樁時,其直徑宜取200mm~300mm;微型樁的間距應滿足土釘墻施工時樁間土的穩定性要求;微型樁伸入基坑底面的長度宜大于樁徑的5倍,且不應小于1m;微型樁宜與噴射混凝土面層貼合。采用水泥土樁復合土釘墻時,水泥土樁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根據水泥土樁施工工藝對土層特性和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的適用性選用攪拌樁、旋噴樁等樁型;伸入基坑底面的長度宜大于樁徑的2倍,且不應小于1m;水泥土樁應與噴射混凝土面層貼合;樁身28d無側限抗壓強度不宜小于1MPa;水泥土樁兼作截水帷幕時,應符合本文件4.4.2對截水的要求。土釘墻可按下列流程施工:應按設計要求開挖工作面,修整邊坡、埋設噴射混凝土厚度控制標志;當預噴射混凝土時,其厚度宜為30mm~50mm;施工土釘(包括成孔、插鋼筋、注漿、安設連接件等);綁扎鋼筋網,噴射混凝土;設置坡頂、坡面和坡腳的排水系統。土釘墻施工應在基坑周邊地表采取排水溝和地表硬化等疏排水措施,支護面層宜插入長度為400mm~600mm,直徑不小于40mm的導引排水管,疏排混凝土面層后滯水,不宜在冬施條件下進行土釘墻施工。噴射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噴射混凝土的原材料應滿足下列規定:宜選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強度等級不應低于P.O.42.5;采用干凈的中、粗砂,含水量宜為5%~7%;采用干凈的礫石,粒徑不宜大于15mm;使用速凝劑前,應做與水泥的相容性試驗及水泥凈漿凝結效果試驗。噴射混凝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噴射作業應分段分片依次進行,同一分段內噴射順序應自下而上,一次噴射厚度宜為40mm~70mm;噴射時,噴頭與受噴面應垂直,宜保持0.6m~1.0m的距離;噴射混凝土的回彈率不應大于15%;噴射混凝土終凝2h后,應噴水養護,養護時間,根據氣溫環境等條件,一般為3d~7d。噴射混凝土中的鋼筋網鋪設應遵守下列規定:鋼筋網與土層坡面凈距不應小于30mm;采用雙層鋼筋網時,第二層鋼筋網應在第一層鋼筋網被混凝土覆蓋后鋪設;鋼筋網應與土釘或其它錨定裝置連結牢固,噴射混凝土時鋼筋不應晃動;當與排樁、地下連續墻等聯合使用時,面層鋼筋應與排樁冠梁、地下連續墻進行有效連接。按設計間距綁扎鋼筋網片,避免在同一截面位置搭接鋼筋;水平搭接寬度不宜小于300mm,垂向搭接寬度不宜小于0.5m,鋼筋搭接宜采用彎鉤或焊接形式。土釘墻應對土釘抗拔承載力進行檢測,同一條件下,檢測數量不宜少于土釘總數的1%,且不宜少于3根。土釘抗拔試驗宜分層、分區段進行,土釘試驗應有代表性和針對性。土釘驗收合格標準為:對安全等級為二級、三級土釘墻,抗拔承載力檢測值分別不應小于土釘軸向拉力標準值的1.3倍、1.2倍。土釘墻面層噴射混凝土厚度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厚度可采用鉆孔法或其他方法檢查;檢查數量宜為每500m3取一組,每組不少于3個點;合格條件為,全部檢查孔處厚度的平均值應大于設計厚度,最小厚度不小于設計厚度的80%,并不應小于50mm。復合土釘墻中的水泥土攪拌樁或旋噴樁用作帷幕時,應按JGJ120的規定進行質量檢測。放坡放坡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當場地地下水位低,或采取人工降水措施,且具有放坡開挖條件,放坡開挖不會對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時,可采用局部或全深度放坡;應合理確定放坡坡度,保證坡壁的穩定性和減少土方開挖量;當基坑深度范圍內側壁為黏性土、風化巖石或其他好土質、基坑淺且地下水影響輕微時,經驗算分析后可采用垂直邊坡;對深度大于5m的土質邊坡,宜設置分級過渡平臺,各級過渡平臺的寬度不宜小于1.5m。巖石邊坡過渡平臺的寬度不應小于0.5m;當不具備全深度放坡開挖條件時,放坡可以與其他支護形式結合使用;放坡設計應包括坡面保護措施;放坡設計應進行邊坡整體穩定性驗算;土質邊坡的整體穩定性驗算,可按平面問題考慮,宜采用瑞典條分法計算。對于多級邊坡,應驗算不同工況的整體穩定性;基坑整體穩定性驗算,各危險滑裂面均應滿足公式(11)要求: MRM式中:MR——作用于危險滑裂面上的抗滑力矩標準值,單位為kN?mMS——作用于危險滑裂面上的滑動力矩標準值,單位為kN?m放坡施工應滿足下列要求:在基坑周圍影響邊坡穩定的范圍內,應對地面采取防水、排水、截水等保護措施,禁止雨水等地面水浸入土體;對于土質邊坡或易于軟化的巖質邊坡,在開挖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排水和坡腳、坡面保護措施。基底設置排水溝時,應離開坡腳不少于300mm,并做好防滲處理;基坑周邊堆置土方、建筑材料或沿基坑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其它機械設備時,宜距基坑上部邊緣不少于0.5倍基坑深度,棄土堆置高度不應超過1.5m,且不能超過設計荷載值。對于側壁土含水量豐富地段,不宜在基坑邊堆置棄土或施加其他附加荷載。放坡的質量檢測應符合表3的要求。放坡質量檢測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mm檢驗方法人工機械標高±30±50水準儀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測)+300-100+500-150經緯儀,鋼尺邊坡設計要求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表面平整度205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地下水控制基本原則地下水控制應滿足下列要求:基坑支護、土方開挖、地下結構正常施工;基坑或地下工程周邊環境不受損害;符合地下水資源保護法規規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分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類型,可單獨或組合使用,并宜按表4選用。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適用條件適用條件方法土質類別滲透系數m/d降水深度m截水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巖石不限降水真空井點粉質黏土、粉土、細砂、中細砂0.1~20.0單級<6多級<12噴射井點粉土、砂土0.1~20.0<20.0管井粉質黏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巖石>1不限真空管井粉質黏土、粉土、粉細砂0.1~20.0不限滲井粉質黏土、粉土、粉細砂、碎石土>0.1不限輻射井粉砂、細砂、中砂、粗砂、卵石和黏性土>0.1不限集水明排填土、黏性土、粉土、砂土<20.0<5回灌填土、粉土、砂土、碎石土>1對于弱透水地層中的淺基坑,當基坑周邊環境簡單、含水層薄、水量小、降水深度小,且產生流砂、流土、潛蝕、管涌、淘空、塌陷等現象風險小時,可考慮采用集水明排;在其它情況下宜采用帷幕截水方法、降水方法和帷幕截水與降水結合方法。