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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習法律知識,維護合法權益
——常用法律知識講座
第一頁,共41頁。在大家的意識中,法律,從來就是一個唯恐避之不及的東西,他們認為法律就是“打官司〞,打官司就是和“死人〞差不多的不愿意提及的事。認為不理解法律,也不會有什么大的影響,“我又沒犯法〞,學習法律有什么用?你是不是也這么想呢?真是這樣嗎?那你就大錯特錯!第三頁,共41頁。有這樣一個故事:
一個猶太人帶著一頭牛和一只雞去集市,在途中遇到洪水,在他快要被淹死的時候,他禱告說:“假如上帝能救我,我就把賣牛的錢捐給教堂。〞上帝聽到后把他救了起來。猶太人平安后內心不想再把賣牛的錢捐出來,但是自己作出了承諾必須履行。聰明的猶太人到了集市上把牛以雞的價格賣掉,同時有一個條件對方必須以一頭牛的價格買他的雞,之后把賣牛的錢捐給了教堂。上帝很惱火,但又無可奈何,因為上帝不懂合同法啊。聰明的猶太人既遵守了自己的承諾,同時又利用規則中的“破綻〞使自己的“損失〞減到最小。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以為法律就是預防自己犯法的知識,其實它是一種工具,一種可以用來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又不違犯規則的一套專門技藝。第四頁,共41頁。有這樣一個故事: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分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屢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宏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后來請來一個學法律的好朋友,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奸,最后以強奸未遂定罪,判了三年,因為強奸罪與入不入室無關。〔【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分。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再后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訴他,當初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奸時,發現該女奇丑無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認定強奸中止,因無損害后果而免罰。【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分;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分。再后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后,博士后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結果女主人先回來了。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奸男人屬于犯罪,這小子被無罪釋放了。啟示:一定要珍惜身邊學法律的朋友。第五頁,共41頁。沒有借條,能打官司嗎?張平是劉志榮的中學同學,兩人關系非常要好。一天,劉志榮打給張平,說欲置換一間面積更大的店面,尚缺資金6萬元。張平二話沒說,就將6萬元親自交到劉志榮手上。礙于老同學的面子,他沒有讓劉志榮出具借條。3年時間過去了,劉志榮也沒提還錢的事。后來,劉志榮死于車禍,其妻唐曉英得到近30萬元賠償金。張平向唐曉英催要6萬元欠款,誰料她竟矢口否認此事。張平想去法院打官司,能行嗎?我國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證據,被公認為“證據之王〞。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親自出具的借據,就是有力的書證。本案中,張平在借錢給劉志榮時,礙于面子沒讓劉志榮出具借條,導致空口無憑,沒有直接證據,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張平的訴訟懇求的。第六頁,共41頁。民間借貸可否要求利息?年3月,李某向同事劉某借了2萬元現金,出具了借條,但未言明利息。年4月,劉某向李某索要借款,他以無錢為由回絕還款。劉某準備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付息,可又聽說這種借款不能要求利息。請問,劉某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答: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歸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或者未約定歸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歸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根據上述規定,由于劉某與同事之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但是,李某不按期歸還借款,劉某可以要求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屆滿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第七頁,共41頁。民間借貸利息有限額嗎?年8月15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分計算,胡某應在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歸還本金和利息。馬某欲向法院起訴,問利息該怎么計算?答: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背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假設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詳細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因此民間借貸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假如馬某向法院起訴,胡某向馬某的借款利息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法院將不會支持。第八頁,共41頁。代寫欠條就要代為還款嗎?年7月,車主李某與買主王某經劉某介紹達成車輛買賣協議,價款為47000元。因所帶錢款不夠,王某僅付了40000元現金,為促成交易成功,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劉某應車主要求以自己的名義給李某寫了一張7000元的欠條。劉某當時的身份是介紹人,誰知買賣雙方事后發生爭議,王某拒付所欠款項。為此車主于近日轉而向劉某追索該7000元欠款。請問劉某有義務代為還款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就是說,債務人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欠李某7000元車輛交易款,在雙方同意下,劉某以自己的名義寫下欠條,屬于債務人王某將合同的部分還款義務〔欠款7000元〕轉移給劉某,并經債權人李某同意。對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在王某回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應視為債務發生轉移,劉某就成了李某新的債務人。因此,劉某依法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第九頁,共41頁。消費不忘索證據,維權方能更暢通在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可以選擇以下五種渠道有:1〕直接找經營者;2〕消費者協會;3〕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視局;4〕仲裁委員會,我國有專門的仲裁法,由仲裁機構對經濟糾紛進展處理;5〕消費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訴。但不管選用何種方式,證據都至關重要。假如沒有購物小票或發票,一旦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維權將非常困難。比方在包修、包退、包換“三包〞期間找商家解決問題,卻因無發票證據而三包不能。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暫且不說,維權的途徑也由主動變成了被動。所以,消費者在購物時宜索要并保存好相關消費證據,以免日后維權不便。案例:近期王先生在一大型超市購置了某品牌的DVD機一臺。在使用幾天后,發生讀碟不能的缺點。無奈,他找到指定維修商,維修商經檢查后認為這臺機器是假機器,不是該品牌所屬廠家消費的。而后王先生找到超市,超市要求王先生提供購物小票或發票,王先生由于購置時忽略沒有保存,超市因此回絕理賠。王先生幾次與超市交涉未果,不得已只好反映到某新聞媒體,最后通過媒體的介入,該超市才同意退還王先生原購機的錢款,并免費為王先生更換同型號的真機一臺。第十頁,共41頁。假如您去買東西或用餐,千萬不要忘了向銷售者索要發票。萬一出現問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效勞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效勞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我國有關稅收法規也明確規定,一次消費10元以上,不管消費者是否要求開具發票,納稅人都必須開具發票;一次消費10元以下,納稅人可以不開發票,但假如消費者要求開具發票則不得回絕。獲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十一頁,共41頁。假如您獲得了贈品或者獎品,但贈品或獎品存在質量問題,那您照樣可以向銷售者提出維修、調換、或者賠償。促銷商品,打折商品和普通商品作為商品的屬性是一樣的,區別在于促銷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對低廉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額外的其他利益。同樣一件商品,無論以什么樣的價格出售,商家都要對該商品的質量負責,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消費者的退換貨。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阻礙或回絕消費者退換貨,或減低商品和售后效勞質量!第十二頁,共41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方法第12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效勞程度,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假如您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使您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傷害,訴諸法律,應該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第十三頁,共41頁。擔保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保證人能否免除責任?年6月5日董某夫婦以開店資金缺乏為由,向胡某借款20000元,約定還款限期到年1月5日止,借款人逾期未還的,由擔保人葉某負責還清。借款到期后,董某夫婦未能按約還款。在還款期滿10個月后,胡某要求董某夫婦歸還借款及利息,同時要求保證人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胡某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答: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董某夫婦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應予歸還。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訊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迫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回絕承擔保證責任。〞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約定的擔保屬于一般保證,因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內,胡某沒有對借款人董某夫婦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因此保證人葉某可以免除保證責任,不再對此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其實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都有一個保證期間問題,權利人應當在保證期間之內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超過期間,擔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第十四頁,共41頁。借去賭博的錢能要回嗎?王某在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并在借據上簽字,約定二個月還款。但借款到期后,經過王某屢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只好訴至法院。王某的借款能要回嗎?答: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假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展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假設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展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對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因此,王某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支持其訴訟懇求的。第十五頁,共41頁。一房二賣應怎么辦?年3月6日,張先生與劉女士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張先生購置劉女士一套房,價格為25萬。張先生先交購房定金2萬元,剩下余款在房屋過戶后一次性付清,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合同規定,否則將對另一方進展賠償。合同簽訂后張先生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并屢次要求劉女士履行合同。但是年3月10日,劉女士卻通知張先生,表示房屋不賣給張先生了。3月18日,劉女士將該房屋賣與別人,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對此,張先生是否有權主張房屋所有權?答:張先生和劉女士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時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依該合同履行相應義務。張先生已按合同的規定向劉女士履行了交付定金的義務,劉女士在雙方簽訂合同,并收到張先生的定金后回絕履行該合同,且將雙方約定買賣的房屋賣與別人,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因此,張先生雖與劉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張先生還不能獲得所有權。在劉女士又將房屋賣給別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張先生就無法再主張獲得該房的所有權。但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張先生可以要求劉女士雙倍返還定金,這是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第十六頁,共41頁。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誰承擔責任?房東將兩間四層樓房建立工程包給了泥水匠胡某,雙方約定施工中的平安事故全部由泥水匠胡某負責。在施工中,泥水匠雇傭的小工不小心掉下碎磚塊,砸中一過路的行人,導致其頭部嚴重受傷,花掉醫藥費8600多元。這種情況下,行人可以向誰主張賠償?小工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