地下水控制宜選擇帷幕截水方法,明排、回灌、滲井不宜作為獨立的地下水控制方法選用。地下水控制設計應具備如下資料:地層巖性、厚度及頂、底板標高;地下水類型、地下水位標高和地下水動態規律以及各含水層之間的關系;與降水有關的各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參數以及工程地質參數;基坑與附近大型地表水源的距離及其水力聯系;各含水層的水質及地下水控制方法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降水對基坑周邊環境的影響;基坑開挖和基礎施工的工期安排及地下水控制維持時間。當降水影響基坑周邊環境正常使用的安全或對地下水資源產生較大影響時,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回灌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截水截水帷幕設計應根據場地及鄰近場地的地層結構、水文地質特征分析地下水滲流規律和基坑支護形式進行,并應在施工現場進行工藝性試驗。落底式豎向截水帷幕應插入下臥不透水層,其插入深度宜按公式(12)計算且不小于1.5m。當帷幕進入下臥隔水層較深,隔水層之下承壓水頭較高時,應驗算帷幕底以下薄層隔水層的滲透穩定。 l=0.2??w式中:l——帷幕插入不透水層的深度,單位為m;??w——基坑內外地下水位之差,b——帷幕厚度,單位為m。當地下含水層滲透性強,厚度大時,可采用懸掛式豎向截水與坑內降水相結合或采用懸掛式豎向截水與水平封底相結合的方案。當坑底之下存在承壓水含水層,且承壓水頭高于坑底時,應評價承壓水作用下坑底發生突涌的風險。當不滿足基坑底抗突涌穩定性要求時,應在基坑內或外布設降壓井,降壓井結構可按本文件4.4.3.5的規定設置。截水帷幕可采用地下連續墻、攪拌樁、旋噴樁、旋噴攪拌樁、沖擊旋噴樁、咬合樁、注漿法等形成的樁式帷幕。施工方法、工藝和機具的選擇應根據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施工條件等綜合確定。降水降水井宜在基坑外采用封閉式布置,在地下水補給方向降水井間距應加密。當基坑面積大、開挖深時,可在基坑內增設降水井。同時,應滿足下列規定:真空井點間距可取0.8m~2.0m;噴射井點間距可取1.5m~3.0m;管井井間距應根據水文地質參數確定;真空管井間距應根據地層滲透性等水文地質參數確定,可取8.0m~10.0m;滲井井間距可根據現場試驗確定;輻射井的布置,應使其輻射管最大限度的控制基坑降水范圍,可根據含水層的厚度和層數設置單層或多層輻射管,輻射管的長度宜為20m~70m,最下層輻射管距井底應大于1.0m。降水井的深度應根據設計降水深度、含水層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確定。設計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圍內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1.0m。位于基底之上的含水層的設計降水深度宜按疏干考慮。真空井點結構和施工應符合下列技術要求:濾管直徑可采用38mm~110mm的金屬管,管壁上滲水孔直徑為12mm~18mm,呈梅花狀排列,孔隙率應大于15%;管壁外應設兩層濾網,內層濾網宜采用30目~80目的金屬網或尼龍網,外層濾網宜采用3目~10目的金屬網或尼龍網;管壁與濾網間應采用金屬絲繞成螺旋形隔開,濾網外應再繞一層粗金屬絲;當一級井點降水不滿足降水深度要求時,亦可采用多級井點降水方法;井點管的設置可采用射水法、鉆孔法和沖孔法成孔,井孔直徑不宜大于300mm,孔深宜比濾管底深0.5m~1.0m;成孔后應沖洗鉆孔,稀釋泥漿;在井管與孔壁間及時用潔凈中粗砂填灌密實均勻,投入濾料的數量應大于計算值的85%;用高壓水反沖洗后,再進行黏土封孔;黏土封孔厚度應不小于1m;井點使用前,應進行試抽水,當確認無漏水、漏氣等異常現象后,應保證連續不斷抽水;在抽水過程中應定時觀測水量、水位、真空度,并應使真空度保持在55kPa以上。噴射井點的結構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井點的外管直徑宜為73mm~108mm,內管直徑為50mm~73mm,過濾器直徑為89mm~127mm,井孔直徑不宜大于600mm,孔深應比濾管底深1m以上;過濾器的結構與真空井點相同;噴射器混合室直徑可取14mm,噴嘴直徑可取6.5mm,工作水箱不應小于10m3;工作水泵水壓宜大于0.75MPa;井孔的施工與井管的設置方法與真空井點相同;井點使用時,正常工作水壓力宜為0.25H(H為揚程);正常工作水流量宜取單井排水量。管井結構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管井施工宜根據地層條件選用沖擊鉆、螺旋鉆、回轉鉆或反循環等方法鉆進;管井成孔直徑宜選擇600mm~700mm;管井井管直徑應根據含水層的富水性及水泵性能選取,且井管外徑不宜小于200mm,井管內徑宜大于水泵外徑50mm;沉砂管長度不宜小于1m;管井過濾管、礫料、泥漿應符合GB50296的相關規定;管井成孔宜用干孔或清水鉆進。若采用泥漿護壁管井,成井后必須及時充分洗井,保持管井與含水層的暢通。真空管井的構造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濾水管構造應符合本文件4.4.3.5的規定,應在含水層部位下入濾水管;井管上口宜采用法蘭密封,法蘭密封套件由鋼套桶、上法蘭盲板、下法蘭、密封橡膠圈和固定螺絲等組成,鋼套桶與井管的間隙宜用水泥砂漿充填;上法蘭盲板應設置電纜線孔、水位觀測孔、抽水泵管孔、抽真空泵孔和真空表孔,按這些孔洞組裝管路時,應用密封膠嚴格密封;地下水位以上的井段應下入井壁管,并用黏土封填;一般可選用水環式真空泵抽真空,潛水泵抽水,真空度宜控制在30kPa~40kPa之間;真空系統運行中,應定期檢查真空泵的運行情況,關停真空泵之前應先關閉真空系統的進氣閥。滲井結構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滲井施工宜采用螺旋鉆、工程鉆成孔,對易縮易塌地層可用套管法成孔;宜清水鉆進;滲井成孔直徑宜選擇200mm~500mm,可直接填入洗凈的砂、礫或砂礫混合料或置入無砂混凝土濾水管、鋼筋骨架管、鐵濾水管、U-PVC管等,并在井周填入適當礫料;滲井應進入下部含水層中不小于2.0m。輻射井結構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集水井施工宜采用沉井法或反循環鉆機鉆進,預留輻射管位置應對應相應含水層;輻射管施工宜采用頂管機、水平鉆機,也可采用千斤頂法;集水井直徑宜大于2.0m,以能滿足井內輻射管施工為準;輻射管的直徑宜為50mm~150mm;集水井宜封底,且可隨鉆進抽排水。觀測井結構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觀測井施工應符合本文件4.4.3.5第1款和4.4.3.7的規定;觀測井成孔直徑宜選擇130mm~600mm,可置入無砂混凝土濾水管、鐵濾水管、U-PVC管等,并在井周填入適當洗凈的砂、礫或砂礫混合料或礫料。管井和輻射井抽水設備應選用深井泵或深井潛水泵,水泵的流量和揚程應根據井的出水量和下泵深度選用,并應大于設計值的20%~30%。水泵應置于設計深度,水泵吸水口應始終保持在動水位以下。降水過程中,抽排水的含砂量應符合下列規定:管井抽水半小時內含砂量小于1/10,000;管井正常運行時含砂量小于1/50,000;輻射井抽水半小時內含砂量小于1/20,000;輻射井正常運行時含砂量小于1/200,000。降水過程中的抽排水應有序排放,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應大于基坑降水的總涌水量。排水管路宜架設于地面,以便檢查維修;當排水管路置于地下時,排水管路不得出現滲漏。排水管路應進行必要的防護,保證暢通。集水明排排水溝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規定布置:排水溝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擬建建筑基礎邊凈距0.4m以外,排水溝邊緣離開邊坡坡腳不宜小于0.3m;在基坑四角或每隔30m~40m應設一個0.6m×0.6m~0.8m×0.8m集水井;排水溝一般深0.3m~0.6m,底寬不小于0.3m,溝底應有一定坡度,底面應比挖土面低0.3m~0.4m,集水井底面應比溝底面低0.5m以上。排水溝、集水井截面應根據設計排水量確定,設計排水量Q'應按公式(13) Q'≥1.5Q式中:Q——設計流量,單位為m3/d。抽水設備應根據設計流量大小及基坑深度確定。當基坑側壁出現分層滲水時,可按不同高程設置導水管、導水溝等構成明排系統。當基坑側壁滲水量較大或不能分層明排時,宜采用導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應考慮地表排水。當地表水對基坑側壁產生沖刷時,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導流等措施。基坑明排期間應采取措施,防止分層滲水(或導水管引水)過程中帶走含水層中的細顆粒土。回灌當施工降水影響區域已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對地面沉降有嚴格要求和施工降水對地下水資源有較大影響時,可采用回灌措施。回灌可采用管井、砂井、砂溝等。回灌井(砂井、砂溝)與降水井的距離可根據計算和經驗確定。回灌井的間距應與降水井點相適應。同層回灌的回灌井與降水井的距離不宜小于6m。為保護已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設置的回灌井,其間距和位置應根據降水井的間距和被保護物的平面位置確定。同層回灌時回灌井宜進入穩定水面下不小于lm,且位于滲透性較好的土層中。異層回灌可在場區內進行,但不得劣化地下水環境質量。回灌井的數量、直徑、回灌方式可根據場區水文地質條件和基坑出水量綜合確定。回灌井的結構和施工可參照本文件4.4.3.5的要求。為保護已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進行的回灌,在回灌井的附近應設置水位觀測孔,并根據水位觀測孔觀測的水位變化調節回灌水量。為保護地下水資源進行的回灌,回灌井應定期進行回揚。根據工程環境的要求,回灌水量可通過水位觀測孔中水位變化進行控制和調節,不宜超過原水位標高。基坑開挖與監測基坑開挖基坑開挖前,應根據工程的結構形式、基礎設計深度、地質條件、氣候條件、周圍環境、設計工況、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加荷載等有關資料,進行基坑開挖方案設計。基坑開挖方案內容應主要包括:開挖方法及相關技術措施、土方開挖平面布置、機械選擇、開挖時間、土方開挖順序和流程、坡道位置設定、運輸車輛行走路線、開挖監測方案、遺撒揚塵控制方案,以及對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需采取的保護措施等。基坑開挖前應保證相應部位的支護結構施工完畢,且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同時應完成排水系統的設置。土方開挖過程中,特別是在冬季、夏季施工時,應根據實際天氣情況,采取針對性的安全、環境防護措施。支護結構、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地面變形和位移超過控制值或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土方開挖,并采取相應措施。當坑內地下水位低于開挖面0.5m以上時,方可進行土方開挖。基坑土方開挖時,應對平面控制樁、水準點、基坑平面位置、開挖面標高、邊坡坡度等進行經常性復測檢查。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對支護結構、工程樁和槽底進行防護,禁止擾動基底原狀土。當采用機械開挖土方時,應在基坑底預留150mm~300mm厚的土層,由人工挖掘修整。對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槽底應采取截排水措施,基坑內不應積水。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保護措施。土方開挖過程中發現基坑側壁出現滲水或漏水時,應查明原因,采取封堵、疏排等措施。當基坑內有減壓井時,應按照設計要求做好封井施工。基坑開挖完成后,應及時清底驗槽,減少地基土暴露時間,地基土不應長期暴曬或雨水浸泡。基坑驗槽后,應及時澆注墊層封閉基坑;墊層應做到基底滿封閉,并應及時進行基礎工程施工。地下結構完成后,應及時對施工肥槽進行回填,回填時應分層夯實,并應滿足工程設計要求。基坑監測基坑工程的監測項目應與基坑支護設計、施工方案、工程現場實際情況相匹配。基坑支護設計應根據基坑側壁安全等級,按表5選擇基坑監測項目。基坑監測項目監測項目基坑側壁安全等級一級二級三級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應測應測應測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沉降應測應測可測基坑周邊地面沉降應測應測可測支護結構頂部豎向位移宜測應測(土釘墻及復合土釘墻)應測(土釘墻及復合土釘墻)支護結構深部水平位移應測宜測可測錨桿拉力應測應測(錨拉式)/支撐內力應測應測(支撐式)/擋土構件內力可測可測可測支撐立柱豎向位移應測宜測/地下水位應測應測應測土壓力可測可測可測孔隙水壓力可測//當基坑周圍有地鐵、隧道或其他對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筑物及設施時,監測項目應與有關管理部門或單位協商確定。