答:行人可以向泥水匠和房主主張賠償權利,并且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小工是雇員,不小心掉下碎片砸中行人致損,其行為后果應由雇主即泥水匠胡某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房東是工程發包人,他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或不符合平安消費條件的泥水匠施工,具有選任過失,應與雇主即泥水匠承擔連帶責任。其與泥水匠約定的平安消費事故自負條款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小工則一般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因小工作為泥水匠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是因雇員成心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雇員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十七頁,共41頁。免責條款的效力孫濤和張麗是同事,兩人住在同一個小區。一天下班后,天下起了大雨。張麗沒有帶雨傘,便想搭孫濤的車回家。孫濤礙于面子,不好不依。可他知道自己開車的技術還不純熟,怕萬一出什么意外不好向張麗交待,便開玩笑般地與張麗簽訂了一份搭車免責協議:“假如搭車過程中發生了意外,責任由張麗自負,孫濤不承擔責任。〞沒想到,回家路上,孫濤違章并線,撞上了前面的車,致使張麗受傷,花去醫藥費2萬多元。事后,張麗要求孫濤賠償全部醫藥費。孫濤拿出當初簽訂的免責協議,堅決回絕了張麗的索賠。駕車人出于好意讓別人免費搭乘便車,這樣的約定叫“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沒有明確界定,對這種行為的性質,也沒有加以明確〞,但“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對于乘車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司機均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賠償多少,那就要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中的以下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十八頁,共41頁。假如遭遇飛來橫禍如被從樓上掉下來的花盆或路邊的廣告牌砸著或是掉進了沒有蓋好且沒有設警示牌的井而受傷,你可以將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別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第十九頁,共41頁。不要亂扔東西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判決的煙灰缸傷人案。本案受害人郝躍年5月11日夜1時40分與朋友在街上談事情,被從空中落下的一只煙灰缸砸中頭部立即倒地,經醫治花去9萬元醫藥費并留有嚴重的后遺癥。同年8月,郝躍將出事地點兩側的兩棟居民樓2樓以上的22戶居民告上法庭,懇求共同賠償損失,法院判決有嫌疑的22戶居民分別賠償原告元。第二十頁,共41頁。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施行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別人的損害的可能,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別人損害,難以確定詳細侵權人的,除可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第二十一頁,共41頁。偷食果園蘋果中毒小偷主人共同擔責年10月10日晚,錢某溜到鄰居孫某家的果園里偷吃蘋果,自己吃夠后,還帶回十多個蘋果給了老婆和孩子吃,由于孫某家的蘋果剛噴過甲胺磷農藥,結果錢某一家三口都中了毒,后雖送醫院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身體受到了損害,在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4000元。出院后,錢某找到孫某說:你蘋果園噴灑過農藥也不說一聲,害得我們一家三人吃了蘋果中了毒,你得賠償醫療費。孫某說:是你自己偷吃我的蘋果,我不找你算賬就不錯了,你還好意思要我賠償醫療費,你做夢吧。雙方爭吵無結果。12月28日,錢某將孫某告上法院,要求孫某賠償自己因中毒所花去的醫療費14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在沒有經果園主人孫某的同意下擅自偷摘別人的蘋果,具有明顯的過錯,由此導致中毒的損失,應該自行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孫某噴灑的甲胺磷農藥屬于高毒農藥,是國家明令制止直接噴灑于瓜果和蔬菜上的。并且,在噴灑農藥后未設置警告標志,從而使偷吃蘋果的錢某一家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中毒,安康受到了傷害。所以,孫某應當為自己錯用農藥和警告不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苦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法院判決錢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孫某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錢某人民幣4200元。第二十二頁,共41頁。案例:張無忌與陳君是對門鄰居,兩家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張無忌為發泄心中怨恨,成心買一小狗并起名“陳君〞,并且經常趁鄰居陳君在家時用該名字喚其小狗,陳君為此上門質問張無忌,張無忌說:“我自己養的狗,愛怎么稱呼就怎么稱呼,關你什么事〞此后,張無忌非但不改,反而變本加厲,常常在小區花園內當眾以“陳君〞之名喚其小狗,陳君深感受辱,但又不知道該如何解決。1、張無忌的行為進犯了陳君的什么權利?2、張無忌應以何種方式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三頁,共41頁。材料觀點法律根據成心起名姓名權當眾受辱聲譽權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按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制止別人干預、盜用、假冒民法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聲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制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聲譽第二十四頁,共41頁。〔1〕張無忌的行為進犯了陳君的姓名權和聲譽權。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按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制止別人干預、盜用、假冒。張無忌成心給他的狗起名為陳君進犯了他的姓名權。民法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聲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制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聲譽。張無忌的行為當眾侮辱了陳君這已經進犯了他的人格尊嚴。〔2〕張無忌應以停頓損害、消除影響和賠禮抱歉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五頁,共41頁。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別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背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平安措施造成別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制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別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別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別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別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懇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懇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別人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分法規定:飼養動物,干擾別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恫嚇別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頁,共41頁。動物飼養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七頁,共41頁。獵犬驚嚇老人