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間,每天均應有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基坑工程巡視檢查宜包括以下內容:支護結構:支護結構成型質量;冠梁、支撐、腰梁有無裂縫出現;擋土構件有無變形、開裂及其變化量;錨桿錨頭有無松動,錨具夾片有無滑動,腰梁及支座有無變形,連接處是否破損;土釘墻面層有無開裂和錯動;基坑側壁和截水帷幕有無滲水、漏水、流砂等。施工工況:開挖后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巖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及分層厚度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轉正常;基坑周圍地面有無超載。基坑周邊環境:地下管道有無破損、泄漏情況;周邊建(構)筑物有無裂縫出現;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鄰近基坑及建(構)筑物的施工情況。監測設備:基準點、測點完好狀況;有無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根據設計要求或經驗確定的其他巡視檢查內容。巡視檢查應對自然條件、支護結構、施工工況、周邊環境、監測設施等的檢查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如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建設方及相關單位。巡視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并與監測數據綜合分析。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監測點的間距不宜大于20m,土釘墻頂部水平位移監測點的間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邊的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基坑周邊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邊中部及地質條件差的部位應設置監測點。基坑周邊建(構)筑物沉降監測點應設置在建筑物的結構墻、柱上,并應分別沿平行、垂直于坑邊的方向上布設。在建筑物鄰基坑一側,平行于坑邊方向上的測點間距不宜大于15m。垂直于坑邊方向上的測點,宜設置在柱、隔墻與結構縫部位。垂直于坑邊方向上的布點范圍應能反映建筑物基礎的沉降差,可在建筑物內部布設測點。地下管線沉降監測,當采用測量地面沉降的間接方法時,其測點應布設在管線正上方。當管線上方為剛性路面時,宜將測點設置于剛性路面下。對直埋的剛性管線,應在管線節點、豎井及其兩側等易破裂處設置測點。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于20m。坑邊地面沉降監測點應設置在支護結構外側的土層表面或柔性地面上。與支護結構的水平距離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圍以內。可沿坑邊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倍~2倍范圍內設置多測點的監測斷面,每個監測斷面的測點不宜少于5個。錨桿拉力監測宜采用測量錨頭處的錨桿桿體總拉力的錨頭壓力傳感器。對多層錨桿支護結構,宜在同一剖面的每層錨桿上設置測點。支撐軸力監測點宜設置在主要支撐構件、受力復雜和影響支撐結構整體穩定性的支撐構件上。對多層支撐支擋結構,宜在同一監測段面的每層支撐上設置測點。每一類型的設計剖面不應少于1個監測斷面,同一基坑不宜少于4個監測斷面。當監測地下水位下降對基坑周邊建筑物、道路、地面等沉降的影響時,地下水位監測點應設置在降水井或截水帷幕外側且靠近被保護對象。基坑內地下水位的監測點可設置在基坑內或相鄰降水井之間。當有回灌井時,地下水位監測點應設置在回灌井外側。水位觀測管的濾管應設置在所測含水層內。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并立即向建設方報告:當監測數據的累計值達到監測報警值,監測項目的變化速率連續2d達到報警值;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嚴重的滲漏等;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周邊建(構)筑物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等。巖土勘察基本規定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應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劃分。工程重要性等級,可根據工程類型、建筑物類型和建筑物的重要性劃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工程重要性等級劃分按表6執行。工程重要性等級劃分等級劃分條件一級工程甲級建筑物: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筑;30層或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層建筑;體型復雜、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建筑物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邊坡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基坑破壞后果很嚴重二級工程乙級建筑物:除甲級建筑物、丙級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安全等級為二級的建筑邊坡安全等級為二級的建筑基坑破壞后果嚴重三級工程丙級建筑物:荷載分布均勻的七層及七層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業建筑;次要的輕型建筑物安全等級為三級的建筑邊坡安全等級為三級的建筑基坑破壞后果不嚴重場地的復雜程度等級,可根據表7劃分為一級場地(復雜場地)、二級場地(中等復雜場地)、三級場地(簡單場地)。場地的復雜程度等級劃分等級劃分條件一級場地對建筑抗震危險的地段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地形地貌復雜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巖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二級場地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地形地貌較復雜基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三級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對建筑抗震有利或一般地段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地形地貌簡單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地基的復雜程度,可根據表8劃分為一級地基(復雜地基)、二級地基(中等復雜地基)、三級地基(簡單地基)。地基的復雜程度劃分等級劃分條件一級地基巖土種類多,很不均勻,性質變化大,需特殊處理嚴重濕陷、膨脹、鹽漬、污染的特殊性巖土,以及其他情況復雜,需作專門處理的巖土二級地基巖土種類較多,不均勻,性質變化較大其他特殊性巖土三級地基巖土種類較單一,均勻,性質變化不大無特殊性巖土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可根據表9劃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等級劃分條件甲級在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或多項為一級乙級除勘察等級為甲級和丙級以外的勘察項目丙級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建筑在巖質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時,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可定為乙級。建筑在地質環境復雜的三級邊坡工程及地質環境簡單的一級邊坡可定為乙級,建筑在地質環境中等復雜的三級邊坡及地質環境簡單的二級邊坡可定為丙級。巖質地基指地基為強風化、中等風化、微風化和未風化的巖石地基。巖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勘察階段應與設計階段相吻合。勘察階段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對于復雜場地、復雜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應根據遇到的巖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或專門勘察。對工程規模小、工程平面已確定、場地巖土工程條件簡單,可簡化勘察階段進行一次性詳細勘察。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址的要求。應通過收集已有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和地質調查,必要時輔以少量勘探和試驗工作,初步了解建設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對建設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初步評價,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技術可行性、經濟方案對比提供依據。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通過搜集已有資料、地質調查、勘探與試驗工作,初步查明擬建場地主要巖土層的分布特征、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查明場地的穩定性和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建設的適宜性作出評價,為工程建設項目合理進行平面布置、選擇基礎類型、地基持力層以及不良地質作用防治措施提供依據。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通過勘探與試驗工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地基基礎、邊坡支護及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不良地質作用治理提供詳細的巖土工程設計參數,對擬建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提供依據。當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因設計、施工需要進一步提供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時,應進行施工勘察,該階段的勘察任務僅針對工程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進行勘察工作,并提供相應的資料、結論和建議。勘察要求基本要求巖土工程勘察的勘探、取樣應符合GB50021和JGJ/T87的相關規定。巖土工程勘察的原位測試應符合GB50021的相關規定。軟土、一般黏性土、粉土、砂土和含少量碎石的土,宜進行靜力觸探試驗,當靜力觸探試驗深度不能滿足勘探深度要求時,宜與鉆探并行;碎石土,應進行重型或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動力觸探試驗宜連續進行。甲級建筑物當采用天然地基且以可壓縮層為地基持力層時,應進行靜載荷試驗;乙級建筑物當采用天然地基且以可壓縮層為地基持力層時,對于黏性土、粉土、砂土或殘積土、全風化~強風化巖,應布置旁壓試驗,必要時應進行靜載荷試驗。室內試驗應符合GB50021和本文件的相關規定。對于土的物理性質試驗要求可按表10確定。土的物理性質試驗要求土的名稱應測指標根據工程需要測定的指標碎石顆粒級配砂土顆粒級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休止角粉土液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顆粒級配和有機質含量粘性土液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有機質含量對于砂土,如無法取得Ⅰ級、?Ⅰ級、Ⅲ級土試樣時,可只進行顆粒級配試驗。目測鑒定不含有機質時,可不進行有機質含量試驗。測定液限時應根據分類評價要求,選用GB/T50123規定的方法,并應在試驗報告上注明。當要求不嚴格時,比重可根據經驗確定。水和土的腐蝕性評價應符合GB50021的相關規定。其水試樣的采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水試樣應能代表天然條件下的水質情況;水試樣應及時試驗,清水試樣放置時間不宜超過72h,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過48h,受污染的水不宜超過12h。