年過八旬的趙老太與王女士同住一個小區,王女士養有兩只獵犬。一天在小區遛狗時,王女士的一只獵犬將爪子扒上趙老太的肩頭,趙老太頓時頭暈目眩。趙老太與王女士理論。王女士不以為然,并與其發生爭執。趙老太本來就患病在身,因為驚嚇、氣憤,心臟病發作,一病不起。趙老太訴請王女士賠償住院花費,王女士矢口否認自己的獵犬驚嚇趙老太及與其爭執。幸好小區有監控錄像,證明了王女士的獵犬驚嚇趙老太及兩人爭執的過程。法院由78條此判決王女士賠償趙老太醫療費2000余元。第二十八頁,共41頁。狗咬狗咬死狗杜某視其飼養的寵物狗為掌上明珠。一天遛狗時,其寵物狗被趙某飼養的三只狗圍追堵截,導致死亡。杜某要求趙某賠償,趙某認為杜某的寵物狗本來就全身脫毛,自己的三只狗不過是參與打鬧,對于杜某的寵物狗死亡,自己并沒有責任。雙方相持不下,杜某訴諸法院,要求賠償購置寵物狗的經濟損失15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趙某提出,杜某的寵物狗值不了則多錢,也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趙某補償杜某損失500元。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雖然俗話說狗咬狗一嘴毛,但還是有個詳細責任問題,并非眉毛胡子一把抓。狗咬狗雖然是意外事件,但也應該根據詳細情況,承擔相應責任。因為是意外事件,責任范圍也有限,其精神損失缺乏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權利義務對等,飼養寵物就要承擔相應責任,盡到注意義務與管護責任。第二十九頁,共41頁。貪圖廉價買贓物觸犯刑律被判刑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六點左右,張明從家中出來鍛煉身體,路上碰到兩個推著一輛嶄新的摩托車的陌生人,陌生人問他這個車要不要,假如要,價格可以廉價點。張明一看他們的神色,就猜測這車一定來路不正有問題,心想他們必定急于要將車賣掉,自己也正想買輛摩托車,不妨撿個廉價。雙方經過討價還價,最后,張明以90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輛嶄新的摩托車。事后,由于兩個小偷再次作案,被公安機關抓獲,張明所買的車子也被作為贓物追繳,并因收購贓物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處分金3000元。購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明知是贓車而購置的,以收購贓物罪處分。所謂“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1〕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置的;〔2〕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背規定的;〔3〕機動車發動機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4〕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置機動車的。本案中,張明對所購的摩托車系贓車應屬于“應當知道〞的情形,其理由是:張明是在非機動車交易場所購置的,車輛無合法的證件手續,且交易的價格也是明顯的低于市場的價格。因此,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購置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收購贓物罪。第三十頁,共41頁。租賃期超六個月應簽書面合同以維護權益案例:年8月,小張租賃了李某的兩間房屋,因為是熟人,僅口頭約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500元。之后,小張在這兩間房內創辦了一個小百貨商店,生意很興隆。不料,4個月后,李某卻突然變卦,讓小張在兩個月內搬走,小張以租期未到回絕搬走。小張應該從該房屋內搬出去。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該法還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小張沒有和李某就房屋租賃簽訂書面合同,僅在口頭上約定租期3年,違背了法律規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而李某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了小張,因此,小張應在李某規定的期限內搬出去。假如小張與李某之間簽訂了租期三年的書面合同,李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小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假如他單方解除合同,便構成違約,依法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三十一頁,共41頁。新房落成宴請親友醉酒死人承擔賠償
孔某,新房落成,親朋好友來喝喜酒,親戚李某喝醉酒,孔某就讓李某在家中住下。第二天早上去叫他起來吃早飯時,李某不應,孔某覺得不對,馬上將李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而死亡。這是一起因喝醉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本案中,李某系成年人,應該知道自己的酒量和喝酒過量將對身體帶來傷害,并且當晚喝酒也沒人硬勸其喝酒,因此,對自己的行為和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孔某作為主人,當發現李某酒喝多后本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救護措施,或送醫院,或通知其家人前來照護,可他只是讓李某在自己家住下休息,以為睡上一覺就會沒事,未盡合理的注意和救護之責,因此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經協商,賠償6萬元。在日常生活中,因醉酒而死者,自己首先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知道,人家客氣一般性的勸喝酒屬于人之常情,但假如勸酒者出現強迫性勸酒將視為逼酒,責任就由勸酒者承擔。還有,親朋好友在一起喝酒時,當出現有人醉酒時,應及時通知其家人和送醫院救治,否則,將因未盡合理的注意和救護義務而承擔責任。第三十二頁,共41頁。面積變了,購房者可以退房嗎?
一般而言,現房銷售的商品房面積誤差的問題比較少,也比較容易處理。目前,問題較多的是期房建成后的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的暫測面積有誤差的情況,假如誤差較大,將嚴重影響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后,商品房的面積可以變更,但要在10日內通知購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內,購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書面答復。在此期間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開發商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購房者有權退房。假如退房,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法條:商品房銷售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條
面積誤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合同約定面積
×100%
參考法規: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
處理房屋面積糾紛的原則是什么?
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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