房屋建筑和構筑物房屋建筑和構筑物(統稱為建筑物)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搜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當地的巖土工程和建筑經驗等資料;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巖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并進行必要的勘探工作;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筑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并進行下列主要工作: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并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調查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對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做出初步分析評價;高層建筑或地下工程,應對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做出初步分析評價。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線布置;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在地形平坦地區,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對巖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巖體特性、風化情況等,參照土質地基或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文件5.2.2.4的規定。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11確定,局部異常地段應予以加密。勘探深度可根據工程特性、擬采用基礎形式等實際情況并結合經驗確定,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巖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鉆入基巖適當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巖后可終止鉆進;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部分控制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m)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線間距勘探點間距一級(復雜)50~10030~50二級(中等復雜)75~15040~100三級(簡單)150~30075~200表中間距不適用于工程物探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勘探孔。控制性勘探點宜占勘探點總數的1/5~1/3,且每個地貌單元均應有控制性勘探點。初步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采取不擾動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各占勘探點數的1/3~1/2;采取不擾動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主要土層均應采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宜少于6個;當場地土對基礎有弱腐蝕性以上的腐蝕性時,應采取土試樣進行易溶鹽分析,進行腐蝕性評價,其數量不宜少于2件。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置長期觀測孔,監測水位變化;對缺少常年地下水位監測資料的地區,對高層建筑或重大工程宜設置長期觀測孔或孔隙水壓力計,對有關層位的地下水進行長期觀測;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且水樣對基礎有弱腐蝕性以上的腐蝕性時,應采取地下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對建筑地基作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筑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詳細勘察應論證地下水在施工期間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對情況復雜的重要工程,需論證使用期間水位變化和需提出抗浮設防水位時,應進行專門研究或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宜根據建筑地基的復雜程度按表12確定。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m)地基復雜程度一級(復雜)二級(中等復雜)三級(簡單)勘探點間距10~1515~3030~50甲級建筑取小值、乙級建筑取中值、丙級建筑取大值。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勘探點宜按建筑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并在荷載和建筑體型突變處適當布置勘探點,對無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圍布置;對工業廠房,宜按主要柱列線布置勘探點,控制性勘探孔的數量,宜占勘探孔總數的1/3~1/5;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筑物,勘探點不宜少于3個,其中控制性勘探點不宜少于2個;同一建筑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臥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清其起伏變化;勘探手段應采用鉆探與觸探相結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巖土、風化巖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或探槽;對土巖組合地基,應查明石芽、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埋藏條件。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筑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于4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筑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筑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驗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礎寬度,并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當有大面積地面堆在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在上述規定深度范圍內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可適當調整。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5.2.2.12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于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建筑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2倍;對于高層建筑,在基巖和淺層巖溶發育地區,當基礎底面下的土層厚度小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時,一般性鉆孔應鉆至完整、較完整基巖面1m~3m;控制性鉆孔應深入完整、較完整基巖3m~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取大值,乙級取小值,對較破碎的基巖宜適當加深;專門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鉆孔深度應深入洞底穩定地層3m~5m;對土巖組合地基,應查明石芽、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埋藏條件。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滿足巖土工程評價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的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工程特點確定,且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2。鉆探取土試樣孔的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3;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件(組),當采用連續記錄的靜力觸探或動力觸探為主要勘察手段時,每個場地不應少于3個孔;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量。室內試驗應根據工程具體要求和巖土工程分析評價的需要確定,并符合GB50021的相關規定。天然地基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天然地基應滿足建筑物對地基土強度和變形的要求。應對地基土的均勻性、強度進行評價;對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的建筑物,應提供變形計算參數,必要時進行地基變形計算;應建議天然地基持力層;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提供下臥層驗算計算參數,必要時進行軟弱下臥層驗算;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地基,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筑物地基,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筑物地基,應評價其穩定性;對于土巖組合地基,同一建筑物應盡量減少地基持力層土的種類,特別是巖性差別很大的土層,以降低地基土的不均勻性。對地面高差大、挖填方、環境水可能影響地基強度時,應提出處置措施。對于符合本文件5.2.2.18第1款的建筑地基,應對地基均勻性做出定性評價;其余的丙級、乙級和甲級建筑物地基,應對地基均勻性做出定量評價。天然地基變形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場地地基整體穩定且為巖石時,可不進行地基變形計算;對于不能準確取得壓縮模量的地基土,包括碎石土、砂土、殘積土、全風化巖、強風化巖等,可采用變形模量估算地基沉降量;當有相鄰荷載影響時,沉降計算應考慮相鄰荷載影響;應對高層建筑進行整體傾斜預測分析。分析時,應根據高層建筑角點的地層分布和土層參數統計結果,結合建筑物荷載分布情況進行估算和判斷。高層建筑天然地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判別為不均勻地基。對判定為不均勻的地基,應進行沉降、差異沉降、傾斜等特征分析評價,并提出相應建議:地基持力層跨越不同地貌單元或工程地質單元,工程特性差異顯著;地基持力層雖屬于同一地貌單元或工程地質單元,但遇下列情況之一,可在計算各鉆孔地基變形計算深度范圍內當量模量的基礎上,根據當量模量最大值Emax和當量模量最小值Emin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勻性。當EmaxEmi持力層底面或相鄰基底標高的坡度大于10%,持力層及其下臥層在基礎寬度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基礎寬度;同一建筑雖處于同一地貌單元或同一工程地質單元,但各處地基土的壓縮性有較大差異。地基不均勻系數界限值K同一建筑物下各鉆孔壓縮模量當量值Es/≤47.515>20不均勻系數界限值K1.31.51.82.5基坑或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既有建筑物的改造與保護本節適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增載、糾傾、移位、改造、古建筑保護或周邊環境影響等需對其地基進行加固或保護的巖土工程勘察。勘察前應詳細了解設計意圖,并通過搜集資料和現場調查獲得以下資料: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資料和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既有建筑物結構、基礎使用現狀的鑒定資料,包括沉降觀測資料、裂縫、傾斜觀測資料等;既有建筑物的改擴建、糾傾、移位等對地基基礎的設計要求或受保護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加固要求;對既有建筑物可能產生影響的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測資料;既有建筑及改造所涉及范圍內的地下管線、電纜、地下建筑物的分布情況;場地及其所在地區的地下水開采歷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變和地裂縫的發生發展等資料。既有建筑物的增載、糾傾和加固的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增載勘察應查明地基土的承載力,分析增載后可能產生的附加沉降和差異沉降;分析地基土的實際受荷程度及其適應新増增荷載和附加沉降的能力;糾傾和加固勘察重點應查明建筑物產生傾斜、破壞的原因,確定處理方案所需要的巖土工程參數;勘探點應緊靠基礎外側布置,有條件時宜在基礎中心線布置,每棟單獨建筑物的勘探點不宜少于3個;在基礎外側適當距離處,宜布置一定數量勘探點;勘探深度應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層,并滿足變形計算的要求;勘探方法除鉆探外,宜包括探井和靜力觸探或旁壓試驗;取土和旁壓試驗的間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礎寬度的深度范圍內宜為0.5m,超過該深度時可為1m;必要時,應專門布置探井查明基礎類型、尺寸、材料和地基處理等情況;壓縮試驗成果中應有e-logp曲線,并提供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數、回彈指數和與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壓力相應的固結系數,以及三軸不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成果;當擬增層數較多或增載量較大時,應做載荷試驗,提供主要受力層的比例界限荷載、極限荷載、變形模量和回彈模量;對因濕陷造成的建筑物傾斜、破壞,宜查明濕陷事故的范圍和界限;對因地基壓縮層不均勻造成的差異沉降,應加密鉆孔,查明下臥軟、硬層起伏情況;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著重對地基土的現狀進行評價,提出地基基礎加固和糾傾方案的建議;分析預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巖土工程問題以及對周邊建筑物和場地設施的影響,提出變形監測的建議。建筑物接建、鄰建的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分析接建或緊鄰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應力狀態改變及其影響;除按本文件第5.2.2的有關要求對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點外,尚應為研究接建、鄰建部位的地基土、基礎結構和材料現狀布置勘探點,其中應有探井或原位測試孔,其數量不宜少于3個,取土孔取土試樣間距宜為1m;壓縮試驗成果中應有e-1ogp曲線,并提供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數、回彈指數和與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壓力相應的固結系數,以及三軸不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成果;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評價由新建部分的荷載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壓縮和相應的沉降差;評價新建部分施工對既有建筑物的影響,提出設計方案、施工措施和變形監測的建議。建筑物移位的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建筑物移位的勘察范圍包括原址、移位路線和新址;原址勘察應對移位建筑物的地基承載力和變形進行分析,評價其滿足移位要求的能力;必要時,提出地基基礎加固和托換方案的建議;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可參照本文件5.2.2.3的相關規定;移位路線的勘察應根據移位方式和施工要求分析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重點評價地基承載能力和變形情況,提出移位軌道地基基礎方案的建議;新址勘察應按新建工程的要求,執行本文件5.2.2的相關規定。評價既有建筑物受地下水抽降影響的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研究地下水抽降與含水層埋藏條件、可壓縮土層厚度、士的壓縮性和應力歷史等的關系,做出評價和預測;勘探孔深度應超過可壓縮地層的下限,并應取土試驗或進行原位測試;壓縮試驗成果中應有e-1ogp曲線,并提供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數、回彈指數和與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壓力相應的固結系數,以及三軸不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成果;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分析預測場地可能產生地面沉降、形變、破裂及其影響,提出保護既有建筑物的措施。評價基坑開挖對鄰近建筑物影響的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適應附加沉降和差異沉降的能力,與擬挖基坑在平面與深度上的位置關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開挖與支護措施等資料;查明降水、開挖等影響所及范圍內的地層結構,含水層的性質、水位和滲透系數,土的抗剪強度、變形參數等工程特性;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著重分析預測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彈,坑周土體的變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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